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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住房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2-19 02:25:17

① 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第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回,住宅房屋按套計算,答業主入住率達50%以上,或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之日起滿兩年的,應當由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指導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應當根據物業建設情況和業主入住情況增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② 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進行揭發、檢舉、控告。 第八條管理中心應當在管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再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500%以外部分的,不計入繳存基數。單位應在每年7月份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按照管委會擬訂,市人民政府審核,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繳存比例執行。
第十二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及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管理中心審核,經管委會批准,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按規定恢復繳存並補繳少繳部分。
第十五條職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按照規定的繳存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的,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的原則予以償還,繳入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結息後利息轉入本金。
第十八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合並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注銷登記,並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封存賬戶,實行集中封存。
第二十一條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封存賬戶,實行集中封存。
單位與職工停止工資關系但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停止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工資關系恢復時,再辦理啟封手續,恢復繳存。
第二十二條單位職工調出的,調出單位應當在職工調出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憑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緩繳登記,再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批准期限內經濟效益好轉的或者批准期限到期後30日內,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批准期限到期後,仍需緩繳的,應當自到期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緩繳審批手續和續封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所購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2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項規定,在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不足時,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出具有關證件和證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並提供擔保。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二十九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議。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上述義務的,可以向管理中心舉報。
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履行上述義務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存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四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是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滿一年,且沒有斷繳、欠繳的情況;二是不能有尚未還清的貸款或其他債務;三是有貸款逾期3次以內不良信用記錄的,首付比例增加10%;貸款逾期超過90天的、逾期連續3次(含3次)以上累計6次的,就不能再貸款了。
貸款額度和年限,要根據個人收入水平和所購房屋實際情況而定。管理部門只規定了上下限。比如,在沈陽一方繳存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25萬元,雙方繳存公積金,最高能貸40萬元。家庭成員三人以上共同申請貸款的最高限額為50萬元。 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一次性付款買房或商業貸款買房,都可以提取公積金。一次性付款買房的,可以在房證簽發1年內提取一次公積金,提取金額為賬戶內的定期余額,且不得超過購房的費用。商業貸款買房的,償貸期間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額。另外,在償還組合貸款商業部分,或非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如省直公積金)期間,也同樣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③ 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第二十一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版物業管理權企業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二條已建成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的開發建設遺留問題,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發現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合同、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所承接物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公開,接受業主和其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監督。

④ 沈陽市公房管理有何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房產管理,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直管房屋(含撥用房產、停租自修自用房產)和機關、部隊、鐵路、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有房屋。
第三條 公有非住宅房屋產權所有人(以下簡稱出租方)應與承租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房屋租賃合同必須使用市有關部門統一印製的文本。
租賃雙方持租賃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由房產管理部門對租賃合同審查後,頒發《房屋租賃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凡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或沒有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條 凡屬租賃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存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具的租房擔保書,並按半年租金總額的標准向出租方交納租房押金。承租方退租時,隨退租房押金。
第五條 凡租賃公有住宅房屋,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存由承租人或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租房但保書,並按有關規定購買房債券。
第六條 承租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屬超過市住房控制標准,空閑三個月以上又拒不騰退騰讓的,由出租方收回其承租權。
第七條 承租公有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其房屋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佔;承租人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房屋租賃合同。
第八條 承租公有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凡需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和改變房屋結構、形狀、室內布局以及拆除和移動房屋附屬設施的,須由承租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產權人同意,並勘查、審批、施工方案,明確改變後房屋及附屬設施產權歸屬,交納房屋損
失補償費,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
凡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需要翻改擴建的,由出租方負責。出租方資金有困難的,也可由承租方墊資合修合建,承租方所墊資金按租賃雙方商定的時間和方式償還。
第九條 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的房屋,需要翻改擴建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翻改擴建後恢復起租,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收取協議租金。
第十條 承租公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在自行裝飾和添裝設施時,不得影響原房屋的結構,如影響產權人維修時,應自行拆除。承租人拒不拆除的,產權人對維修時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方因營業需要對房屋裝飾的,裝飾方案須由出租方審定,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一條 公有房屋應按原設計性質和用途使用,凡需改變原設計性質和使用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屬直管公房的須事先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屬單位自管房屋的,須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後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承租方對其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若需改變原來使用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規劃要求,並經出租方同意,補簽房屋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
第十二條 承租方以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引進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的。必須經出租方同意,由出租方與新的聯營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
第十三條 承租方將其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臨時轉租、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必須經出租方同意,由出租方、原承租方和現用房單位或個人三方簽訂三角租賃合同,出租方除按原標准收取房屋租金外,另按規定收取轉租轉借協議租金。
第十四條 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將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自騰自營或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屬於自騰自營的由出租方與承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屬於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的,由出租方與聯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協議租金,同時,按半年
租金總額的標准交納租房押金。
第十五條 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將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臨時轉租、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由出租方、原承租方、現用房單位或個人,三方簽訂三角租賃合同,除按原租金標准交納租金外,轉租、轉借作非住宅使用的,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並按半年租金總額的標准交納租
房押金;轉租、轉借作住宅使用的,按規定交納成本租金。
第十六條 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的房屋,使用單位改變使用用途,臨時轉租、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的,須經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恢復起租,並按本規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房屋的使用單位,每年必須委託市房屋鑒定事務所進行一次房屋勘查。
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房屋勘查、修繕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對房屋狀況低於停租前的,責令使用單位限期予以修繕,使用單位逾期不予修繕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修繕並恢復起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收取協議租金。
第十八條 公有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現的糾紛,由房產管理部門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房地產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房產管理局(處)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賃,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的,除加倍徵收應繳納費用外,處以合同期內租金額5%至10%的罰款。
(二)擅自轉租、轉讓、轉借、轉兌公有房屋及擅自以承租的公有房屋引進其它單位聯營的,責令其解除私下簽訂的協議(合同),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其承租權,收回承租的房屋。
其中縣(市)、區房產管理局(處)在作出撤消收回房屋承租權(使用權)的決定前,須先報市房產管理局批准。
(三)擅自改變公有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責令其在限期內恢復原定使用性質和用途,加倍追繳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後應繳納租金,並處以租金總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四)擅自對公有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搭建和改變房屋結構、形狀、室內布局及拆除和移動房屋附屬設施的,責令其在限期內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涉及的「房屋協議租金、住宅房屋成本租金」按附表所列標准執行。市房產管理局可會同有關部門按市場變化定期予以調整。
第二十二條 私有房屋租賃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房屋租賃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房屋協議租金收取標准表

⑤ 沈陽市城市住宅燃氣最新管理規定

辦理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告知性備案

不同的燃氣工程階段有不同的驗收方式,但均需要工程公司聯系質檢中心,質檢 中心出具驗收合格報告,之後工程公司攜帶工程檔案到質檢中心辦理階段性備案;全部工程結束並驗收合格後,工程公司帶好全部檔案及驗收報告,辦理最終驗收報告

辦理地點:沈陽市和平區南十馬路93-1號

聯系電話:23387360

◆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室外管線需到市場部辦理手續,設計院研究制定改動方案,經技術部、預算中心研究決定可行性。

辦理地點:沈陽市和平區新華路8號

聯系電話:23505757

◆燃氣器具產品入市審核

燃氣器具引進需到城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燃氣器具生產企業應攜帶產品樣品、合格證書等相關手續到城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辦理。

辦理地點:沈陽市鐵西區滑翔路7號

◆《燃氣使用證》的核發

本人或開發商持沈陽燃氣股份有限公司燃氣市場部出具的《開栓通知單》到經營部辦理

工本費1元

辦理地點:沈陽市和平區新華路8號

◆燃氣用戶申請過戶

燃氣用戶持房屋所有權證件(房證、契證等)和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到所在營業分公司購氣站點辦理。

◆安裝管道燃氣

到駐政府審批大廳辦理手續,取得《事項辦理通知單》,到燃氣發展服務中心受理,由煤氣總公司市場部安排規劃、設計等。

辦理地點:沈陽市和平區新華路8號

⑥ 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內,新建住宅區,在商品容房銷(預)售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買受人告知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情況。分期建設的住宅,其配套設施設備為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劃分。

⑦ 沈陽市經濟補貼住房管理辦法

1、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和平區、瀋河區、鐵西區、大東區、皇姑區、東陵區、於洪區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5.5萬元;蘇家屯區、沈北新區(含蒲河新城)、棋盤山開發區、渾南新區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4萬元,新民市、遼中縣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1.8萬元;康平縣、法庫縣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1.3萬元。補貼標准由市政府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執行。

2、何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答: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3、何為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

答: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是指符合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細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

4、何為家庭申請人?

答:是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夫婦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

5、何為單身申請人?

答:是指年滿35周歲以上(含)的未婚人員以及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6、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人口如何計算?

答:①家庭人口以家庭戶口簿記載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等。

子女與父母同一戶口簿的家庭,可按家庭戶口簿計算人口,以一個家庭共同申請;也可與父母分開計算家庭人口,分別申請。

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家庭,以婚姻證明為准,按一個家庭計算人口。

②對於因上學、入托或其他情況暫時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員,不計入保障人口數。

③離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認定的為准。

④申請人配偶的戶口不在本市或為農業戶口,但在沈陽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可將該配偶計入家庭人口。

⑤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未婚現役軍人可計入家庭人口。

⑥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可計入家庭人口。

⑦離婚家庭因無房無法分戶或將戶口遷至其他家庭的可單獨申請(離異不帶子女的需年滿35周歲以上)。

⑧已申請保障的家庭成員,不能重復計算家庭人口數。

7、經濟適用住房的選購范圍?

答:可在全市范圍內自主選購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一套。

8、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具有沈陽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的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於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③無房戶(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④貨幣拆遷房屋面積計算方法:

貨幣拆遷後,已購買住房的家庭,按現有住房面積計算;貨幣拆遷後,未購買住房的家庭,原拆遷房屋面積計入家庭現住房面積。
9、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手續的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手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情況證明、身份證;

②家庭收入證明:從業人員由其單位開具;無就業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由所在社區確認後到街道辦事處開具;

③住房情況證明:從業人員由所在單位開具;無就業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由所在社區確認後到街道辦事處開具。

有房但建築面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應提供住房權屬證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證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積計入家庭住房面積。

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住房面積計入家庭住房面積。

⑧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 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這兩個東西 是一樣的東西嗎 還是全部有效的

不是一樣的,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是針對物業行業而言的, 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是指從事住宅物業管理而言的, 此項不針對寫字間、及公寓。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威笑ing。

⑨ 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預)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在與買受人簽版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權向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買受人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和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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