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個人建房
第二章 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② 農村建房歸哪個部門管,農民蓋房要找哪些人批准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③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內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容(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出賣、出租房屋需符合法律規定。)(5)按照《城鄉規劃法》,農村村民住宅要逐步向村莊集中。
④ 農村住宅建設有哪些規定
的問題之一。我們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獲得政府批准,
無任何批准手續建住宅是否違法?村委會是否有權通過簽訂合同
的形式予以補救,使未經批准建住宅合法化?農村個別幹部多處
建房並倒賣住宅是否法律允許?[法律分析]上述問題涉及到了兩個方面:1.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問題以及違反該程序建住宅是否違法;2.農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處宅基地並可以倒賣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以上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
一宅制,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住宅建設必
須按先規劃後建設的步驟進行,並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
閑置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
保護區的土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條件,即農村村民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
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
權,丈量用地面積,經批准後方可動工。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
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
伺地方政府都無權批准;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
審查意見,供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時參考。因此,凡越權審批土地
或用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或以村委會合同形式代替法定程序的,屬
違法行為,一律無效。同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
地,那種未批先佔、倒賣農村住宅後再建住宅屬違法佔用土地,
依法應予糾正。
⑤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總則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⑥ 農村住宅建設有哪些規定
的問題之一。我們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獲得政府批准, 無任何批准手續建住宅是否違法?村委會是否有權通過簽訂合同 的形式予以補救,使未經批准建住宅合法化?農村個別幹部多處 建房並倒賣住宅是否法律允許?[法律分析]上述問題涉及到了兩個方面:1.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問題以及違反該程序建住宅是否違法;2.農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處宅基地並可以倒賣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以上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 一宅制,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住宅建設必 須按先規劃後建設的步驟進行,並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 閑置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 保護區的土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條件,即農村村民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 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 權,丈量用地面積,經批准後方可動工。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 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 伺地方政府都無權批准;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 審查意見,供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時參考。因此,凡越權審批土地 或用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或以村委會合同形式代替法定程序的,屬 違法行為,一律無效。同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 地,那種未批先佔、倒賣農村住宅後再建住宅屬違法佔用土地, 依法應予糾正。
⑦ 農村宅基地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關實施辦法或者條例,例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餘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准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餘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⑧ 農村村民建房需要哪些審批程序
申請建房農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建房申請,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後,村委會簽署意見並蓋公章,同時附原有住房(拆除、調劑)協議或無償交由村委統一管理的協議(統一文本)報所在鄉(鎮)政府審核。 鄉鎮政府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申請建房家庭常住人口數;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和佔地面積。公示後無異議的,分別報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對擬安排的佔地面積、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時間等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示。 公示後無異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規劃審核意見,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建設用地建房審批手續,符合建房條件的,規定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申請使用農用地建房的,按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用地批准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再委託有資質的勘測單位放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進行放樣驗線後,即可動工建設。
⑨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標准
第四章 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⑩ 如何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政策
1、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
2、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凡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承擔相應義務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1)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規定標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面積的;
(2)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或被佔用的;
(3)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以及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遷建的;
(4)原房屋屬舊房、危房或被災毀需申請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的;
(6)經批准,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3、嚴格宅基地面積標准。每戶的總用地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佔用其他土地的,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4、嚴格耕地保護。宅基地選址應優先選擇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閑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村內有空閑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佔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學規劃,合理確定用地布局
1、強化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各鄉鎮要劃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區域,積極引導村民在符合規劃的區域內選擇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範地質災害。新選址宅基地,要認真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析,指導村民在無地質災害區選址建房。對處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動員其遷離易發區域,另行選址建房。
3、倡導彰顯特色建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結合當地歷史文化特點和村民生產生活實際需求,組織設計單位設計出村民樂於接受且展現當地人文特色的建築樣式供村民選擇,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三、切實規范,有序開展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實行計劃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年只能申報1-2個集中成片建房點,每個建房點面積控制在5-10畝內,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單獨佔用耕地建房審批。
2、科學合理選址。成片建房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村建設規劃,不佔或盡量少佔耕地,原則上不得佔用水田、選址於公路沿線。城區規劃范圍內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共同選址,實行聯合會審確定,可以採取多層「6+1」模式組織實施。規劃區范圍外按照統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組織實施。
3、嚴格入戶條件。農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請對象必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入戶名單由村委會審查申報、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嚴禁私自買賣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和房屋。
4、公開辦事程序。農村集中成片建房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並將擬成片建房點位置、入戶條件、建(購)房戶名單、土地調配價格、供地(房)價格、工程招標、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5、明晰部門職責。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集中成片建房的組織實施、監管和資金管理;村委會負責集中成片建房點申報、入戶名單初審、工程實施和供地(房)的認購等具體工作;規劃部門對規劃審批手續和違反規劃情況進行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用地預審、報批、土地調配和違法佔地情況進行管理;發改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立項和工程招投標進行管理;物價部門根據建房實際造價確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工程預算的評審;住建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審批和質量安全的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進行基建審計。
四、優化服務,提高審批效能
1、明確審批許可權。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佔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具體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承辦,直接發放用地批准文書,按月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和資料歸檔,市國土資源局對各鄉鎮的用地審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按季抽查;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佔用農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縣道以上公路沿線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的,均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優化審批服務。國土資源、住建、規劃、交通、林業、公路等部門要切實簡化審批資料和程序,整合審批環節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推進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各鄉鎮要根據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按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組織各村進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出的指標在本村范圍內統籌用於村民單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廢棄建設用地落實復墾耕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房。以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審批的宅基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鄉鎮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鄉鎮為單位設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後,由各鄉鎮組織各村按農村土地整治要求實施。拆舊區項目竣工後,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增減掛鉤項目所需工作經費從耕地開墾費中列支。
4、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農民建房需佔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先補後占,占補平衡。各鄉鎮可以通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耕地,也可農民自行復墾或開發零星分散耕地。補充的耕地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
5、嚴格規范收費行為。農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請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條件的,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對佔用耕地建房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補充耕地並驗收確認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價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成本確定,由村委會籌集,村帳鄉代理辦開具《湖南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
五、落實責任,嚴格監管執法
1、落實執法監察責任。農村宅基地查違、控違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級負責對本村轄區內的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2日內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所負責動態巡查,及時發現,調查取證、及時下達《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5日內組織國土資源所等有關部門進行有效制止,防止違法用地行為事態發展。
2、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對非法佔用耕地建房和影響較大的非法建設的行為,組織本級國土資源、公安、住建、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進行制止,要求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對案情重大、執法難度大的土地違法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國土資源局會商後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3、嚴格實施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切實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過錯責任追究。在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開發、利用及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對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義變相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買賣行為,依法沒收其非法購買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調配集中成片建房點土地動工建設、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按違法佔地予以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縱容、指使非法佔地、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和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房屋的,嚴格追究責任並進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