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介紹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及株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通知》(株編委發[2002]2號)精神,設立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承擔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職能的正處級事業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②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內的職責
1.將原市建設局承擔容的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2.將原市建設局承擔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的職責劃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三)劃入的職責
1.原市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客運外的職責。
2.市房產管理局承擔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職責。
3.原市企業發展促進局(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散裝水泥推廣、新型牆體材料改革的職責。
③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鄉建設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並組織、監督和執行;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和管理;參與城市建設項目建設方案的評審;對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監理、工程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生產、行業定額、工程造價和建設市場規范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勞保基金的統一管理;負責建設活動各相關單位的資格、資質審查和監管。
(三)管理全市建築市場,依法對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監察,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
(四)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審查辦理市管項目建設工程許可證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安裝、工程監理、構配件生產單位從業資格的審查、管理和建築勞務市場管理。
(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擬定建設工程質量目標和管理辦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監督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負責房屋建設竣工驗收備案;受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及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建設安全管理,制定建設安全目標和管理辦法;實施建設施工安全和施工現場文明監督,參與重大建設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城市燃氣(天然氣)、熱能供應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對城市公共交通及城市經營和使用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及燃具、熱力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行業管理。
(八)負責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工程管理監察;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利用及其設施的規劃、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負責監督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建成房屋裝飾裝修工程;負責對裝飾裝修企業資格、資質的審批和監管。
(十)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建設市場准入的監督工作,參與住宅小區建設的規劃和綜合驗收。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小城鎮建設工作,組織小城鎮建設試點,指導村鎮綜合開發;負責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費用計劃。
(十二)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工作,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咨詢業單位的資質、資格審查和監管;負責市管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檔案管理;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建設行業科技項目的開發、評估、鑒定和推廣運用;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標准執行的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各類執業、從業人員培訓、資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的建設;負責通訊預埋及系統內信息、微機處理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編制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指導和監督各專項經費的使用;指導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系統內統計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重點工程、市政公用設施的招商引資管理工作。
(十六)對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及歸並單位實施行業監督。
(十七)負責所屬單位的黨務、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
(十八)負責指導住房委員會的工作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生建設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④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湖南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項行政法規與政策,負責制定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三)負責擬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貸款額度、最長貸款期限和具體管理措施,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所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在株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工作。
(五)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支取、轉移、封存及變更登記等手續。
(六)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個人購、建房委託貸款,確保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七)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開戶登記和全市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核算工作。
(八)負責擬制住房公積金增值效益分配使用計劃,報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咐批准後組織實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工作。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設置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8個科室和荷塘、天元、石峰、株洲縣、醴陵市、攸縣、茶陵縣、炎陵縣8個管理部。
(一)辦公室
承擔本單位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機要保密、信訪接待、文書檔案、行政後勤工作;承擔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客戶服務和管理的工作;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黨務工作;承擔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使用計劃;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核算、預決算及財務報表匯總和編報的有關財務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承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本單位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承擔逾期貸款的民事訴訟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關工作。
(五)歸集提取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市歸集計劃;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額度,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本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催繳工作;承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的審核、繳存單位的開戶、銷戶、變更登記審核、單位年度繳存基數的核定工作;承擔全市繳存戶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工作;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六)委貸管理科
組織擬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年度計劃、最高貸款額度、最長貸款年限及具體管理措施;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購、建房委託貸款的發放和回收的管理工作;承辦個人住房貸款資料的歸集、整理、歸檔工作。
(七)信息管理科
承擔國家監管系統株洲數據的處理工作;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網路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承擔本單位計算機軟體和硬體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
(八)稽核監察科
承擔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財務核算的內部審計稽核工作,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並督促糾正。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置。
縣(市)管理部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文件要求,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業務網點,其人財物實行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稱「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管理部」為正科級事業單位。管理部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范圍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個人購、建房貸款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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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株洲廉租房到那裡去申請手機上可以嗎
(一)具有株洲市(區)戶籍,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條件,並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標准;
(三)沒有購買房改房或享受過其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局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後,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登記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確定保障范圍,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執行。
符合上述條件且年滿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申請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株洲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表格;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三)初審受理:街道辦事處(即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初審合格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本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審。
(四)復審和審批: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復審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局,市房產局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批。
(五)公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向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准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後報市房產局,市房產局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六)抽簽: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後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後,在7個工作日內到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後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後,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請對照上述要求,看是否滿足
⑥ 株洲市的廉租房分部在哪些地方『
可以關注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最新消息。
廉租房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領取填寫《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相關單位蓋章。
2、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5日內),並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進行評議。
3、街道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4、區縣復審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6、符合條件,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7、搖中,進行配租廉租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⑦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回》(國發[2002]12號)及株洲市機構答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通知》(株編委發[2002]2號)精神,設立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承擔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職能的正處級事業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注冊資本:1602萬人民幣
⑧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其他事項
調整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領導和管理的單位有:
(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55名。
(二)市城建檔案館(加掛市城建檔案管理處牌子),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2名。
(三)市路橋征費維護管理處,副處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62名。
(四)市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高配副處級),核定編制6名。
(五)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1名。
(六)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1名。
(七)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9名。
(八)市信息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7名。
(九)市燃氣管理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0名。
(十)市城市排水管理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2名。
(十一)市裝飾業管理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9名。
(十二)市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4名。
(十三)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1名。
(十四)市城市污水處理管理處,正科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68名。
(十五)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0名。
(十六)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0名。
(十七)市市政建設重點工程指揮部辦公室,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7名。
(十八)市玉蘭山莊,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5名。
⑨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保密、信訪、安全、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指導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全市土建系列技術職稱考試、呈報和職業技能崗位資格考核工作;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計劃財務科
編制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建設行業中長期規劃和行業各項年度計劃;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建設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建設行業法律法規的咨詢、清理、匯編工作;承擔局系統普法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有關重大政策的調研和分析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工作;承擔局系統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和回復工作。
(五)審計科
承擔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審核、審計市政建設工程預、決算的工作;承擔局系統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六)住房政策科
擬訂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社會化及商品化體系、中低收入家庭(人員)住房的政策、規定和措施;參與編制城鎮住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查處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違紀、違規案件的有關工作;承擔縣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協調工作。
(七)建築業管理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行業施工、監理、咨詢、檢驗檢測等企業的資質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施工企業出入境登記工作;承擔指導工程定額、造價及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施工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工作;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和建設活動中不良行為記錄的綜合、上報工作。
(八)工程建設管理科(加掛招商科牌子)
參與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指導城市道路、橋梁、城市供水、節約用水、排水、污水處理、防洪排漬等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承擔指導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工作;承擔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工作。
(九)質量安全管理科
承擔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綜合驗收的工作;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局系統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審核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工作;承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的工作,承擔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勘察設計管理科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規范性制度;承擔監督實施各類設計標准執行的工作;承擔全市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審核報批和勘察設計注冊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一)總工程師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技術論證等前期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認證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搶救的現場指導;承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承擔指導施工圖審查工作;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十二)公用事業管理科
擬訂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范;承擔城市供水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審批工作;承擔供氣等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管理工作;承擔指導供氣企業的管理和營運工作;承擔全市供氣企業資質的審核和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和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工作。
(十三)建築節能與科技科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及工程建設地方標准化政策;承擔組織實施市級以上建築節能、科技重點項目和示範工程的工作;組織擬訂局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承擔指導行業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的工作;承擔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工作;承擔公共用房的建築節能工作;承擔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管工作。
(十四)小城鎮建設管理科
參與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指導小城鎮綜合開發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作;承擔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資金計劃的工作;參與小城鎮建設重大項目的選址和定點工作;承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執法稽查科
承擔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和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專項整治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查處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政公用事業行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案件的工作;承擔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工作;參與處理與建設活動有關的各類糾紛。
(十六)園區建設工程管理科
承擔園區各項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承擔園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