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鄉市以後不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了嗎
目前的話,新鄉市並沒有什麼規定,說不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了,所以說以後還是會建設的呀
『貳』 開發商未配建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扣押商品住房拍賣
2011年以來,各級政府相繼出台了關於房價調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規定或實施意見。這專樣從中央到屬地方明確了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將配建保障性住房作為拿地的前置條件、准入的強制手段。
路西公司所在的河北省於2011年2月28日發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28號),其中第四條第二款指出:要按比例強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把配建作為一項強制性舉措加以推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築面積10%(5%為廉租住房、5%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並在規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未按規定落實配建的項目,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
『叄』 新鄉是公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下面是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請注意看第三章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豫政〔2011〕52號)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准入、配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群眾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實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統一管理。本辦法執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籌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六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通過收購、市場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政府有償供地並提供優惠政策支持,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建設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騰退的公有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做到與需求有效對接。
第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意見,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年度建設計劃,明確開工和竣工目標、投資安排、建設時序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中小戶型住宅和集體宿舍為主,戶型結構包括單間、一室一廳和兩室一廳。所有投資主體建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均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同時根據租賃對象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新建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及國家和省有關建築標准規定。
第十二條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國有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由政府有償供應。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減收政策),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三條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執行。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戶型適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准要求,價格應合理。收購價格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定後,在核定價格範圍內與出售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其他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項目要求無償移交政府部分除外),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產權歸出資人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應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籌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運營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市場主體運營。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產權單位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政府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市本級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各區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申請與審核第十七條無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群眾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新鄉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新鄉市區內的住房。申請人申請平原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鳳泉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相應區內的住房。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在本市已承租一處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居住,因房屋被徵收,在本市市區內無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實驗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
(四)無子女的孤老家庭。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戶籍在市區的,原則上按戶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新就業職工、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原則上按就職單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並書面同意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方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1.《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房產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戶籍或就職單位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在本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證明。
房產信息證明、單身證明時效性為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實行「一審一公示」。
審核。申請人持相關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門或其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請,由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時限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舉報不成立的確定為輪候對象。未通過認定的申請人,住房保障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住房保障部門依照先登記先得的原則,按申請人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位置、登記的時間確定輪候順序。
第二十七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行使選擇權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新增房源達到入住條件後,由住房保障部門依輪候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指定的營運機構簽訂《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未按期簽訂合同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區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物價主管部門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本市城鎮低收入標准以下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賃補貼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三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也可以自願放棄現有承租房屋參與其他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和本社區成員。向本單位申請或者向本新型農村社區申請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或社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要求的材料,由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經公示並審核通過後,將《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匯總表》、租賃對象、租金價格、配租方案、入住人員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的擔保書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隔年復審制。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以及未經住房保障部門同意的傳媒機構,不得提供、刊登受理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用部分和屋內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者自行承擔維修費用。公共設施、共用部位可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單位出資維修,也可按照商品房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中支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商品房配建部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按標准繳納物業管理費。公共租賃住房空置期間免交物業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上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按同區域同類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該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傳媒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完整版《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規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於項目所在區域(區域按外環內、外環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高於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准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並通過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住房准入標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並努力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年內在中心城區和有條件的郊區全面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抓緊建設和籌措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計劃地開展郊區城鎮危棚簡屋改造。全力推進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建設,今後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並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確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頃的計劃目標。積極開展大型居住社區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對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其中,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還應明確套型面積。
十一、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規劃、建設、預售許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領項目工程規劃、建設、預售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規模和商品住房的預售規模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項目規模小於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超出申報價格的,應再次報房管部門備案。
十二、充分發揮上海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房地產交易秩序監管,對房地產企業虛擬交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手炒作、哄抬房價,從事國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產轉讓業務,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伍』 商業住宅配建保障房的比例是多少
《辦法》規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商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組織建設,商住房用地項目配建比例按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商業、商住房混合用地項目配建比例按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無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項目配建比例按地上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
『陸』 小弟急需《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2009)17號文件,請大蝦們幫忙
略論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所謂社會保障,是指社會成員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機會,或收入不能維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狀況時,獲得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對社會保障性財富的分配製度,是社會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社會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並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務是由社會經濟發展、產權制度變遷的要求而決定的。
一、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徵和局限性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國以來至改革開放初期數十年中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種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一是社會保障表現為「單位」小社會保障。所謂「單位」小社會保障,就是保障依賴自身所在或在編的「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獨立核算單元(企業、生產隊或生產大隊)、機關、學校、科研機構等部門。相同的或相似的單位,對所謂人員的保障范圍、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單位對所屬人員的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單位」小社會保障格局導致了傳統的另一特徵,即階梯形保障(見下圖)。
由圖示可知機關、事業人員人數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業職工次之,集體企業職工再次之。農民人數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三個特徵是,失業保險程度很高、所謂失業保險程度很高,就是指社會承諾每一個社會公民有業可就,而且是終身的。受保障最差的農民,只要他願意務農,他就不會得不到務農的權利。其他人員,如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等,往往是一次就業定終身,沒有失業之憂。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計劃經濟排斥商品經濟,排斥人員流動,生產力水平低,可用於社會保障的財富稀缺,故而產生了等級保障和低失業保障的制度特徵。企業職工以上身份的人員,能夠從單位獲得醫療、養老、喪葬、子女頂職等福利保障;而農民基本沒有養老、喪葬等福利的社會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決,醫療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夠獲得生產大隊的「合作醫療」就不錯了。由此可見,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明顯的局限,即沒有形成社會大一統或許會保障體系,社會成員因身份、單位的不同享受極不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這種狀況表明,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格格不入,難以充當新形勢下的「安全網」或「減震器」,因而必須從根本上加以改革。
二、外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值得借鑒的基本經驗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從其最初在西方國家萌芽至今已有一個半世紀的歷史。在這長時期中,西方國家積累了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許多經驗,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國借鑒。我們認為最值得借鑒的是以下三點基本經驗:
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將社會保障覆蓋面普及全社會成員。公認的代表社會保障制度萌芽的標志,是英國在19世紀上半葉頒布並實施的新《濟貧法》。英國在工業化初期,貧民日益增多。這些貧民主要來自廣大農村地區的無地、無生活來源的農民、破產的小手工業者和城市失業工人。貧民日益增多,危及工業化所需的正常秩序,為掃除工業化的障礙,19世紀30年代英國政府頒布並實行新《濟貧法》,對貧民實行社會救濟,安定社會秩序。英國獲得19世紀中葉經濟高速發展與新《濟貧法》的頒布和實施有很大關系。但《濟貧法》畢竟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因為它尚未涉及社會保障的核心——社會保險制度。19世紀80年代,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飛躍發展階段。1881年,德國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工傷事故保險法草案。1882年,德國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會保險法草案。法案規定,對全體從事工業性經濟活動的工人,一概實行強制性疾病社會保險(農業工人不在其內)。1889年,德國國會又通過了老年人和殘疾人社會保險法,並於1891年1月1日實施。1927年德國國會又通過了失業社會保險法。這樣,德國率先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美國在社會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較晚,但它在1935年通過的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典——《社會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國家的經驗,並有所發展。《社會保障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五個項目:老年社會保險、失業社會保險、盲人補助(限於貧窮的盲人)、老年補助(限於貧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補助(限於失去親人、出走或殘疾而無人扶養的少年兒童)。20世紀中葉以後,社會保障制度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其標志是通過立法推動「福利國家」即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英國於1946年、1948年先後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規:國民保險法(1946年)、國民醫療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製法(1946年)、國民救濟法(1948年)。這些法案施行後加上歷年來的補充修改,使英國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實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系。繼英國之後,其他西歐國家、北歐國家、北美洲和大洋洲發達國家,亞洲發達國家也都先後宣布實施以「普遍福利」為際準的社會保障法規。
2.依靠社會保障稅的形式徵集社會保障基金,納入預算,專款專用。社會保障稅主要是對薪金和工資課征的稅。自從1889年德國創建了社會保障稅以後,英國於1908年,法國於1910年。瑞典於1913年,義大利於 1919年,美國於 1935年先後開證了該稅種。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不完全統計,徵收不同形式的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已有80多個。它們幾乎包括所有發達國家,也包括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埃及、阿曼、巴貝多、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達、黎加、巴拿馬等國。
為什麼要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徵集社會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點:(1)社會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賦稅用途的規范。根據賦稅原理,稅收是用以提供社會安全與保障這種公共「產品」的。而社會保障基金正是為了提供社會安全和保障。(2)稅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可靠、相對穩定。因為法律高於政府的政策,更高於部門或單位的暫時性規定,以法律為後盾徵收社會保障稅,減少了討價還價或人為的不確定因素,使徵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於專款專用,提高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效能。社會保障稅作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的、穩定的基金來源,可以確保專款專用。社會保障制度一旦實施,就不能中斷,這就需要社會保障基金源源不斷,並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要與社會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其社會保障基金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這一點可以從社會保障稅占政府總稅收的比重變化推測而來。例如,美國1940年的社會保障稅占總稅收的比重為13.3%,1979年這一比重已升為24.1%.巴拿馬1985年社會保障支出占政府總支出的比重為13.5%,1990年這一比重已升至20.26%。當然,如果社會保障基金占國民生產總值或總稅收的比重過高,就會「公平」有餘,效率不足,影響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例如,瑞典社會保障開支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在1983年達到65%,高出其他發達國家幾十個百分點,以致瑞典早已出現經濟停滯或慢性增長症。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現狀、目標及其實現途徑
1.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現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主要內容的新的保障體系正在構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養老保險改革方面,全國國有企業已全部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5個省建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全國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職工已達 300多萬人,參加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已達6000萬人以上。集體企業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已達2024個市縣。此外,近I000個市縣開展了外資企業、私有企業(合個體戶)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全國共有8750萬職工和2032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農村養老保險方面,到1995年全國已有1000多個縣(市)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有200多個縣(市)已經在全縣(市)范圍內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已有5000萬農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基金近20億元。在失業保險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總數已達9500萬人,全年共救濟失業職工187萬人次。為了解決特困企業職工生活困難,失業保險機構為360萬人發放了一次性困難補助,一些地方還使用部分失業保險金,對企業安置富餘職工給予支持。
各項保險基金的徵集和使用趨向社會統籌,表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已從「單位」或「小社會」保障制向「大社會」保障制過渡。但從目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情況看,與我國產權改革進一步深入的狀況不夠協調,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與廣度還很不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1)社會保障覆蓋面仍然過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項社會保險主要是在國有企業及城鎮區縣以上大集體企業中實行。區縣以下小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社會保險很不健全;私有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和廣大農民基本上還沒建立社會保險。並且,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劑范圍很小,在城鎮仍以「單位」為主。這種狀況不適應我國多種所有制長期並存、共同發展的經濟格局,不能對全部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勞動力在各種所有制生產單元之間的流動,阻礙了各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2)政出多門,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統一管理辦法。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仍採取多頭分散管理的辦法:勞動部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的各項保險工作;人事部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公費醫療;民政部負責農村如城鄉社會救濟;等等。由於缺乏國家統一的立法、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辦法五花八門,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難以發揮。(3)社會保障意識明顯淡薄。由於多年來缺乏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知識教育,許多公民不能認識到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不願意繳納任何保障費用,似乎與已無關。許多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障也缺乏正確的理解,沒有認識到社會保障是社會的一種崇高的社會責任和政府行為。
2.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根據社會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國產權改革的總體趨向(多種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發展),並借鑒外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經驗,我們認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應確定以下基本目標:(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謂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據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設定保障對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會碰到一些影響正常生活的不測事件。因此,要將所有涉及人身這個「財產」的風險納入保障范圍。我國奉行社會主義原則,外國能做到「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過程、全方位保障,我國也要逐步做到,並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會的保障范圍。所謂全 社會的保障范圍,是指將社會每個成員都納入保障體系。要創造條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3)社會保障基金(稅)專款專用,並與經濟發展保持動態平衡。要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 統一徵收保障基金,並將其納入財政預算,明確專門機構,專款專用。為確保社會保障基金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動態平衡,社會保障稅徵收要具有相當的彈性:在經濟增長勢頭較好的年度,社會保障稅率可以適當調高一點,支出少一點,而在經濟增長勢頭較平緩的年度,社會保障稅率可以調低一點,支出增加一點。通過以豐補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會保障基金,又能保護或促進經濟的發展。
3.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基本目標的實施措施。根據我國現實狀況,要實現以上所說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三大目標,需要相當一段時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既要明確目標,又要循序漸進,我們認為,關鍵的步驟或措施有以下幾點;(l)抓緊制定、頒布較為完備的社會保障法,明確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和管理辦法。我國的社會保障法應充分吸收外國社會保障法規中的合理內容,並結合我國國情,做到既完備、又簡明、公正。(2)逐步以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保障稅的辦法取代以單位、部門扣繳各項保險費用的做法。保障基金的來源,在初期階段,由於收入水平仍不高,要從幾個方面獲得:一是對各種勞動報酬,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農民家庭的各項經營性收入征稅(職工可以個人為納稅對象,農民可以家庭為納稅對象。明確收入起征點,低於一定收入的免徵,對高收入者應當實行累進稅率;農民交納保障稅可在發達地區試行,然後普及到欠發達地區,並且農民交納保障稅的同時,要改變或削減以往的農民負擔);二是對各類企業經營收入征稅(徵收辦法可以根據企業正常使用職工人數,按人頭計征,稅額打入經營成本;個體戶可按戶計征,低於一定收入的免徵);三是國家以往財政支出的有關社會福利、救濟金(這意味著從以往稅收中割讓一塊用於社會保障);四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出售股權的部分收入(國家積累的國有資產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從勞動者勞動收入的扣除形成的;全國國有經營資本約有三萬億元,其中可以出售三分之一左右即一萬億元左右,這部分基金可逐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起動基金)。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幾種來源的社會保障基金,必須專戶儲存,由國家指定的專門機構統一管理,除日常開支外,其餘投入各種「共同基金」,以保值增值。(3)配合社會保障立法過程,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動員,對公民普遍進地社會保障知識教育,以調動所有公民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自覺性、積極性,從而為施行新的保障制度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減少改革的阻力。
『柒』 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是多少
《辦法》規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商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版組織建設,商權住房用地項目配建比例按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商業、商住房混合用地項目配建比例按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無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項目配建比例按地上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
『捌』 商品住房項目也要配建租賃型保障房嗎
據報道,西安市日前下發《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租賃型保障房實施細則》,要求西安市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按照不低於宗地住宅建築面積5%的比例。
同時,西安市國土部門對符合配建租賃型保障房的商品住房項目,應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配建比例、配建面積等內容。
文章來源:央廣網
『玖』 配建人才住房是什麼意思
配建人才住房是為了吸引人才,相對低價銷售的一類住房,屬於政府福利性質的住房。人才住房建設方式以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存量房源盤活為主,政府投資建設、企業自有用地籌建為輔。
以溫州為例,根據《溫州市人才住房租售並舉實施辦法》第七條人才住房實行面積控制,其中配售型人才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80-144平方米,以90平方米左右為主;配租型人才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0-10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
(9)新鄉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溫州市人才住房租售並舉實施辦法》第四條配售人才住房的對象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全職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單位的名義依法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或個稅)36個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溫州均未擁有過住房或累計擁有過的住房面積少於60平方米,均未享受過溫州政府購房類優惠政策。
(一)全職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且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為溫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ABCDE類人才;
(二)全職在我市中小學(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且貢獻積分值達到100分以上(貢獻積分指標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三)全職在我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溫州市緊缺專業人才需求目錄》范圍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且近兩年年工資薪金所得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以所在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額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