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關於住房補貼是怎麼規定的啊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2009年11月,國家對於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⑵ 國企有住房補貼嗎
《中央抄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襲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明確的規定。
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發放具體標准為: 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⑶ 關於國有企業無房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補償實施的相關文件
致邯邢冶金礦山局領導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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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礦山局領導:
你們好!
我們是原礦山局鋼鐵廠的職工,1999年年初隨著資產被一起「劃撥」到新興鑄管公司,轉眼已經八年多了,每每回首往事,我們都會感覺到一陣陣地酸楚與心痛。午汲自建廠以來,經歷了兩次轉產和一次轉讓,石料廠轉選礦廠使礦山局結束了有采無選的歷史,選礦廠轉鋼鐵廠使礦山局結束了有礦無鐵的歷史,可最後這一「轉」卻是甩「包袱」,輕易地結束了午汲的歷史,抹滅了午汲人的貢獻,盡管算個大手筆,但缺乏了大氣度。一直讓我們當「主人」的礦山局在那個時候暗自運作、閃電式把我們「劃撥」出去,我們沒有任何知情權和選擇權,所以命運都掌握在礦山局的手裡,幾十萬的醫葯費(有的是職工的保命錢啊!)、差旅費只掛帳不報銷、欠發工資不補、住房公積金不結算……,稀里糊塗就想一「推」了之。難以割捨的心痛、撈不到任何稻草的無奈,使我們每一名職工心中都有一種被出賣的感覺,自主、自尊、自信、平等這時顯得蒼白無力,多少窩心,多少委屈,我們都無處訴說。1500名職工不得不順從了「改革」的潮流和 「組織」的安排,悄無聲息地離開了礦山局,自始至終沒有給局領導找過任何麻煩,只盼礦山局能給我們一個比較滿意的結局。
近幾年來,礦山局也在鋼鐵廠轉讓出去後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並展現出強勁的發展後勁,同時我們也欣慰地看到,礦山局把欠發內部職工的工資補上了、房改補貼補上了、工傷職工的傷殘補助金(包括移交到2672的職工)也補上了……。開始我們很高興,以為局裡很快就想到我們,可等了十幾年也沒有消息,不能不讓人產生人走茶涼的感覺,這種冷落使我們越來越寒心,中國五礦麾下的礦山局不會這樣對待現有職工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我們的權力在哪裡啊?
現在,我們不能繼續等下去了,只有主動地給局領導提出以下請求了,請局裡盡快予以解決為盼。
一、補發1996年前後所欠發的所有工資。那年,午汲鐵廠有數個月給職工只借發生活費,其中有兩個月為「○」工資,領導承諾以後再補,所以,「借發的生活費」按人均數額(分生產工人和輔助工人兩類)用《零星報銷單》進行造發,欠發的兩個月什麼手續也沒有,連白條也沒打。盡管我們付出了比平時更多的勞動,但當時也沒有想別的,總覺得這么大的礦山局是不會騙我們的。誰料想幾年後我們被推出礦山局,這一等就是十幾年,全局把欠發那幾年的工資都補發了,偏偏沒有我們的,我們的等待卻遙遙無期。
那時正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剛剛實施後的第二年,有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部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48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很明顯,無論什麼原因剋扣和欠發工資都是不對的,剝奪了我們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力,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強烈要求礦山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及時足額予以補發1996年前後所欠職工的工資,並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否則,我們將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的規定,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礦山局支付我們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
二、補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999年2月邯邢礦山局與新興鑄管公司達成協議,無償轉讓了礦山局鋼鐵廠的全部資產,2043名職工中的1500人被當做局裡的「私有資產」移交給新興鑄管(並非成建制),在沒有與全體職工協商,也沒有和職代會協商的情況下,強制與我們解除了勞動合同,這是一方自願的行為,屬單方違約。違背了《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違背了「國企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 國家政策規定。從身心上和經濟上都給我們造成很大損失,絕大部分職工收入下降,部分職工因沒有適合的崗位被迫下崗、解除合同,甚至有的職工因調換崗位患上難以治癒的怪病。國有資產我們無權支配,可我們是中國社會主義的勞動者,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不是奴隸,沒有賣身,憑什麼隨意解除我們的勞動合同呢。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第二條(四)款和第三條(一)款規定,礦山局應對我們造成的收入損失按應得收入另加25%費用進行賠償。
三、補發職工購房補貼。2004年11月10日管理局下發了〔2004〕150號文件,對於2004年4月30日在冊的職工、退休職工按照相關文件發放了購房補貼,把這些無故被推到2672的職工劃到圈外,我們感覺不合情理,更違背了國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
①既然邯邢礦山局〔2004〕150號文件依據了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邯鄲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關規定,1998年12月房改前後,我們都是礦山局的在冊職工,為什麼把我們人為地刨除在外,這個文件規定的職工購房補貼發放范圍,明顯不符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邯鄲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邯邢礦山局〔2004〕150號文件規定的范圍是無效的。
②奇怪的是,國家進行房改政策時的原單位職工享受不到的住房補貼,房改後進入礦山局的職工卻能夠享受,真是笑話。國家房改政策是在房改基準日 ――1998年12月15日後,進入商品房階段,我們在這個基準日之前就應該住上房改房,可我們大部分都沒有住上,在這個日期之後才被推出管理局來的,帳是礦山局欠下的,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向新興鑄管要這個房改補貼。這個政策是明顯的本位主義政策,是歧視我們的政策。
③在邯邢礦山局與新興鑄管簽訂的轉讓協議中明顯載明,移交到新興鑄管的職工與礦山局職工享受同樣的住房政策。難道這個協議不算數!難道把我們當包袱甩出去後就不認帳了?作為一個大型的國有企業,我們認為,誠實守信應該是它的生命線,對於曾經是自己的職工都做不到守信原則,那對誰能夠守信呢?礦山局不應該因為這點小錢喪失自己的聲譽吧!
管理局是大型國有企業,不可能不依法辦事,也不會拿損害職工利益來提高經濟效益。本著維護礦山局聲譽的原則,我們首先給局領導進行反映,請在有效時間內給予解決,我們暫時保留上訪或訴諸法律的權力。(友情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②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的通知全力支持我們的行動!)
自己看看人家寫的吧
⑷ 每個國有企業每年都有住房補貼嗎
有的。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4)國有企業關於職工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制度改革
⑸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沒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象范圍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2)構成不同。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繫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參考資料:http://www.cnxuexi.com/jiuye/guanlinan/laodongfawu/gongshangbaoxian/34145.htm
⑹ 國有企業職工可以發放住房補貼嗎
住房補貼要算入工資總額。 ————————————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專強職工屬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⑺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
住房補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規定施行。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4)哦標准
住房補貼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准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⑻ 國有企業職工福利分配住房如何規定
福利分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計劃經濟時代特有的一種房屋分配形式。在計劃經濟中,人們所有的剩餘價值都被國家收歸國有,國家利用這些剩餘價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業單位蓋住房,然後按級別,工齡,年齡,居住人口輩數,人數,有無住房等一系列條件分給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實際支付的房租遠遠低於建築和維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實際上是一種福利待遇。
「等國家建房,靠組織分房,要單位給房」是福利分房的典型特徵。在福利分房的時代,屬於全民所有制的城市土地實際上歸國家、政府支配,政府蓋房子,分給老百姓住,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公房」。
國家定面積、定標准、定租金(收上來維護房子),無法轉賣、限制轉租,在分房的時候一般優先考慮結婚的夫婦,然後按照工作時間長短、職位的高低等等來排分房的時間、分房的面積等等。但那個時候的人們並不擔心沒有房子住,只是時間長短、房屋面積的大小問題。
(8)國有企業關於職工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自計劃經濟轉入市場經濟後,我國逐漸取消了福利分房。相關文件如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1999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應不底於5%,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繼續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既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