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業工種分類
職業工種從商業行業可分:旅店服務員、攝影師、暗室師、整修師等等;從旅遊業可分為:調酒師、收銀審核員、客房服務員等等;從農業、林業分類為:農藝工、果樹工、桑園工、煙葉調制工、橡膠育苗工等等;從機械工業可分為:鑄造工、熔化工、熱處理工、模型工、鉗工等等。
職業工種分類
一、從商業行業可分:旅店服務員、攝影師、暗室師、整修師、著色師、燙衣師、修腳師、浴池服務員、商品營業員、商品采購員、司鎊員、商品測驗員、商業美工、商品保管員、庫工、製冷工、冷藏工、製冰工、刻制印章工、摩托車維修工、辦公設備維修工、眼鏡修理工、熟肉製品加工工、豆製品製作工、中式糕點製作工、西式糕點製作工、糖果製作工、冷食品製作工、烘焙成型工、烘焙烘烤工、眼鏡驗光員、咖啡師、調香師、地毯設計師、調查分析師、肥料配方師、玩具設計師;
二、從旅遊業可分為:調酒師、收銀審核員、客房服務員、前廳服務員、賓客行李員、導游員;
三、從農業、林業分類為:農藝工、果樹工、桑園工、煙葉調制工、橡膠育苗工、園藝師、景觀設計師、林木種苗工、造林工、索道工、汽車運材司機、裝卸歸工、花藝環境設計師、農業技術指導員、水產養殖質量管理員;
四、從機械工業可分為:鑄造工、熔化工、熱處理工、模型工、鉗工、工具鉗工、鏜工、車工、銑工、磨工、油漆工、電工儀表修理工、電工、維修電工、機修鉗工、電焊工、氣焊工、冷作工、天車工、包裝工、加工中央操作工、復印機裝調工、寶石軸承製造工、人造寶石製造工、鍋爐裝配工、電機嵌試工、膠裝工、貴金屬冶煉工、電氣檢查工、復印機檢查工、起重機械操作工、數控機床裝調維修工、模具設計師、鎖具修理工字畫裝裱視頻;
五、從電力、水利可分為:送電線路工、電力電纜工、變電站值班員、變電檢修工、電測儀表工、抄表收費核算員、開挖鑽工、水工爆破工、噴護工、防滲牆工、砌築工、渠道維修工、水文勘測工、照明設計師、集成電路測試員。
B. 90個持證上崗工種目錄
目前需要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就業的技術工種包括: 生產、運輸設備操作類;商業、服務業類和辦事人員類。
(一)其中,生產、運輸設備操作類工種為:
車工、銑工、磨工、鏜工、焊工、冷作鈑金工、機修鉗工、裝配鉗工、工具鉗工、汽車修理工、維修電工、管工、混凝土工、鋼筋工、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鍋爐操作工、組合機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鍋爐設備裝配工、鍋爐設備安裝工、計算機維修工、摩托車維修工、土石方機械操作工、砌築工、架子工、防水工、鑄造工、鍛造工、高低電壓電器裝配工、電氣設備安裝工、化學檢驗工、食品檢驗工、紡織纖維檢驗工、金屬熱處理工、塗裝工、電機裝配工、電子儀器儀表裝配工、電工儀器儀表裝配工、精密儀器儀表修理工、變電設備安裝工、裝飾裝修工、防腐蝕工、手工木工、精細木工、客車駕駛員。 (二)、商業、服務業類工種為:
中式烹調師、保健按摩師、美容師、美發師、攝影師、營業員、推銷員、冷藏工、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面點師、調酒師、前廳服務員、計算機操作員、鍾表維修工、客房服務員、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家用電器產品維修工、照相器材維修工、出版物發行員、中葯購銷員、醫葯商品購銷員、中葯調劑員、營養配餐員、職業指導員、物業管理員、眼鏡驗光員、辦公設備維修工、養老護理員。
辦事人員類工種為:話務員、公關員、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6號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已經2000年3月2日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就業,加強就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制度。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以下簡稱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技術工種范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術工種的范圍。
第三條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國家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第四條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後,才能到技術工種崗位就業。
第五條對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所規定的學徒期進行培訓。對轉崗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後再上崗。
第六條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技術工種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先招收再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後再上崗。用人單位安排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應當先組織培訓,達到相應工種(職業)技能要求後上崗。
第七條對本規定發布前從事技術工種而不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在崗人員,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准進行培訓,使其達到本工種的職業技能要求。
第八條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勞動者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技術工種范圍內就業時,應當按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技術工種人員招聘廣告時,在應聘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中須註明職業資格要求。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再上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5年6月11日頒發的《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同時廢止。
C. 職業 工種 分類 詳細的
職業分類,是指按一定的規則、標准及方法,按照職業的性質和特點,把一般特徵和本質特徵相同或相似的社會職業,分成並統一歸納到一定類別系統中去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把我國職業劃分為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四個層次:大類(8個)、中類(66個)、小類(413個)、細類(1838個)。細類為最小類別,亦即職業。8個大類分別是:
1、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其中包括5個中類,16個小類,25個細類
黨群組織是政黨組織與群眾組織的合稱。政黨組織屬於政治集團的范疇,代表一定的階級、階層或政治集團,並為維護其利益而斗爭,由階級或階層的中堅分子、政治活動家和領袖人物組成,是一定階級進行階級斗爭和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2、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包括14個中類,115個小類,379個細類
專業技術人員,指依照國家人才法律法規,經過國家人事部門全國統考合格,並經國家主管部委注冊備案,頒發注冊執業證書,在企業或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員及具有前述執業證書並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在1983年以前評定了專業技術職稱或在1984年以後考取了國家執行資格並具有專業技術執業證書的人員。
3、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其中包括4個中類,12個小類,45個細類
辦理某種業務或提供服務的地方,例如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駐京辦事處,國泰航空上海辦事處等。指在某地的一個組織團體,並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門等的行政許可手續。經營項目和經營場所並不做固定要求,可靈活變化。如果稅務部門徵收稅收,也是按一般項目定額稅收或者個體戶進行徵收。
4、商業、服務業人員,其中包括8個中類,43個小類,147個細類
商業人員 商業機構中的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商業企業管理機構、商業企業經營機構和倉儲運輸機構中直接從事商品流轉活動的業務人小和從事與商品流轉盾動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業務管俚人員、勤雜人員以及附屬不獨立核算的生產加工、修理、服務等單位的人員。
5、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其中包括6個中類,30個小類,121個細類
商品經濟開始紮根農民的思想和行動之中,農村普遍存在僱傭和被僱傭關系。隨著產業分工和發展,一部分農村家庭開始經營小型「家庭農場」,產業由之前的以糧食生產為主轉向其他領域,如花卉、水果、經濟林木等種植業領域,城郊地區很多家庭作坊經濟體開始大量涌現,很多成為漁業、畜牧業「養殖戶」。
6、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其中包括27個中類,195個小類,1119個細類
建築安裝工人是企業職工中的主體,可分為基本工人和輔助工人。基本工人如瓦工、抹灰工、木工、起重工、機械(施工)駕駛工、安裝工等,輔助工人即普工。附屬輔助生產工人包括構件生產、建材加工、機修和運輸等工人,他們以自己的生產勞動為建築安裝現場的施工活動服務。
7、軍人,其中包括1個中類,1個小類,1個細類
軍人,是對在國家軍隊中服役的軍職人員的稱呼,包括戰斗人員和非戰斗人員,類似古代的武士,騎士。其職責是保衛國家安全,保衛及守護國家邊境,政府政權穩定,社會安定,有時亦參與非戰斗性的包括救災等工作。
8、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其中包括1個中類,1個小類,1個細類
D. 建築中級技術工人包括哪些
中級技術工人包括以下幾種:
手工木工、精細木工、架子工、鋼筋工、抹灰工、油漆工、混凝土工、砌築工、防水工、建築電工、電焊工、管工、模板工、技術員、檔案員、質量檢查員施工員(施工類);
安全員(安全類)、 預算員(經濟類)、土建工程師、水、暖、電工程師、技經工程師、勘測工程師,預算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
工程技術人員也包括的有:電氣工程師,工程部人員,金屬結構工程師,機電工程師,主任助理。
建築工程技術人員的定義:
①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並擔任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②無工程技術職務,但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或從大學、中專理工科系畢業,並擔任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③未取得工程技術資格或學歷,但實際擔任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④已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或從大學、中專理工科系畢業,在企業(單位)中擔任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總工程師、車間主任,以及在計劃、生產、生產准備、檢查、安全技術、設計、工藝、勞動定額、工具准備、動力、基建、環境保護等科室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
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或從大學、中專理工科系畢業,但未擔任任何工程技術和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