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狀況
出台政策
2008年底,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一)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
一是通過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和實施城市棚戶區(危舊房、筒子樓)改造等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二是加快實施國有林區、墾區、中西部地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的棚戶區和採煤沉陷區民房搬遷維修改造工程,解決棚戶區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三是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給。
(二)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中央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投資支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三)開展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建設的試點。為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本地區部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建設。
十一五時期
「十一五」期間,中國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過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五年間,中國1140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和360萬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解決。
到2010年底,中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已達7%到8%,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0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3平方米。
十二五時期
從2011年起,中國將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加速跑」階段。保障形式繼續以包括廉租房在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的政策性產權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實物住房保障為主,同時結合租金補貼。
未來五年,中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大約是過去10年建設規模的兩倍;同時,每年還將改造農村危房150萬戶以上。
2011年中國就將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比上年增長70%以上,創歷年之最。
2011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透露,2011年的1000萬套保障房可以在11月底前實現全部開工。
通過大規模保障性住房建設,到「十二五」末,中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住建部網站報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再次重申,開工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開工標準是,規劃設計的永久性建築工程已進入基礎的結構施工。對於僅是搭建施工現場圍護設施,或僅是開挖基坑的,不計入已開工的項目和套數。
中國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展順利,中央政府定的是「十二五」期間要建設3600萬套城鎮保障性住房,2011年已經開工了1000萬套,2012年開工了700多萬套,計劃來年開工數量正在研究當中,不會低於500萬套,有可能在600萬套左右。
財政撥款建房
2013年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80億元。該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開支,用於上述開支後仍有結余的,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支出。
2013年5月16日,中央財政又下撥2013年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專項資金580億元,支持相關地區完成2013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此外,中央財政還下撥了2013年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355億元,支持相關地區完成2013年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
按照目標計劃,全國將建成470萬套保障房,以每套保障房50平方米計算,這也是將近3億平方米的裝修市場。商務部研究院日前發布的《2013年消費市場發展報告》特別指出,建材等家居產品將成為拉動消費的最大亮點,預計同比增速能達30%左右。
2014年保障房建設現狀
住建部網站消息,2014年,全國計劃新開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700萬套以上(其中各類棚戶區470萬套以上),基本建成480萬套,截至8月底,已開工650萬套,基本建成400萬套,分別達到年度目標任務的92%和83%,完成投資9500億元。
② 有沒有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評價指標的資料
【摘要】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加大,對保障性住房開展跟蹤審計已成為我國國家審計的重要職責,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審計定義的基礎上,闡述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構建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標,並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開工建設計劃分別為231萬套、485萬套和580萬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別提高到1000萬套、700萬套,為我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從2009年開始,審計署已連續四次大規模組織對全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從審計結果來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進明顯改善了我國住房家庭的居住條件,有效推動了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同時也暴露出資金籌集和管理不夠規范、項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後續管理不夠嚴格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完成政策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對保障性住房項目投資活動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以促進相關經辦部門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由於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其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一)審計評價范圍和對象的廣泛性。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樣化,既有針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應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針對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濟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針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的公共租賃住房。我們在審計過程中,要對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開展審計,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只有將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審計范圍,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均列為審計對象,進行有目標的全面審計,才有可能避免審計出現盲點,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總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二)審計評價標準的多樣性。
由於保障性住房審計的審計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各種棚戶區改造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還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後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和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因此,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評價,涉及多種審計評價標准,既包括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還包括項目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以及政府執行效率等等。
(三)審計評價過程的持續性。
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必須對各地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況予以跟蹤審計,即不僅要對工程的建設當期進行審計,還要對工程的後續管理工作進行審計,因為,只對項目建設當期進行審計很難全面評價工程績效,需要進行後續審計,即對其滯後性效益、尤其是社會和生態效益進行審查,以取得較為全面和准確的審計結果,作出正確評價。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系的若干評價指標組成的有機整體,是審計人員衡量、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績效的標准和尺度,是提出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結論的依據。保障性住房審計作為事關廣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審計,應該要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實施績效情況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標准制定相對滯後,至今沒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強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也缺乏比較成熟的、廣為認可的專業指南。同時,國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評價指標。雖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出台了《中國人居環境獎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但其中也僅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這一項指標有硬性規定,中央對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考核也僅局限在開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對於保障性住房供應中的適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項目效益和政府執行效率等方面都沒有制訂相應的考核指標。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建設管理延續化等特點,筆者認為在設計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時,應遵循科學、系統性的原則,形成相互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系統性公共投資工程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1. 相關性原則
這是構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所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關繫到審計評價的准確性。政府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制訂了相應的政策目標,因此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只有與審計對象所要實現的政策目標高度相關,才能准確地對評價對象作出客觀評價。一般來說,相關程度越高,則客觀性越強,准確性也就更高。
2. 系統性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內容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審計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其主要是解決保障性住房項目績效審計評價的全面性問題。 如果評價指標不具有系統性,就會以偏概全,失之偏頗。
3.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資建設結果包含著社會、政治以及經濟目標的要求,評價標准及指標種類繁多。評價時對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過多角度、多層次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價,更具有證明力和說服力,結果直觀可比,能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而對難於進行量化評價的部分,如保障標准制訂的科學性、項目的社會和生態效益等等,則需要通過定性分析,提高審計評價的科學性。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十一五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了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總體目標,不斷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類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應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等等。我們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項目建設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績效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筆者認為,其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應涉及適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個方面。
1. 適度性
受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財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會保障總是有限度的。要對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性進行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適度性。
要實現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首先是保證土地的供應,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對土地供給環節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進行評價,包括土地的供應量、規劃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訂等方面,可具體設置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2)保障對象的適度性。
由於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國保障對象的范圍都是由各地結合當地實情頒布相關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並確定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在審計中,要對各地保障對象的確定原則和相關標准進行評價,與當地的人均收入狀況和最低保障水平進行比較,判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點,可具體設置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3)保障程度的適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鎮住房保障的對象確定之後緊接著要解決的次一層次的度的問題,應該包括兩個指標:一是保障性住房覆蓋率。根據國家十二五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達到城鎮家庭戶數20%的總體目標,關注保障性住房的現有覆蓋程度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否能按計劃實現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二是保障對象覆蓋率。對已符合保障對象標准,納入保障體系范圍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貨幣補貼的家庭戶數所佔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滿足其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因而,對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實到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進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
評價城鎮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應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於保障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而不是其他類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是否公平對待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的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實質公平。
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實質公平的內在要求有兩個:一是應保盡保, 即經申請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就應按規定給予保障,否則就不予保障;二是同類對象相同對待,即對保障范圍內的同類對象,在住房社會保障政策上要給予公平對待,不應有任何的歧視性對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上,要盡量做到公平, 讓符合保障條件的每一個城市住房困難家庭, 都能按照規定平等地享受到國家住房社會保障政策的陽光。另外,完善退出機制,對那些不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在進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時,要規范條件設置和清退程序,盡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實質公平,還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鎮住房社會保障的運作過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審計過程中,可通過設置應保盡保率、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標予以評價。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項目作為基本建設項目,其評價效益的指標主要可歸納為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項目風險評價指標、社會效益評價指標、生態效益評價指標五個方面。
(1)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包括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建設項目風險評價指標三項內容,主要包括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等常見指標。
(2)社會和生態效益指標:由於目前衡量我國建設項目投資績效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鑒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2005年修正版)將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具體分為四大類型,分別為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項目滿足「人的全面發展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貨幣補貼,必定要佔用一定的社會資源。不僅建設保障性住房要佔用一定的資源(如土地、基礎設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也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在住房保障體系運作過程中,政府的效率就變得極其重要。評價住房保障體系運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個方面:
(1) 資金供應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上,無論是建設,還是收購、回購,均要發生相應的成本費用,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有關稅費的減免和一定公共財力的投入。貨幣補貼的發放也依賴於政府財力支持。因此,評價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評價政府的資金供應效率,審查政府籌資機制運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證資金來源,是否能保證有限的資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建設、分配、管理過程中的良性循環,是否採取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費用,促進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資決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負責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資方式的決策等,因此,評價政府效率必須要對政府的投資決策效率進行客觀評價,評價政府或委託建設單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使用資金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決策的科學性以及投資審批程序的規范性。
(3) 建設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涉及到項目的征地拆遷、開工建設到完工質量驗收、後續分配管理等多個環節,因此,衡量項目的建設管理效率是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情況作出總體評價的重要基礎。以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為例,從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到申請家庭進入輪候,由地區房管所負責發放搖號結果通知,辦理原房退出、後續入住手續等,要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因此,我們應該在審計中對政府的分配程序審批效率進行客觀評價。如果其審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將管理上發生的成本費用降到最小,從而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事周期,更好地為民眾服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設計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適度性指標
土地保障適度性指標
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
保障對象適度性指標
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適度性指標
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保障對象覆蓋率等
公平性指標
實質公平指標
應保盡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標
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標
經濟效益評價指標
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運營成本費用、償債備付率等
社會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
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和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等(見圖5-1)
效率性指標
資金供應效率指標
資金籌集合規率、資金到位率、資金籌集及時率、資金充足率、籌集資金成本率、籌集資金風險等
投資決策效率指標
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資金使用合規率、資金支出結構合理率、資金支出合規合法率、投資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規范率等
建設管理效率指標
征地拆遷合規合法率、項目管理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時間、未按計劃完工工程數量、工程質量合格率、工程質量優良率、建設投資增減額、無效投資率、損失浪費率、生產能力建成率、項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等
三、結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應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對每一層面選定的指標進行評價和衡量,以增強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總體情況評價的綜合性和准確性。本文構建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具有簡明、可操作、實用等特點,能夠較好的實現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全面評價的目標,對我國審計實務界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具有較強的指導借鑒作用,在實際運用中,為達到實用性和科學性的效果,需要根據各地區和各項目的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指標體系,結合指標評價結果對保障性住房的經濟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觀評價。
③ 保障性住房跟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④ 2017年保障性住房需要多少錢
據中華調研網了解到2016年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這是政府對人民作出的承諾,要全力完成。作為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核心措施,國家對保障房政策的再次強調被市場看好。31日在股票市場,新華聯、招商地產、中天城投等多隻涉及保障房概念的股票漲幅明顯。從保障房建設資金的來源看,其主要來源於中央政府的財政撥款、地方政府的土地受讓收入、銀行貸款、地方政府發債以及其他社會融資渠道。雖然近年來我國多次強調引民間資本進入保障房建設領域,但從數據來看,銀行等傳統資金來源渠道依然是保障房建設的主要融資通道。近年來商業銀行對保障房建設的信貸投入規模以及增長幅度顯示:商業銀行支持保障房建設的力度始終在加大。據工行提供的數據,自2016年以來,工行通過發放貸款和承銷保障性住房私募債等多種方式,已累計向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了超過750億元的資金支持。建行的數據是,截至2016年末,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貸款余額590.80億元,增幅達129.62%;個人住房貸款余額超過1.5萬億元,新增2157.83億元。
⑤ 中央什麼時候提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沒有詳細的政策條例那裡能找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常德市城區住房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區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常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武陵區、鼎城區武陵鎮、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管理適應本規定。
上款行政轄區內的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的申請、審核、退出參照本規定。
第三條 廉租住房的管理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常德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住保辦)負責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
第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兩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如實陳述家庭成員狀況及經濟狀況;填報《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3、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無低保證的,由申請人工作單位(無固定職業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家庭收入證明;
4、申請人居住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5、屬優先照顧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出具革命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證等相關證書的復印件一份;
6、已租住國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國有直管公房後方可申請;已申請租賃補貼的,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年度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
7、以上1、2、3、4、5目所列復印件,經初審人員核實並簽署意見後生效。
(二)受理申請居委會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和初審,並簽署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所在的街道辦事處。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齊,超過期限通知申請人的視同受理。
(三)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送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及時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居住狀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復審並簽署意見。
(四)經審查合格的家庭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按其困難程度、優先照顧的條件依次排隊輪候。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所在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不及時向街道辦事處申報家庭基本情況變化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街道辦事處收到市住保辦下達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指標後,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向市住保辦報送年度分配指標數120%申請人的相關資料,並提出分配意見。
市住保辦收到辦事處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及居住狀況進行終審簽署意見。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保辦應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終審合格申請人,由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在指定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後確定的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對象,市住保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並由市住保領導小組在指定的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積、特殊困難情況和其他優先照顧理由等。
(七)公示有異議的,市住保辦在10個工作日內與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針對異議進行復核,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
市住保辦下發《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以下簡稱《入住通知書》),由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將《入住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
(八)申請人應在接到《入住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到市住保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准、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標准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因申請人原因超過協議簽訂期限未簽訂租住協議或未按協議規定的入住期限入住的,視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規定的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住戶,由受理申請的居委會和辦事處對申請人的住保管理工作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七條 居委會、辦事處在每年3月31日前對已安置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戶對其進行動態調查,填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年度審核表》報市住保辦辦理審核和續辦租賃手續。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保辦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報所需的基本情況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居住面積增加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在六個月以上未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條 市住保辦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所在辦事處和當事人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當事人應在收到市住保辦取消保障資格決定三日起,三個月內搬出廉租住房。三個月內沒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市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收取。
第十一條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需騰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住戶在接到限期騰退廉租住房書面通知後超過六個月仍沒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處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戶未按要求騰退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確無房居住需繼續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原受理居委會或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受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市住保辦,經市住保辦研究同意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審批後,申請人與市住保辦重新簽訂租住協議,住房租金按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標准收取。
第十二條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但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住戶因家庭人口或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但仍可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市住保辦按審核、輪候結果調整保障方式。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及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住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租賃協議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繳納。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由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代市房管局收取,並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帳戶,月底前將租金月報表報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物業管理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行社會化管理;由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廉租住房的保安、衛生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物業管理事務進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戶有義務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廉租住房配套建設的非住宅收入彌補。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程序審批:
1、物業管理公司在每一財會年度前二個月內向市住保辦提交下一年度物業管理預算方案,經市住保辦審核報房管局批准實施;
2、在每一財會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市住保辦提交該年度的決算報告,由市住保辦審核,報市房管局審批。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中用於物業管理部分的資金在每一財會年度期滿後二個月內在廉租住房所在地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管理的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⑥ 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幾個問題
保障性住房 算是穩定的住房吧
~自己房子都算吧~
⑦ 淄博市個人保障房怎樣辦理
為貫徹落實中央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檢查組來我市檢查保障性安居工程情況的相關要求,做好10月份省人大視察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准備工作。9月22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調度會在沂源縣新城賓館召開,市房管局局長楊繼明、副局長周茂雙、助理調研員李沛清、辦公室主任宋汝輝及各區縣房管局(處)局長參加了此次會議。
會前,與會人員現場參觀了沂源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會上,周茂雙副局長通報了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進展及各種手續資料的辦理情況;各區縣(處)局長匯報了各區縣有關情況,
最後,楊繼明局長做了重要講話。楊局長在講話中指出:現在離省政府要求的保障性住房9月底前全部開工的日期已經很接近了,還有個別區縣部分項目還沒有開工,一些開工的項目手續還不齊全。各區縣必須高度重視,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克服困難,確保所有列入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9月底前全部開工,開工的項目手續要齊全,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的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標任務。
楊局長要求:一是各區縣要對照年初市政府與區縣政府簽訂的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的任務和要求全力抓好工程進度,同時加快環評、立項、土地、規劃、施工等手續的辦理,確保每一個項目都符合要求。二是嚴抓質量安全。把質量安全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生命線,對所有參與建設的開發、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進行資質等級、企業信用等方面的審核,通過公開招標加以確定。加大現場監管力度,落實全覆蓋巡查機制和「零報告」制度,防止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設立保障性住房項目標識。全面實施保障性住房項目質量終身負責制。
最後,楊局長強調:保障性住房建設事關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必須不折不扣完成的約束性指標。各區縣要在此次會議後,進一步強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今年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力爭提前完成今年的目標任務。
⑧ 什麼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為哪幾種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1、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5、兩限商品房
為解決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類)。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知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
(8)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已確定擴展閱讀:
保障對象:
廉租房對象
1999年出台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經適房對象
2007年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對象
2010年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⑨ 請問,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查詢申請進度顯示准予登記是到哪一步了
進度問題建議在所在地公租房管理中心官網上進行查詢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⑩ 為確保完成國家目標任務,繼續推進公租房保障,重慶市2013年新開工建設233900套保障性住房.數字233900用
233900=2.339×105,
故答案為:2.33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