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怎麼交
武漢市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收取標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維版修資金按購房合同價的2%標准權繳納,非住宅維修資金按照1%標准繳存。
2008年11月1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具體繳納標准為:
磚混結構住宅——49元/平方米
無電梯框架結構住宅——55元/平方米
有電梯14層以下(含14層)框架結構住宅61元/平方米
有電梯15層以上(含15層)框架結構住宅73元/平方米
很多購房者可能不知道,其實開發商也是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的。根據武漢市國土房產和財政部門的規定,開發商繳存的標准為「磚混結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1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無電梯住宅為12元/平方米,14層以下有電梯住宅為25元/平方米,15層以上為30元/平方米。」
Ⅱ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該業主還是開發商交什麼時候交按什麼比例交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人交納,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回保修期小滿後的維修答、更新、改造。
商品房的維修資金一般由開發商在房屋初始登記前向政府管理部門代交,然後,在交房時向購房人收取。
維修資金交納的比例一般為房屋建安的成本的3%-8%,各地不盡相同,一般為每平方米30到100元不等。
Ⅲ 武漢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怎麼計算
去房產局咨詢 每個城市收費標准不一 維修資金錢要自己交 不委託中介機構或開發公司 地方收費標准乘以業主住房面積
Ⅳ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誰所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回改造,一般由答開發單位向維修資金管理單位代交,並且在交房時由購房人交給開發單位。所以,維修資金是業主的。使用時,須經小區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占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才行。
Ⅳ 住宅維修專項維修資金如何收取歸屬如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版管理條例》和《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費是合理的。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規定,「不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違反該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Ⅵ 你好,請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待遇怎麼樣呢,謝謝
你好: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房管局物業管理中心下屬的一個回部門,是一個比較小的分答類部門。其主要職能是管理各樓盤的維修基金,根據樓盤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來安排維修基金的使用(注意只是管理基金,該基金經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公司即可使用,不需要管理中心的批准)。
可以說是一個清水衙門來的,雖然是事業單位的職能部門,但實權不大。工資和其他部門一樣,正式職工一般2000-3000左右,臨時工只有1000左右。由於沒有實權,該部門的額外收入比較少。
另外,我所說的是廣東湛江市的工資,你那裡的具體待遇請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什麼部門辦理退款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房管局辦理退款。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三、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Ⅷ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Ⅸ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成立時間
房屋維修基金要根據具體的情形,由主管的部門收取,委託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保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Ⅹ 武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法人
按照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專民政府建設(房屬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因為主管部門是國家部門,而且,它和養老金管理一樣,國家都有具體要求,所以,應當屬於國家審計。國家審計是免費的,不涉及記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