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州市公租房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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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請的相關步驟:
1、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租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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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於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專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屬助。公共租賃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等。公共租賃房有規劃合理、配套完善等優點,但在實際使用中也存在戶籍、租金等問題。
公租房申請材料
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將進一步完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價機制。
1、本人手寫申請書(黑色水性筆書寫,簽名按手印)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除申請人之外的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兩面);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證明;
5、收入證明;
6、房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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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請表提交後進入審權核配租流程:
1、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⑷ 福州廉租房申請詳細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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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請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如有戶口遷入的,遷入必須2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可達到廉租房申請條件。
3、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
廉租房的申請對象主要是針對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配對象主要是低保戶和一些特定保障對象
本省廉租房申請程序和材料如下:
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應當提供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自申請被接受之日起,經街道(鎮)初審(30個工作日)、公示(7個工作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復審(各15個工作日),設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登記(15個工作日)、公示(7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進入輪候程序,即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申請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申請順序等因素實行輪候,並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排序。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住房保障方式,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⑸ 福州廉租房主要安排在哪裡跟戶籍所在區有關嗎如果戶籍是倉山區的,在晉安區租房工作4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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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五城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狀況符合本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條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作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福州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房中心」)負責廉租住房的房源籌集、調配安排和經營管理工作。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市總工會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實施本辦法。各區房管部門會同有關街道(鎮)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審、復核和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廉租住房的配租採取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多種形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貨幣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問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租金核減是指政府按規定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租金核減。
第五條新建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具體套型建築面積分別確定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和租賃補貼標准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房中心、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等部門按規定進行核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並舉,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遷補償款中安排的資金;
(五)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新建、收購、改建廉租住房及發放租賃補貼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原則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廉租住房來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國房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市國房中心應及時向市房管局通報房源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建設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應配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使之具備入住使用條件。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應依託一個小區實行物業統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戶須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屬於低保家庭的,其物業管理費由財政予以全額補助,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區城鎮戶口(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並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時間滿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准。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必須與申請人合並計算。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的家庭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簡稱「直系親屬」),他們的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應與申請人合並計算。申請人與直系親屬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戶口分戶或者遷出的,該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仍應與申請人合並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區戶籍的;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請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請人與配偶雖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五)申請人與配偶離異時間雖滿2年,但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但該帳戶未建立於市本級的。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表格並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人與合並計算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的直系親屬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未婚或喪偶的提交具結書。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具的非村民或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3、申請人和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開具的現住房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開具的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4、申請人和直系親屬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單位提供);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無工作單位的,提供失業證或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開具的無業和實際收入情況證明。5、申請人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由工作單位開具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相關證明。6、城市低保、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提供相關證件。
(二)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家庭收入、落戶年限、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後應就申請人的條件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落戶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簽署意見並將申請資料提交所在地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
(三)復核: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所轄區內的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查檔核實(含租住直管公房情況),開具書面查檔證明,提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的審核意見,並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送還區房管局。區房管局將經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市房管局。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復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區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訴。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後將相關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身份信息轉市房地產檔案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狀況進行查檔核實,經查檔並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報紙和市房地產聯合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應當在接到異議後轉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由各區房管部門會同有關街道在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並將核實結果上報市房管局。通過審核確實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並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
(五)配租:市房管局將批准登記的結果轉送市國房中心,並抄報市財政局。對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由市國房中心根據房源情況統籌安排具體配租方式。市國房中心應在每季度的最後10日內將當季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名單和保障方式報送市房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國房中心結合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困難狀況進行輪候配租,採取公開抽簽選房的方式,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條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和70周歲以上的孤老家庭給予優先安排。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戶只能承租一處與家庭成員結構相應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請人應與市國房中心簽訂《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租賃手續。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後10日內須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條實行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在與房屋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並將租賃意向書報市國房中心把關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市國房中心按規定標准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市國房中心應在每季度最後10日內向市財政局申報下一季度租賃補貼發放金額(包括租賃補貼、租金核減資金),並報送市房管局備案。經市財政局核實後,按資金列支渠道予以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國房中心可委託廉租住房所在區房管局和基層房管所進行經租管業;區房管局和基層房管所應加強廉租住房住用情況的跟蹤管理。
第二十條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批準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國房中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國房中心要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公示,並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管局。市國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組織各區房管部門及有關街(鎮)做好廉租住房的後續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國房中心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實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撥付租賃補貼,並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一)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
(二)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改、擴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對於租賃合同解除後拒不退還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國房中心依法起訴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凡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並由市國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賃補貼、租金核減,並責令其退還已發放的租賃補貼或補足已減免租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榕政綜〔2006〕2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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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者:你好!
你訴求咨詢為何在網上看不到臚雷環站新城拆遷公告的問題版?建議轉倉山區房管局予權以答復。(
倉山區城門鎮於2013-7-19 09:26回復)您好,您訴求的問題,經了解,環站新城項目業主單位為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系集體土地,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已發布征地公告,業主單位向我局提交了項目審批的相關材料,我局依照《福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徵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依法對該項目進行審核審批後,發布了「福州市倉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於環站新城項目集體土地徵收房屋補償方案的告知書」同意業主單位的徵收申請,並在徵收范圍內張貼及門戶網站上公布了該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委託福州南大門拆遷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融和房屋拆遷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興業房屋拆遷工程有限公司三傢具有資質的徵收實施單位具體負責該項目的徵收工作。被徵收人如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疑問,可向上述三家徵收實施單位進行咨詢。(
⑼ 福州市鼓樓區房產管理局地址電話
福州市晉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0591)83677629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0591)87525648,(0591)87636360倉山區房地產管理局:(0591)83441355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