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操作國有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自住房
(1)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專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屬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
『貳』 城鎮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屬於新農村住房建設改造的范圍嗎
所謂的宅基地是指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首先是集體土地,其次擁有宅基地的首要條件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身份。再次我國對宅基地的使用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綜合上述你的所謂城鎮居民宅基地自建房應屬於「小產權房」。
『叄』 農民自住房屬於大棚房嗎
1、什麼是「大棚房」問題?
所謂「大棚房」問題,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業和個人借建農業大棚之名,佔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農田,違法違規建設「私家莊園」等非農設施,嚴重沖擊了耕地紅線。
2、清理整治的范圍有哪些?
按照嚴守紅線、突出重點、分類處置、集中打擊的要求,對佔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非農設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依法依規進行全面清理整治,重點清理整治工商資本和城市居民到農村非法佔用耕地變相開發房地產和建設住房行為,清理整治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問題:
(一)在各類農業園區內佔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特別是別墅、休閑度假設施等。
(二)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設商品住宅。
(三)建設農業大棚看護房嚴重超標准,甚至違法違規改變性質用途,進行住宅類經營性開發。
3、「大棚房」整治行動措施有哪些?
(1)全面排查「大棚房」等問題。
在全國開展拉網式、台賬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實行網格化管理、責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數、掌握實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轉、審批、備案等相關檔案信息,找出問題節點,追查問題根源。對排查清理發現的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設住房等非農設施的,逐一建立問題台賬,為清理整治提供依據。
(2)堅決清理整治整改。
根據排查結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區分類型,依法依規,整治整改。對在各類農業園區內佔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違法違規建設住房等非農設施的,以及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房等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作為清理整治重點,堅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堅決退房還地,恢復生產;對農業大棚看護房等生產附屬設施佔地面積超標的,要區分情況,做過細工作,切實加以整改。
(3)嚴格執法懲治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建設「大棚房」等問題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財政補助情況,建立工作台賬,對其中涉嫌騙取涉農資金補助、改變農業設施用途的,堅決追回。
(4)嚴肅執紀問責。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在清理整治違法違規建設「大棚房」等農地非農化問題中,發現存在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的公職人員,嚴肅追責問責,對涉嫌有內外勾結、搞利益交換和謀取私利等腐敗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5)盡快恢復耕地生產功能。
對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設的「大棚房」等非農設施,清理整治後,要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採取綜合措施,盡快恢復農業生產。
(6)構建長效監管機制。
以專項行動為契機,強化永久基本農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違法違規佔用耕地有獎舉報制度。加強設施農業精細化管理,對設施大棚、溫室等普遍建檔立卡。加強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利用耕地的規范管理,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強化流轉土地用途管制。根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需要,抓緊研究制定完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鄉村產業振興和設施農業等用地政策和管理辦法。
『肆』 住房建設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快解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 見》(建保[2010]87號),現就本市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社會單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並落實建設、收購資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 應,可採取委託代建、項目管理等多種方式組織建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配建比例、建設套型、回購價格、回購單位和開 竣工時間等具體要求,並在土地供應有關文件中予以明確。
2.收購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滿足配售房源需求時,可由指定機構收購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 置住房用於安置後仍有剩餘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市有關部門審定的價格收購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也可收購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及社會存量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3.長期租賃方式。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機構可從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長期租賃部分價位、區域適當的房源,配租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
4.落實資金。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建設、分配、運營和管理,資金統籌使用。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 租住房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其他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運營和租金補貼。
市級統籌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以下簡稱「市投資中心」)負責籌集,市財政向市投資中心注資。 城六區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市財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持有主體情況,通過市投資中心或直接撥付區財政的方式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從各 自提取的專項資金中解決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通過長期租賃方式且為公開配租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自籌解決。
(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屬企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產業園區規劃的配套居住用地應當用於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社會單位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運營,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對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後騰出的廠房、工業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規劃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准,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
依照上述規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的中央及市屬單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設申請並由其核准;其他社會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 提出申請,區縣人民政府核准後報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過核準的項目,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和住房城鄉建 設等部門應當依據建設計劃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市國土部門可供應單獨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機 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持有和運營,土地採取租賃或出讓方式供應,並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家庭配租。投資機構和房 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並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後,可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保障性住房標准回購或經市政府批准調整為其他性質的保障性 住房。
二、落實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依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以及發展規劃要求,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單獨列出。市國土部門優先安排儲備土地 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於30%,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以及商業、產業聚集區周邊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 保障性住房比例還應適當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托幼、小學、社區醫療衛生等設施建設,適當增加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根據需要適當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動室等便民設施,適當安排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
(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選材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執行,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裝修一次到位。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適用於單身職工、引進人才、年輕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會需求的公共租賃住房設計規定。
(四)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由房屋登記部門在投資者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用地性質。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通過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信託資金和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融資,拓寬融資渠道。
(六)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和長期租賃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 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和本市貫徹意見實行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屬機構持 有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紅線外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通過市、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專業公司等單位多渠道籌措解決。
三、加強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3.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 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並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制度執行。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採用公開搖號、順序選房的方式進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 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租金標准、配租條件、配租 程序和租賃管理等。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優先配租。
(四)社會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居住需求,剩餘房源按照上款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由 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規定價格收購,公開配租。社會單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 管理方案,並組織配租。
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陽光工程」要求組織搖號選房活動,公開透明。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
(五)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組織建設、籌集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區縣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家庭配租;剩 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配給其他區縣配租。市投資中心建設、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全市統籌調配使用,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 障管理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徵收范圍或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購。具體收回、 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四、規范租賃管理和後期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或市投資中心定期測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由 產權單位擬定,不得高於測定的項目所在區域市場租金,並實行動態調整。產權單位為中央及市屬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准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 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其他項目租金標准需經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提出的租金補貼申請給予補 貼。補貼對象、標准根據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積標准等因素確定。租金補貼資金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 照比例負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用於交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金補貼單獨核算。承租家庭交納租金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再依照相關規定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產權單位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機構代收租金。
(四)產權單位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產權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扣,並由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復核,家庭成員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後,住房情況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暫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測定的同區域 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及時安排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選房入住,並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七)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強對運營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依照規定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進行復核。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負責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工作,並配置專人協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加強承租家庭資格動態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管理部門等開展社區服務。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健全管理機構,保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組建市場化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機構,具體負責建設、收購、投融資以及運營管理等,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 按照各自職責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1.出租給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家庭。
2.未按照規定標准、期限收取租金。
3.變相出售公共租賃住房。
4.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行為。
(三)對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 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收回房屋,並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補交租金。其中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 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5年內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的。
2.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的。
3.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4.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五)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計劃、准入標准、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管理辦法由園區管理機構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審核、配租和管理辦法,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實施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逐步統一申請、審核和分配,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府 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伍』 什麼是普通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而購買的普通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優先用於滿足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
國家標準的普宅: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北京市是140平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
商品房要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標准,另外:
4、首次上市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均視同普通住宅。
(5)自住房建設擴展閱讀:
一、購買程序
業內人士分析,預計「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購買人群肯定多於供應的房屋套數,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會採取搖號的方式來確定最終的購房者。
「應該會借鑒保障房的搖號購房方式,將申請購房家庭分為普通組和優先組分別搖號。可優先購買的家庭先搖號,如果優先家庭選完房還有剩餘,再給普通家庭選房。」
二、最便宜自住房
據人民網等媒體報道,2014年7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最便宜的自住房項目當代采育滿庭春MOMA,從21626戶優先家庭中,搖取出8892戶「中簽」家庭。本周六起,滿庭春MOMA將啟動正式選房。
7月21日該項目首次搖號,搖取8892組優先家庭,為房源數6倍。但因位置較遠,有大量「棄選」家庭出現,以致剩餘766套房源。
8月14日該項目進行二次搖號,這也是北京市自住房中首個需要二次搖號的項目,12525戶優先家庭和6505戶非優先家庭被搖出。
8月21日該項目進入二次選房階段。21至22日,優先家庭選走548套房源;昨天,剩餘218套房源被非優先家庭「包圓」。
『陸』 城鎮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屬於新農村住房建設改造的范圍嗎
所謂的宅基地是指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首先是集體土地,其次擁有宅基地的首要條件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身份。再次我國對宅基地的使用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綜合上述你的所謂城鎮居民宅基地自建房應屬於「小產權房」。
『柒』 什麼是自住房,公租房,經適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版保障性質的政權策性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由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擴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公租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捌』 自住房布局如何安排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 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 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 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
『玖』 允許返鄉人員改建自住房,這條政策有何意義
國家出台政策允許返鄉人員改建自住房,對於在外務工的人員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政策。因為中國的經濟區域發展非常不平衡,所以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員遷徙到經濟發達的地區工作,每到春節的時候就會有人員大流動,這也是在外務工人員數量龐大的一個重要體現。當允許返鄉人員改建自住房這一政策頒布以後,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可能會選擇回到家鄉在家鄉工作,改建住房,建設自己的家鄉,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證各地域之間的經濟差距越來越小。
而同樣,如果農村能夠允許返鄉人員改建自住房,城市中購房的熱潮也會淡下去很多,對於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定也有較大好處。農村裡大家都靠自己的能力建起了一個個美麗房屋,這也避免了政府花錢修繕,對於建設美麗和諧的新農村和節省國家財產也有很大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