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以一般的縣住建局為例,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城市綜合開發業、城市供水、燃氣等相關的公用事業、內河整治、管理、牆體材料革新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全縣建設行政地方性立法項目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關政策措施;編制有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歸口管理行業的計劃、統計、信息工作。
(二) 負責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負責監督指導《縣城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組織編制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各種單項專業規劃、各個小區的詳細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三)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質量和施工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建築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招標投標代理咨詢、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資質認定、初審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縣城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供水、排水(排澇)、燃氣、熱力、市政設施、污水處理、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縣城規劃區節水和地下水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和縣城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五)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推進小城鎮綜合改革。
(六)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依法管理房政、房權產籍、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轉讓、租賃、抵押評估以及危房鑒定、白蟻鑒定、房屋維修物業等的管理;指導城鄉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負責全縣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局管行業的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和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九)制訂全縣建築系統人才教育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管理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歸口管理建設系統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術鑒定工作。
(十一)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同和外事工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B. 住房建設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快解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 見》(建保[2010]87號),現就本市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社會單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並落實建設、收購資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 應,可採取委託代建、項目管理等多種方式組織建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配建比例、建設套型、回購價格、回購單位和開 竣工時間等具體要求,並在土地供應有關文件中予以明確。
2.收購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滿足配售房源需求時,可由指定機構收購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 置住房用於安置後仍有剩餘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市有關部門審定的價格收購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也可收購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及社會存量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3.長期租賃方式。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機構可從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長期租賃部分價位、區域適當的房源,配租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
4.落實資金。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建設、分配、運營和管理,資金統籌使用。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 租住房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其他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運營和租金補貼。
市級統籌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以下簡稱「市投資中心」)負責籌集,市財政向市投資中心注資。 城六區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市財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持有主體情況,通過市投資中心或直接撥付區財政的方式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從各 自提取的專項資金中解決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通過長期租賃方式且為公開配租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自籌解決。
(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屬企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產業園區規劃的配套居住用地應當用於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社會單位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運營,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對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後騰出的廠房、工業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規劃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准,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
依照上述規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的中央及市屬單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設申請並由其核准;其他社會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 提出申請,區縣人民政府核准後報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過核準的項目,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和住房城鄉建 設等部門應當依據建設計劃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市國土部門可供應單獨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機 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持有和運營,土地採取租賃或出讓方式供應,並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家庭配租。投資機構和房 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並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後,可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保障性住房標准回購或經市政府批准調整為其他性質的保障性 住房。
二、落實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依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以及發展規劃要求,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單獨列出。市國土部門優先安排儲備土地 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於30%,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以及商業、產業聚集區周邊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 保障性住房比例還應適當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托幼、小學、社區醫療衛生等設施建設,適當增加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根據需要適當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動室等便民設施,適當安排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
(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選材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執行,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裝修一次到位。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適用於單身職工、引進人才、年輕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會需求的公共租賃住房設計規定。
(四)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由房屋登記部門在投資者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用地性質。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通過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信託資金和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融資,拓寬融資渠道。
(六)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和長期租賃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 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和本市貫徹意見實行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屬機構持 有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紅線外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通過市、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專業公司等單位多渠道籌措解決。
三、加強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3.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 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並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制度執行。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採用公開搖號、順序選房的方式進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 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租金標准、配租條件、配租 程序和租賃管理等。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優先配租。
(四)社會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居住需求,剩餘房源按照上款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由 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規定價格收購,公開配租。社會單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 管理方案,並組織配租。
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陽光工程」要求組織搖號選房活動,公開透明。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
(五)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組織建設、籌集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區縣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家庭配租;剩 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配給其他區縣配租。市投資中心建設、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全市統籌調配使用,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 障管理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徵收范圍或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購。具體收回、 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四、規范租賃管理和後期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或市投資中心定期測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由 產權單位擬定,不得高於測定的項目所在區域市場租金,並實行動態調整。產權單位為中央及市屬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准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 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其他項目租金標准需經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提出的租金補貼申請給予補 貼。補貼對象、標准根據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積標准等因素確定。租金補貼資金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 照比例負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用於交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金補貼單獨核算。承租家庭交納租金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再依照相關規定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產權單位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機構代收租金。
(四)產權單位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產權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扣,並由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復核,家庭成員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後,住房情況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暫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測定的同區域 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及時安排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選房入住,並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七)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強對運營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依照規定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進行復核。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負責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工作,並配置專人協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加強承租家庭資格動態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管理部門等開展社區服務。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健全管理機構,保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組建市場化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機構,具體負責建設、收購、投融資以及運營管理等,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 按照各自職責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1.出租給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家庭。
2.未按照規定標准、期限收取租金。
3.變相出售公共租賃住房。
4.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行為。
(三)對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 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收回房屋,並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補交租金。其中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 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5年內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的。
2.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的。
3.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4.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五)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計劃、准入標准、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管理辦法由園區管理機構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審核、配租和管理辦法,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實施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逐步統一申請、審核和分配,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府 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C.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租賃住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職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D. 中國水電建設集團租賃控股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
中國水電建設集團租賃控股有限公司主營業務是租賃業務及上下游相關業務,包括內:各種容施工機械,車輛以及其他機械和電氣設備的租賃,銷售,維修;各種零配件的生產,銷售;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電子產品,新材料,建築材料的銷售和相關服務;成套水力發電設備,電站水電機械設備的製造和安裝;備品配件,起重,施工及化纖,冶金設備,金屬結構的製作;科技信息和相關的技術服務;機械及電氣設備的安裝;機械化施工;進出口業務;技術,管理咨詢,培訓,展覽等.
中國水電建設集團租賃控股有限公司是多家國際著名品牌施工機械設備在中國水電工程領域的總代理,與世界各大施工機械生產廠商建立了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租賃控股公司利用集團公司的整體優勢,合理統籌,調配閑置設備,並積極推進大型施工機械的租賃業務,實現資源合理分配及共享.公司除積極參與國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外,還將努力服務於集團公司在海外市場的工程項目.公司將以水電產業為依託,積極向公路,鐵路等基礎建設項目滲透;以工程機械租賃為基礎,不斷拓展其他機電產品的租賃市場;以經營性租賃為起點,逐步向金融性租賃發展.
E. 中建一局集團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投資建造與資產運營中心的職能是什麼
給業主資金運轉得到安全管理
F. 國家住建部工作職責
國家住建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住房保障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