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拆遷賠償不合理應該去哪個部門投訴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
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文規定,對於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後一種則屬於行政案件。
拆遷補償不公平申請行政訴訟的方法:
1、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起訴。
2、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4、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5、作出判決。
6、上訴。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7、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8、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一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9、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