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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市區住房補貼實施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0 12:12:24

㈠ 寧波人才購房補貼

享受對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在適海外取得學位的,須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認證並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包象括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且申報時在甬就業創業的基礎人才。

延續《關於優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實施細則》(甬人社發〔2015〕179號)政策,在寧波大市范圍內首次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規定享受購房總額(以契稅發票不含稅的計稅金額為准)2%的購房補貼,最高不超過8萬元。

(1)寧波市市區住房補貼實施試行辦法擴展閱讀

對於新引進應屆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而言,可享受生活安居補助。即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3萬元生活安居補助。

對於自主培養的國家「重點人才計劃」青年精英人才,則可享受人才獎勵。獎勵額度按就高、補差、不重復原則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對青年留學歸國人才來說,在甬連續繳納社保滿6個月的情況下,可享受一次性5萬元的補助額度。

㈡ 寧波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金和房源籌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設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縣(市)區政府和社會力量通過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籌集
1.縣(市)區政府組織投資建設和收購;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綜合體項目中配套建設;
3.在拆遷安置房項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4.村發展留用地經調整用途後建設或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5.其他符合條件的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二)產業基地配套
結合產業園區建設,符合規劃要求,按照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離原則,集中配套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為主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社會籌集
企業、村集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符合用地規劃前提下,利用受讓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四)其他
社會捐贈。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應充分考慮承租對象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予以優先保障。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資金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通過有償使用方式供應。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度提高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適當減少地下車位配置數量。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參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開發建設和租賃經營所涉及的其他稅費優惠政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縣(市)區政府可以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房租補貼、BT、BOT等形式指定國有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也可以在明確政策、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由社會企業參與建設管理。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或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每宗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建設面積、套型結構及比例、建設及裝修標准、建成後移交、回購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賃管理、租金標准等事項,明確相關責任和權利,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四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包括集體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單套建築面積以30~60平方米為主,戶型包括單間、一室戶和兩室戶。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宿舍建築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則。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根據承租對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設相應配套設施、生活服務用房和管理用房,並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簡易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㈢ 寧波市基礎人才領購房補貼有要求所在單位必須要交住房公積金才能領嗎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㈣ 關於寧波市房屋拆遷困難補助

海曙、江東、江北區發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處,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征地拆遷辦公室、房屋拆遷辦公室、市政前期工程辦公室:

為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臨時過渡補貼費和搬家補貼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過渡補貼費

拆遷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細則》有關規定支付臨時過渡補貼費。臨時過渡補貼費按照被拆遷住宅的合法建築面積計算,補貼標准現調整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如被拆遷住宅建築面積超過250平方米,按照250平方米計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計算。

二、搬家補貼費

拆遷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細則》有關規定支付搬家補貼費。搬家補貼費應符合《條例》、《細則》安置計戶規定,補貼標准現調整為每戶每次2000元。

三、適用范圍

本通知的適用范圍為海曙區、江東區和江北區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

大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其他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其他縣(市)區房屋拆遷安置價格和補償費用標準的調整,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公布,並報市價格、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補償標准,仍然按照《關於測定公布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價格和補償費用的通知》(甬價管[2007]117號)文件規定執行。

㈤ 寧波房改新政策

今年二月七日,市復房委辦出台了制房改有關政策操作規定,對現住房面積核定和申領住房補貼的規定作了調整:
一、在舊城改造中,私房被拆除業主放棄調產作公有住房安置的,以該住房拆遷安置協議上的被安置人作為現住房面積核定人;以後若發生公有住房過戶行為,則按市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軍隊人員和軍隊復轉人員按軍隊房改政策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軍產住房,軍隊復轉人員及其配偶向所在單位申請住房補貼時,須提供師或師以上單位房改辦出具的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軍隊住房的證明,內容包括購房人、房屋坐落、面積、單價和總房款等情況,並提供經售房單位蓋章的購買住房付款憑證復印件和房屋所有權證;2000年1月1日以後的軍隊復轉人員,還須提供部隊個人住房補貼領報證,其他證件按市區申領住房補貼有關規定辦理。

㈥ 寧波市洪塘中心小學教師是否有住房補貼

租房子沒有補貼,用公積金買房就算是補貼了

㈦ 寧波北侖安置房政策是怎樣的

一、關於住宅用房拆遷補償

(一)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和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當事人)可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承租人按《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定。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如下規定辦理:

1、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准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市場價評估金額=[評估比准價格×(1±層次差價率)×(1±朝向差價率)-鋼混二等住房重置價格+被拆遷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價格×成新率] ×建築面積+附屬物評估金額+裝修評估金額,其中層次差價率、朝向差價率、重置價格、成新率、附屬物的評估仍按現行《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評估比准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下述二個價格從高確定:(1)核發拆遷許可證之月與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2)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三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後確定的價格。因市場等原因無法測定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的,以區政府公布的市場指導價作為商品住宅平均價格。

3、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自行解決所需用房的,可以按照本意見有關評估規定確定的評估金額再增加10%的拆遷補償資金。

(三)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直接安置產權調換的(以下簡稱直接安置),按如下規定辦理:

1、拆遷人應提供不超過兩個地段的就近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調產,經被拆遷人同意或因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確實難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拆遷人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2、被拆遷住宅用房和直接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同一評估時點,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相同的評估方式評估確定。

3、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直接安置的可安置面積及差價結算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拆遷當事人的可安置面積,按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為基數,或按被拆遷住房補償金額(包括市場價格評估金額、低限標准增加的補償金額和成套住房補貼費)除以安置地段市場價格計算的建築面積為基數(以下簡稱安置面積基數),向最接近面積的套型上靠後予以安置。安置房地段低於被拆遷房屋地段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築面積5平方米的標准擴大安置面積。地段等級以甬政發[2006]90號《寧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級別和市區基準地價調整方案》為准。

(2)被拆遷當事人應當與拆遷人結算被拆遷住房與調產安置用房的差價,其超過安置面積基數的擴大部分和上靠部分面積按安置住房評估金額的60%結算差價。

(3)對安置到中高層、高層的被拆遷人,其安置面積基數參照《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執行。

二、關於非住宅用房拆遷補償

(四)拆遷商業、辦公等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規定辦理:

1、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其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如缺乏足夠的市場成交案例不能採用市場比較法時,可採用成本法等其他評估辦法。具體的評估方法按現行的非住宅評估有關規定辦理。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金,商業用房增加比例的標准為:評估金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部分為50%,100萬元到200萬元(含200萬元)部分為40%,200萬元到300萬元(含300萬元)部分為30%,300萬元到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為20%,500萬元以上部分為10%;辦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標准為10%。

3、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和調產安置用房的評估金額,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採用相同的方法標准評估確定,並結算被拆遷房屋和調產安置用房的差價。安置用房評估金額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超過部分按評估金額的80%結算差價。可安置面積為補償資金除以安置房的單價確定。

4、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途為准;未明確用途的,該房屋的用途由規劃、建設和國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後予以確定。

(五)拆遷工業及倉儲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規定辦理: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

2、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由拆遷人在全區范圍內提供調產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供被拆遷人調產安置。調產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可以通過購買市場存量工業用房、工業用地或參與工業用地競買等途徑取得。

(2)拆遷人提供調產安置用房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土地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方法進行評估,並結算差價。

(3)拆遷人提供安置土地的,被拆遷房屋的土地和安置土地,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方法進行評估,並結算差價。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建造所需用房。

(4)工業非住宅用房生產必需的設施、設備需搬遷的,搬遷的費用經評估機構評估後由拆遷人予以補償。

3、有條件的區塊改造拆遷項目,工業非住宅拆遷可以採用折換商務辦公用房的安置方式。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土地按每畝換40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准換取同一區塊的商務辦公用房,所換取的商務辦公用房按重置價格購買。其生產必需的設施、設備的補償按本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拆遷非住宅用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出租的非住宅用房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租賃合同中對一次性經濟補助費用處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拆遷時已停業閑置的非住宅用房不計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具體標准為:商業用房500元/㎡、辦公用房為:300/㎡、生產用房為:150元/㎡、倉庫用房為:80元/㎡。

三、關於低限保障

(七)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其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每戶54平方米或低於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簡稱拆遷補償面積低限標准)的,可按照拆遷補償面積低限標准減去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後再乘以被拆遷地段房屋評估比准價格的50%增加拆遷補償資金。以增加的拆遷補償資金購買住房的,該部分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八)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拆遷補償安置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提供經濟適用住房。

四、關於拆遷搬遷獎勵和拆遷補貼

(九)拆遷人對能在公告截止之日前15天搬遷騰空被拆房屋的被拆遷人實行獎勵,即對自行過度的被拆遷人住宅按其合法建築面積每提前一天獎勵每平方米2元,非住宅為每提前一天獎勵每平方米1元,提前騰空獎勵費的最高天數為60天。

(十)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其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發。

選擇調產安置自行解決過度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提供安置用房後4個月內支付其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選擇貨幣安置的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一)成套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還可按評估金額的10%計發成套住房補貼費。

(十二)電話移機補償、有線電視移機補償、網路線移位都按實進行補償。

五、關於拆遷稅收政策及其他

(十三)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2年內在區內購房或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前2年內在區內購房作為拆遷安置用房的,該房屋價款中與拆遷補償金額(包括市場價格評估金額、按規定比例增加的拆遷補償金額和低限標准增加的補償金額)等額部分,免繳或予以退還房屋契稅。

(十四)選擇調產安置的被拆遷當事人,其調產安置住宅用房與被拆遷住宅用房評估金額等額部分,可免繳房屋契稅。

㈧ 寧波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下同)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軍產、宗教產住房)的建築面積低於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區范圍內住房應合並計算,下同)。
(二)引進人才。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市人才辦或當地人才部門認定的高技術人才和高層次人才;
2.已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前6個月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當地無房,且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
5.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來務工人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根據《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暫行辦法》(甬政辦發[2010]25號)規定達到一定分數線或符合《寧波市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戶籍登記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07]192號)所規定的優秀外來務工人員。具體分數線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當地無房;
3.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進人才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條件由當地政府分類分層次確定。
第十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受理機構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申請人向單位所在地受理機構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工作參照當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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