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於本市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條件)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定,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外,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利息補貼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和基礎設施等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需要,支持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公積金中心應當制訂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三條(利息補貼和建設保障住房)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准由公積金中心制訂後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制訂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的發放)公積金中心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後,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公積金中心按照略高於本市相同經費性質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定機構費用標准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
B. 3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大概內容是什麼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C.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公告
財政部關於修訂《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8〕4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D.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也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保障職工個人權利的一項條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4)保障住房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E.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4年3月24日,財政部、住來房城鄉建設部以財源綜〔2014〕14號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金分配、資金撥付、使用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50號)、《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42號)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60號)同時廢止。
F.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G. 國家保障住房專項資金如何使用
他是東方大廈的發生的噶啥地方
H.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資金和優惠政策
第十二復條 保障性住房資金通過以制下渠道籌集: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入的2—5%;
(四)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
(五)政府債券資金;
(六)企業債券;
(七)銀行貸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九)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用於長期運營的保障性住房,享受本條第一款規費減免政策。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I.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辦法內容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以下簡稱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四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根據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用於租賃補貼開支後仍有結余的,可以用於彌補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於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六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地區的財政困難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以及相應的權重,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一)財政困難程度與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權重各佔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為考核因素,其權重各佔30%、20%、10%。
(二)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一般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以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每年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數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向社會定期公布的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關統計數據為准。
第七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計算公式:
某地區或兵團分配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額=[(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之和×4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之和×3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之和×2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之和×10%)]×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總額。
第八條每年2月28日之前,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將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戶數、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等相關資料加蓋部門印章、附文字說明後,提交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並於3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報送。具體報送資料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附表1)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附表2)。
第九條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時,應當確保實地抽查審核達到一定比例,如果抽查審核剔除比率較高的,應當及時商相關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及兵團財務局將申報材料退回,重新調整數據後再報,同時,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抽查審核結果以書面及附表形式上報財政部。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具體審核操作規程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財政困難地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狀況,按照統一計算公式,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並於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統一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一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後,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二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若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類「社會保障和就業」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將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必須確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違反規定,騙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也要加強對市、縣或師、團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六條每年年度終了,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匯總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於每年3月31日之前隨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等相關資料一並報送財政部備案。具體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3)。 附則
第十七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2007年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財綜〔2007〕57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附表:1.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略〕
2.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
〔略〕
3.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
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J.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融資;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中央、省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國家批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補助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金等支出,不得用於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建設和租賃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國家的相關稅費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等。
第十七條鼓勵金融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發放中長期貸款,鼓勵擔保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符合國家規定建築套型面積和保障性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供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實行「定套型面積、競租金標准、競地價」的供地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還可以採用租賃或者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