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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7 05:23:23

㈠ 2020內蒙古軍隊文職招考報考指導-部隊文職人員住房保障如何

軍隊人才網在《全軍首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報考指南》第一章<文職人員管理和保障制度>中明確規定:文職人員待遇保障政策按照高於地方同類人員、具有比較優勢的思路設計,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工資待遇——以現役軍官為參照系,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
二是住房保障——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的宿舍,符合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文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准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軍隊可以增發住房補助。
三是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平時看病享受社保待遇,軍隊給予醫療補助;執行軍事任務期間免費醫療。
四是福利撫恤——健康體檢、探親休假、子女入托等普惠性福利待遇,文職人員與現役軍官同等享受。平時撫恤執行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優待政策另行制定;參加軍事任務傷亡的撫恤優待執行現役軍人政策。
下面各位考生跟隨中公小編一起來看一下事業單位人員關於住房保障一項是如何規定的: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國家對事業單位職工住房主要是實施住房補貼政策,其享受住房補貼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第三,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第四,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單從住房保障一項規定來看,軍隊文職相比事業單位住房保障所具有的優勢也是顯而易見的。調查數據顯示,一名軍隊文職管理崗科級人員或專業技術崗十二級文職人員,住房補貼+公積金每月共計補貼2千元左右,這也是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所望塵莫及的。正因為軍隊文職人員享受高於地方同類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政策,使得近幾年軍隊文職考試報考熱度有增無減、報考人數逐年遞增的主要原因,也成為近幾年大學畢業生們追逐的熱點,更成為這些群體實現從軍報國、實現人生價值理想的最佳選擇。

㈡ 部隊申請住房的條件是什麼

1.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

2.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

3.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

4.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2)部隊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部隊申請住房的分配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有以下相關規定:

1.第二章:保障范圍

明確了可以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范圍,規定:

①「部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重點保障達到服役最高年齡三年以內的正團職(含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幹部。」

②「轉業復員人員住房主要依託社會保障;住用部隊公寓住房、確無其他住房且沒有領取住房補貼的,經批准可以申請置換售房區現有住房,正團職以上幹部確定轉業的可以申請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

③「已享受優惠政策購買住房的人員,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原則上不予調整住房,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差。」

2.第三章:資格審定

明確了資格審查責任主體和組織程序,規定:

①「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業務部門牽頭,幹部、兵員和文職人員(警務)、軍事設施建設(營房)、紀律檢查業務部門派員參與的住房分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小組),單位分管住房業務管理部門的機關領導兼任組長。」

②「屬於跨建制單位申請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資格審查,由武警總部政治工作部幹部局、兵員和文職人員局、後勤部軍事設施建設局負責並下達到住房分配單位。」

㈢ 廣州市軍休幹部住房保障

根據1999年9月頒布的《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規定,軍官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連、排職60平方米。 2、營職70平方米。 3、副團職80平方米。 4、正團職90平方米。 5、副師職105平方米。 6、正師職120平方米。 7、副軍職165平方米。 8、正軍職180平方米。 購房人員配偶的住房補貼,由其向所在工作單位申請領報。住房補貼計算。一次結算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X 40.94% X 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工作月份+每平方米每年8元 X 1992年6月30 日前的軍(工)齡 X 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地區補貼,在經批准購買房時計算。 軍人辦公用房標准規定 師以下部隊辦公用房面積標準是: (1)師、團職幹部機關辦公用房標准: ①正副師職幹部24平分米/人; ②副師職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正副職、機關科長、團正副職、正副參謀長、正副主任、正副後勤處長12平方米/人; ③機關一般幹部8平方米/人。 (2)營連用房面積標準是: ①辦公兼宿舍,正副營長、正副教導員18平方米 / 人; ②辦公兼宿舍,一般幹部按編制人數計算12平方米/人; ③連隊幹部辦公兼宿舍(即司務長、技師、技術員等)12平方米/人; ④連部戰士宿舍8平方米/人; ⑤戰士宿舍4.7平方米/人。 (3)軍以上機關幹部辦公用房面積標准. ①大軍區正職100平方米/人。 ②大軍區副職75平方米/人; ③正軍職50平方米/人; ④副軍職25平方米/人; ⑤師、團職12平方米/人; ⑥營以下幹部8平方米/人。 %D%A

㈣ 部隊文職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部隊文職人員怎麼樣?待遇好嗎?
文職人員福利待遇以現役軍官為參照,工資水平與現役軍官基本相當,總體上高於地方同類人員。主要待遇如下:
1.工資待遇。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發到個人的一般工資水平為:本科畢業確定為專業技術十三級,工資標准為9000元左右;碩士研究生確定為專業技術十二級,工資標准為9500元左右;博士研究生確定為專業技術十級,工資標准為11000元左右。(以上均含住房補貼)
2.住房保障。文職人員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准執行,按月隨工資發放。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宿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3.社會保險。軍隊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法,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文職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軍隊給予醫療補助;軍隊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文職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4.福利撫恤。文職人員探親休假、交通補助、健康體檢和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的醫療保障,實行軍隊免費醫療。文職人員的傷亡撫恤,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㈤ 部隊房屋清退工作分工

你好,樂意為你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
(一)指導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則上與軍隊在職幹部執行統一政策;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計劃並開工建設的,購買或租住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可以購買或租住符合出售條件的現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購、自
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確定。已列入安置計劃,其住房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變。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核實,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實的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其建房地點不再改變。
二、實行住房補貼和貨幣補差
(四)補貼對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離退休幹部,在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五)補貼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之後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補貼分段計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2000年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
房資金帳戶。
(六)住房補貼標准。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1999年,月基本補貼標准為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的40.94%,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
應的地區補貼。離退休幹部安置地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安置計劃確定。地區補貼標准與軍隊在職幹部地區補貼標准相一致。
(七)住房補貼額計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離退休幹部的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計算。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
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幹部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准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計算:1992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幹部,已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當月止,沒有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實際離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的計算到1992年6月止。
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按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職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八)補貼發放原則。根據安置計劃和國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補貼資金及房源情況,實行先退先補的原則,優先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九)購房未達標的貨幣補差。已購買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不予退房。其中,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末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三、現有住房的出售與出租
(十)現有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四、五批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標准房。第四、五批已開工建設的住房及附屬用房,由承建單位按原方式建成。
(十一)現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後出售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單位根據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文件規定組織實施。
(十二)現有住房的出租。離退休幹部繼續租住現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現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單位留存30%作為公共維修基金,其餘部分專戶存儲,嚴禁挪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四、新建住房的建設與出售
(十四)新建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四、五批建房計劃尚未開工建設和第五批以後需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住房。
(十五)新建住房的建設。離退休幹部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建設。戶型、面積應考慮離退休幹部的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同職級軍官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軍隊承建的,由軍隊幹部部門和基建營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基建營房部門組織實施。有條件的,經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批准,也可參加所在部隊或地方組織的住房建設;地方政府承建的第四、五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計劃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計劃是國家住宅建設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組成部分,繼續按原規定程序編制下達。
(十七)優惠政策。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發〔1991〕9號文件關於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小學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並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的規定,同時享受國家、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其它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設單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樓層、朝向等調節系數執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軍隊住房補貼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遺孀購買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計價,按有關規定給予軍人職業折扣、軍(工)齡折扣。集中統
建的住房,優先向規劃安置在該點的離退休幹部出售,適當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離退休幹部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
自建、自購的住房,產權歸己。
(十九)附屬用房。附屬用房與離退休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具體建設比例另行制定。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已下達的,應保證專款專用。
(二十)公共維修基金。新建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費來源與管理
(二十一)經費來源。離退休幹部住房補貼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申請,財政部按照列入安置計劃的離退休幹部人數的住房補貼標准核定,專項安排。
(二十二)經費的管理。對中央財政安排的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現行的離退休幹部建房計劃、財務管理辦法及時下達給住房建設單位。
新建住房所需經費,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安排。離退休幹部購房時,其住房補貼由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單位在購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撥付給售房單位。
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購買新建住房的住房補貼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建房經費中轉化。
批准自理住房的,與原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後,可先領取不超過50%的住房補貼,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後,再領取剩餘部分。
(二十三)住房公積金。離退休幹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移交政府前按連隊規定執行;移交後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民安發〔1993〕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四)提租補貼。離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改革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提租補貼經費移交前由軍隊負責解決,移交後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六、軍建住房的移交和管理
(二十五)住房移交。現有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9〕政干字第27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與營區分不開的住房、與在職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的住房、購買的軍隊現住房,暫由原住房管理單位管理,國家下達的住房管理費用按標准撥付給部隊住房管理單位。
集中建房的所(點)移交安置管理單位。
(二十六)住房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生活設施配套,能形成獨立院落的所(點),有條件的,實行物業管理,可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管理;購、租住房並存的所(點),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與在職幹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隊單位的住房管理規定執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七、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往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㈥ 軍隊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有沒有住房保障什麼文件依據來執行的

有住房補貼的,根據《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規定:

住房供應保障

(三)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四)房源供應。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六)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七)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九)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十)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

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6)部隊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以崑山市為例,根據《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書;

2、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

3、戶口簿、家庭人員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轉業軍人證明;

4、無自有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原所在部隊師(含師)以上住房管理單位的證明(夫妻雙方均未按政策享受過地方或軍隊房改待遇,包括房改購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及其它相關貨幣補償)。

第六條 申報程序:

1、市軍轉辦負責我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對象的受理、初審;

2、初審單位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同時加蓋「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在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上明確審批意見。

3、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第三季度,具體以書面通知為准。

4、市雙擁辦、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對符合初審規定的申請人進行聯合復審,並將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名單予以公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崑山市政府關於印發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㈦ 有誰知道軍人在服役期間患病國家和軍隊有什麼政策

1、不復治好別走,走了就沒人管了,你制不離隊的話工資還會照樣拿,
2、實在是慢性病就評殘,評定殘疾等級並由地方政府接收後才離隊。
3、部隊每年由上級核撥的衛生事業費就是給患病的軍人用的,大部分情況下這種經費都用不了,因為非戰爭時期得病的軍人不多,所以你就放心呆著好了,治療費是夠的

㈧ 軍隊職工1984年退休,已移交至民政局,按照現行政策及當時移交協議規定住房仍由軍隊保障,現本人已去世

(l)幹部犧牲、病故後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後,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批准離休後,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㈨ 軍轉幹部關於住房保障的相關問題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
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
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
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
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
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
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
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
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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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退義士官在部隊還住著房的怎麼辦部隊對士官住房保障有什麼規定

如果所住的房的產權是個人產權,那退役士官就可繼續住而部隊無權收回。如果聽住房的產權為部隊所有,那退役士官在部隊要求收回時應無條件將房退還給部隊。退房期限由部隊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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