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完善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民革市委在調研中發現,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建議建立以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為主體,動遷安置房為輔助,經濟適用房逐步減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逐步通過房屋租賃方式,實現社會保障住房資源的動態流轉。 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占市場上住房總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社會保障性住房構成結構上不合理,即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的結構不合理,經濟適用房比例大大高於廉租房比例。 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 對「夾心層」居民、剛畢業大學生、技術工人等群體居住的公共租賃房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而且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規定的申報收入標准偏高,部分中低收入群體仍無法實現申請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目的。 貨幣補貼政策存在不足,未能達到預期目的 由於2009年商品房價格新一輪上漲幅度較大,已經遠遠超過部分申請家庭的購房能力,已經出現許多被搖上貨幣化補貼的住戶自願放棄貨幣化補貼的現象。 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 大連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目前完全來源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經濟適用房補貼資金來源於財政撥款,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還在准備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籌措,缺乏財政的支持。 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 當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主要是由街道、居民委負責。由於街道、社區沒有住房保障專干,設備老化,難以保障基礎審核工作。而且工資收入審核在我國目前的稅務體制下是一個復雜問題,部分自由職業者的收入難以掌握。此外,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後改善收入條件的群體,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終身享用,並可以出售贏利,未能建立退出機制和監管機制。 完善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的建議 應加強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長遠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納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政府應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在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前提下,編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安排「十二五」期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總量和年度供應量,並對用地、資金等做出總體安排和年度計劃。特別應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用地供應計劃中量化各項指標,便於操作,也利於社會監督。 調整和完善土地供應結構,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總量 住房保障部門、土地儲備部門應定期編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制定實施計劃的具體步驟和措施,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要建立嚴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議分級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供地數量、布局、用地審批等情況。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監督和監管,嚴格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不被擠占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選址原則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要廣泛分布在城市各個區域,避免低收入家庭成片集中居住帶來的交通等社會問題。 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不宜大面積集中在郊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甘井子區,避免在效區形成新的貧困區,低收入群體的過度集中對政府的社會負擔、小區管理、社會穩定都將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除甘井子區外,要考慮居民通勤距離、動遷等因素,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等城市交通便利地區進行適量分布,並列入各區政府考核指標中,體現「大分散」的原則。 建議建設不同群體的混合居住社區,在出讓部分商品房用地時,將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為掛牌出讓條件;並應嘗試將保障性住房建設在中心區或同一行政區或同一區域的商品房項目附近,做到兩個小區相鄰,共存分管,體現「小集中」的原則。 應以多種形式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包括商品房小區配建、園區或廠區插建等,並鼓勵企業提供自用土地參與集體宿舍和單身公寓為主的公共租賃用房的開發建設,從而進一步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來源渠道。 應採取靈活多樣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擴大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 廉租住房建設應逐步減少租金補貼戶數,加大實物配租的比例。對受城市道橋建設等原因影響居住的房屋,應加大政府收購力度,收購後作為廉租房,既緩解城市建設中的社會矛盾,又解決最困難者的住房問題。 經濟適用房建設除繼續完成已開工經濟適用房建設,不再安排新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由於收入統計機制在經濟適用房申請、審查環節存在諸多弊端,不宜將經濟適用房作為解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同時要取消貨幣補貼。 公共租賃房建設不僅有利於吸引我市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是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政府要針對暫無購房支付能力的「夾心階層」和企事業單位新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和引進的人才等特殊群體,大力推行保障性和創業型公共租賃住房制度,讓公租房成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主體。 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立法,嚴格准入機制 1、嚴格准入機制。對於不同標准、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申請條件、申請和審批程序、輪候配租、配售制度等內容,嚴格准入機制。同時,建議借鑒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輪候制度」,將符合申請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列入輪候冊,並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 2、加強住房保障基層工作辦量。建議市編辦解決街道住房保障專干編制,國土房屋各區分局增設住房保障科,並明確職能和職責,以切實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審核工作力度。 3、要實現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堅決杜絕「開豪車住政策房」現象。 住房保障部門與銀行、社保、公積金、民政、勞動等部門應實行信息共享,以便住房保障部門如實核實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等情況。並要推行社區聯組會審,由社區幹部、社區居民組成評審委員,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評審。 強化保障性住房退出和監管機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的「迴流」機制 1、禁止保障性住房租售,加強政府回購。取消購買經濟適用房5年後允許自由轉讓的規定,改為「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進行回購」,以保證保障性住房不斷「迴流」到政府手中,然後再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給應保障的人群,以保證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目前,廈門市已經實行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轉讓,只能向政府申請回購。 2、對於符合退出條件的家庭,要從政策上引導其主動退出保障性住房。例如可通過提供低息購房貸款、優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購房稅費減免等優惠條件引導和鼓勵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主動退出,自行買房或租房。對於符合退出條件而拒不退出的家庭,應通過立法,採取有效措施強制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加大執法力度。 3、應通過立法賦予住房保障中心的行政執法資格,增加執法人員編制,增設稽查處對出租、轉租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嚴格查處。建立社區為主的社會監督與專業執法隊伍相結合,稅務、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相互協作的保障性住房監管體制,對保障性住房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監管,確保保障性住房不被成為少數人出租牟利的工具。對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僅要隨時進行抽查,同時還要進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審查。 擴大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是政府,政府要建立長期穩定的保障性住房預算資金。應利用住房公積金試點的契機,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將部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現低成本融資,以彌補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不足。
B. 公租房補貼如何退出
1、公租房不住了隨時都可以退回。退租流程:到公租房小區的物管中心提出退房申請,在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租房押金還要在辦完退租手續一個月後才退。
2、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
C. 大連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是什麼,我家在金州,金州有保障性住房嗎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十七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間、地點
自2009年5月11日開始進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發放和受理工作。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點至下午4點(節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具體辦理。(已持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的家庭辦理時還需出具此單)
三、受理和審核程序
1、申請家庭領表: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房證,向社區提出申請,經社區初步核對資格後領取《登記表》。
2、申請家庭填表:由本人或家庭成員按填表說明如實填寫工作單位、戶籍地址、家庭人員情況、相關住房情況等內容。由申購人及配偶單位或所在街道填寫相關收入證明情況,其他家庭成員均須另附收入證明。
3、提出申請:申請人向社區提交填寫好的《登記表》及相關要件。
4、社區調查核實:社區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家庭成員及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合格的申請家庭錄入相關信息,報街道審核,經街道批准後,在社區公示15天。
5、街道初審:街道對社區上傳的電子信息及上報的檔案材料進行初審,並對相關信息情況進一步核實,簽署審核意見。對審核合格的家庭簽署合格意見反饋至社區後,由社區簽發《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以下簡稱《受理單》),同時將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上報國土房屋局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家庭,簽署不合格的意見後退回相關材料。
6、區分局復審:區分局對街道上傳的電子信息及檔案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認定合格的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審核認定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後,逐級退回相關檔案材料。
7、市住房保障中心終審: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區分局上報的電子信息及檔案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經公示15天後,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單》(以下簡稱《認定單》)。對確認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中心簽署意見後,逐級退回相關材料。
《認定單》有效期時間為1年。超過有效期後,持有《認定單》家庭如繼續申購,應按《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對其資格進行復核。
四、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
對持有《認定單》且報名參加搖號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將根據房源數量確定搖號范圍、入圍名單及選房批次;對入圍的家庭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布,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申購家庭憑《審批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有甘井子區大連灣鎮前關村經濟適用住房47萬平方米和振興路大化渣場北側經濟適用住房61萬平方米,共1.2萬套。待在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達到形象進度和具備預售手續後,市住房保障中心將發布通告,持有《認定單》的家庭可報名購買前關村經濟適用住房或大化渣場經濟適用住房。
D. 保障性住房因共同申請人退出,兩房是否會被更換
申請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的,所以,是否會被更換須看留下一方的自身條件,若條件符合,當然不會被更換;若條件部分符合,那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有一種情況是基本不會被更換的,那就是已經居住過一段時期;若正在申請期內的話,就不太好說了。
E. 我拿了保障公租房的資格證下一步該怎麼做
等待入住即可。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5)大連市保障性住房資格退出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
F. 保障資格退出需要哪些材料
退醫保的申請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本人信息頁);
3、由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4、未成年人辦理退保手續時應由監護人攜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本人信息頁)、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學籍或戶籍轉出相關證件或證明;
6、參加其它醫保的醫保憑證;
7、死亡人員需提供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8、應征入伍人員提供入伍證明;
9、原專用收款收據。
退醫保的受理條件:
1、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戶籍注銷、轉出、學籍注銷、參加其它社會保險等原因,要求退出參加居民醫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醫保待遇的,應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個月內辦理退保退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年度中途應征入伍的參保學生,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尚未支付其醫療費的,可辦理退保退費手續。
2、各類補辦參保人員在待遇等待期前因戶籍注銷、轉出、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參加居民醫保的,應在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辦理退保退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退醫保的辦事流程:
1、申請人至醫保所居民醫保窗口提出申請,提供資料;
2、申請人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保申請表》;
3、經辦人員核對參保人基本信息,審核退保資格,符合條件的給予醫保退保,出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款通知單》;
4、申請人憑《退款通知單》至財務結算窗口辦理醫保退費手續。
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內因戶籍注銷、轉出、學籍注銷、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等原因不再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的,其本人或代理人應在醫療費結清後辦理終止(中止)參保手續,但不辦理退費手續,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即時終止(中止)。
G. 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後是否可以認定為退出了政策房
目前市場上在流通的經濟適用房有兩種:一類經濟適用房和二類經濟適用房。
一類經濟適用房,需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不滿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類經濟適用房不受5年限制,取得房屋產權證便可以出售。
一、什麼是經濟適用房?
我們日常提到的經濟適用房其實是一類經濟適用房,是根據國家計劃安排的一類政策性住房,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1.一類經濟適用房: 面向社會公開發售的經濟適用房;
2.二類經濟適用房: 回遷性質或康居、安居性質的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其他類房屋。
二、經濟適用房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1.一類經濟適用房上市條件
一類經濟適用房需滿5年才可以上市。
1) 不滿5年的
對於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契稅票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不滿5年),不允許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2)滿5年的
對於一類經濟適用房滿5年的(契稅票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滿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部分城區需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辦公室開具放棄優先回購證明。
一類經濟適用房房產證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的
a.賣方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b.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賣方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c.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賣方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d.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特別提醒:
1.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H. 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備案通知單需要每年審核嗎如果過了一年沒審核就自動做廢了嗎
應該是不用每年省一次
I.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違反什麼法規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並沒有違反什麼規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權利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需統一填寫《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並且一旦不滿足入住條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並不會強制性進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動申請,一種極端情況,沒人申請或者沒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J. 對申請人違規申請,騙取保障性住房的如何處罰
不可以。(若在昭陽區三城辦事處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除外)
昭陽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完善我區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昭陽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租賃、運營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計劃安排並由政府提供資金和稅費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按照合理標准組織建設,按優惠租金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或有條件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昭陽區住房保障局、昭陽區住房保障運營中心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 昭陽區工業園區管委會、三城辦事處、各鄉(鎮)政府、雲南建工集團公司、區發改局、公安、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分局、稅務局、審計、住房公積金中心、工商以及各政企共建的企業單位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租售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條 審核對象
(一)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
1.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為共同申請人,審核對象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
2.申請人成年未婚的,父母為共同申請人,審核對象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
3.申請人成年未婚而年滿35周歲以上的,可按家庭進行申請,審核對象為申請人本人。
(二)以單身人士申請的,審核對象為申請人本人 。
第七條 申請條件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原則上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按現行「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3500元計算,人均月收入不高於2975元,計算式為:3500×85%=2975元;
(二)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體:
1.戶籍在昭陽區三城辦事處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包含國家在職在編人員、自主創業人員、務工人員;
2.在昭陽區三城辦事處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包含取得工商營業許可並依法經營和納稅1年以上的自主創業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務工人員;
3.在昭陽區三城辦事處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籍外來務工人員,只包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的務工人員;
4.在昭通市和昭陽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國家在職在編人員,不受戶籍、參加工作時間的限制,包含在昭陽區各鄉鎮工作的國家在職在編人員。
第八條 應提交的材料
(一)戶籍在昭陽區三城辦事處申請的,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雲南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以及非雲南籍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身份證、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屬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
1.應提供從業人員工作收入證明及用工合同;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屬企業職工的,應提供所在單位的企業法人資格證、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3.屬昭通市和昭陽區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人員提供單位工作證明;
4.自主創業人員應提供經營、生產、納稅等原件、復印件。
(四)擁有機動車輛的應提供購車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包含共同申請人)。
(五)擁有私人房產應提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包含共同申請人)。
(六)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已婚或離婚的,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和復印件;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不提供未婚證明)。
(七)昭陽區戶籍以外的外來務工人員或農業轉移人員,提供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家庭申請的人員,屬昭通市和昭陽區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人員,所在單位提供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一起居住的證明方可,其它人員必須提供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2.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昭陽區戶籍的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在昭陽區三城辦事處內擁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3平方米的或擁有商鋪,經相關部門評估後,人均商鋪財產高於10萬元的(商鋪評估由申請人找有資質的部門進行評估,若不能提供評估證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二)非昭陽區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或農業轉移人口,在昭陽區三城辦事處內購買有住宅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3平方米的或擁有商鋪,經相關部門評估後,人均商鋪財產高於10萬元的(商鋪評估由申請人找有資質的部門進行評估,若不能提供評估證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三)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單身人士;
(四)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擁有機動車輛累計價值超過10萬以上的;
(五)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人均養老保險月繳存基數高於按社平工資100%標准繳納的;
繳費計算公式為:當年繳費金額=上年度社平工資×20%×12×繳存檔次(100%或60%或40%)
(六)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在地稅部門繳納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附征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超過2萬元以上的,地稅部門才開始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工商注冊資金大於5萬元以上的(不含5萬元,不累計相加);
(八)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人均公積金繳存基數大於2975元的(單身人士公積金繳存基數大於2975元的);
(九)離婚年限至當年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不滿一年的(含一年)。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條 申請登記
(一)昭陽區三城辦事處戶籍以及在三城辦事處范圍內的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必須由申請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和婚姻情況證明(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不提供未婚證明)到戶籍或者臨時居住地所在社區提出申請;
(二)昭陽區其它鄉(鎮)在職在編人員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申請。
經社區或鄉(鎮)在職在編人員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初步審核,基本符合申請條件後,方可在社區或鄉(鎮)在職在編人員工作單位領取《昭陽區城鎮住房保障申請書》和相關格式證明。
第十一條 收件
(一)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前來提交資料的申請人是否為本人進行核對,非本人的不予收件。
(二)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在《昭陽區城鎮住房保障申請書》中填寫的內容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逐一進行核對:
1.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暫不收件,退回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並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昭陽區城鎮住房保障一次性補充材料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後,重新交件;
2.申請材料齊全的,由工作人員將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信息按格式要求准確、無誤在《昭陽區城鎮住房保障申請書領取登記薄》上進行登記(電子版和紙質版),工作人員按照收件要求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和材料,復印件需由工作人員註明「此件與原件一致」,並讓申請人簽字按手印確認。
第十二條 入戶調查、鄰里訪問
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後對申請人進行入戶調查和鄰里訪問。
第十三條 初審
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完成後,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的情況對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 公示
(一)初審完成後,在三城辦事處申請的,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
(二)初審完成後,在鄉鎮申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匯總後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根據舉報人投訴的內容進行核實調查,並最終作出初審決定。初審過程中異議成立或初審不合格的,由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書面告知申請人,資料由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封存存檔,不須退還申請人,也不再上報。
第十五條 歸檔、報件
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將准確、無誤的《昭陽區城鎮住房保障申請書領取登記薄》(電子版和紙質版)、所有申請人資料歸檔案袋後,一並報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復審
(一)昭陽區其他鄉(鎮)在職在編人員申請的,由申請人所在鄉(鎮)的人民政府進行復審。
(二)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社區(鄉鎮的相關單位)申報資料後,進入復審程序,完善復審相關手續,復審結束後,將申請人資料和准確、無誤的EXCEL電子數據移交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復審過程中,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資料由其封存存檔,不再上報資料。
第十七條 聯合審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資料後,將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核對無誤後的《昭陽區城鎮住房保障申請書領取登記薄》(電子版)數據,分別交公安戶籍、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車管所、工商局、房管局和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各部門將比對後的電子數據資料和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的審核意見資料(紙質版)移交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十八條 聯合審核各部門須審核的內容
公安戶籍:核查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戶籍情況(三城辦事處籍人員、非三城辦事處籍屬雲南籍人員、非雲南籍人員)。
房管部門:核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是否擁有個人房產(住房和商鋪)。
車管部門:核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是否擁有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
社保部門:核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養老保險月繳費情況。
工商部門:主要審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是否在工商注冊成立公司及營業執照。
地稅部門主要審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是否繳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附征個人所得稅的。
公積金部門主要審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繳納公積金。第十九條 終審及公示
(一)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各部門的聯合審核資料後,由各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配合住房保障部門按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入戶調查,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入戶調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惡意隱瞞相關資料或信息的,將此申請人納入不誠信檔案,五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若各級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直接上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二)各部門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保障性住房,若有舉報,昭陽區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領導組責成各部門調查、核實處理。
(三)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各部門的聯合審核資料,對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作最終審核,提出終審意見。
1.經最終審核不符合入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均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在的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其再書面告知申請人,且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予退還,申請資料由住房保障部門封存保管。
2.經終審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在區住建局門戶網站公示5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組織相關部門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納入住房保障輪候庫,並發放符合保障條件的保障通知單;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由社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EXCEL電子數據必須准確、無誤,由此造成後期審核失誤,誰失誤,誰負責。聯合審核各部門必須按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的數據和格式審核、返回數據,不可改變數據格式;在返回數據中聯合審核部門均應按審核內容給出准確的數據,不再進行備注。
第二十條 搖號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數量很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人數也很多,若按廉租住房的抽簽方式進行分配,則很難完成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工作,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採用電腦軟體搖號的方式進行。
(一)搖號事項
對取得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進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輪候庫,由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組織進行公開搖號。搖號前5天向社會公告以下事項:
1.公布搖號的時間和地點;
2.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套數、戶型、面積、位置等情況。
(二)搖號方法
在昭通電視2台採用現場直播並由公證處現場公證,同時邀請區紀委監察、公安戶籍部門、地稅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局、交警一大隊車管所、房管局、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新聞媒體、各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隨機選出的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代表參與全程監督的方式進行電腦搖號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搖號程序詳見《昭陽區公共租賃住房搖號分配方案》)。
(三)搖號注意事項
1.抽簽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會場內必須保持肅靜,不得高聲喧嘩、尋釁滋事、擾亂會場,對阻礙正常的抽簽活動、有違法行為、擾亂現場秩序或拒絕接受抽簽結果的,取消其抽簽資格;對擾亂現場秩序的,由公安人員依法強制帶離現場,若因被強制帶離造成本人不能參與抽簽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抽簽資格。
2.搖號過程中,出現停電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電腦故障,已產生的搖號結果有效,待故障排除或啟用備用電腦後,搖號繼續進行。
3.搖號配租結果一經產生,申請人不得任意調換房源,一經發現取消調換房源雙方的入住資格。
4.搖號配租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或經公示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申請人必須持《保障性住房搖號分配確認單》、身份證在10個工作日內到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簽訂《昭陽區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入住資格。
5.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動放棄處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①搖號結果現場公布後,拒絕領取《保障性住房搖號配租確認單》的;
②搖號定房後主動放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 輪候
通過公開搖號,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吸納進輪候庫,進入下一批搖號配租;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較多、房屋不夠直接配租時,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採取按照申請人員困難程度、申請順序等方式進行合理配租,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或個人必須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二條 監督管理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
(一)社區工作人員不按相關規定接受申請,申請人可向區級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舉報,受理部門嚴格調查,並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申請人。
(二)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在審核、公開搖號等主要環節由區住建局牽頭,邀請區紀檢監察、審計、公證處、新聞媒體和聯審部門進行監督。
(三)對騙取住房保障以及違規使用、轉讓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駁回其申請或責令其退還、退出,並將違規情況計入誠信檔案,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四)對初審、復審和審核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區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六)監察機關應當監督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公共租賃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現嚴重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區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要暢通公共租賃住房投訴渠道,建立投訴、處理工作制度,對投訴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向投訴人反饋結果,相關材料要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政企共建、企業自建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按此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