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級部門
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❷ 江灣老幹部安置房第二批啥時候入住
您好,第一復批和第二批制已經入住,12號樓,8號樓,15號樓,每層有6戶,26層兩部電梯,每層有3個一室,3個二室,一室是05金角,02銀角,04是北房,廚房和衛生間都挺大,54多平米。二室01.03.06也很好70平米左右,都是精裝修,小區物業管理很好,就是暫時買早點不方便。公交不方便。詳情可咨詢當地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門,望採納,謝謝!
❸ 跪求!!!上海市農村宅基地的分戶有什麼機關辦理
<上海市自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和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是市和縣(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機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和縣(區)規劃管理部門是市和縣(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住房規劃建設的主管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❹ 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職能科室
1、辦公室
2. 黨工委辦公室(監察室)
3、法制科
4、市場監管科
5、物業管理科
6、拆遷管理科
7、住房保障科(舊區改造辦公室)
8、房產權籍管理科
9、住宅建設監管科
❺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總則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這個部門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2015年10月,上海市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專理局(簡稱「房屬管局」)。
社會信用代碼是由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可以查看營業執照,或者到稅務大廳窗口去查詢。
❼ 現在上海郊區申請宅基地蓋房需要那些條件有什麼新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村民需要建造住房的,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並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跨村建造住房的除在本村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外,還應在建房所在村張榜公布。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村民委員會按比例繪制原房、宅基地及建造位置的平面示意圖,並註明四至後,將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平面示意圖、公告小樣和公布照片及相關資料(戶籍證明、原宅基證、離婚證等)一並報送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三、相關職能部門的初審
鎮政府的職能部門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建房戶申請建房的材料後20日內,會同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建房條件;
2、擬用地位置是否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規定標准等。
審核完畢後,涉及宅基地變化(新增或收回減少)的,由鎮政府匯總後統一向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申請新增宅基地選址意見;不涉及宅基地面積變化的,由鎮政府直接根據相關村民建房規定為建房戶辦理閔行區村民建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勘測定界
選址意見批准後,由鎮政府的職能部門報送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定界,並經區測繪管理中心對測繪成果認定,相應的費用由鎮政府承擔。
五、審批
測繪部門定界完成後,鎮政府將審核意見連同相關材料一並報送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申請建房用地審批(對於村民建房涉及佔用耕地的,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匯總上報市規劃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代區政府下發用地批准文件,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為建房戶辦理《閔行區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鎮政府應通知建房戶並按照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閔行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實施意見及相關技術規定為其辦理閔行區村民建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六、公示
鎮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七、范圍劃定
建房戶應在開工前向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土地管理所會同鎮政府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並做好記錄。
八、施工
建房戶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高度要求進行施工。按批准文件要求拆除的舊房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拆除,並清除地上附著物,交村民小組集體使用。
九、竣工驗收
竣工後,建房戶應通知鎮政府進行竣工驗收。由鎮政府會同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實地檢查驗收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造住房和使用土地。經檢查驗收符合規定的,發給閔行區村民建房驗收合格證。鎮政府應將驗收結果送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區建交委備案。
❽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個人建房
第二章 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