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2. 如何建立中國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
構建中國的住房保障復體系要借鑒外國制的成功經驗,但更要根據中國的現實國情。中國人多地少,經濟發展水平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解決住房保障問題要循序漸進。「十二五」規劃建議指出:「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強化各級政府職責,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加快棚戶區改造,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給。」「加強土地、財稅、金融政策調節,加快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抑制投機需求」。這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我們要以「住有所居」為目標構建「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中國特色住房保障體系。
3.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台,而且國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佔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責任制,採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路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
(0)
4. 誰有關於完善大連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問題的調查報告急求!!!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民革市委在調研中發現,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建議建立以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為主體,動遷安置房為輔助,經濟適用房逐步減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逐步通過房屋租賃方式,實現社會保障住房資源的動態流轉。
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占市場上住房總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社會保障性住房構成結構上不合理,即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的結構不合理,經濟適用房比例大大高於廉租房比例。
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
對「夾心層」居民、剛畢業大學生、技術工人等群體居住的公共租賃房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而且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規定的申報收入標准偏高,部分中低收入群體仍無法實現申請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目的。
貨幣補貼政策存在不足,未能達到預期目的
由於2009年商品房價格新一輪上漲幅度較大,已經遠遠超過部分申請家庭的購房能力,已經出現許多被搖上貨幣化補貼的住戶自願放棄貨幣化補貼的現象。
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
大連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目前完全來源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經濟適用房補貼資金來源於財政撥款,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還在准備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籌措,缺乏財政的支持。
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
當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主要是由街道、居民委負責。由於街道、社區沒有住房保障專干,設備老化,難以保障基礎審核工作。而且工資收入審核在我國目前的稅務體制下是一個復雜問題,部分自由職業者的收入難以掌握。此外,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後改善收入條件的群體,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終身享用,並可以出售贏利,未能建立退出機制和監管機制。
完善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的建議
應加強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長遠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納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政府應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在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前提下,編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安排「十二五」期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總量和年度供應量,並對用地、資金等做出總體安排和年度計劃。特別應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用地供應計劃中量化各項指標,便於操作,也利於社會監督。
調整和完善土地供應結構,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總量
住房保障部門、土地儲備部門應定期編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制定實施計劃的具體步驟和措施,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要建立嚴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議分級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供地數量、布局、用地審批等情況。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監督和監管,嚴格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不被擠占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選址原則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要廣泛分布在城市各個區域,避免低收入家庭成片集中居住帶來的交通等社會問題。
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不宜大面積集中在郊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甘井子區,避免在效區形成新的貧困區,低收入群體的過度集中對政府的社會負擔、小區管理、社會穩定都將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除甘井子區外,要考慮居民通勤距離、動遷等因素,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等城市交通便利地區進行適量分布,並列入各區政府考核指標中,體現「大分散」的原則。
建議建設不同群體的混合居住社區,在出讓部分商品房用地時,將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為掛牌出讓條件;並應嘗試將保障性住房建設在中心區或同一行政區或同一區域的商品房項目附近,做到兩個小區相鄰,共存分管,體現「小集中」的原則。
應以多種形式建設公共租賃用房,包括商品房小區配建、園區或廠區插建等,並鼓勵企業提供自用土地參與集體宿舍和單身公寓為主的公共租賃用房的開發建設,從而進一步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來源渠道。
應採取靈活多樣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擴大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
廉租住房建設應逐步減少租金補貼戶數,加大實物配租的比例。對受城市道橋建設等原因影響居住的房屋,應加大政府收購力度,收購後作為廉租房,既緩解城市建設中的社會矛盾,又解決最困難者的住房問題。
經濟適用房建設除繼續完成已開工經濟適用房建設,不再安排新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由於收入統計機制在經濟適用房申請、審查環節存在諸多弊端,不宜將經濟適用房作為解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同時要取消貨幣補貼。
公共租賃房建設不僅有利於吸引我市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是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政府要針對暫無購房支付能力的「夾心階層」和企事業單位新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和引進的人才等特殊群體,大力推行保障性和創業型公共租賃住房制度,讓公租房成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主體。
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立法,嚴格准入機制
1、嚴格准入機制。對於不同標准、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申請條件、申請和審批程序、輪候配租、配售制度等內容,嚴格准入機制。同時,建議借鑒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輪候制度」,將符合申請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列入輪候冊,並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
2、加強住房保障基層工作辦量。建議市編辦解決街道住房保障專干編制,國土房屋各區分局增設住房保障科,並明確職能和職責,以切實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審核工作力度。
3、要實現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堅決杜絕「開豪車住政策房」現象。
住房保障部門與銀行、社保、公積金、民政、勞動等部門應實行信息共享,以便住房保障部門如實核實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等情況。並要推行社區聯組會審,由社區幹部、社區居民組成評審委員,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評審。
強化保障性住房退出和監管機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的「迴流」機制
1、禁止保障性住房租售,加強政府回購。取消購買經濟適用房5年後允許自由轉讓的規定,改為「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進行回購」,以保證保障性住房不斷「迴流」到政府手中,然後再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給應保障的人群,以保證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目前,廈門市已經實行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轉讓,只能向政府申請回購。
2、對於符合退出條件的家庭,要從政策上引導其主動退出保障性住房。例如可通過提供低息購房貸款、優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購房稅費減免等優惠條件引導和鼓勵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主動退出,自行買房或租房。對於符合退出條件而拒不退出的家庭,應通過立法,採取有效措施強制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加大執法力度。
3、應通過立法賦予住房保障中心的行政執法資格,增加執法人員編制,增設稽查處對出租、轉租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嚴格查處。建立社區為主的社會監督與專業執法隊伍相結合,稅務、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相互協作的保障性住房監管體制,對保障性住房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監管,確保保障性住房不被成為少數人出租牟利的工具。對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僅要隨時進行抽查,同時還要進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審查。
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是政府,政府要建立長期穩定的保障性住房預算資金。應利用住房公積金試點的契機,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將部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現低成本融資,以彌補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不足。
5.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論文參考文獻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
比較多,順利的方法
6. 如何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這是需要政府主導的事情,必須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潔自律,保障分配的合理,對於需要的人群要做好調查研究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7. 中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同時各類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在貧富差距尤為突出,人們在購房上沒有得到最合理分配,中央在控制房價和限購上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並不明顯,我個人認為,我國在高科技領域30年來,有著巨大成就,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科技來加以控制。
1、人口戶籍制度,必須要有重大改革。
公民身份證實現信息共享,使信息共享最大化,比如說,戶籍部門、房產局等部門,在個人辦理業務時候,都可以及時掌握某某某個人和家庭成員、 收入、 購房、 購車等等信息。
2、加大個人和家庭購房分配製度,合理利用現有土地,改善城市公共設施和綠化美化。
建議: 在限購命做出明確規定,1 、未滿18歲的公民不得購房,2 、夫妻兩人不得有多套房,如夫妻兩人有一個孩子,只可以購房一套,依次往下推。在政策內可以出租。現有多套空置房,實行高額空置稅,政府可以按市場價收回,進行統一調配,3、 在購房上實現計劃政策,同時可以解決城市中拆遷等等問題的解決。有利提高公民生活水平,鼓勵公民消費和旅遊。
8. 中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議
上面的這些觀點很好,希望有關都支持,可以實行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