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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23 15:20:13

㈠ 部隊收回對外租賃最新政策

地方部隊都是欺上瞞下的。

㈡ 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還有效嗎

進入所在地政府官網,即可知道

㈢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河北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㈣ 我媳婦是河北的,我是大同的,結完婚,我媳婦想是把戶口遷到大同需要辦理那些手續步驟說的越詳細越好.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對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有關手續、許可權、時限作出規定如下:
一、辦理戶口
(一)出生登記
1.婚生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婚生嬰兒,隨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母親戶口在市、縣(市)外,需提供母親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父母戶口遷往本市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父母辦理結婚登記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親《結婚證》、《戶口簿》、父母申請報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國外出生的嬰兒回國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證》(譯為中文)、《中國護照》、《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非婚生嬰兒隨母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生母書面申請報告、社區(責任區)民警調查情況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7.非婚生嬰兒隨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親申請報告、《戶口簿》、法院判決或DNA鑒定或《公證書》,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8.父母在國外,出生的嬰兒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憑嬰兒《出生證》(國外出生的,需附《中國護照》及譯為中文的《出生證》)、父母《中國護照》或《中國護照》復印件、父母《結婚證》、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二)注銷戶口
1.公民正常死亡申報注銷戶口,憑《死亡醫學證明》或火葬證明或村、居委會證明或死者單位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公民非正常死亡,憑死亡地公安機關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公民出境、出國定居憑出境、出國批准通知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身份證丟失的,本人寫出報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公民出境、出國定居後,戶口未注銷,現要求注銷的,憑
出境出國人員的《護照》或《護照》復印件或《委託書》、直系親屬申請報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身份證丟失的,需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聲明本人公民身份號碼作廢,憑「聲明作廢」的當日報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公民應征入伍,憑《入伍通知書》、《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內部注銷戶口,公民下落不明貳年以上,憑法院失蹤或死亡判決或直系親屬申請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經社區(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報所長審批。
(三)市、縣(市)外遷入
1.原戶口在本轄區的復員退伍軍人落戶,憑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戶口簿》(與注銷戶口時住址有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時注銷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原戶口不在本市區、縣(市)的復員退伍軍人投靠本市區、縣(市)直系親屬落戶,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章的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原戶口在本市區、縣(市)的解除勞教、釋放、刑滿釋放、假釋人員落戶,憑《解除勞教通知書》(副本)、《釋放證》(副本)、《戶口簿》(與注銷戶口時住址有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 原戶口在市、縣(市)外的解除勞教、釋放、刑滿釋放、假釋人員投靠本市、縣(市)直系親屬落戶,憑解教通知書(副本)或釋放證(副本)、本人申請報告、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被投靠人單位或村、居委會親屬關系及情況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
5.境外、國外人員回境內、國內定居的,台灣同胞憑省公安廳批準的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港澳同胞憑省僑務辦公室定居批復文件、華僑憑省公安廳出入境部門簽發回國定居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原戶口在本市、縣(市)的自費留學生、勞務、應聘等人員回國落戶,憑《中國護照》或有效入境證明、《戶口簿》(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7.原戶籍在本轄區的退學學生戶口落戶原籍,憑學校退學批文或退學證明、《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8.原戶籍在本轄區的肄業、結業學生戶口落戶原籍,憑《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9.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在本市、縣(市)已落實就業單位戶口落戶,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簽發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0.原戶籍在本市、縣(市)的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戶口落戶,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1.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離校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遷回生源所在地,後落實就業單位,跨縣(市)遷移,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2.由人才儲備中心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落戶,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或人才儲備中心落戶通知書、《畢業證》、《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3.幹部、工人調動、退休幹部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市區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縣(市)不需提供《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下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4.轉業幹部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章的軍隊轉業幹部戶口遷入審批表、住房證明、《戶口簿》、《市區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5.引資引智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市區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6.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改派,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章的報到證、《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7.普通大中專錄取學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需要遷移戶口的,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發的新生落戶通知書,省、市教委招生花名冊、《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8.學生轉學,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章的《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9. 成立集體戶(員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業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效的生產經營場所(含營業用房)租賃合同,企業法人簽名的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本單位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部門、人員名單,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20.對引資引智類別人員要求掛靠親屬家庭戶內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掛靠戶主《戶口簿》、雙方到場,戶主簽字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註: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因貸款未還清,無法取得畢業證書的,可憑學校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凡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遷移,需交身份證標准相片兩張,並辦理身份證換證手續。
(四)市內、縣(市)內移入
1.住房搬遷,憑《房產證》或有效住房證明、《戶口簿》。
2.夫妻投靠,憑《結婚證》、夫妻雙方《戶口簿》。
3.投靠直系親屬,憑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民警調查證明、雙方《戶口簿》。
4.分居立戶。家庭成員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立為一戶;子女或兄弟姐妹結婚後雖住在一起,但已分開生活的,可以分戶;獨身居民可自立一戶。辦理立戶憑《戶口簿》。
以上均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凡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戶口變動的,需交身份證標准照片一張。
(五)市、縣(市)遷出
1.幹部、工人調動、離退休、居民婚嫁、投親、購房等戶口遷出市外,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原籍地《戶口簿》。
2.普通大中專錄取學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憑《錄取通知書》、《戶口簿》。
3.退學學生戶口遷回原籍地,憑學校教務處退學批文、集體《戶口簿》。
4.肄業、結業學生戶口遷回原籍地,憑《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校證明、集體《戶口簿》。
5.普通大中專畢業分配(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集體辦理憑學校花名冊、集體《戶口簿》,個人辦理憑《畢業證》、《報到證》、集體戶口簿活頁。
以上均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六)戶口項目更正更改
1.未滿18周歲公民要求更改民族,憑父母申請報告,區、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年滿18周歲公民要求更改民族,憑區、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公民要求更改籍貫,按申請人祖父的籍貫更改(提供祖父籍貫證明,更改台灣省籍貫需提供對台辦證明,按統發〔2001〕32號文件規定)、《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憑原籍地派出所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由父母書面申請報告)、《戶口簿》,申請出生地改為國外的歸僑,需提供縣(市)、區以上的僑辦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學齡前兒童改名,需提供父母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16周歲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需提供父母申請報告、學校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7.公民要求更改性別。憑本人申請報告和國家指定醫院為其成功實施變性手術的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
8.16周歲以上改名或增加別名,憑本人申請報告、一貫學歷證明或單位查閱一貫人事檔案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9.更改姓氏,憑本人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科長或縣(市)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簽字蓋章)。
10.更正出生年月日,憑本人申請報告、單位人事部門查閱一貫檔案證明、招工(入伍)登記表及調資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學籍卡或記載出生日期的一貫有效歷史證件、《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局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11.出生年月日屬電腦錄入差錯的,憑:原始戶口底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簽注屬電腦錄入差錯,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
12.公民要求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等項目自然變更,需提供畢業證書、結婚證或離婚證、單位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3.屬公安內部工作出錯(除出生年月外),有依據可查、復印出錯依據(底冊、戶口簿),應給予更正,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七)戶口證件丟失
1.1995年(含95年)後《戶口遷移證》丟失,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經派出所查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出具未落戶證明,由遷出地派出所補填《戶口遷移證》後,參照遷入類型條款,給予辦理落戶手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1995年前《戶口遷移證》丟失,憑本人申請報告、遷出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其它手續參照遷入類型條款,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3.自費、勞務人員回國護照丟失,憑登報聲明作廢的當日報紙或入境口岸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注銷地派出所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4.釋放證丟失,憑釋放機關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注銷地派出所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5.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丟失,憑區、縣(市)復退辦證明、本人書面申請報告、《退伍證》、注銷地派出所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6.出生證丟失,憑原接生單位《出生醫學證明書》或《出生證》存根復印件並經接生單位簽章認可或接生單位出具的證明(無法提供出生證明,由社區民警調查筆錄),其它手續參照出生嬰兒隨母或父落戶條款,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7.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丟失,憑戶主申請補發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報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八)市、縣(市)外遷入,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窗口辦理或簽發《戶口准遷證》
1.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親屬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積准予遷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積可以整戶遷入,不允許拆戶遷入後再申請「三投靠」。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註:若產權證屬兩人以上共有,情況特殊的,需通知產權人到市、縣(市)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
2.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所有人系非直系親屬共有的,只允許其中1人及該人直系親屬享受購房遷入戶口政策,其他人必須聲明放棄。辦理手續,憑放棄聲明書、《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
3.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人離婚要求隨遷子女戶口,子女必須判歸遷入方方可遷入。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離婚證》。
4.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人離婚後,另一方死亡,要求辦理隨遷子女戶口(含原判給另一方的子女)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離婚證》、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證明。
5.繼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積准予遷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積可以整戶遷入,不允許拆戶遷入後再申請三投靠。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但原產權人戶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產權人不得遷入。(註:若產權證屬兩人以上共有,有特殊情況通知產權人到市、縣(市)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
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產權人雖未享受,但戶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產權人不得遷入。
6.父母投靠子女,憑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或子女所在單位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父滿60周歲、母滿55周歲,父母有退休證的不受年齡限制)。
7.夫妻投靠,憑夫妻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結婚證書》(福州市區結婚登記須滿三年)、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8.子女投靠父母,憑父母結婚證、未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已超過18周歲的普通中專、技工、職高、高中在校學生需出具學校在學證明和有效學生證),父母《戶口簿》、當地派出所或單位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投靠繼父或繼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離婚證》或生父母死亡證明,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9.凡已在我市、縣(市)落實接收單位的40周歲以下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教育大專以上畢業生,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畢業證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10.凡在我市、縣(市)投資達80萬元人民幣,年上交稅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在市、縣(市)注冊、年生產總值達到500萬元人民幣的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的人員,辦理戶口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縣(市)投資金額可按縣(市)政府規定執行〕。
11.工作調動,憑《調令》復印件、《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住房證明、省人事廳或市人事局《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
12.引進人才,憑《調令》、《職稱證》、《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住房證明。
13.拆遷戶口凍結,憑《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拆遷通知書》、通知派出所凍結戶口。
14.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憑市勞動局《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榕籍知青有效證明、住房證明等、本人申請報告、身邊無子女的證明(申請隨遷一個已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15.易地幹部離休要求到市、縣(市)安置的,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離休證》、住房證明。
16.錄取公務員,憑《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福建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17.轉業幹部,憑省、市軍轉業安置辦或組織部門《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軍隊轉業幹部戶口遷入審批表》、《轉業證》、投靠人《戶口簿》、《結婚證》。
(九)由市局或縣(市)公安局戶籍窗口審核辦理或簽發《戶口准遷證》
1.凡已在我市落實接收單位的40周歲以下國家承認學歷的高中畢業生(含高職、技校),憑我市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用人單位執照、社保手續、勞動合同和《畢業證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隨軍家屬,憑《幹部家屬隨軍報告表》、《結婚證書》、《任命書》、市公安局要求協商函、《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國際船員,憑主管單位證明、《海員證》、《結婚證書》、投靠人《戶口簿》。
4.市、縣(市)外普遍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改派,憑《報到證》、改派審批表、《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
5.普遍大中專(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錄取學生,憑學校介紹信、高招辦花名冊。
6. 普遍大中專(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生轉學,憑省、市教委批復文件、《戶口遷移證》。
7.駐榕辦,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住房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駐榕單位申請常住戶口人員審批表。
8.成批成建制,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住房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9.市人才儲備中心接收的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落戶,憑市人才儲備中心落戶通知書、《畢業證》、《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10.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離校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遷回生源所在地,後又落實就業單位的,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簽發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
11.原籍在本市、縣(市)外的,因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市、縣(市)的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戶口落戶,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父母親《戶口簿》。
12.留學人員落戶,憑留學人員來閩工作通知書、省、市人事部門審核認定留學人員證明、接收單位證明、《中國護照》、住房證明。
13、出國定居未滿1年要求回國落戶,憑《中國護照》、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住房證明。
(十)其它
1.1992年4月1日之前抱養子女,辦理落戶需提供養父母申請報告、棄嬰發現地派出所證明、村、居委會證明、養父母《戶口簿》、《結婚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經社區(責任區)民警調查筆錄,逐級呈報,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2.1992年4月1日之後抱養子女,辦理落戶需提供養父母申請報告、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養父母《戶口簿》、《結婚證》,由派出所窗口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戶口已落在福利院的兒童須提供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 易地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由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科長審批。
4. 按榕公境〔2003〕058號文件規定的福清市、長樂市、連江縣部分村、居委會戶口遷出,由市局戶政處戶籍科長審批。
5.因退休、退職、辭職、下崗職工要求回原籍落戶的,憑本人申請報告、《退休證》或退職或辭職或下崗有效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時何地遷出戶口證明、《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隨遷人員關系證明、《結婚證》、《產權證》,由派出所窗口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縣(市)公安局局長審批。
6.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出國、服刑、死亡,投靠本市、縣(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生活,需提供父母注銷戶口證明或法院判決書、父母《結婚證》、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公安局局長審批。
(十一)辦理戶口時限
1.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或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直接辦理,經審核,手續齊備的,當場辦理。
2.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包括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及社區民警調查)。
3.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時限為10個工作日〔縣(市)13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個工作日→分局5個工作日或縣(市)公安局8個工作日。
4.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縣(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科長、戶政科科長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縣(市)13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個工作日→分局5個工作日→市局5個工作日〔派出所5個工作日→縣(市)公安局8個工作日〕。
5.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戶政處處長審批的,時限為30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6個工作日→分局6個工作日→市局戶政處經辦6個工作日→市局戶政處戶籍科科長〔縣(市)公安局戶政科長〕6個工作日→市局戶政處處長〔縣(市)公安局局長〕6個工作日。
二、辦理居民身份證
(一)受理
1.初到齡申領,本人憑戶口簿、本人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受理。對申領人出具的證明,應按年月日的順序裝訂留存備查。
2.丟證重新申領和到期換領證件的,本人憑戶口簿、本人相片,並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受理。但啟用無底卡居民身份證製作系統後,已掃描過符合制證標准相片的,不需再提供相片(到期限換領和自領證十年後群眾要求換照片的除外)。未掃描過符合制證標准相片的,由本人提�/ca>

㈤ 部隊收回對外租賃最新政策

根據中央軍委《關於加強軍隊高中級幹部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見》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現就住房清理中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處理意見。一、軍隊幹部免職後易地安置,仍在人大、政協工作,需保留原任職地公寓房的,軍以上幹部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師以下幹部經軍級單位批准,原住用的公寓房可暫時保留,離職後騰退。二、軍隊在職幹部在駐地所在城市已購買房改房,距工作單位較遠,且部隊又有留營要求,確需安排的臨時休息用房,要嚴格控制標准。大軍區職幹部超過師職公寓房面積標准、軍職幹部超過團職公寓房面積標準的,應當予以調整。師團職幹部可安排單身宿舍或集體宿舍,超標準的應當予以調整。三、單位獎勵給個人的住房,屬於自有住房的,不列入清理范圍;屬於公寓房,本人退出現役已購買或者租住其他住房,或者領取住房補貼的,應當騰退。四、軍隊人員自購的商品房,不列入清理范圍。由單位統一組織建設或購買的商品房,享受一定優惠政策,以非市場價格出售給個人,購房人購買的其他房改房或在同一城市住用的公寓房應當騰退。優惠政策包括:地方政府給予土地劃撥、減免基礎設施建設費,單位給予購房補助或者按綜合成本價、統購協議價出售等。五、軍隊人員再婚(不含復婚),因夫妻雙方婚前各自購買了房改房,新組成家庭形成的兩處房改房,不作為重復購房處理。再婚家庭形成的兩處公寓房或者一處房改房、一處公寓房,應當按規定騰退。六、軍隊人員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多購的房改房,必須按規定清退。其中,多購的軍隊房改房應由原售房單位原價收回,擅自轉讓確實難以收回的,應當追繳非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多購的地方房改房已經轉讓確實難以收回,或者房改房面積較小且當地政府政策允許合並購買的,應與保留住房面積累加計算,超標准部分按有關規定加收購房款。七、軍隊在職人員配偶在地方購買的房改房建築而積不超過60平方米,本人住用的公寓房可以保留,調離、轉業復員或者退休安置後騰退。八、轉業復員及其他地方人員已購買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軍隊公寓房必須騰退。轉業復員人員異地安置,其配偶未隨遷且無其他住房的,可以借住售房區住房或原公寓房,並按有關規定借住手續;配偶或者子女在駐地有其他住房,或者轉業復員人員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借住住房必須騰退。九、退休幹部異地購買房改房,供給、醫療等保障關系仍在原單位,因患重病確需在當地治療的,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原公寓住房可以臨時借住,並按有關規定借住手續,保障關系轉移後必須騰退。十、已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和購買了房改房的人員應當騰退的公寓房,不得以未結算購房款、未房屋所有權證、未落實住房補貼補差等理由拖延騰退時間。

㈥ 黨員幹部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律法規手冊的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基本知識
中國共產黨章程(節選)(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節選)(2005年4月27日)
中央紀委宣傳部監察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意見(2010年3月16日)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10年1月18日)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7月12日)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2009年7月2日)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2005年1月3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2003年12月31日)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2年7月9日)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節選)(2001年9月26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要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的通知(1987年3月14日)
第二部分 黨員幹部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一)黨風廉政、反腐倡廉建設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一2012年工作規劃(2008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2007年5月29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2006年9月2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
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2005年7月26日)
中共中央紀委組織部監察部關於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若干突出問題的意見(2005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1998年11月21日)
(二)重大事項、收入報告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1006年9月24日)
中共中央紀委組織部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2001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
(三)公務接待、禮品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06年10月2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內公務接待工作中切實做到勤儉節約的通知(2001年4月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食宿不準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1993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四)禁止奢侈浪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精神堅決制止各種鋪張浪費行為的通知(2008年6月19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1997年5月25日)
(五)辦公用房、住房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監察部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制止和糾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1998年9月22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清理黨政幹部違紀違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住房的報告(節錄)(1990年7月12日)
……
(六)車輛使用、通訊設備標准
(七)出國、出境
(八)旅遊、開會
(九)投資兼職、經商辦企業
(十)對配偶、子女從業管理規定
(十一)國有企業幹部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十二)其他
第三部分 黨紀政紀處分及相關法律處罰
…… 名 稱: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讀本作 者:本書編寫組
單 位:冊
類 別: 黨群紀委— 黨風廉政建設
出版單位:中國方正出版社
其它介紹:2010年2月/32開/292頁
定 價:26元 為配合廣大黨員幹部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我們組織相關專家編寫了《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讀本》。
本書理論聯系實際,層次清晰,闡述詳盡,是學習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參考,也是廣大廣大黨員幹部學習加強自身黨性修養、弘揚優良作風方面的重要輔助教材。 第一篇 黨性
一、黨性、黨性觀念和黨性修養
黨性
黨性的基本特徵
黨性觀念
領導幹部要做增強黨性觀念的表率
黨性修養和黨性鍛煉
加強黨性修養和鍛煉是領導幹部的
一項重要任務
二、中國共產黨黨性的基本內容
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
共產主義的最高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
共同理想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組織原則
群眾路線的根本工作路線和領導方法
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勇氣
三、領導幹部增強黨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國際變革大趨勢的
必然要求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國內發展局勢與任務的
必然要求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保持和發展黨的
先進性的必然要求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
必然要求
四、當前共產黨員黨性修養的重點
堅持理論武裝
堅定理想信念
堅持黨的宗旨
堅持黨的紀律
堅持勤奮工作
堅持「兩個務必」
五、黨員幹部增強黨性的基本路徑
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員
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領導幹部
黨性修養和鍛煉貴在自覺
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做出新貢獻
第二篇黨風
一、黨風建設的重大意義
應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局勢必須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
……
第三篇黨紀
……

㈦ 單位用公款給異地領導幹部租房子可以嗎有沒有文件規定

單位可以用公款給異地領導幹部租房子,有文件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住房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章 領導幹部住房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不準超面積購房、租房。

領導幹部購買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積標准,按照鄂清房領發〔1996〕3號文件第一條控制標准執行。

超過上述規定面積標准購買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視為超面積購房、租房。超面積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價格購買或市場租金租住。

第六條 不準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住房。

領導幹部住房裝修標准,可按1996年清房時的控制標准執行。

第七條 不準多處購房、租房、占房。

(一)領導幹部一戶允許購買或租住一處住房。在居住的城鎮有私房的,不準再購買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領導幹部異地調動,其配偶不能隨遷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應保留其產權關系,但不允許在異地再購買公有住房;其配偶隨遷本人不願保留其原產權關系的,可將已購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給產權單位,在異地再購買公有住房。不允許在兩地購買公有住房。

(7)河北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住房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不準違反規定集資建房。

(一)已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且面積已達到本職級標準的,不得參與集資建房。

(二)在居住的城鎮有私房的不得參與集資建房。

第十條 不準低價購買公有住房和用公款專門為領導幹部購買商品房。

(一)領導幹部不準低於房改和物價部門規定的售房價格購買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專門購買商品房以標准價或成本價出售給領導幹部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購買商品房的,應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領導集體決定,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㈧ 軍隊或是部隊分的房子可以收回去嗎

你父親退休後,可以繼續居住,如果父母全不在了,那子女應該是不能再居住的.你們更權力賣掉.因為沒有產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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