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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1 18:29:47

Ⅰ 行政事業單位交住房公積金怎樣做賬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在本市版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權、建造自住住房的職工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為住房買受人且為正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
3、已支付規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貸款金額=房產總價,且房款未付清;
4、借款人開立繳存賬戶後已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近期未繳不超過4個月;
5、家庭收入穩定,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方式;
7、借款人及配偶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數額較大的債務。

Ⅱ 如何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如何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1.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大貫徹執行力度規矩也就是規章制度,是我們應該遵守的,用來規范我們行為的規則、條文,它保證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項事業成功的重要保證。科學的積極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風險」、堅持「勤政」、促進「發展」。

    一是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牽制制度,包括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費用報銷開支標准等一系列制度的建設,並不斷的進行完善。

    二是建立完善的內部審批制度。讓有財務管理技能、熟悉財政法規、政策的專業人員對單位內部開支進行初步審核,加強對各項經濟業務開支的事前控制,關口前移。

    三是加大制度貫徹落實力度。只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避免走過場、形式化,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2. 合理設置財務崗位,確保崗位權責明確合理設臵財務崗位有利於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有利於分清職責,相互制約,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一是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臵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託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建立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每個財務人員的崗位和職責明確、清楚。二是貫徹「錢賬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辦理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三是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四是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3. 健全透明預算制度全面推進預算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是最好的監督。新預演算法明確將「預算公開」入法,形成了剛性的法律約束。同時,針對預算細化問題,新預演算法強調各級預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從中可以看出,預算公開可以讓社會知道「政府錢袋子」里的錢「往哪裡花了,花得是否合理」,這可以最大限度地擠壓「亂花錢、亂報賬」的空間,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得規范、安全、有效。所以,預算公開有利於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財政管理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4. 加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優化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隨著財政管理體制的不斷深化,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也越來越多,財政部門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實加強對社保、支農、教育等專項資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一是要建立切實有效項目管理制度,並從流程上規范化。制度的作用在於指導實踐,各資金使用單位通過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從資金的申請、下發、使用、報銷結算的全過程進行制度規范,並完善相應的操作流程。二是要強化財政監督,加大財政監督執法力度。對各項專項資金不僅要進行財務收支情況檢查,而且對資金運作全過程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監管。重點對資金管理使用、項目計劃落實等方面進行檢查,實現全方位、多層次、多環節的監督,使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貫穿於財政活動的全領域、全過程,使專項資金管理規范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5. 提高公務卡使用效率,提升財務管理效率。隨著財政管理改革不斷深化,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是當前作為財務管理重要環節的現金支付和報銷方式,仍然落後於現代科技發展,制約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使用公務卡結算,既不需要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和保管現金,也不需要工作人員提前向單位借款,簡化了手續,減輕了單位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同時財政財務部門還可以有效監控支付的真實性和規范性。單位財務人員可以對公務消費的時間、地點、消費金額、商戶名稱等多項明細信息知曉,並與發票及刷卡憑證一一核對審核,杜絕利用虛假發票報銷等漏洞,對於提升單位財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6. 加強財務法規學習,增強依法理財觀念目前大部分單位重資金爭取,輕資金使用,導致資金管理及運作水平較低。因此提高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依法理財的法制觀念,是規范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負責人是整個制度貫徹的核心,要加強財務法規學習,一是單位領導必須從主觀上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到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性。明確財務管理的內容不僅僅是支出的審批簽字,還包括預算管理、財產管理、資金使用和審批等權利和職責。單位領導作為財務責任第一承擔者,應加強對有關政策法規的學習,特別是《會計法》、《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一些規范行政單位財務行為的規定,以提高領導管理水平。二是抓好會計隊伍的建設,抓好財會人員的會計法規制度的培訓,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和政策水平,強化財務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使其嚴格履行職責,當好領導參謀。

  7. 強化外部監督,切實提高監管質量近幾年,各相關部門對財政資金的使用起到了較有效的監督作用,在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管工作中積累了寶貴經驗,但是仍有不足之處。因此各監管單必須對監管的方式、監管的資源、監管的時效等方面進行提升和整合,從而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切實提高監管質量。一是堅持在搞好事後監督的同時向事中、事前延伸的方向,進一步提高監督檢查的質量,使財政資金處於全程監管之下,實現無「盲點」。二是可以對經費支出的內容及時進行分析,對重大的項目進行重點監控,特殊專項經費跟蹤調查,實地實時監督;三是可以通過上下年度之間的縱向比較以及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橫向比較,查找經費支出的不合理成分,分析原因,加以糾正。四是加強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公開。加大機關財務預決算、政府采購、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開力度,加強權力運行監控。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事關單位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的重要環節。對保證公共支出、社會安定、事業發展、黨風廉政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事實上,也只有不斷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才能有效解決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使行政事業單位能真正服務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Ⅲ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Ⅳ 1999 年頒布的《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2002年頒布的《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為什麼會被廢止

已經被廢止,跟不上時代,不符合現在的發展趨勢…………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
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

為了適應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一次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十次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礎上,對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08年12月發布的現行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第十一次全面清理,並逐一作出了鑒定。經過清理,確定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共864件,其中,廢止的財政規章5件,失效的財政規章4件,廢止的財政規范性文件415件,失效的財政規范性文件440件。現將這864件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目錄予以公布。

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
(864件)

一、廢止的財政規章目錄(5件)

1.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2005年12月28日財政部令第31號)
2.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32號)
3.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延期還款和呆賬處理暫行規定
(2000年1月12日財政部財發字〔2000〕2號)
4.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財政部財綜字〔1998〕164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2月4日財政部(94)財法字第3號)

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4件)

1.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29日財政部財綜字〔1998〕168號)
2.預算單位清產核資辦法
(2000年4月7日財政部財清字〔2000〕3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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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最新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公司取得的與銷售數量有關的任何返利,無論是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都要按照規定沖減當期進項稅金。如果取得的返利是實物資產,應按照發票票面價值或貨物的公允價值(無發票的實物),按照規定的計算公式轉出進項稅金。賬務處理為:借記「其他業務支出(或相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例如,設購貨方從銷貨方取得的存貨價值為117元,如生產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金為17元。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為:117÷(1+17%)×17%=17(元)。取得貨物時,借記「庫存商品」100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元;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相關科目)」117元。沖減進項稅金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17元,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元。
如生產企業未開具發票或開具普通發票,由於該批貨物公允價值為117元,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還是17元。取得貨物時,借記「庫存商品」117元;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相關科目)」117元。沖減進項稅金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17元,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元。

Ⅵ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9日財政部令第9號)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專理的基本原則是屬: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2月7日財政部令第68號)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包括: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回管理、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答

1、籌資管理 2、投資管理 3、營運資金管理 4、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是指運用管理知識、技能、方法,對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分配進行管理的活動。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會計是指以資金形式,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連續地反映、監督和參與決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後核算,重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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