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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隊住房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15 20:31:30

1. 武警部隊適用《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嗎

適用。總來後要求加強軍隊空餘房地產自租賃管理
人民網

本報北京8月6日訊翟光明、王彬報道:總後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全軍和武警部隊認真貫徹執行《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從嚴加強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管理。

通知強調,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產權、控制規模、依法租賃、歸口管理的原則,在保證戰備和部隊住用以及做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進行。一要從嚴限定租賃范圍。明確可出租的軍隊空餘房地產主要是精簡整編、部署調整後以及住用標准之外的現有 空餘營房、場地及附屬設施設備;軍以下作戰部隊、預備役部隊和科研試驗部隊不得從事空餘房地產租賃活動;整坐落空餘房地產,不得擅自留用對外出租。二要從嚴審批許可權。不論規模大小、數量多少,必須履行報批手續,由總部、大單位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三要從嚴租賃收入管理。單位留用的空餘房地產租賃收入主要用於基建營房事業,實行「收支兩條線」,強化預決算管理。四要從嚴監督檢查。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出租單位每季度對承租方所承租的空餘房地產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軍區級單位、總部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回答: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回答: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軍隊住房新體系解讀:

1、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宮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2、自有住房,是指個人出資購買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自有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

3、幹部轉業復員後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法:

地方停止實物分房後,轉業、復員幹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單位解決住房的辦法已不適應新的形勢。今後,轉業、復員幹部、士官住房將納入國家社會保障系統,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經費由國家安排,補貼由軍隊發放的原則實施保障。

目前,對現居住在營區里的轉業、復員人員,在確認其在地方確無住房的,經批准,也可以允許其購買軍隊售房區的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4、住房保障方式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2)租住周轉住房

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3)購買軍產住房

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3. 什麼樣的算是 軍隊公寓住房

軍隊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
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房面積指標是包含全部公攤面積在內的建築面積指標。師職住房面積標准為92-120平方米,團職住房面積標准為72-92平方米,營職以下住房面積標准為54-72平方米。

4. 2014年部隊如何整治現有住房

第—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現有住房,是指產權屬於軍隊、由個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屬住房。
第三條購買軍隊現有住房,應當遵循住戶自願的原則。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購房的優惠待遇。
第四條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並報總後勤部批准,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現有住房進行擴建或改建。對住戶私自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進行清理拆除。
第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增加或者擴大優惠政策變相低價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售房范圍與對象
第七條軍隊現有住房出售范圍:
(一)獨立院落的於住所住房;
(二)售房區內住房。
第八條產權不明確、列入改造規劃、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和非單元式樓房,平房,簡易房,危破房,獨門獨院的住房,以及軍區級單位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第九條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對象:
(一)由軍隊管理並安置住房的離休、退休幹部(含已去世離休、退休幹部的配偶);
(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計劃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三)在職的軍職、師職、團職幹部;
(四)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的營職以下幹部(含雙軍人)、高級士官;
(五)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的軍隊正式職工(含離休、退休職工);
(六)在職時去世的幹部、士官的已隨軍遺屬。居住在售房區內的轉業、復員人員和已故軍隊人員的子女,以及從軍隊調出的正式職工,憑其所在單位勞動人事、紀檢、年房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經售房單位按照「先清後售」的原則清理核實後,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隊現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1]後聯字9號文件規定處理。
第十條軍隊人員及其配偶已在軍隊或地方參加房改購房的,以及由軍隊安置的離休、退休幹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進住或者已經進住但原住房未騰交的,不得購買住房。
第十一條出售軍隊現有住房一般應當整棟、整院落進行。居住在售房區內的住戶不願購房或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售房單位可視情將其住房調整出售給符合購房條件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購房面積限額
第十二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軍隊幹部、士官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不高於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三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軍隊職工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不高於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轉業、復員人員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本人轉業、復員時的職級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符合購房條件的已故軍隊人員的子女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參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6]政聯字第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軍隊調出正式職工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本人調出時的職級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七條所售住房以外的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儲藏室等附屬用房一般不出售,與住房難以分割但又需要出售的,由軍區級單位基建營房部門批准,按其建築成本另行定價。
第十八條軍隊人員購買現有住房,應當如實填報家庭住房情況。兩處以上住房的,其中一處達到或者接近本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其餘住房不予出售並即退出。對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兩處以上超面積標准購房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第四章售房價格與計算
第十九條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價格,一般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近期,軍隊人員也可以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價購買現有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房改成本價及最低限價的,由軍區級單位根據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測算,報總後勤部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軍隊人員購買現有住房,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者房改成本價,由個人自主決定。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房的,個人享受住房補貼,補貼額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後有剩餘的記入個人住房帳戶,專項用於個人住房消費。按房改成本價購房的,按規定給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補貼。已購買現有住房的軍隊人員,不予退房;購房實際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不補面積,給予貨幣補差。補差辦法由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出售軍隊現有住房,應當先評估後出售。住房的實際售價,應當根據住房所處的地段、結構、層次、層高、朝向、設施、環境和裝修標准等因素進行調節。調節系數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軍隊人員按房改成本價購房,給予下列折扣:
(一)軍隊幹部、士官購買現有住房,給予8%的軍隊職業折扣。解放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別增加2%、4%、6%的折扣。軍隊職工及已去世幹部、士官的配偶購買現有住房的,參照上述辦法計算。
(二)根據購房者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以下統稱工齡)給予工齡折扣。工齡以購房者夫婦二人工齡之和計算。由購房者所在單位於部、軍務、勞動人事部門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核定,並出具證明。購房者的工齡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在職幹部、士官、職工及配偶的工齡,以本人參加工作的時間至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的當年計算;
(2)住房公積金建立前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幹部、士官、職工及配偶的工齡,按其離休、退休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3)工齡30年(含)以上的幹部、士官和職工,其配偶的工齡不足20年,或者沒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計算:9超過20年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工齡不滿30年的幹部、士官和職工,其配偶的工齡不足幹部、士官和職工的一半,或者沒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幹部、士官和職工工齡的一半計算;超過一半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
(三)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給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為2%,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算,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者設備更新的住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評估後確定成新折扣;
(四)現有住房折扣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5. 求: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房地產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房地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軍隊房地產,保障軍隊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於營房保障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第三條軍隊房地產的權屬歸中央軍委,其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由總後勤部代錶行使。

6.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6)武警部隊住房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7. 部隊申請住房的條件是什麼

1.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

2.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

3.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

4.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7)武警部隊住房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部隊申請住房的分配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有以下相關規定:

1.第二章:保障范圍

明確了可以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范圍,規定:

①「部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重點保障達到服役最高年齡三年以內的正團職(含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幹部。」

②「轉業復員人員住房主要依託社會保障;住用部隊公寓住房、確無其他住房且沒有領取住房補貼的,經批准可以申請置換售房區現有住房,正團職以上幹部確定轉業的可以申請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

③「已享受優惠政策購買住房的人員,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原則上不予調整住房,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差。」

2.第三章:資格審定

明確了資格審查責任主體和組織程序,規定:

①「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業務部門牽頭,幹部、兵員和文職人員(警務)、軍事設施建設(營房)、紀律檢查業務部門派員參與的住房分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小組),單位分管住房業務管理部門的機關領導兼任組長。」

②「屬於跨建制單位申請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資格審查,由武警總部政治工作部幹部局、兵員和文職人員局、後勤部軍事設施建設局負責並下達到住房分配單位。」

8. 部隊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可以買。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1、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2、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3、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9. 武警部隊制度

其實武警並不像你想像的那樣都練武術,武警分好幾種,有內衛,邊防,消防。。。。要學點硬功夫我建議去內衛,那你就要苦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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