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保障性住房技術標准

保障性住房技術標准

發布時間:2021-02-24 06:24:37

Ⅰ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的內容章節

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採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准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事業組織具體實施。
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公安、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編制住房保障規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第七條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法定圖則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並徵求市主管部門意見。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計劃要點應當納入本年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相關部門在編制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規劃、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交通、生活配套設施等因素,採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歸屬、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內容。
第十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市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規劃、計劃,結合更新改造項目的具體情況,規定搭配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放貨幣補貼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搭配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立項,規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築面積。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及技術規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標准,符合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市、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
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根據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內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位因素、規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低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並保持合理差價。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租金和銷售價格的確定,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
樓層、朝向等修正系數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報市房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項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的,該單身居民為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處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下列事項,並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告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門決定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受理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開發布受理申請的通告,受理時間每次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
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主管部門審查。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並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住房的權利。
輪候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審核。
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的輪候資格。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由輪候規則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主管部門提供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放棄權利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
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合同或者協議的,視為放棄其該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行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
第四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經市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變更後的合同或者協議生效時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購買擁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並公示。
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議。
未依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四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門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的,原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臨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在延長的限期內應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繳納相應的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並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發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徵信記錄。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一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四條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具有本市戶籍社會救助對象以低廉租金標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准籌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五十八條 住房困難標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輪候規則以及相關標準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Ⅱ 武漢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武漢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公布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和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及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區房產局、房地產公司、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的有關政策規定,經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我市中心城區(包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和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及保障標准公布如下: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

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4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准

按家庭現住房面積補貼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准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為7元。

遠城區參照本通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相應保障對象和標准。

Ⅲ 武漢市保障性住房貼標准

武漢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公布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和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及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區房產局、房地產公司、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的有關政策規定,經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我市中心城區(包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和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及保障標准公布如下: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 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4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准 按家庭現住房面積補貼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准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為7元。 遠城區參照本通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相應保障對象和標准。

Ⅳ 建設保障性住房企業需要什麼資質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內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Ⅳ 貴陽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築府辦發〔2013〕82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3日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實現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1〕109號)和《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築府發〔201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復核與退出管理及社區服務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機構(或房屋產權單位,下同)具體實施運營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和指導所轄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各級財政、民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商務、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及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做好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機構收取。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維護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實行統一物業服務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營、維護,綠地的養護、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衛生的維護及支付公用水電費等。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准由物價部門按審批許可權確定,並在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應一並交納。確定和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和物業服務費標准,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護為原則,綜合考慮房屋地段、類別、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等費用。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應繳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專戶。同級財政部門視上年度租金收入情況,按不超過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機構預撥保障性住房維修養護費用和運營管理費,該款項每半年撥付一次。政府指定機構應於每年3月、9月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於當年 4月、10月撥付。
第十條
審計部門或由審計部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於每年年終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開支范圍外的運營管理費和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進行清算。如確有不足,調整運營管理費、維修費用的標准及所佔比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後再行明確。
第三章 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經依法驗收達到入住條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指定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條 承租家庭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時,應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的申請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員應與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員一致。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准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完善入住家庭成員基本信息檔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帳,並根據家庭成員基本信息變化進行動態更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政府指定機構應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報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舉新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政府指定機構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所轄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政府指定機構。
(三)政府指定機構在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合同期限不變。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學等家庭原因申請在同套型調換配租住房地點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政府指定機構予以調整或調換。具體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指定機構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納入項目所在小區的統一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小區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員。
第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或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以下服務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戶入住情況,協助住戶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檔案;
(二)定期走訪住戶,及時處理住戶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理住戶違章搭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違規拆改房屋等行為;
(四)及時掌握擅自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五)受理住戶的房屋報修,負責房屋維修工作;並定期公布小區房屋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通過對小區現有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鄰里中心」、商業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等便民服務設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質;
(七)收繳房屋租金,並提供便捷化服務,實現房屋租金收取及繳納水、電、煤氣費用等「一站式服務」;
(八)其他日常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小區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質詢,並得到答復;
(二)對小區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了解小區日常維護、維修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者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由房屋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政府指定機構許可,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壞房屋結構。騰退房屋時,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不予補償。
第四章 復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年度復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納入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家庭應及時主動向所在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後,按相對應的保障標准和方式予以調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將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異動情況匯總,送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異動情況,調整保障標准或實施退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先行查詢住房保障資料庫,對已納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違規行為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制止,製作詢問筆錄。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指定機構應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保障家庭若出現惡意欠租、拒不騰退住房等行為且經3次通告無效的,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家庭若出現非法侵佔保障性住房且經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五章 社區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便於管理、利於服務、綜合利用的原則為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合理安排辦公服務場所。
第三十條 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提供與開展保障性住房小區服務管理相適應的經費、人員和設備保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積極建立與相關部門、房屋出租人及住戶的聯動機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小區就業困難人員情況設置公益性崗位,政府指定機構也可向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區生活困難人員可參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應設立由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及住戶代表共同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圍繞服務住戶、凝聚人心、優化管理、維護穩定的要求開展服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二)監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服務管理職責;
(三)通過小區內就業或結對幫扶就業等方式拓展就業渠道,積極開展「就業培訓進社區」,鼓勵和引導低收入家庭創業、就業,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並根據居民的需要,組織開展或者引進市場組織開展日間照顧、居家養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娛樂等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務;
(五)指導和幫助住房以棟為單位民主推選代表建立住戶自治委員會,實施住戶自治;
(六)協助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建立社區居民、組織信息庫,掌握居民、組織動態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過主動溝通、疏導思想、理順情緒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導承租人規范行為和自覺參與社區事務;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社區防範機制等服務管理機制,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幫助住戶自治委員會通過合理的創收措施多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確保住戶自治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及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復核工作,對保障家庭的異動情況進行處理,做好保障家庭隨機抽查;
(二)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家庭的收入審核工作,對小區失業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優撫對象進行社會救助、社會幫扶;
(三)公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保障家庭申請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協助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區安全防範機制和防範網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車輛購置情況進行核查;
(四)教育部門應積極支持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保障對象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近入學;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市政排污、路燈等配套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在規劃管理部門認定違法(違章)事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住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交繳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為保障家庭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住房公積金交繳情況進行核查;
(八)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積極為住房保障家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九)衛生、體育、供水、供電、通訊、燃氣、廣播電視等部門配合產權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相關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的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格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部門和人員在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失職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檔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投資者(含各類企業、園區、機構、個人等)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可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區別是什麼

商品房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

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等構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區別

1、來源不同:商品房由開發商籌建;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組織建設。

2、購買條件不同:商品房只要有足夠的資金就可以買;但保障性住房必須達到一定條件、要當地政府部門審核批准才能購買或租用。

3、產權性質不同:商品房的購買人有完全產權,可以自由處分;但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只能居住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理房屋的權利;經適房是不完全產權,5年內不得買賣。5年內確需出賣的,由政府回購。5年後可以出賣,但需要上交一定比例的收益金給政府。

Ⅶ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2頁 /(共2頁)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Ⅷ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違反什麼法規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並沒有違反什麼規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權利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需統一填寫《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並且一旦不滿足入住條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並不會強制性進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動申請,一種極端情況,沒人申請或者沒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Ⅸ 成都公租房的三類保障對象

成都公租房的三類保障對象 8月31日,省長蔣巨峰主持召開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我省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主要是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 並逐步將新就業職工 (主要指剛參加工作的大中專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 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保障范圍 。 會議指出,近年來,隨著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深入發展,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難題得到有效緩解。但是,那些既不符合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條件,又無力購買商品房的「夾心層」群體,其住房矛盾日益突出。要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切實解決廣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健全我省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 對於我省公租房三類保障對象的認定標准,將由各市、縣政府作出具體規定。在保障方式上,一是實物配租,由政府、相關機構或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提供住房,並按一定標准收取租金;二是貨幣補貼,由政府或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發放租金補貼,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在房源比較充足的縣級城市,主要推行貨幣補貼方式;而在成都和其他地級城市,則推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公租房房源將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渠道籌集。各設區城市應按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面積3%-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要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大型用工企業應積極建設公租房。新建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會議聽取了關於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基本思路的匯報,提出,到2015年,全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取得明顯成效,工業化、城鎮化水平顯著提升,基礎設施瓶頸制約基本消除,基本公共服務水平邁上新台階,人民生活質量大幅度提高,生態環境明顯改善,西部經濟發展高地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會議研究了我省中長期人才發展及建設西部人才高地的相關工作,審議並原則通過了 《四川省消防條例 (修訂草案送審稿)》、《關於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文章地址 http://www.028quzufang.com/thread-87-1.html 來源成都公租房網 http://www.028quzufang.com

Ⅹ 青島的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是什麼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耕

閱讀全文

與保障性住房技術標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