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島住建局起草優化人才住房建設意見
2月22日,青島市住建局發布關於對《關於進一步優化人才住房建設和籌集工作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據了解,青島市住建局為了助力人才攻勢,不斷優化人才成長和發展環境,提升人才住房建設和籌集工作水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優化人才住房建設和籌集工作的意見》,現通過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予以公布,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主要內容包含了八個方面,分別為: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要以城市更新為支撐,通過盤活利用閑置建築等方式籌集人才住房,也可在商品住房項目劃定20%比例的房源優先面向人才銷售。其他區(市)要進一步發掘城市土地資源優勢,重點發展人才集聚片區,通過市場化運作打造人才社區(小鎮)或青年創業城,多渠道籌集、多主體供應人才住房。
二、加強租賃型人才住房建設和籌集,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人才住房要堅持以租賃型為主,其他區(市)應適當增加租賃型人才住房建籌數量,集中建設項目要保持合理租售比例。落實好對租賃型人才住房的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在銀行信貸以及獎補資金等方面,加大對租賃型人才住房政策扶持力度,土地供應要向租賃住房建設傾斜,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
三、集中建設的人才住房應按照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原則,充分考慮人才群體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實際生活需要,合理規劃選址。各區(市)要優先選取地鐵站點周邊等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重點推進青年創業城等積聚人才社區(小鎮)建設。
四、進一步優化人才住房配建制度,各區(市)在完成年度建籌任務的前提下,確定實物配建的地塊可按照保持配建比例不變的原則,採取實物建設和提取資金相結合的方式配建,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後實施。確屬不宜實物配建的地塊,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僅提取資金的配建模式。提取的資金由轄區政府監管,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以及補貼資金發放等。
五、完善人才住房與住房貨幣補貼相結合的政策體系。建立全市統籌的人才住房資金制度,加大貨幣補助力度,提高人才安家費、安家補貼標准;倡導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支持人才購買商品住房。
六、建立人才住房定價備案制度,各區(市)確定的人才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應不高於同區域商品住房預售方案擬銷售價格的80%,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意後實施。
七、各區(市)公開銷售的人才住房,需提供不低於可售套數2.5%的房源作為市本級人才住房。建立人才住房輪候保障制度,資格准入實現日常受理,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建立市本級人才庫並進行排序,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根據人才住房項目建設進度擬定分配方案,並按照排序結果組織分配。
八、產權型人才住房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可上市交易;不滿10年的,需將購房時以限定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時限定價格差價的50%交納土地收益;超過10年的,不需交納土地收益。
㈡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官網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有四個城市支持,分別是武漢,南昌,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4、繳納公積金的員工可以憑借購房合同原件,契稅完稅證明,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身份證等資料去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的。
0;background:rgb(243,255,236);mso-shading:rgb(243,255,236);" >5,大產權房是可以支持銀行按揭貸款的,小產權房是不能做銀行抵押貸款的。
二、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三、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㈢ 青島市關於申請廉租房的人有提供假資料行為應到哪裡投訴
你說的情況不好解釋
關於你們能不能申請
看看
青島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價格、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金融、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准;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申請人將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財產、人均收入、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房屋、民政、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根據財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家庭為單位確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需要調整時,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條 採取貨幣補貼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保障面積標准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確定補貼額度。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等因素確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第九條 採取實物配租的,申請人應當將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區住房保障機構作為實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權屬性質不變。
申請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積按保障面積標准確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以採取貨幣補貼方式。
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免收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5%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其他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建設應當遵循政府統籌、以區為主、合理規劃、市場運作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兼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建為主的方式,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落實配建地塊,組織實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符合規定質量安全標准,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七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將配建廉租住房的數量、套型面積、建設標准、配套以及建成後產權移交和交接時間等事項作為附加條款。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後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管為國有直管房產,委託房屋所在地區房產經營單位經租。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贈資金用於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改建和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贈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贈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審查程序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所在單位(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或房屋承租證明;
(三)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四)身份和戶籍證明;
(五)財產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資料轉區民政部門。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准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機構對已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其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予以公開。
已登記並屬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應當優先安排發放補貼。
已登記並屬於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實物配租中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輪候到位可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區住房保障機構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按照協議約定自行租賃住房,並將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資料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經區住房保障機構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撥付租賃住房補貼。
輪候到位可以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區房產經營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結果,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予以公布,並向市住房保障機構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情況調查核實,予以公布,並將結果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及時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的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將年度復核結果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的審查結果或對住房保障機構確定的輪候順序等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復核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復核。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住房保障機構和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工作的業務指導,並做好人員培訓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對被保障家庭(單身人員)定期走訪、抽查,及時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住房保障機構可以予以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並報區住房保障機構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2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記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登記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補貼的,由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對拒不退回租賃住房補貼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區房產經營單位依法收回,並按市場價格追繳相應的房租。
第三十三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人員)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區房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同時廢止。
㈣ 青島市公租房房源
可以關注當地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請的相關步驟:
1、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租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㈤ 青島的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是什麼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耕
㈥ 2017年青島市市南區廉租房啥時候配租
可以關注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最新配租消息。
廉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領取填寫《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相關單位蓋章。
2、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5日內),並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進行評議。
3、街道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4、區縣復審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6、符合條件,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7、搖中,進行配租廉租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㈦ 青島市申請廉租房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
(一)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申請人取得市內四區非農業常住戶口超過5年;
(三)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不超過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項條件,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租金核減。
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
(7)青島市住房保障局擴展閱讀:
根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准不超過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的60%。
實物配租的租金標准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費用構成。租賃住房的租金補貼標准,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標准需要調整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
2、現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承租證明;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證明;
4、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
5、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二)受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按規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三)審核。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收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家庭的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況,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五)登記。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准予登記;有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出具書面通知。
㈧ 青島市北公租房信息
可以關注當地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請的相關版步驟:權
1、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租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㈨ 怎麼申請青島的公租房,去哪申請
去戶口所在的街道領申報資料,工作人員會告訴你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