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歸集管理處:負責住房公積金促建、促繳、調基工作,組織、實施和完成歸集任務;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規范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歸集、提取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流程中所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歸集、提取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年審及政策宣傳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貸款管理處:參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工作目標的擬定,負責目標的實施與完成;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規范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催收及貸款風險防範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開發項目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的立項、調查和評估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貸款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中所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與承辦銀行、開發商、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貸款管理處業務部:負責接待單位辦事人員及繳存職工,宣傳相關政策,接受咨詢,實現一站式服務;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提取、轉移等業務;負責辦理單位繳存比例變更業務;負責辦理公積金賬戶及資料變更業務;負責單位緩繳、補繳的審批工作;負責公積金貸款項目備案的系統登記工作;負責個人貸款的申請、受理及審批工作;負責提取公積金還貸的審核工作;負責向職工出具未貸款證明及貸款結清證明;負責受理職工公積金賬務查詢;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向相關業務處室反映歸集、提取、貸款、核算工作中的新矛盾、新問題,並在相關業務處室指導下予以解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處: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及成果性會計核算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編制和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負責中心處室、分中心、管理部目標責任指標的制定及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的匯總編報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合理調度平衡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有關存款賬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的計劃、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專項資金的計劃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各項經濟指標的分析及資金風險管理;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的財務管理及成果性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處核算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會計核算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相關政策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流程設計及前台操作規范的管理;負責對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產生的各類賬務、憑證、要件進行復核、審查,並根據所發現問題,對承辦銀行進行定期通報,提出整改意見,並納入對承辦銀行的年終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對帳及繳存職工有效憑證的管理,處理會計核算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住房公積金利率調整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的系統測試及核對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有關業務核算賬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重空憑證的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年度結息及對賬工作;負責項目逾期貸款的核算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負責中心主機系統前台核算業務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業務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基礎報表的編制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票據清算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保全處:負責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運用、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等實施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內部業務管理中的違規、違章事件實施核查;負責監督、檢查中心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決定、命令以及辦事效率、工作作風的情況;負責受理群眾對監察對象的控告及投訴的調查核實,對違反行政法規、紀律等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負責實施不良資產的管理、處置及變現,對呆壞帳的核銷提出建議;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術處: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的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擬定、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與監督檢查;負責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計算機硬體設備的采購、調配、維護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中心應用軟體的開發、優化、維護及升級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控,保證系統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確性;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和網上業務的技術支持工作;負責與分中心、管理部、承辦銀行相關業務的技術銜接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中心職工計算機技能的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處:負責中心政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中心文秘、文書檔案、保密、信訪、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辦公廳做好管委會日常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及對外宣傳的統籌工作;負責黨組及行政會議的會務工作和決策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行風建設、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安全、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中心業務檔案及行政檔案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黨務、工會、共青團等日常工作;負責中心黨風廉政建設以及中心系統黨員、幹部的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處政策法規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長遠規劃的設計及主要業務制度的綜合性研究,提出工作創新的建議;負責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負責對相關業務處室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和主要制度、規范進行合法性、合規性、綜合性審查;負責中心重要規范性文件及協議文本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協同相關業務處室進行法律訴訟、仲裁等事項的處理工作;負責中心有關政策、法規的政務信息公開及咨詢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的內容更新及網上政策解答工作;負責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負責對貫徹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按照黨組部署,協助有關部門抓好黨風廉政和行風建設,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負責開展黨紀政紀及勤政廉政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系統內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受理公民對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不廉潔行為的舉報和控告,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負責受理群眾來信、來訪,負責信訪件的承辦、轉辦、督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負責做好行政效能投訴管理,規范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負責完成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中心黨組交辦的有關作。
Ⅱ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成立時間
房屋維修基金要根據具體的情形,由主管的部門收取,委託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保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Ⅲ 維修基金是是交給哪個部門
政府部門來。
根據《住宅自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3)武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Ⅳ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Ⅳ 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怎麼交
武漢市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收取標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維版修資金按購房合同價的2%標准權繳納,非住宅維修資金按照1%標准繳存。
2008年11月1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具體繳納標准為:
磚混結構住宅——49元/平方米
無電梯框架結構住宅——55元/平方米
有電梯14層以下(含14層)框架結構住宅61元/平方米
有電梯15層以上(含15層)框架結構住宅73元/平方米
很多購房者可能不知道,其實開發商也是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的。根據武漢市國土房產和財政部門的規定,開發商繳存的標准為「磚混結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1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無電梯住宅為12元/平方米,14層以下有電梯住宅為25元/平方米,15層以上為30元/平方米。」
Ⅵ 房產局和建設局和並住宅維修資金應該放在什麼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同第十條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Ⅶ 武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法人
按照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專民政府建設(房屬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因為主管部門是國家部門,而且,它和養老金管理一樣,國家都有具體要求,所以,應當屬於國家審計。國家審計是免費的,不涉及記賬問題。
Ⅷ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什麼部門辦理退款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房管局辦理退款。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三、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Ⅸ 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
去公抄積金網站注冊,輸入賬號就行了http://www.whgjj.cn/
Ⅹ 你好,請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待遇怎麼樣呢,謝謝
你好: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房管局物業管理中心下屬的一個回部門,是一個比較小的分答類部門。其主要職能是管理各樓盤的維修基金,根據樓盤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來安排維修基金的使用(注意只是管理基金,該基金經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公司即可使用,不需要管理中心的批准)。
可以說是一個清水衙門來的,雖然是事業單位的職能部門,但實權不大。工資和其他部門一樣,正式職工一般2000-3000左右,臨時工只有1000左右。由於沒有實權,該部門的額外收入比較少。
另外,我所說的是廣東湛江市的工資,你那裡的具體待遇請咨詢當地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