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不給住房補貼怎麼辦,找誰解決問題
上勞動局
去告它,最
約掌握證據
和錄音,一
告准贏
Ⅱ 住房補貼為什麼不和公積金一起調整,不公平
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Ⅲ 住房補貼怎麼發放的
企業可選擇以下方式,對職工實行貨幣分配。
一、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即在現行住房公積金基礎上,提高住房公積金單位資助比例;
二、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三是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四是老職工自實施貨幣化方案之日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新職工按月發放;五是企業對職工現有住房資產評估作價,住房價值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差額發放住房補貼;
三、企業住房貨幣分配的標准,可參照機關公務員住房補貼標准,並根據所處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商品房價格水平、單位可轉化資金、職工收入水平、職級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企業發給職工的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計入個人帳戶,按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用於購買、建造、維修住房。職工帳戶資金余額在離退休時憑離退休證明辦理支取。
Ⅳ 住房補貼哪去了
可採用三種方式發放住房補貼。所欠的住房補貼,並按銀行公布的定期額利率計算補交利息。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有一個發放順序問題。這需要由職工所在單位依據職工申請購房的時間,本人負擔購房交款 的先後、多少、參加工作的早晚、貢獻大小、住房困難等因 素計分排隊。
1、一次性補貼方式,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對申請領取一次性補貼的職工應當有工作年限的規定,原則上為 25年。
2、按月補貼方式,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一般為 25 年)內,按月計算,存入個人賬戶,在職工買房時領取。
3、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辦法。按一般職工(辦事員)住房面積標准,按月計發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其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至於哪個城市選擇何種發放方式,可由市(縣)人民政府從本地實際出發,結合可劃轉用住房補貼的資金狀況,選 擇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各企業的住房補貼發放方式,可曲 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報經當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如某市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的做法。無房職工或住房未達標的職工,其25年工作年限內應享受的住房補貼,在 職工購買住房時一次性發放。
職工購房時,其工齡已達(或超過)25 年的,住房補貼 一次結清發放。若職工工齡不足 25 年,職工提出買房時,也可發給其 25 年的住房補貼。其中,提前發給的住房補貼作為 職工負債,須用職工購房後的工齡逐年沖銷。比如,某職工25年的住房補貼為10萬元,該職工提出買房,其工齡只有15年,按理只能領取6萬元的住房補貼。為支持職工買房,單位可提前發給其4萬元的住房補貼。這4萬元作為職工對 單位的負債,將在今後 10 年中逐月扣回。如若職工工作年限不足25年時,因個人要求調離單位可被單位辭退時,須歸還所欠的住房補貼,並按銀行公布的定期額利率計算補交利息。
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有一個發放順序問題。這需要由 職工所在單位依據職工申請購房的時間,本人負擔購房交款的先後、多少、參加工作的早晚、貢獻大小、住房困難等因素計分排隊。
Ⅳ 為什麼這里公務員住房補貼推遲近一年沒發放,至今已杳無音訊
有這事,奇聞
Ⅵ 住房補貼公司不發怎麼辦,去勞動仲裁告他有用嗎
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12333電話回投答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Ⅶ 關於住房補貼問題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因各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且調入單位已建立住房補貼賬戶時,應將其原住房補貼賬戶內的余額轉入新調入單位住房補貼賬戶。單位因職工停薪、離職、調動工作等各種原因中斷為其交存住房補貼,在未復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或由於新的工作單位未建立住房補貼時,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結余本息應暫時封存在原單位住房補貼賬戶下。住房補貼資金封存期間仍按規定計息。此外,單位和職工持有效證件可以查詢本單位或個人住房補貼賬戶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