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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住房保障監管

發布時間:2021-02-16 16:41:15

Ⅰ 江蘇省城建局電話號碼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草場門大街88號
郵編:210036
區號:025
部 門 電 話(區號:025)
辦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訪: 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規處: 51868846
計劃財務處: 51868828
城市規劃處:51868855
住房改革與發展處(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處:51868819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51868878
城市建設與管理處:51868622
村鎮建設處:51868503

Ⅱ 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布。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贈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章 申請和核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四)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材料;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二)初步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狀況、住房狀況、財產狀況等進行核查,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等提出初審意見,並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並報送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住房狀況審核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同級民政部門。 (四)家庭收入審核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轉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登記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布。 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凡申請貨幣補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標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做到應保盡保;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應當嚴格執行已經確定的輪候順序,不得違反規定改變。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已經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基本情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維修責任、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解決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內容。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展和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金融管理、稅務、價格、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並督促改正。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處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經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並按照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江蘇張家港樓市政策調整:兩年住房限售政策取消

江蘇省蘇州市張江港執行了兩年的住房限售政策已悄然放開。

12月11日,澎湃新聞致電張家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詢問「張家港是否取消限售」時,工作人員回應「是的」。其表示,接到張家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議口頭通知,限售政策取消,不滿兩年可過戶交易,具體可咨詢住建部門。

對於限售放開一事,張家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工作人員則回應稱:「暫時還不清楚,等公告」。

2017年8月28日,為保障合理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強化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張家港市出台住房限售政策。

限售政策明確,自2017年8月27日起,取得不動產證未滿2年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得轉讓。司法裁決、拆遷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繼承、直系親屬間贈與等不受該規定限制。

限售政策自2017年8月27日起實施。2017年8月26日24時之前已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住房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按照張家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說法,張家港市執行了兩年的限售政策已悄然放開。

值得一提的是,僅11月以來,多地住房政策微調。

11月11日,深圳調整「豪宅稅」門檻:普通住宅標准不再設價格線,只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小區容積率高於1.0的住宅、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均為普通住宅,滿兩年可免徵增值稅。

11月29日,佛山限購政策調整:在佛山市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首套購房不受戶籍和個稅、社保繳存限制。

12月4日,成都限購政策調整:具有高新南區購房資格的居民家庭可到成都天府新區、高新西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購房。

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電話是多少

一、江蘇省住房抄和城鄉建設廳聯系方式:

1、辦公室值班:51868823

2、信訪:51868829

3、文秘: 51868838

4、政策法規處: 51868846

5、計劃財務處: 51868663

6、城市規劃處: 51868855

7、執業注冊類窗口:51868917

8、執業資格考試:51868911

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址:南京市草場門大街88號。

三、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附近公交站:

龍江小區、陽光廣場、龍江地鐵站東、龍江花園、龍江新城市廣場、省婦幼保健院、江東北路-龍園北路、江東北路-草場門大街

四、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途經公交車:

18路、39路、57路、143路、302路、583路、D15路、Y3路夜間、204路、510路、569路、42路、91路、D4路、104路


(4)江蘇住房保障監管擴展閱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屬單位聯系方式

1、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51868985、51868987

2、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51868708

3、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51868901 、51868902

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檔案辦公室: 51868938

Ⅳ 求江蘇省徐州市房產局電話,想咨詢個問題

江蘇省徐州市房產局辦公電話:,房管服務熱線:80801601。

網站全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辦公地址:江蘇省徐州市新城區漢風路1號F區

總編地址:西綜合樓2樓F區、G區

郵政編碼:221018

(5)江蘇住房保障監管擴展閱讀: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擬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城市住宅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住宅建設計劃;參與我市土地出讓的方案擬定。

(三)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銷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批准和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參與我市房改方案的擬定並負責實施。

(四)負責房產市場的管理;參與房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和房產經紀機構的備案;負責房產轉讓、網簽備案、交易資金監管;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抵押擔保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

(五)負責房產測繪管理。

(六)負責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對物業服務行業進行監管;指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七)負責房產的產業管理;負責市區直管公房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改變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負責辦理直管公房的接管、撤銷和注銷手續。

(八)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九)負責白蟻防治管理工作。制定白蟻防治工作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指導全市的白蟻防治業務工作,組織白蟻防治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十)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行政處罰;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對房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和行政執法監督。

(十一)負責市區已購公有住房、商品房維修資金的收繳和監管。

(十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負責落實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產、宗教房產等政策的制定實施。

(十三)指導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及行業協會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Ⅵ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原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化健康發展。

Ⅶ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有那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Ⅷ 江蘇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工程管理辦法是何時頒布的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工程價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區域范圍內執行《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區(含商住兩用)。
本辦法不適用於居住區內高壓供電客戶。
第三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包括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等內容。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是指從電網電源點起至居民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電表)以及低壓供電公建電氣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止的電氣設施。
第四條 居住區公建設施包括居住區公用照明、公用汽車庫、電梯、水泵以及為居住區配套的托兒所、中小學、醫療衛生所(室)、物業及社區用房等設施。
第五條 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電企業進行供配電工程施工,負責提供供配電設施用房、用地、管溝,負責辦理線路通道相關手續。居住區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供電企業對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設計標准、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供電企業提供的運行、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務也應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居住區基本供電容量按《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電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築面積大小實行不同的標准:每戶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8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12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戶為16千瓦。
(二)公建設施應按實際設備容量計算。設備容量不明確時,按負荷密度估算:辦公60~100瓦/平方米;商業(會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制定。其標准應主要根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建設等費用進行測算,不包括施工過程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的土地徵用、青苗賠償、市政規費等費用。
供配電工程建設成本根據《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和供配電工程的定額測算。供配電工程定額按國家和省職能部門制定的定額執行。
第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指導標准。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和價格幅度,分市、縣制定供配電工程統一價格。
(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以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服務價格為標准,其他類別根據系數計算。帶電梯住宅為1.2、辦公用房為1.3、商業用房為1.5、別墅(含聯排)為1.5、保障性住房為0.90。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過基本配置標準的,每戶每提高1千瓦,價格標准提高10%。
(三)公建設施收費面積以規劃總平面圖中批準的公建面積為准,收費標准按照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標準的40%。
第十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建築面積收取,建築面積以規劃部門出具的居住區規劃總平面圖批準的建築面積為依據。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由項目建設單位交納,供電企業統一收取、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供電企業收取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應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費用如有出現節余或缺口,由供電企業專戶管理統一平衡,並作為以後標准調整的依據。
省電力公司要加強對系統內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價格部門的監管。各級供電企業應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收支情況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省電力公司應將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的收支情況向省價格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調整機制。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供配電工程費用變動情況,適時對配電工程指導價格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周期一般不低於一年。
第十四條 各供電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各地核定的價格標准收取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要按照市場准入標准,開放電力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市場,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社會招標確定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為提高價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應向社會公布。各級供電企業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將服務內容、價格依據和標准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戶和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施工臨時用電、高可靠性用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越權定價、擅自或變相提高價格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在標價之外加收費用的;
(四)不按規范要求,降低電力工程建設材料和設備配置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省電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管理辦法報省物價局備案後同時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已制訂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實施方案並已答復項目建設單位的,仍按原規定或合同(協議)執行。

Ⅸ 為什麼我在江蘇銀行的存款,住房保障中心會知道

現在都全國聯網了,所以你這個情況是很正常的。

Ⅹ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安全員C證怎麼查詢

2014年江蘇安全員考試成績查詢8月30曰考C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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