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及應對措施
由於我國公共租賃住房剛剛起步,在不斷完善的進程中也顯現出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公共租賃住房對政府的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由於政府持有房源,後續的維護、更新改造以及管理方面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都應在公共租賃住房計劃中有充分的考慮。 還有就是目前國內僅深圳、廈門等幾個城市推出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從國家層面上來看,還缺乏統一規范的法規制度或指導意見。而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和後續管理將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即使從目前各地已出台的相關管理辦法看來也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另外,各地建設標准差異較大,缺乏統一的約束性。
2. 現階段我國房地產存在哪些問題
簡單點說吧。
1,房地產價格泡沫化嚴重,也就是房價與大眾收入水平背離很遠。
2.面臨著史無前例的不確定性,有下跌甚至崩盤的可能性,也有維持穩定的可能性。
3,政策法律始終不完善,都是治標不治本,治理都是智力表面現象,而很難治理問題的本質。
3. 我國養老保障,醫療保障,住房保障等制度建設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如何解決
讓你生二胎,讓你的孩子承擔責任,國家逃避
4.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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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存在哪些問題怎樣加強我國城鎮低收入階層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
———結構性供需矛盾加劇,房價較高。產品結構與市場需求失衡,是企業經營失敗或發展受阻的重要症結。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房屋開發中,高檔房屋比重過高,低價位經濟適用房屋的開發量不足。一些大中城市在房地產開發中忽視了供需關系,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高利潤,熱衷於高檔商品房的開發,造成了高檔商品房供過於求,價格虛 高。
同時,市場上低價位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出現了經濟適用房銷售違規操作和市場炒作現象。從市場的發展看,供給結構嚴重地背離需求結構,在供應總量不足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結構性泡沫。
———投資增速較快,企業資產負債率高,經營風險加大。目前,我國房地產業相對其他行業是「暴利行業」 ,加之近幾年房地產市場價格持續走高,社會資金「逐利而來」。從房地產開發資金組成看:1998 年~2002年,總金額、國內貸款、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分別年均增長21. 5%、19.8%、23.8%和25.8%,到2002年已分別達到9541億、2149億、 2720億和4501億元,分別是1997年資金額的2.5、2.4、2.8和 2.7倍。5 年累計房地產投資開發完成額26781.5億元,年均增長21.1%,到2002 年商品房竣工面積已達3.25億平方米,比商品房銷售面積(2.49億平方米)多三成。1998年~2002年,全國房地產企業年均資產負債率約75%,遠遠高於國際上50%的警戒線。
———市場監控力度不夠,消費需求對投資的拉動作用小。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對有關房地產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房地產市場開發經營管理的監控力度不夠,政策本身也不全面和不完善,如經濟適用房「價高質低」、銷售違規,土地出讓出現「天價」等現象,就是問題表現的一個側面。從市場銷售看,一方面,商品房的存量增加,房屋空置率增高。另一方面,出現了部分樓盤開盤前就已售空或排隊、搖號認購的情況,部分地區還出現了期房銷售火爆、炒樓花和市場冷熱不均等現象。這說明,房地產市場供需結構嚴重失衡,市場消費需求對投資開發拉動沒有發揮作用或作用很小。
———房屋價格構成不透明,市場信息不對稱。目前,房地產開發項目收費缺乏統一的管理,定價沒有統一的標准,相應的銷售管理監控工作也未跟上。當前房屋開發存在的十幾項收費,出自不同部門,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追求高利潤的開發商,把這些收費追加到房價中,使房價居高不下。消費者只知道房價高,卻不知房價的構成及價高的原因, 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6. 我國住房基本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這個問題如果要深入剖析幾萬字也說不完,如果歸納起來可以用,就是保障房制度不合理和加大監管力度。
7. 我國住房制度的現狀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是每個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也是家庭和睦,社會穩定的關鍵。但我國從2003年以來房價飛速增長,居高不下,買房成為許多人,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奢望。面對高額房價,他們也只能望而興嘆。對於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他們沒有能力通過市場經濟來解決住房問題,只能寄希望於通過政府保障途徑來滿足居住和住房條件改善等需求。因此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成為當前政府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目前針對房地產市場對住房制度採取了兩項措施:推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是我國目前城市中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兩種基本形式,但由於中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還剛剛起步,制度本身還存在許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出現了許多違背制度初衷的現象。例如,經濟適用房供應量有限,購買者非實際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能補償住房消費等諸多問題。使得當前城市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保障整體效果並不盡人意。因此,深化對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簡單敘述了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