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烏魯木齊 公租房 在什麼地方可以辦理
根據《烏魯木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第二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區(縣)人民政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一)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辦理了《居住證》;(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四)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一)家庭成員均辦理了《居住證》,並在本市連續居住3年以上;(二)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3年以上;(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四)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你比較一下你能否符合上述相關申請條件?
B. 烏魯木齊公租房違規行為舉報電話
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C. 在烏魯木齊申請廉租房的條件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3)烏魯木齊住房保障局擴展閱讀:
根據《廉租房保障辦法》: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
第七條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第八條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D. 在烏魯木齊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和手續流程
根據《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4)烏魯木齊住房保障局擴展閱讀:
根據《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一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二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E. 烏魯木齊水磨溝區公租房在哪申請
烏魯木齊水磨溝區公租房在房管局申請
符合下面的條件的,可去當地房管局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需准備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薄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租房申請流程
1、申請家庭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Ⅰ》及其它相關表格。
2、屬於《受理公告》申請對象范圍的申請人填寫好《申請表》到夫妻雙方單位和家庭成員單位蓋章後,在日常工作時間攜帶《申請表》、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申請公示登記。
3、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申請家庭根據社區通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經審核基本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在《選房公告》規定的時間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及婚姻證明原件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進行受理登記。經校驗原件後,簽字領取《受理單》。
5、申請家庭根據《選房公告》規定憑《受理單》到選房現場參加選房。
F. 烏魯木齊公租房怎麼申請申請都需要什麼條件
烏魯木齊市公租房申請要到轄區社區或是區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住房保障服務大廳申請。
申請條件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及新就業職工後、農業轉移人口、青年醫生和青年教師等人員;凡是人均月收入標准在3085元以下以及人均住房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都可申請公租房。
烏魯木齊市公租房申請材料包括: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6)烏魯木齊住房保障局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G. 烏魯木齊市2017年廉租房什麼時間下來
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租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內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容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H. 一般經濟適用住房分到哪裡烏魯木齊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分為:1、兩限商品住房即「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為降低房價,解決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目前情況來看,首批限價房規定:限價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全部為90平方米以下。2、經濟適用房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廉租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4、政策性租賃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I. 烏魯木齊怎麼申請公租房
公租房申請
1、地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請人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進行登記,並填寫公租房申請表。
2、向房管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員可以去房管局申請公租房。在申請的過程中需要滿足申請公租房的條件:並且攜帶:單位社保繳費證明、勞動合同、無房產證明(可以在房管局辦理)、身份證復印件、婚姻證明、戶口本復印件、XX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J. 烏魯木齊廉租房怎麼申請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烏魯木齊住房保障局擴展閱讀: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