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也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保障職工個人權利的一項條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1)城市住房管理法37條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貳』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如何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該立法的立意在於加強不動產的管理,減少不動產所有權糾紛。即在法律上確認房屋的產權時以產權登記為准。對於沒有依法進行登記的,不受法律的保護。這不是「限制」流轉,而是為了保護相關方利益,減少不動產所有權糾紛。
『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六項法規適合農村嗎
先看第二條。抄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從第二條可以看出,【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這個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管理范圍。
農村地區不屬於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農村地區的土地都屬於集體土地。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適用於農村土地,及農村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
『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是什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伍』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問題 急急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釋義】本條是關於閑置、荒蕪耕地的規定。
一、長期以來,我國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費嚴重。據統計,1985—1994年,我國城市由324個猛增到622個,增加近一倍;城市建成區面積由9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7940平方公里。平均年遞增5.5%。目前,全國600多個城市人均用地已達101.6平方米,高於人均用地100平方米的城市有400多個。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全國非農業建設用地大清查的結果顯示,全國現有各類閑置土地174萬畝,有的已閑置達幾年之久。一方面土地在大量閑置,另一方面建設又在大量佔用耕地,造成土地資源的更大浪費,與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嚴重不符,因此,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本條的規定。
二、本條第一款是對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二是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也就是說造成閑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受到繳納閑置費的經濟處罰。其目的在於用經濟手段來約束用地者的行為。依照本款規定繳納的閑置費,是指用地者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三是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也就是說,對於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權將由政府無償收回,以體現對用地者的嚴厲處罰。
三、本條第二款是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的處理,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為了使《土地管理法》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銜接,本條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四、本條第三款是有關棄耕拋荒的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如果棄耕拋荒,就會浪費國家和集體的土地尤其是耕地資源,作為發包單位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這對防止耕地撂荒、保護耕地具有重要意義。
『陸』 根據土地管理法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版。已經辦理審權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柒』 宅基地閑置是否適用土地管理法37條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是不適用的,第三十七條只適用耕地。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7條是如何規定的
這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應該有誤,處罰程序也有問題。
首先,你是否辦理內了稅務登記?如果不是,就容應該先限期改正,令你辦理稅務登記,再進行對逾期辦理稅務登記這個行為進行處罰。
如果你辦理了稅務登記,稅局也對你發過《納稅核定通知書》,告知你每月要交的稅,但你還是不交,那麼也應該是在逾期繳稅的當時(也就是扣稅期後)通知,而不是把全年的稅款一次催繳。
你首先看清楚這通知書是哪裡發出的(有公章),然後可以選擇以下兩個辦法去做:
1、關門。讓稅局以為你失蹤了,然後一段時間以後再重新開門。
2、先交款,把所有通知書、繳款的憑據整理好,再向其上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爭取退稅。不行再提起行政訴訟。
『玖』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理解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審批。這里說的有批准許可權的政府指的是哪級政府?經批准轉讓的,是否可以辦理租賃手續?
答: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指的應當是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徵收審批和供地審批分開,並明確了各自的審批許可權。供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在市、縣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三種方式:出讓、租賃和國家作價出資或入股。經批准轉讓的,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由受讓人負責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具體採用出讓還是租賃應當根據土地條件、項目性質、規劃要求等確定,一般而言,房地產開發用地不適宜採用租賃方式,近期規劃對轉讓地塊開發和使用有特別限制的,則不適宜採用出讓方式。
法律熱線特邀咨詢顧問 岳曉武
『拾』 住宅小區算公共場所嗎能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37條呢
小區內有公共場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