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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軍轉住房補貼8號文

發布時間:2021-02-20 16:50:01

『壹』 軍轉幹部住房補貼是怎麼執行的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版業及其他城鎮企權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住房補貼是國家為幹部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幹部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象范圍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幹部,離退休幹部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幹部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幹部,包括離退休幹部。
(2)構成不同。住房公積金是由幹部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幹部的資助,不需幹部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貳』 廣東轉業幹部轉業安置條件是什麼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廣東省接收安置軍轉幹部有以下條件:

1.轉業幹部原籍廣東省或者從廣東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東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的市、縣安置。

2.轉業幹部的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的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隨軍到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廣州市、深圳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二)配偶取得廣東省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4.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轉業幹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廣東省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轉業幹部其父母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5.轉業幹部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按國轉聯【2010】4號確定的范圍)工作滿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可選擇其中地區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7.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一方的原籍是廣東省或從廣東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東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廣東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符合配偶隨軍條件(《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6號)規定的條件)一方在廣東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在廣東省且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轉業幹部,轉業幹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或者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須報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配偶在廣東省地方工作且有廣東省常住戶口的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二)配偶系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獲得者;

(三)配偶系處級(或相當於處級)以上管理人員。

1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予接收:

(一)計劃外移交的;

(二)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三)五級以上傷殘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七)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八)軍轉幹部(隨調家屬)婚姻、戶口等問題,經有關職能部門核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註:年齡、時間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當年3月31日)計算;部隊裁軍期間的安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軍轉幹部職務安排有哪些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專業技術幹部職務安排參照《關於做好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職務安排的通知》(穗軍轉【2008】32號)執行,即:1、安置到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其相應工資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應安排好其職務:技術6級、任職滿3年的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技術7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副調研員;技術7級、任職滿3年的技術8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主任科員;任職不滿3年的技術8級或技術9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副主任科員。2、安置到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軍轉幹部的職務安排,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或管理崗位職務。安置相應管理崗位職務確有困難的,職級安排可參照黨政機關的辦法辦理。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3、軍隊轉業幹部行政職務如何計算?

答:國務院軍轉辦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復》(【1998】國轉辦字26號)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在評定法官等級時,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應從幹部原在部隊擔任與地方幹部相對應職級的時間計算,如:正團職轉業幹部到地方首次確定為副處級,其任副處級時間應從幹部在部隊任副團職的時間計算;又晉升正處級,其任正處級時間應從幹部任正團職的時間計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單位的轉業幹部也適用於本辦法。

《關於確認部隊轉業幹部平時參加缺位競爭上崗和晉升任職資格問題的批復》(粵組函【2003】22號)答復如下:部隊轉業幹部在競爭上崗和職務晉升中,可將其在部隊擔任最後職務的時間,與地方初任職務的時間合並計算來確定其任職資格。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4、關於軍轉幹部津補貼執行的問題?

答:《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第三條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按同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具體由工資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5、廣東省軍轉幹部考試安置辦法是什麼?

(一)對象。考試對象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條件,選擇計劃分配方式安置,志願到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的營級以下軍轉幹部(含科級以下文職軍轉幹部和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轉幹部,下同)。

(二)考試。1.組織管理。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軍轉幹部考試的綜合管理工作,統一考試時間、統一中公範例、統一印卷、統一閱卷評分和公布成績。省人事考試局協助做好考務工作。地級以上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軍轉幹部考試的綜合管理工作,並會同本級考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考試。2.發布公告。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考試公告。地級以上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在舉行考試前落實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接收營級以下軍轉幹部的數量和崗位,報經省軍轉辦審核後發布公告。接收計劃的人數和崗位一經發布,不得減少或取消。3.受理報名。地級以上市軍轉辦負責受理考試報名。在部隊受過處分,且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不予報名考試。4.組織筆試。原則上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密切相關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必要時,可加考機關公文寫作或專業科目等。筆試實行百分制計分。省軍轉辦負責統一公布筆試成績,並將筆試成績通知各市軍轉辦和省軍區轉業辦。筆試考務組織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執行。5.考試監督。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軍區轉業辦負責對考試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的指導監督,並組織有關人員赴各考區巡考,監督檢查履行職責情況及考風考紀情況。6.考試紀律。參加考試的人員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對考試作弊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三)考核加分。1.組織管理。考核由省軍轉辦和省軍區轉業辦組織實施並負責審核,考核工作具體由各部隊轉業辦承辦。考核賦分結果由各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政治部門在本單位予以公示,並在「廣東省軍轉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2.考核項目。考核項目包括服役年限、職務等級、軍銜、學歷、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情況、獎懲情況等6項。3.考核評分。採取以檔案材料為依據,主要對軍轉幹部服役期間的表現和貢獻等進行量化評分,累計評分最高約50分,不封頂;其中「獲二等功以上獎勵」項目評分,僅適用於因受處分不納入政策性照顧對象的人員;考核項目評分的計算時間截止批准轉業當年的3月31日。(1)服役年限評分:入伍每滿1年加1分,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相應確定服役年限。(2)職務等級評分:排職4分、副連職5.5分、正連職7分、副營職8.5分、正營職10分,專業技術幹部和文職幹部按對應職級賦分。(3)軍銜等級評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職幹部參照賦分。(4)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評分: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每滿1年加0.5分,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計分時滿半年按1年計,滿1年按2年計 (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的范圍,執行國轉聯〔20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5)學歷評分:本科或學士學位1分、研究生或碩士學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6)獎懲情況評分:榮譽稱號1次加15分,每增加1個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個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個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個加1分。行政警告1次減2分,行政嚴重警告1次減4分,記過或黨內警告1次減6分,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1次減8分,降職降銜或撤銷黨內職務1次減10分,撤職或留黨察看1次減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現1次相應再減1分,行政嚴重警告減2分,記過或黨內警告減3分,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減4分,降職降銜或撤銷黨內職務減5分,撤職或留黨察看減6分;因同一件事受兩種以上處分的,按最高處分項目減分。4.政策性照顧對象。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軍轉幹部列入照顧安置對象,原則上不參加考試,實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對因個人原因受到黨內處分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不納入政策性照顧對象范圍,實行考試考核安置。5.考核監督。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軍區轉業辦負責對考核組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凡考核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考核加分作零分處理;安置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四)錄取。總成績為筆試得分與考核得分之和。總成績公布後,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根據參加考試考核軍轉幹部報考職位的人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滿額為止;未被錄取的,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實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責任追究。營級以下軍轉幹部的考試考核工作,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執行。考試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6、團職和技術9級以上軍轉幹部的安置辦法是什麼?

答:我省目前對團職和技術9級以上軍轉幹部的安置辦法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採取網選的形式,軍轉幹部根據「廣東省軍轉安置信息化工作平台」公布的崗位計劃,個人填報崗位,用人單位按照先選先定的原則,在規定時間選取軍轉幹部,未被選取的軍轉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單位實行指令性分配。如省直單位採取的就是網上雙選。第二種是採取現場雙選會的形式,由用人單位先行遴選軍轉幹部,未落實單位的軍轉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單位實行指令性分配,如廣州、珠海等市;第三種是考試考核選崗,安置地組織軍轉幹部考試(考核),按考試考核總分(或考核分數)高低,由軍轉幹部依次選擇崗位,未落實崗位的由軍轉安置主管部門實行指令性分配。

7、廣東省自主擇業安置條件有哪些?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戶口;

2、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隨軍到當地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4、配偶在當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戶口;

2、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調動(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3、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離、退休異地安置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戶口;

2、子女在當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調動隨調(遷)到父母現工作地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8、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待遇保障相關政策規定有哪些?

(一)退役金差額補貼

1、國家政策:《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規定「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進一步明確:「是否發給差額補貼,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省政策:《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的意見(試行)》(粵軍轉【2001】324號),明確規定:「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發給差額補貼。」進一步明確我省經濟發達地區有差額的要發給差額補貼。據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珠三角城市和韶關、湛江、清遠市,共12個市先後發放了退役金差額補貼或地區補助。

(二)醫療保障

國家政策:《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1】國轉聯8號,以下簡稱國轉聯8號文)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並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三)住房補貼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後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四)住房公積金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部隊一次性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並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養老、失業保險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獨生子女費

國家政策:《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國家和安置地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費)規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計發。」

(七)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9、計劃分配軍轉幹部培訓是怎麼安排的?

因軍轉安置工作要到安置當年年底才能全部完成,各地軍轉幹部培訓一般安排在當年底或第二年初舉行,主要依託各地黨校(行政學院)進行,培訓為脫產培訓,時長約1-3個月,經費為3300元/人。

10、軍轉幹部轉業當年未參加培訓,第二年可否繼續參加培訓?

軍轉幹部因工作任務問題,不能參加當年組織的培訓,由接收安置單位申請,經軍轉安置主管部門批准,可參加第二年的軍轉幹部培訓。

11、軍轉幹部住房補貼是怎麼執行的?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國辦發【2000】62號)規定: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住建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2、關於軍轉幹部車補是怎麼執行的?

車改交通補貼問題請向制定該政策的牽頭單位咨詢。

13、隨軍家屬安置有關政策是怎麼執行的?

隨軍家屬安置工作不屬軍官轉業安置處業務范圍(廣州等市除外),由廳人力資源市場部門辦理。

14、軍轉幹部立功授獎等榮譽補貼是怎麼發放的?

《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第六條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在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可適當高定級別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兩個工資檔次或兩個薪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復高定工資檔次或薪級。具體由總工會和工資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5、關於士兵安置及待遇的問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和待遇問題,不屬於軍官轉業安置處業務范圍,由民政部門辦理。

『叄』 軍轉去單位行政類沒技術類安置好嗎

好不好要看是否符合政策,及單位和個人的選擇取向。
以下供參考:
2016廣東省軍轉幹部軍轉幹部安置15問
1、廣東省軍轉幹部接收條件是什麼?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廣東省接收安置軍轉幹部有以下條件:
1.轉業幹部原籍廣東省或者從廣東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東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的市、縣安置。
2.轉業幹部的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的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隨軍到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廣州市、深圳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二)配偶取得廣東省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4.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轉業幹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廣東省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轉業幹部其父母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5.轉業幹部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按國轉聯【2010】4號確定的范圍)工作滿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可選擇其中地區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7.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一方的原籍是廣東省或從廣東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東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廣東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符合配偶隨軍條件(《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6號)規定的條件)一方在廣東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在廣東省且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轉業幹部,轉業幹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或者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須報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配偶在廣東省地方工作且有廣東省常住戶口的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二)配偶系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獲得者;
(三)配偶系處級(或相當於處級)以上管理人員。
1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予接收:
(一)計劃外移交的;
(二)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三)五級以上傷殘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七)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八)軍轉幹部(隨調家屬)婚姻、戶口等問題,經有關職能部門核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註:年齡、時間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當年3月31日)計算;部隊裁軍期間的安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軍轉幹部職務安排有哪些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專業技術幹部職務安排參照《關於做好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職務安排的通知》(穗軍轉【2008】32號)執行,即:1、安置到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其相應工資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應安排好其職務:技術6級、任職滿3年的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技術7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副調研員;技術7級、任職滿3年的技術8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主任科員;任職不滿3年的技術8級或技術9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副主任科員。2、安置到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軍轉幹部的職務安排,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或管理崗位職務。安置相應管理崗位職務確有困難的,職級安排可參照黨政機關的辦法辦理。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3、軍隊轉業幹部行政職務如何計算?
答:國務院軍轉辦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復》(【1998】國轉辦字26號)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在評定法官等級時,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應從幹部原在部隊擔任與地方幹部相對應職級的時間計算,如:正團職轉業幹部到地方首次確定為副處級,其任副處級時間應從幹部在部隊任副團職的時間計算;又晉升正處級,其任正處級時間應從幹部任正團職的時間計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單位的轉業幹部也適用於本辦法。
《關於確認部隊轉業幹部平時參加缺位競爭上崗和晉升任職資格問題的批復》(粵組函【2003】22號)答復如下:部隊轉業幹部在競爭上崗和職務晉升中,可將其在部隊擔任最後職務的時間,與地方初任職務的時間合並計算來確定其任職資格。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4、關於軍轉幹部津補貼執行的問題?
答:《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第三條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按同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具體由工資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5、廣東省軍轉幹部考試安置辦法是什麼?
(一)對象。考試對象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條件,選擇計劃分配方式安置,志願到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的營級以下軍轉幹部(含科級以下文職軍轉幹部和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轉幹部,下同)。
(二)考試。1.組織管理。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軍轉幹部考試的綜合管理工作,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命題、統一印卷、統一閱卷評分和公布成績。省人事考試局協助做好考務工作。地級以上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軍轉幹部考試的綜合管理工作,並會同本級考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考試。2.發布公告。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考試公告。地級以上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在舉行考試前落實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接收營級以下軍轉幹部的數量和崗位,報經省軍轉辦審核後發布公告。接收計劃的人數和崗位一經發布,不得減少或取消。3.受理報名。地級以上市軍轉辦負責受理考試報名。在部隊受過處分,且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不予報名考試。4.組織筆試。原則上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密切相關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必要時,可加考機關公文寫作或專業科目等。筆試實行百分制計分。省軍轉辦負責統一公布筆試成績,並將筆試成績通知各市軍轉辦和省軍區轉業辦。筆試考務組織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執行。5.考試監督。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軍區轉業辦負責對考試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的指導監督,並組織有關人員赴各考區巡考,監督檢查履行職責情況及考風考紀情況。6.考試紀律。參加考試的人員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對考試作弊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三)考核加分。1.組織管理。考核由省軍轉辦和省軍區轉業辦組織實施並負責審核,考核工作具體由各部隊轉業辦承辦。考核賦分結果由各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政治部門在本單位予以公示,並在「廣東省軍轉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2.考核項目。考核項目包括服役年限、職務等級、軍銜、學歷、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情況、獎懲情況等6項。3.考核評分。採取以檔案材料為依據,主要對軍轉幹部服役期間的表現和貢獻等進行量化評分,累計評分最高約50分,不封頂;其中「獲二等功以上獎勵」項目評分,僅適用於因受處分不納入政策性照顧對象的人員;考核項目評分的計算時間截止批准轉業當年的3月31日。(1)服役年限評分:入伍每滿1年加1分,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相應確定服役年限。(2)職務等級評分:排職4分、副連職5.5分、正連職7分、副營職8.5分、正營職10分,專業技術幹部和文職幹部按對應職級賦分。(3)軍銜等級評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職幹部參照賦分。(4)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評分: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每滿1年加0.5分,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計分時滿半年按1年計,滿1年按2年計 (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的范圍,執行國轉聯〔20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5)學歷評分:本科或學士學位1分、研究生或碩士學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6)獎懲情況評分:榮譽稱號1次加15分,每增加1個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個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個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個加1分。行政警告1次減2分,行政嚴重警告1次減4分,記過或黨內警告1次減6分,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1次減8分,降職降銜或撤銷黨內職務1次減10分,撤職或留黨察看1次減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現1次相應再減1分,行政嚴重警告減2分,記過或黨內警告減3分,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減4分,降職降銜或撤銷黨內職務減5分,撤職或留黨察看減6分;因同一件事受兩種以上處分的,按最高處分項目減分。4.政策性照顧對象。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軍轉幹部列入照顧安置對象,原則上不參加考試,實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對因個人原因受到黨內處分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不納入政策性照顧對象范圍,實行考試考核安置。5.考核監督。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軍區轉業辦負責對考核組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凡考核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考核加分作零分處理;安置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四)錄取。總成績為筆試得分與考核得分之和。總成績公布後,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根據參加考試考核軍轉幹部報考職位的人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滿額為止;未被錄取的,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實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責任追究。營級以下軍轉幹部的考試考核工作,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執行。考試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6、團職和技術9級以上軍轉幹部的安置辦法是什麼?
答:我省目前對團職和技術9級以上軍轉幹部的安置辦法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採取網選的形式,軍轉幹部根據「廣東省軍轉安置信息化工作平台」公布的崗位計劃,個人填報崗位,用人單位按照先選先定的原則,在規定時間選取軍轉幹部,未被選取的軍轉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單位實行指令性分配。如省直單位採取的就是網上雙選。第二種是採取現場雙選會的形式,由用人單位先行遴選軍轉幹部,未落實單位的軍轉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單位實行指令性分配,如廣州、珠海等市;第三種是考試考核選崗,安置地組織軍轉幹部考試(考核),按考試考核總分(或考核分數)高低,由軍轉幹部依次選擇崗位,未落實崗位的由軍轉安置主管部門實行指令性分配。
7、廣東省自主擇業安置條件有哪些?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戶口;
2、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隨軍到當地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4、配偶在當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戶口;
2、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調動(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3、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離、退休異地安置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戶口;
2、子女在當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調動隨調(遷)到父母現工作地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8、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待遇保障相關政策規定有哪些?
(一)退役金差額補貼
1、國家政策:《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規定「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進一步明確:「是否發給差額補貼,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省政策:《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的意見(試行)》(粵軍轉【2001】324號),明確規定:「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發給差額補貼。」進一步明確我省經濟發達地區有差額的要發給差額補貼。據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珠三角城市和韶關、湛江、清遠市,共12個市先後發放了退役金差額補貼或地區補助。
(二)醫療保障
國家政策:《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1】國轉聯8號,以下簡稱國轉聯8號文)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並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三)住房補貼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後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四)住房公積金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部隊一次性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並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養老、失業保險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獨生子女費
國家政策:《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國家和安置地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費)規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計發。」
(七)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9、計劃分配軍轉幹部培訓是怎麼安排的?
因軍轉安置工作要到安置當年年底才能全部完成,各地軍轉幹部培訓一般安排在當年底或第二年初舉行,主要依託各地黨校(行政學院)進行,培訓為脫產培訓,時長約1-3個月,經費為3300元/人。
10、軍轉幹部轉業當年未參加培訓,第二年可否繼續參加培訓?
軍轉幹部因工作任務問題,不能參加當年組織的培訓,由接收安置單位申請,經軍轉安置主管部門批准,可參加第二年的軍轉幹部培訓。
11、軍轉幹部住房補貼是怎麼執行的?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國辦發【2000】62號)規定: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住建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2、關於軍轉幹部車補是怎麼執行的?
車改交通補貼問題請向制定該政策的牽頭單位咨詢。
13、隨軍家屬安置有關政策是怎麼執行的?
隨軍家屬安置工作不屬軍官轉業安置處業務范圍(廣州等市除外),由廳人力資源市場部門辦理。
14、軍轉幹部立功授獎等榮譽補貼是怎麼發放的?
《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第六條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在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可適當高定級別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兩個工資檔次或兩個薪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復高定工資檔次或薪級。具體由總工會和工資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5、關於士兵安置及待遇的問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和待遇問題,不屬於軍官轉業安置處業務范圍,由民政部門辦理。

『肆』 軍轉幹部怎樣享受住房補貼待遇

有標準的補貼標准,問原部隊財務股即可

『伍』 軍人轉業房補怎麼算

不知道下面的內容能不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三、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四、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五、培訓
1.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六、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 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七、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能幫上你得忙,我也是名軍人

『陸』 廣東軍轉幹部住房補貼是怎麼執行的

《軍隊來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自辦法》(國辦發【2000】62號)規定: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住建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柒』 軍轉幹部關於住房保障的相關問題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
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
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
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
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
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
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
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
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捌』 軍轉幹部家屬異地有房改房是否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都有了還嫌不足么

『玖』 一九九九年8號文件房屋補貼

在「新職工」范圍的規定提出的異議問題。經和本人溝通並進行政策解答,本人對政策理解並表示滿意,現將具體情況答復如下:
一、部隊貨幣化補貼相關政策:
為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2000年1月,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出台了《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2000年1月17日)文件。文件規定:軍隊的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構成。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其基本補貼分段計算,計入個人資金賬戶。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照部隊購房補貼面積標准、並參考本人軍齡一次計算住房補貼;從2000年1月起,按月計算。並確定了部隊不同職級幹部享受住房面積控制標准(見附件)。同時規定了享受住房實物分配的相關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0]62號文件)文件精神,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化;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專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包括住房供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租住周轉住房、購買軍產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住房補貼:實物分配未達到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給予住房貨幣補差,現役期間按照)
根據「三總部」的文件精神,在2000年以後軍轉幹部的檔案中,都增加了一份《軍隊轉業幹部住房需求情況表》。表中詳細地記錄著軍轉幹部的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和本人住房補貼情況。
二、按照我市新文件規定:「新職工」中不含已經享受住房分配貨幣化購房補貼的職工和已享受過部隊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軍轉人員。此項政策並非新規,而是按照部隊的相關政策,並延續2000年的沈陽市的住房貨幣化補貼補充規定,這次再次明確而已。實際上部隊軍轉幹部的貨幣化補貼大致有三種情況:
1、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其基本補貼分段計算,計入個人資金賬戶。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照部隊不同職級幹部享受住房面積控制標准、並參考本人軍齡、工資基數等一次性計算住房補貼(類似沈陽市老職工方式),2000年1月以後的補貼,按月計算。按照國辦發[2000]62號文件規定,其到地方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應我市政策就是按照老職工購房補貼方式執行,不多退,少補貼。大部分軍轉幹部已經按照此項政策執行了。
另外,如果軍轉幹部購買房改房、集資建房等屬於享受房改貨幣化政策的住房並未達標的,不享受住房補貼,給予貨幣補差。這部分人員相當於已經享受我市老職工住房貨幣化購房的政策,也不能再享受8%的按月補貼了。
2、2000年1月以後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沒享受住房實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補貼的),仍按照新職工高比例繳存公積金方式調整後的8%住房補貼政策執行。這部分人占軍轉幹部高比例繳存公積金方式的大多數。
3、2000年1月以後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並享受了住房實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補貼的,按照老職工補貼政策執行。這部分人員是指按照政策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資建房、享受了貨幣補差等,或在調轉單位過程中享受了老職工住房政策的人員。這部分人占軍轉幹部高比例繳存公積金方式的比例很少。
三、對訴求人答復情況:
按照上述規定,新的政策並沒有把1999年5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軍轉幹部排除之外,而是由於部隊的時間劃分和地方不一樣,大部分高比例繳存公積金的軍轉幹部都在政策范圍內,需具體到個人情況的情況需具體分析。經和本人
溝通表示對政策理解,對解答滿意。

『拾』 2019年軍轉幹部下發的社保金要退還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補貼新政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文件精神,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從2015年1月開始調整生活補貼,在現有補貼的標准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200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人員中凡1953年底前入伍的,每月在原有基礎上再增加100元。
2015年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人均調整250元,共計500元,此次軍轉幹部生活補貼調整及補發額,我縣將於2015年2月10日前發放到位。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最新消息
保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原工商業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調整後不低於全市養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和按絕對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上述人群中基本養老金低於調整後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補足到平均水平。同時,在2013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
企業軍轉干養老金調整方案:以湖南為例
2013年9月4日,湖南省經研究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對此前已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增發生活困難補助,並發表相關通知,中公教育軍轉干考試網將湖南省企業退休軍轉補助政策標准整理如下,僅供參考。
補助標准為:對在部隊擔任師級、團級、營級、連排級職務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分別增發生活困難補助300元、200元、110元和100元。在此基礎上,對其中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再增發生活困難補助80元。本次增發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由同級財政安排。
湖南省根據湘人發〔2008〕1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2013年各市州不同職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月具體解困標准,中公教育軍轉干考試網根據湘人社發〔2013〕74號文件相關軍轉補助政策,將此標准整理如下:
長沙市:師級2303元、團級2213元、營級元、連排級2033元;
株洲市:師級2061元、團級1971元、營級1871元、連排級1791元;
湘潭、衡陽、邵陽、岳陽、益陽、常德、張家界、婁底、郴州、永州、懷化市和湘西自治州:師級2003元、團級1913元、營級1813元、連排級1733元。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連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化,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則。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應保障
(三)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四)房源供應。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六)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七)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九)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十)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三、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切實加強領導。解決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關繫到軍隊建設和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十八)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計劃、軍轉、建設、房改部門和軍隊幹部、財務、營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有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十九)嚴肅紀律。對隱瞞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騙取住房補貼的軍隊轉業幹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補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提供住房情況虛假證明的,應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挪用、貪污住房補貼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購買、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貨幣分配等各項住房待遇,軍齡計為所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租住軍產住房的,可以按軍隊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二十一)軍隊轉業士官的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十三)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四)本辦法從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辦法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建設部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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