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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39號文件

發布時間:2021-02-19 01:00:15

① 國辦發[2o12]39號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
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7月19日

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

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給予必要幫扶。為切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促進作用。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陸續出台法規政策,同時利用優待撫恤政策和社會救助體系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給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統一、補償標准不明晰、保護措施操作性不強等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對於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倡導良好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困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立足於解決實際困難、保障合法權益,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實保障好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或者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准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二)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三)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他們就業、再就業。地方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四)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以及經濟困難的家庭,教育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優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
(五)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各級政府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三、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待遇的申報、認定和落實工作。加大精神獎勵力度,對已落實傷亡撫恤補助政策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發放一次性物質獎勵;對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要採取積極措施給予幫扶。
四、切實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資金、待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進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法制建設,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落到實處。公安部門要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防止見義勇為人員受打擊、報復或陷害。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在非戶籍地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事發地政府要積極與見義勇為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政府進行溝通協商,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時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研究解決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見義勇為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圖書、影視等文藝作品,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同時通過舉辦報告會、巡講等活動,大力宣揚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倡導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充分展現黨和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愛、廣大人民群眾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支持與肯定,給予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關懷和鼓舞,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氛圍。
(三)鼓勵社會參與。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扶持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他們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學運行,拓展籌款渠道,增強籌款能力,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志願服務等多種關心、關愛活動,在宣傳、表彰、獎勵、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② 有誰見到《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JGJ39

JGJ39-2016最新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07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為行業標准,編號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 規范在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413/2448003.shtml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JGJ 39-87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4月20日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和總平面;4.建築設計;5.室內環境;6.建築設備。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術語」、「室內環境」的有關技術內容及規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環保」、「節能」方面的相關規定;3.取消了「防火與疏散」、「建築構造」等章節,將其內容移至相關章節。

建築工程規費的計提標準是怎麼確定的

規費是政府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具體看所在地區的政策文件,北京的可以查下
「京造定〔2009〕6號」文件
關於調整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
規費計算方法的有關規定

京造定〔2009〕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建築市場發展的需要,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關於規費計取的有關規定及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實施,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依據《關於頒發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通知》(京建經〔2001〕664號)(以下簡稱預算定額)。現對預算定額中規費的計算方法及相應費用、費率進行調整如下:
一、規費計算的原則和依據
規費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應按照國家或本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計算,足額上繳。
發包方在編制招標文件以及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不得將規費作為競爭性費用。
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標底)時,應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計算。
預算定額中規費包括的內容和計算的主要依據如下:
1.住房公積金: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號令)、《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北京市住房公積金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06〕2號)、「關於2008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08〕1號)。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號令)。
3.基本養老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號令)、《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9號)。
4.失業保險基金:《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
5.工傷保險基金:《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號令)、《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6〕138號)。
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6〕18號)。
7.生育保險:《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號令)。
二、規費的計算方法
規費=人工費×費率。
規費費率詳見規費(附表一)。
人工費包括按定額計算的市場人工費和其它人工費之和。
規費應單獨列項,只計取稅金。
上述計算的規費包括:
1.本企業在職職工和聘用農民工上繳的費用。
2.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建築業企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用。
三、預算定額中與規費有關的費用調整
按上述方法計算規費後,原預算定額中有關內容做相應調整:
1.定額人工費單價中不再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
2.現場經費中不再包括項目經理部工作人員工資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調整後的現場經費費率詳見現場經費(附表二)。
3.企業管理費中不再包括社會保障等費用。調整後的企業管理費費率詳見企業管理費(附表三)。
四、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標文件已經備案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預算定額中規費有關計算方法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其他內容仍按預算定額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附表一:規費
附表二:現場經費
附表三:企業管理費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開發銀行
市發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規 費

定額編號
項 目
計費基數
費率(%)
5-1
建 築 工 程
人工費
24.09
5-2
市 政 工 程
26.50
5-3
庭院、綠化工程
20.19
5-4
地鐵工程
土建、軌道工程
22.89
5-5
通信、信號、供電、機電、人防工程
27.18

註:裝飾、安裝、構築物、鋼結構、獨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樁基礎、仿古工程執行建築工程費率。

附表二:
現 場 經 費

定額 編號
項 目
計費基數
費率(%)
1-15
建 築 工 程
單層建築
檐 高
16m以上
直接費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 宅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築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裝 飾 工 程
人工費
24.71
1-22
構築物
高 度
10m以上
直接費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鋼 結 構
1.73
1-25
獨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樁 基 礎
3.47
1-27
仿 古 建 築
4.25
1-28
安 裝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上
人工費
28.52
1-29
25m以下
22.81
1-30
公共建築
25m以上
32.32
1-31
25m以下
25.67
1-32
其 它
29.47
1-33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費
4.59
1-34
橋 梁
4.42
1-35
給 水
3.12
1-36
排 水
4.34
1-37
燃氣、熱力
3.64
1-38
綠 化 工 程
人工費
13.31
1-39
庭 園 工 程
直接費
3.56
1-6
地 鐵 工 程
土建工程
區 間
直接費
4.04
1-7
車 站
3.33
1-8
軌 道 工 程
2.34
1-9
通信、信號工程
人工費
29.47
1-10
人防、機電工程

附表三:
企 業 管 理 費

定額編號
項 目
計費基數
費率(%)
2-1
建 築 工 程
單 層 建 築
直接費
4.06
2-2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築
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裝 飾 工 程
人工費
35.10
2-8
構 築物

混凝土煙囪、水塔、筒倉及500m3以上水池
直接費
4.51
2-9
其 它
3.73
2-10
鋼 結 構
1.73
2-11
獨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樁 基 礎
2.80
2-13
仿 古 建 築
4.23
2-14
安 裝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人工費
34.32

2-15
25m以上
38.97

2-16
公共建築
25m以下
37.47

2-17
45m以下
43.69

2-18
45m以上
48.33

2-19
其 它
42.11

2-20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費
4.38

2-21
橋 梁
4.08

2-22
給 水
3.37

2-23
排 水
4.16

2-24
燃氣、熱力
3.73

2-25
綠 化 工 程
人工費
13.39

2-26
庭 園 工 程
直接費
3.58

2-1
地 鐵 工 程
土建工程
區 間
直接費
3.69

2-2
車 站
3.91

2-3
軌 道 工 程
2.15

2-4
通信、信號工程
人工費
42.11

④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39-90是否已經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 748 號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農村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農村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39-2010,自2011 年6 月1
日起實施。其中,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
6.2.1(2)、6.2.2(3)、6.3.2(1、4)、6.4.1、6.4.2、6.4.3 條(款)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原《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39-90 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根據原建設部《關於印發「二 OO 五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定、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
(建標 [2005]84 號)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總隊會同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
究所、太原理工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黑龍江省公安
消防總隊等單位對國家標准《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39-90 進行了全面修訂。
在本規范的修訂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准,總結了
我國農村防火工作經驗、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農村火災事故教訓,結合農村消防工作實際和經
濟發展現狀,對農村消防規劃、建築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源控制、消防設施、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
術要求、消防常識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等做出了規定,與原規范的章節結構和具體內容相比都有了
非常大的變化,是指導農村防火的綜合性技術規范,故將規范的名稱改為《農村防火規范》。在此基
礎上廣泛徵求了有關科研、設計、生產、消防監督、高等院校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最後經有關部
門和專家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 6 章和2 個附錄,其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規劃布局、建築物、消防設施、火
災危險源控制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山西省公
安消防總隊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
料,並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寄山西省公安消防總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園南路59 號,郵編
030001),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山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太原理工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
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
黑龍江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李濟成 馬 恆 李彥軍張耀澤沈 紋 郭益民 朱耀武倪照鵬朱 江
武麗珍李立志高 升 李錦成 馮婧鈺 王 寧 朱培仁闞 強 任世英
徐 彤
主要審查人:李引擎 趙永代 高建民申立新羅 翔 董新民 王曉艷湯 傑 郭國旗
魯性旭 何蜀偉費衛東張靜岩

⑤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jgj39-87廢止了嗎

JGJ 39-1987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目前還有效, 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復審結果(建標[2008]104號):修訂。不過時至今日還沒有新版本發布。

⑥ 繼承房產出售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管房子來源是什麼,只要買賣二手房,那麼就涉及下面幾種稅。

一、個人所得稅(賣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實行核定征稅,核定征稅的比例暫按1%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6〕10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二、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賣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三、土地增值稅(賣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四、契稅(買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套以內(含2套)(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減按1.5%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減按2%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3套以上(含3套)住房的,一律按江蘇省原定3%稅率徵收契稅。商品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鑒證時間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登記受理時間為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2)《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
五、印花稅(買賣雙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特別說明: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准。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不適用個人銷售或購買非住房、單位銷售或購買住房及非住房。
(4)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二項對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⑦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

⑧ 各位領導你們好!國務院辦公廳(2012)39號文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不過這幾年好多了

⑨ 建築工程招投標對投標資質要求有沒有規定

有規定,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最低投標資質,但不能通過提高相應資質來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分三部分: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包括12個類別,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包括36個類別,一般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分類:

一、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三、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四、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五、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六、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七、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八、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九、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十二、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9)住房城鄉建設部39號文件擴展閱讀: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是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一個分級標准。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應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4年11月6日通過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制定的。

關於建築工程招投標等級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1.1 一級資質標准

1.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1.1.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 12 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30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 150 人。

1.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25 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 1 項或地上18-24 層的民用建築工程 2 項;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 1 項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 2 項;

(3)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2]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30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36 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築工程 2 項。

1.2 二級資質標准

1.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1.2.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 12 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15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 75 人。

1.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12 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 1 項或地上8-11 層的民用建築工程 2 項;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 1 項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 2 項;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1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24 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築工程 2 項。

1.3 三級資質標准

1.3.1 企業資產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1.3.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 5 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 4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6 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准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 2 項。

1.4 承包工程范圍

1.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1.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1.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參考資料:

網路--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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