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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會查封嗎

發布時間:2021-02-16 01:25:12

⑴ 買了保障性住房以後,政府會不會收回

各地的政策不一樣,以深圳為例,購買安居型商品房之後不符合購房條件了,比如說又購買了商品房。這種情況下,政府就會收回。

現在各地政府在探索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實現保障性住房的內部循環。想要靠購買保障性住房謀取政策紅利的機會越來越小了。

⑵ 當年做生意借了別人40萬虧了,現在無能力償還,我有一套90平米的保障性住房,對方可以要求法院強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⑶ 房子可能會被查封

和過戶費去搞過戶,但房東人品不行,本來

⑷ 什麼情況下房產會被查封

債權人申請後,法院就可以查封債務人的房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⑸ 法院會強制執行債務人居住的經濟適用房嗎

可以查封,但不能變賣或強制遷出。實際上只有一套經濟適用房時法院須保障其基本生存權,給予相應的居住權,法院是執行不了的。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上述兩條雖然未明確排除唯一的一套住房被執行的可能性,但因其執行標准不確定,加上維護社會穩定的考量,導致法院很少對唯一的一套住房進行執行的。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⑹ 我是失信被執行人住在公租房.會查封或者清退嗎.沒有其它住房了

雖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住房必須有保障,況且是公租房,因為公租房產權不歸版失信被執行人,不權可能被查封,也不會清退,如果是產權歸已就會被拍賣,但必須安排租住,不會無房可住。盡管放心你的公租房不會查封或清退。

⑺ 低保戶的唯一公租房可以查封拍賣嗎

看情況:
如被執行人是低保住戶,不會查封拍賣,因為他只是公租房的租住戶,不是業主。
如被執行人是提供公租房的業主,可以查封拍賣。

⑻ 如果只有一套房子法院會查封嗎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內的唯容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⑼ 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封

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如果涉及債務糾紛,法院依據原告的申請,審查後符合條件可以查封。只不過在執行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問題。但是唯一住房如果面積較大、地理位置較好等情形,法院可能會採用「以大換小」「以好換次」等方式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

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拓展資料: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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