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規定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專;3、是原承屬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准備材料(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六)過戶申請書。
專家指出,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條件,才能進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另外,申請公租房變更承租人需攜帶以上證明材料。若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變更。
2. 上海公房承租人變更
一般認為房管所的做法正確。你與堂姐都是你奶奶的孫子女,她比你大,應回該長孫為先。不過答由於她一直不在此居住,故不能成為原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新承租人的條件之一,你如不服,提供相關證據可以起訴你堂姐及房管所,要求法院重新指定新承租人。不過你堂姐肯定會提到自己與你是異性,不能同住一個屋檐下,所以只能搬出去居住。不知道你堂姐在上海還有沒有其它的住房(必須是她名下的,若有你的勝訴可能性就越大)。
我個人認為做不做承租人無關系,使用權房的同住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其實是同等的(承租人有同意他人遷戶口的權利,而同住人沒有這項權利)。待以後買產權時你可以主張份額。
3.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有何法規或政策規定
由同住人申請。公房承租人的變更登記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版市常住戶權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有何法規或政策規定
4. 承租房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手續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准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4)上海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
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5. 上海公房承租人如何變更
陳志群律師答復:《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明確規定:「公房承租人專與本處有本市屬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可見,在未發生承租人死亡、遷離、變更租賃關系等法定承租戶名變更的情況下,經同住人協商,也可以變更承租戶名,但新的承租人應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的,可申請將承租戶名變更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順序書面確定一個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租賃戶名變更後,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6. 如何變更公房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現實中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現分情況列舉如下:
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里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可以是路邊賣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總是非親非故。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
1.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種情況,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
1.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當然,所謂糾紛都是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產生的,特別是中國人可能對協商這種玩意特別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第三種情況,變更給非共同居住人的親屬。這種情況出現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又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承租人。如果協商不一致,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如果出租人怠於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是否有權向出租人提起訴訟呢?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怠於指定承租人的。由於公房租賃關系首先是一種合同關系,當事人享有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該權利未經授權,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數人同時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的單位從中予以確定。當事人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確定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二種情況,指定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訴訟中,對承租人資格有爭議的各方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安全審理以維持出租人的確定為原則,除非原先有證據證明出租人所確定的承租人明顯不符合《房屋租賃條例》及相關意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依法重新確定。
7. 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請問這份承諾書應如何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以便在這個期限後執行承諾.
你父親把什麼時候同意更換房主的意思表達清楚,再到公證處公證就行了.
不更換的話會有什麼問題么?
你父親過世後,可改成你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為房主,且在法律上優先他的新配偶
上海使用權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應如何變更新承租人?
作者 楊欣 來源 白楊律師網 瀏覽 39 發布時間 09/12/26
本文所稱「使用權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上述條文可以這樣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後,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
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該條件較好理解,即必須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戶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須是「本處」的。所謂「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在滬房地資公[2000]98號《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中解釋:「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該條件實際上是前一條件要求的放寬,即無「本處」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
使用權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關於「承租人」變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對此進行了明確:
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其二、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當然,如當事人對出租人關於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
8. 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
鑒於你反映的情況比較復雜,為慎重起見,建議你帶齊資料當面咨詢本。不過,因你們均為兄弟姊妹,為了家庭和諧,最好協商處理。
這種情況對你爸及叔有利,他們可以申請房產局撤銷你姑單方作出的承租權變更手續。
既然你爺爺奶奶健在,他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現在對你們形勢不利。除非過戶手續違法或者和解,否則難以改變。
你姑媽與你爺爺的房屋更名是走的買賣(置換),無需公正,具體問題可與我聯系。
9. 上海公房更改承租人收費嗎
一.公房承租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條件。現實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通常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變更。問題在於符合變更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為兩人甚至多人時,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是不可能給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的。即使訴到法院,法院對於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意見的條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變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擱置下來。
二.公房承租人變更糾紛如何起訴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營和管理的國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由於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作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二、該條解釋條款規定,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10)上海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託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