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高層的標准層三米層高如何算建築面稱
正常計算建築面積。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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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告
第2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建築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築面積計算要求;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的面積計算規定;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7.修訂了陽台的面積計算規定;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11.增加了有頂蓋的採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規范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李艷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滻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 彬 澤仁江措
目 次
1 總 則………………………………………………………………………………………1
2 術 語………………………………………………………………………………………2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5
本規范用詞說明……………………………………………………………………………8
附:條文說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5 建築空間 space
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築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台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2.0.22 陽台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構造。
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7 建築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空間。
2.0.28 露台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台。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台階 step
聯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對於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台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檯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並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並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並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
GB/T 50353-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規范是在《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05)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員是胡曉麗、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為便於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編制組按順序,編制了包括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內容的條文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規范條文規定時參考。
目次
1 總 則 ………………………………………………………………………………………
2 術 語………………………………………………………………………………………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1 總 則
1.0.1 我國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後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准發布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鑒於建築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建築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建築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一和完善。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條文中所稱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過程。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包括附屬於建築物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
2.0.5 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設計中可能標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沒有標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確)的圍合空間,均屬於建築空間。
2.0.13 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並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櫥窗是指在商業建築臨街面設置的下檻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內首層地板,用來展覽各種樣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檯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屬於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桿、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 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凸出牆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築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牆混合支撐雨篷、牆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築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台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於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2.0.20 門廊是在建築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牆,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
2.0.24 變形縫是指在建築物因溫差、不均勻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結構破壞變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預先設縫將建築物斷開,令斷開後建築物的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者是劃分為簡單、規則的段,並令各段之間的縫達到一定的寬度,以能夠適應變形的需要。根據外界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一般分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
2.0.25 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後退的建築物。
2.0.26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築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築物之間的功能聯系,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8 露台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置在首層並有圍護設施的平台,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台,則該平台應視為陽台,按陽台的規則計算建築面積。
2.0.30 台階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不同標高地面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處設置的供人行走的階梯式連接構件。室外台階還包括與建築物出入口連接處的平台。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圖1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
1——圍護設施;2——圍護結構;3——局部樓層
3.0.4 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採用凈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范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台的風雨操場等。
3.0.5 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范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范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按本規范第3.0.18條規定執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准,對後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3.0.7
本條既適用於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
㈡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混凝土結構設計術語
導語: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11年7月1日頒發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是根據最年來的混凝土結構設計的實踐經驗中出現的問題和經驗,對混凝土結構設計的規范進行了協調和進一步的發展。這篇文章主要為大家介紹混凝土的結構設計的規范有哪些。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混凝土結構設計術語
《混凝土就夠設計規范》的修訂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7108號文的要求開展各項研究之後制定而成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主要對混凝土結構設計過程中的術語和符號做了一些規范。比如說混凝土結構的英文名稱是CONCRETESTRUCTURE,它是一種通過混凝土作為它的主要的結構材料,比如說鋼筋混凝土結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或者是素混凝土結構。
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英文名稱是REINFORCEDCONCRETESTRUCTURE,鋼筋混凝土結構包含有噗喲的鋼筋作為受力點,並且還包含有鋼筋骨架和鋼筋網。預應力筋的英文名稱是PRESTRESSINGTENDON,這是用來對混凝土結構施加一些預應力的重要部件,不要包括鋼絲、鋼絞線和預應力螺紋鋼筋。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英文名稱是PRESTRESSEDCONERETESTRUCTURE,顧名思義,這是一種通過預應力對混凝土的結構進行拉伸或者是其他的形變,需要和預應力筋配套使用。普通鋼筋的英文名稱是STEELBAR,這是一種非預應力的鋼筋的總稱。素混凝土結構的英文名稱是PLAINCONCRETESTRUCTURE,這是一種不含有受力的鋼筋或者是沒有鋼筋的混凝土結構。疊合式構件的英文名稱是SUPERPOSEDMEMBER,這是一種由預制的混凝土構件和之後澆灌的混凝土相互受力而合成的一種混凝土的受力部件。深受彎構件的英文名稱是DEEPFLEXURALMEMBER,這也是一種受彎部件,它的跨高比是不超過5的。
通過這篇文章,大家是否對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中對混凝土結構設計的術語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呢?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的話,就多多登錄土巴兔吧!
㈢ 建築規范
鋼筋綁扎的規范不是設計規范,也不是詳圖大樣,而是施工規范。我國最重要的是版GB50666-2011《混凝土結構工程權施工規范》。該規范第5章「鋼筋工程」,共計5節。第5.4節「鋼筋連接與安裝」共計12條囊颳了全部要求。
㈣ 城鎮住房制度名詞解釋
住房制度改革目標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經濟系統,實現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統改變的社會,專業的運行系統;住房利益的一種分布的變化根據一個人的工作為基礎的貨幣工資分配;建立針對中低收入家庭的社會保障性質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應體系;同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業並存的住房信貸系統。
㈤ 城市規劃專業術語 誰能幫我翻譯一下 謝謝
這些內容在規范中都有明確說明的:
1、村莊建設應與舊村在空間格局、道路系統等方面良好銜接,在建築風格、景觀環境等方面有機協調;在舊村基礎上沿1—2個方向集中建設(選擇發展方向應考慮交通條件、土地供給、農業生產等因素),避免無序蔓延,盡量形成團塊狀緊湊布局的形態;統籌安排新舊村公共設施與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根據當地實際,全面綜合協調安排村莊各類用地。村莊建設用地原則上應集中緊湊布局.適當預留發展用地,避免無序擴張。盡量不推山、不砍樹、不填塘、不刻意裁彎取直道路。
2、建築布局應按照功能分區的原則,布置各類用房位置,力求達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決內外相互間的聯系與分隔,避免交叉。老年人居住建築一般分為居住生活、醫療保健、輔助服務、休閑娛樂等功能分區,特別是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築,規劃時要求結構完整,分區明確,注意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以保證防災疏散安全。
3、用地布局主要包括社會服務設施及公共綠地的配置等內容。確定各類用地性質、范圍,進行主要社會服務設施的分級配置,標明規劃建築、公共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圍。
4、鎮區環境綠化規劃應根據地形地貌、現狀綠地的特點和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結合用地布局,統一安排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地,以及鎮區周圍環境的綠化,形成綠地系統。公共綠地主要應包括鎮區級公園、街區公共綠地,以及路旁、水旁寬度大於5m的綠帶,防護綠地應根據衛生和安全防護功能的要求,規劃布置水源保護區防護綠地、工礦企業防護綠帶、養殖業的衛生隔離帶、鐵路和公路防護綠帶、高壓電力線路走廊綠化和防風林帶等。
㈥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都包括什麼
總則 1.0.1 為了科學地統一和規范城市規劃術語,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規劃的設計、管理、教學、科研及其他相關領域。 1.0.3 城市規劃使用的術語,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准、規范的規定。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點 settlement 人類按照生產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點。按性質和人口規模,居民點分為城市和鄉村兩大類。 2.0.2 城市(城鎮)city 以非農不業和非農業人口聚集為主要特徵的居民點。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 經國家批准設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鎮 town. 經國家批准設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轄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鄉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表現為鄉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化以及城市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又稱城鎮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發展程度的數量指標,一般用一定地域內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來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內城市分布較為密集的地區。 2.0.9 城鎮體系 urban system 一定區域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上具有有機聯系的城市群體。 2.0.10 衛星城(衛星城鎮)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區外圍興建的、與市區既有一定距離又相互間密切聯系的城市。 城市規劃概述 3.0.1 城鎮體系規劃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圍內,以區域生產力合理布局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的分布和發展規劃。 3.0.2 城市規劃 urban planning 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 3.0.3 城市設計 urban design 對城市體型和空間環境所作的整體構思和安排,貫穿於城市規劃的全過程。 3.0.4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原則的綱領性文件,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3.0.5 城市規劃區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3.0.6 城市建成區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3.0.7 開發區 development area 上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設立的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和各類開發建設地區的統稱。 3.0.8 舊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對城市舊區進行的調整城市結構、優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礎設施、整治城市環境、保護城市歷史風貌等的建設活動。 3.0.9 城市基礎設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⑼戀乩
㈦ 城市規劃的專業詞彙有哪些
我以前找到的,還沒仔細看,一起學習吧!
規劃詞典:
城市規劃類 環境、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類 基本指標類
城市設計與歷史性建築保護類 其它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
(一)城市規劃類
城市規劃 ( Urban planning )
指預測城市的發展並管理各項資源以適應其發展的具體方法或過程,以指導已建環境的設計與開發。傳統的城市規劃多注意城市地區的實體特徵。現代城市規劃則試圖研究各種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對土地使用模式的變化所產生的影響,並制訂能反映這種連續相互作用的規劃。城市規劃通常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在一些大中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之間增加城市分區規劃。
總體規劃 (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指綜合性的城市規劃。是確定一個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以及制訂城市中各類建設的總體布局的全面環境安排的城市規劃。總體規劃還包括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訂該市遠、近期目標及其實施步驟和措施等工作。
詳細規劃 ( Detailed planning )
在中國,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城市局部地區近期需要建設的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等作出具體布置的規劃,為建築設計提供依據。內容包括: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築空間處理要求,確定各項用地的控制性座標、建築物位置與標高等。
城市分區規劃 ( City district planning )
在中國,指根據已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所做的市內各局部地區的規劃。各區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質,有各自的規劃。
功能規劃 ( Functional planning )
對某些領域[如運輸、住房和水質]的需要或活動定出目標,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規劃,通常由政府制訂。
住房建設規劃 ( Housing program )
指制訂出若干年內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規劃,包括居住區和住房建造的數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項指標。
實體規劃 ( Physical planning )
為開發或改造一個地區而預先做出的設計,把現有一切自然和人為的物質條件納入規劃,加以全面考慮,包括基礎設施、房屋建築、最佳開發戰略等。
城市性質 (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
在中國城市的總體規劃中,根據城市的形成與發展的主導因素確定它在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豎向規劃 ( Site engineering )
對建設場地,按其自然狀況,工程特點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規劃。包括:場地與道路標高的設計,建築物室內、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盡少改變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況下滿足日後居住者的要求,並為良好的排水條件和堅固耐久的建築物提供基礎。
國土規劃 ( Territorial planning )
為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中國領土以內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陸架的自然、人力和經濟資源而編制的最高一級[在區域規劃之上]的規劃。
建設場地規劃 ( Site planning )
為某一地塊的建設所准備的設計和平面布置圖、說明書及工程細節,包括對設施的位置、標高、排水、市政設施、道路、人行道、停車場、綠化等細節的考慮。
城市人防規劃 ( Civil defense planning )
在中國,指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內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設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與地面以上建築物及地下管道網的協調。這些構築物平時可用作餐室,尤其是電影院、劇院建築物的自然冷卻系統的冷風源。
城市防災規劃 (Disaster planning )
城市規劃中為抵禦地震、洪水、風災等自然災害保護人類生命財產而採取預防措施的規劃的通稱。
城市抗震規劃 ( Seismic planning )
城市抗震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內容包括:確定城市建設的抗震等級,工程設計的抗震烈度,從地震角度考慮劃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築物高度,體形與層數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築的利用,次生災害的防止及補救措施等。
臨界分析(門檻理論) ( Threshold analysis )
對於在城市成長過程中某些限制其發展的極限或障礙的研究。根據由波蘭人B.馬利茲所提出的臨界分析理論,這種極限稱為發展的臨界。可分為實體上的,指由自然環境造成的;技術上的,指與基礎設施系統有關的;結構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該方法力圖通過造價的比較,和對城市擴充的各種可能途徑所造成的人口數量的比較,找出最經濟的途徑來克服一系列極限因素。
用地平衡 ( Land use banlance )
在中國的城市規劃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質,將全市或局部地區分為工業、農業、居住、道路、綠化等用地;確定各類用地的合宜面積分配與比例關系,編制用地平衡表,從而得出以人為單位的用地面積數,以資分析和比較。
土地使用控制 ( Land use controls )
指對於各種建設的土地的一些限制性規定或措施。控制的辦法有土地區劃法、全面環境限制和執行有關規定等。
土地利用規劃圖 ( Land use plan )
在美國,指對一個社區或類似范圍內日後的發展所做的規劃圖,其中標明用於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活動區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土地利用規劃圖常是確定具體區劃的基礎。
土地利用調查 ( Land use survey )
在美國,指對某一些地區內不同類型的土地開發及使用情況的詳細檢查。是總體規劃工作的一環。
城市用地評價 ( Land use assessment )
在中國的城市規劃中,對城市土地的可行性、用途、需要投入的資金,以及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對城市生態平衡的影響所作的評價。
城市規模 ( City size )
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數量。有時以城市用地面積為輔助標志。在中國,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為特大城市(常為省或自治區的重要城市/或首府),人口在五十萬至一百萬以下的為大城市;人口在二十萬到五十萬以下的為中等城市;人口在二十萬以下的為小城市。在美國,為人口普查的需要,人口超過二千五百人者稱為城市,在二千五百人以下者稱為地方。
(二)環境、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類
環境設計 ( Environmental design )
以物質環境的質量為基本點,以優良環境是人的基本權利與需要為前提的土地利用規劃。環境設計工作所包含的專業有建築學、土木工程學、風景建築學及城市規劃學。
環境標准 (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
為了控制使用自然資源與財富並予以保護而制定的法律、規范或准則,例如為保護人類健康而制定的空氣與水的質量標準的法規與規范,或保存園林綠地的法規與規范。
能源保護 ( Energy conservation )
公家或私人自願的或被迫地採取控制能源消耗的各種措施。在美國,這種措施包括降低公路行車速度,採用節油汽車,降低建築物內恆溫裝置的標准以及提高房屋的保溫隔熱性能等。
基礎設施 ( Infrastructure )
指城市地區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務、通道或便利的實體結構,如道路、給排水管道、路邊石和邊溝、電話與電力線路等。本詞有時也泛指物質及社會性的基礎結構。包括社會服務與設施,它們是城市社區生活中的組成部分,如運輸與通訊系統、購物設施、住房、學校和娛樂設施等。
主幹道 ( Arterial road )
城市道路網中的骨幹道路。
輔助道路 ( Collector street )
指美國居住區內的主要街道,用以疏導主幹道之間的交通,承擔著相當大的交通量,並有利於沿路小型商業設施的發展。
快速幹道 ( Freeway )
在美國,指交*路入口完全受到限制的多車道高速公路。在日常用語中,「快速幹道」與「高速公路」同義,但在理論上,前者的人入口控制較後者更為徹底。在英國稱為機動車路。
林蔭公路 ( Parkway )
在美國,指沿途景色宜人,限制入口的非商業性交通用公路。一般處於公園或類似公園的地區中。
(三)基本指標類
居住面積密度 ( Density of living floor area )
在中國,指居住單元內居室面積總和與居住區、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內土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居住建築面積密度 ( Density of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國,指居住區、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居住建築的總建築面積與土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居住人口密度 ( Density of registered inhabitants )
在中國,指居住區、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中,單位面積內持有正式戶口的居住人口數。
人口密度 ( Population density )
人口數字與所在地區面積之比。
人口分布 (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
指根據統計得出的某一區域,地區或國家內居民的分布狀況。
人口機械增長 ( Population growth from migration )
在中國,指城市中人口除自然增長外,因其他原因的增長,例如因人口遷移或工作調動,而將戶口從一地遷至另一地所造成的人口增長。
居住密度 ( Residential density )
居住區內的人口數或住房套數與居住區面積之比,分毛密度與凈密度兩種。毛密度指單位面積上的人口數或住戶房套數與居住區總面積(包括住房用地及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人行道)。而凈密度則僅按住房用地計算。
在中國,居住密度有三個主要指標:(1)居住人口密度;(2)居住建築面積密度;(3)居住面積密度。
高層高密度 ( High-rise/high density )
在一塊土地上建造多棟高層建築,而其間或四周只余較小空間或小塊空地,該塊土地上的居住密度因而很高。這種作法常在可建造用地的比較緊張的城市中採用,例如香港。
高層低密度 ( High-rise/low density )
住房建設的一種方法,即建造一棟或數棟供多戶居住的高層公寓樓,而將建設用地的大部分留作空地或綠地。
建築面積比 ( Floor-area ratio )
在美國,指控制建築物體積的指標,即將允許的總建築面積以用地面積的倍數表示。例如,在一萬五千平方英尺的土地上,如建築面積比為2,即表示其上所建的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英尺。在英國其相應指標稱「容積率」和「建築面積指標」。
居住建築面積 (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國,指居住建築的全部建築面積,即各層外牆皮內的全部樓面積,包括各居住單元的居住面積、輔助面積、公共面積和結構所佔的面積。
建築高度 ( Building height )
建築物垂直方向的大小,以層數或尺寸(英尺或米)計。市區的建築高度一般有規定。,根據住宅建築設計規范,一至三層為低層,四至六層為多層,七至九層為中高層,十至三十層為高層。
建築紅線 ( Building line )
按地方建築規范的規定,建築物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線。
(四)城市設計與歷史性建築保護類
城市設計 ( Urban design )
指確定一個城市的活動與目標的總體空間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並使人感到賞心悅目。城市設計復雜過程中在於以城市的實體安排與居民的社會心理健康的相互關系為重點。通過對空間及意象的處理,創造一種物質環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勵其社區精神。
城市景觀 ( Cityscape )
城市中由街道、廣場、建築物、園林綠化等形成的外觀及氣氛。
天際線 ( Skyline )
由許多高大的建築物在天際形成的輪廓。為現代化大城市的一個特色,如紐約。
空間布局 ( Space planning )
為提供滿足人們居住、舒適和娛樂要求的空間而對建築物內部的面積使用所做的設計工作。
城市網路 ( Urban network)
在某一地理區域內所有城市相互之間和它們與周圍農村地區之間的多方面聯系,包括與區域以外其他城市地區的關系。
臨街面 ( Frontage )
1、一塊土地或房產臨街的一面;
2、土地房地產沿街的地界長度,以英尺或米度量。如五十英尺長的臨街面。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Cultural Cities )
指對具有歷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價值的城市進行的保護。國務院批准確定一些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並有指令性文件,一經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後,該城市的總體規劃,包括土地利用、工業和點、建築風格等,都必須以保護其傳統文化為主要目標。1982年經國務院批准,確定北京、西安、揚州、蘇州等二十四個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
古建築保護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
在中國,指對有歷史價值的古代宮殿、寺廟、民居、工程構築物等進行的保護。其中一部分位於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如北京的故宮,一部分則不在其中,如河北省的趙州橋以及各地的民居等。國務院對古建築保護有專門的指令性文件。
文物古跡保護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landmarks and sites )
在中國,指對有歷史價值的文物古跡,無論出土與否,進行的保護,包括墓葬、古代遺址、古刻、工程設施等,如北京的明陵、甘隸省敦煌的石窟。國務院對文物古跡的保護按國家、省、市、縣分級,分別確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有指令性文件。
歷史性建築保護 ( Historic preservation )
在美國,指對舊建築物的修復和重新使用,既是保護國家建築遺產的手段,又是建造新建築物的替代辦法。1966年的美國國家歷史保護法案授權國家園林局撥款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市區,遺址和建築物。
風景名勝保護 ( Conservation of scenic spots )
在中國,指對於優美的自然風景區,包括名山、大川、名泉、瀑布、石林、溶洞等和歷史上流傳至今的名勝進行保護。國務院有加強風景名勝保護和加強管理指令性文件,各城市還對於在風景名勝區附近的建設如道路建設、建築高度、建築造型與風格等作限制性規定。
歷史性市區 ( Historic district )
在美國,指城市中被正式確定為具有歷史意義的的部分,該地段不得拆除,必須加以保護並提高受保護產業的價值。
綠 帶 ( Greenbelt )
指圍繞城市,由園林和農田等組成的帶狀地區。一般由官方機構規定,用以限制城市的擴展,防止人口稠密的建成區之間連成一片。
(五)其它
商業網點 ( Commercial network )
指中國城市中商業與服務業機構的網路。一般按分等分級[例如市區和小區級]設置的原則,即在全市或一定地域范圍內布點,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並確立每個點的作用與經營范圍,以及點與點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商業網點的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部份,其經營服務內容有副食蔬菜店、零售商店、葯店、郵局、儲蓄所等等。
城市改造 ( Urban redevelopment )
利用來自公、私財源的資金,以不同的方法,對舊城進行改造,尤其是在實體方面,包括建造新的建築物,將舊建築修復再利用或改作它用,鄰里保護,歷史性保護及改進基礎設施等。
地形測量 ( Topographic survey )
將某一些區域的地形和實物特徵加以測量並繪製成地圖,以表示其相對位置和標高。
區位理論 ( Location Theory )
試圖解釋決定經濟活動分布狀況的動力和因素的一種經濟理論,尤其是關於公司企業、農業、市鎮及市鎮內居民的空間分布形態等。中心地帶理論和同心區理論是區位理論的一部分。
可持續發展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可持續發展」亦稱「持續發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這一定義得到廣泛的接受,並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取得共識。我國有的學者對這一定義作了如下補充:可持續發展是「不斷提高人群生活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的、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滿足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需求又未損害別的地區或國家人群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還有從「三維結構復合系統」出發定義可持續發展的。美國世界觀察研究所所長萊斯特.R.布朗教授則認為,「持續發展是一種具有經濟含義的生態概念……一個持續社會的經濟和社會體制的結構,應是自然資源和生命系統能夠持續維持的結構。」
可持續發展包含兩個基本要素或兩個關鍵組成部分:「需要」和對需要的「 限制」。滿足需要,首先是要滿足貧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對需要的限制主要是指對未來環境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限制,這種能力一旦被突破,必將危及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統如大氣、水體、土壤和生物。決定兩個要素的關鍵性因素是:(1)收入再分配以保證不會為了短期存在需要而被迫耗盡自然資源;(2)降低主要是窮人對遭受自然災害和農產品價格暴跌等損害的脆弱性;(3)普遍提供可持續生存的基本條件,如衛生、教育、水和新鮮空氣,保護和滿足社會最脆弱人群的基本需要,為全體人民,特別是為貧困人民提供發展的平等機會和選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