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不是不能強制執行最後一套住房嗎
這也不一定,得看你經濟狀況,你要是欠個幾十萬,住個幾百萬的房子,他該執行還得執行
⑵ 法律保護最後一套房產嗎
當今社會,房屋對人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大多數的家庭而言,往往僅擁有一套住房 。然而人民法院對「一套住房」的執行情況,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及執行工作的復雜性等種種原因,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結。
一、「一套住房」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1、法律適用困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為由,申請執行豁免。
2、執行工作困境
實踐中,部分執行人員對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或者因案情復雜存在畏難情緒,導致了此類案件難以得到有效的執結。理論上曾經有過「以大換小」、「以近換遠」的具體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要為被執行人置換較小的房屋,如何尋找房源,由誰去尋找房源,價格是否合適等。如果先賣掉被執行人的房屋,而後再為其購買住房,中間房價增長部分的差價由誰來承擔;如先為被執行人購置住房,錢款是由法院還是申請人先行墊付;而採取「以近換遠」的方式,將會對被執行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帶來一定的不便,選擇適合被執行人居住的區域的同時又得符合置換條件,在實踐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探索。
二、「一套住房」執行案件的具體對策
1、加強宣傳,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
實踐中,人們通常是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強制執行的結論,實則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第六條規定即「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應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超出「生活所必需」范圍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認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應結合房屋的面積、地理位置、現價值、被執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實踐中,應發揮媒體網路等輿論宣傳作用,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尤其是對於在執行實踐中,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執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傳報道力度,破除人們對「一套住房」不可執行的理解誤區。
2、建議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統一執法尺度
法律未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體標准,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混亂。為破解這一執行難的問題,筆者建議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七條,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標准。建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抵押規定》)第四條規定臨時住房的標准,判斷被執行人的居住房屋是否超過必需。具體可以參照當地建設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標准建築面積以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3、審判階段注重判決內容的可執行性
筆者認為,法官審理案件不僅要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還要確保判決具有合理性和可執行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案結事了」。對於在審判階段,當事人雙方執意要求確定房屋的歸屬時,法官可以決定適時採取「當庭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歸屬,價高者得。而為了避免當事人為爭奪房屋的產權惡意報高價的情形,可以採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考慮。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到法院賬戶或者在此階段採取評估或者拍賣公司提前介入的做法,即當事人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該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一方面杜絕了當事人惡意報價的行為,另一方面如一方出高價後反悔,可以將保證金作為給對方的補償。
4、執行階段注重創新執行方法
首先,執行人員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克服畏難情緒,慎重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類執行案件。對於此類案件,執行人員要善於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抓住解決矛盾的突破點,統籌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其次,執行人員要善於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尋求解決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案件的有效對策。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困難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而在離婚財產糾紛中的「一套住房」執行案件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原先共有一套房屋,此時法律不僅要保護被執行人的生活居住權,同時也要保障申請人的生活居住權。執行工作就要尋找平衡,即在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否則將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從《抵押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處理程序來看,法律並非絕對禁止「一套住房」不得拍賣,而是立足於保障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然而有房住並不代表擁有房產,其所規定的租賃權代替所有權,實則為執行其他「一套住房」類案件提供了可循的思路。實踐中,執行人員應當勇於創新,只要是不違背法律相關規定的精神,不損害法律相關規定所需保護的利益,就應當不斷嘗試不同的方式方法。
最後,在和解工作沒有進展,被執行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則可視為被執行人放棄對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應當對該房屋採取拍賣措施,具體操作規程:法院裁定拍賣、變賣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期滿後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時,法院應當製作強制遷出裁定,將被執行人強制遷出。
⑶ 有一套保障性住房是否永遠都不能買房了
保障性住房多是租賃形式的,當生活條件改善後,可以退出 買普通商品房
⑷ 保障性住房是什麼意思
保障性住來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源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
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
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
(4)最後一套保障住房擴展閱讀
保障性住房的產生背景: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
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
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
產權。
⑸ 未來5年,中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多少套啊
來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信息顯示,未來五年,我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到十二五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從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⑹ 判刑後必須給留一套基本保障住房嗎
一、犯罪入獄服刑人員是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或者提取的,需要等刑滿是否後,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積金政策使用或者提取公積金。 二、只要滿足一下任意一個條件,就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
判刑,住房
一、犯罪入獄服刑人員是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或者提取的,需要等刑滿是否後,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積金政策使用或者提取公積金。 二、只要滿足一下任意一個條件,就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
⑺ 國家每年都建了幾千萬套保障性住房,但仍然有那麼多人沒房子住,房子都到哪兒去了
安置房也是有銷售的,你看國家售賣土地賺多少錢啊,喊喊口號而已,你還真指望他們給P民謀福利啊,要謀福利第一就是取消雙軌制,減少三公,你覺得可能嗎?狗能看肉嗎?
⑻ 被告人的最後一套住房法院能夠強制拍賣嗎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⑼ 買完保障性住房再買房是第幾套房
律師您好來!我有這樣一自個問題想咨詢:由於我們夫妻想落實寶寶的學區房,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不能再考慮買房了,所以想把我父母的房子置換成學區房。由於有政策說入學的話,該學區房必須是小孩父母擁有產權,並且居住的。那麼,就要考慮把我父母的房子過戶到我的名下,但是,此房事實上是我父母的,而且等寶寶入學問題解決後,還是要重新把房子再過戶給父母的。我想請問,如果在父母把房子過戶給我的同時,去做一下公證,證明房子的實際產權屬於我父母,並且不屬於我們夫妻婚後財產,無權私自處分該房產,這樣做公證的話,是否能保證兩老的利益(萬一期間我夫妻發生婚變)?這樣做的法律後果會是什麼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保障兩老的利益呢?
⑽ 保障房政策是什麼
政策性保障住房也就是經濟適用房。
從字面上講,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就是經濟適用,能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經濟適用住房不是誰都可以購買的,它的特供對象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戶。由於政府提供了優惠的政策,限定了建設的標准、供應的對象和銷售的價格,自然價格較低。目前,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建設有三個途徑:一是政府劃撥土地,統一開發、集中建設;二是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部分普通住宅;三是單位自建和聯建,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老叫法稱為集資房)。
商品房是指具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經營的房屋。 區別在於:
一、它們的供應對象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戶;商品房的對象是所有自然人。
二、它們的建設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組織建設;商品房則完全是按市場運作方式建設。
三、它們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性質為政府劃撥;商品房的土地則是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四、它們享受的政策不同:經濟適用住房,在建設和銷售過程中,政府可以減免部分規費;商品房則全額繳納。
五、它們的定價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定價;商品房的價格則由市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