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河北省公務員住房補貼有固定標准嗎是多少謝謝!
我看到你以前有過提問,具體要看河北哪個地區,以下是河北省直單位的比較全的政策依據,你到當地政府網站很容易查看這些文件內容的。
1、《關於省直單位購房補貼核定辦法》(冀直房改[1999]4號)
2、《關於省直單位專業技術幹部和技術工人購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號)
3、《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冀政辦[2005]24號)
4、《關於上報購房補貼發放工作機構的通知》(冀直房補辦[2006]1號)
5、《財政部關於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財綜[2008]3號)
② 關於河北省企業職工病假工資的標准問題,最低標准應該是什麼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來定中第二十源二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市勞動保障局規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資的其他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從法律上,可以規定病假工資為最低工資標准或是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是一般會為其基本工資的80%,否則的話,企業過於苛刻,會造成企業與員工關系背離,員工對企業的感情缺失。
綜上所述,執行崗位制度的企業,其中崗位工資
工齡工資應為其基本工資
③ 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屬於名校入冀名單里的東北大學嗎因為涉及到一個住房補貼的政策,
屬於,分校不是一個單獨的學校,雖然叫分校其實相當於總校的一個學院,畢業證上也不會寫分校,分校沒獨立的各種資質權利。
所以分校畢業跟沈陽總校事一樣的,就是東北大學畢業不用說分校
④ 揭秘河北省公務員的工資是多少
河北省的公務員工資倒是不清楚,但是無論哪裡,公務員的隱形福利都還蠻不專錯,簡屬單講些吧!
一是地位高。
公務員的地位有多高,其實大家都明白,在同學、朋友聚會中,誰是核心?當然是
公務員,尤其是那些成為領導的公務員!老百姓最羨慕的對象當然也是公務員,在
中國公務員就是當官的象徵,在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官員的地位是最高
的,老百姓見了當官的都要問好。各級領導走到哪裡,都會受到熱情的接待。
二是工作穩定。
只要進入公務員行列,就是拿到了鐵飯碗,無須看市場、無須看天氣、更無須看臉
色,只要是公務員,就沒有誰敢把你的飯碗打破。在就業越來越艱難的現在,公務
員自然成為人們最羨慕的職業。而且公務員還有這樣一個特點,只要不出錯誤,工
資會一年比一年高,級別也會隨著年齡的增長也會提高,即使臨近退休也要提高一
個級別才退休。
三是收入高且穩定。
在各行各業中,公務員的工資收入算比較高的,而且是最穩定的,不受市場因素的
影響,每月的工資總是按時足額打入工資卡,最主要的是公務員的隱形收入特別高
,甚至要比其工資高出許多倍。
⑤ 我在河北省保定市沒有享受過福利性分房房改房保障房和住房補貼應該到哪裡去開
福利分房和復房改房是20多年制前的政策了,與個人所在單位具體情況有關,當年也有很多單位沒有能力解決的。
保障房和住房補貼是有要求的,符合條件才可以享受。
這些都沒有享受過的,有很多人。並不是說每個人一生必需享受到其中某一項。
⑥ 北京市公務員住房補貼有固定標准嗎
1、《關於省直單位購房補貼核定辦法》(冀直房改[1999]4號)
2、《關於省直回單位專業技術答幹部和技術工人購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號)
3、《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冀政辦[2005]24號)
4、《關於上報購房補貼發放工作機構的通知》(冀直房補辦[2006]1號)
5、《財政部關於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財綜[2008]3號)
⑦ 河北省廊坊市開發區麻營拆遷每月都給租房錢嗎
河北省廊坊市開發區麻營拆遷每個月給住房補貼的。
⑧ 河北省關於房屋拆遷,條例補償的規定,標准 賠償問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拆 遷 管 理
第四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設區市或者縣(市)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方可實施拆遷。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時,申請人或者受讓人籌集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達到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差額。
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及拆遷的法律依據送達被拆遷人,並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拆遷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直接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託,不得與拆遷單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關系,不得為拆遷人指定拆遷單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的面積、位置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辦法;
(六)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到拆遷現場,拒絕到拆遷現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運到指定處所的被執行人的財物應當交給被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員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執行人員拒絕簽字、蓋章的,由執行人員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 因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行機關給予經濟賠償。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根據重置價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外,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所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確定或者由城市規劃部門認定。
第十七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八條 設區市和縣(市)土地、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城市規劃區內的基準地價、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或者單方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 對被拆遷房屋需要進行價格評估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應當委託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的單位承擔。
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被拆遷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時需要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所需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委託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並依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於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於或者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除拆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用於調換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應當相同。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准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時,拆遷人應當通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對用於安置的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註明產權比例。
第二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時,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經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已經做出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與原房屋承租人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購買住房後,再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承租人的住房補貼。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用已經使用過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其房屋的質量應當優於被拆遷房屋的質量,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規定的基本完好房標准,並具備供水和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的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准,由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可以採取過渡方式,但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
過渡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單位安排住處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滿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基數,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一年的付給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付給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二年以上的付給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內徵用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⑨ 河北省水利廳下屬事業單位退休工人有沒有住房補貼
有啊,請去經濟適用房那問一下
⑩ 河北省唐縣縣城裡的全產權平房拆遷補償比例是多少
根據2002年頒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相關條例如下: 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根據重置價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外,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所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確定或者由城市規劃部門認定。 第十七條貨幣補償的金額,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八條設區市和縣(市)土地、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城市規劃區內的基準地價、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或者單方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需要進行價格評估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應當委託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的單位承擔。 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被拆遷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時需要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所需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委託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並依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於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於或者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除拆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用於調換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應當相同。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准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時,拆遷人應當通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對用於安置的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註明產權比例。 第二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時,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經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已經做出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與原房屋承租人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購買住房後,再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承租人的住房補貼。 第二十六條拆遷人用已經使用過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其房屋的質量應當優於被拆遷房屋的質量,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規定的基本完好房標准,並具備供水和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的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准,由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可以採取過渡方式,但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 過渡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單位安排住處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滿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基數,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一年的付給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付給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二年以上的付給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