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地址和電話
電話我不知道,及時指導你也打不通,根本沒有人接。地址在大學東路,馳譽十字路口往東100米路南,公交車79路、4路馳譽下車,我在那提取過公積金,建議你下午去或者早上一早,排隊人很多的
B. 呼和浩特市公租房查詢
呼和浩特市公租房查詢:
1、打開網路搜索,輸入「呼和浩特市公租房」進行搜索內。
C. 呼市房管局在哪裡
呼市就是呼和浩特市的簡稱,呼和浩特市房管局地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東二環9號房地產交易大廈
咨詢投訴熱線:6272727
(3)呼和浩特住房與保障局擴展閱讀:
呼市房管局的崗位職責:
(一)承擔規范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物業管理、開發管理、拆遷管理、產權交易管理、住房資金管理等房地產業和房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
提出對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和全市有關住房保障資金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察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
提出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指導全市城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推進住房產業化工作,開展住宅性能認定和節能減排,推行新建住宅成品精裝修;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和物業維修基金的發展規劃和屬地管理的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收繳的執法檢查。
擬訂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基金管理的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對房地產的開發、中介以及物業服務進行管理;負責實施項目批准書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和綜合驗收工作,並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備案;牽頭擬訂物業服務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房屋的拆遷、租賃、銷售、交易、測繪、產權登記工作進行管理;
負責實施房屋拆遷許可、預售許可和租賃備案制度;負責對商品房預銷售進行管理,承擔房產面積測繪審核、面積認定、產權交易、權屬登記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二手房交易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批、年檢以及日常管理,對房地產執業人員進行注冊管理;
建立信用體系,組織相關部門擬定規范各市場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行業管理業務規范、服務標准和技術規程並組織實施。
負責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管理全市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實現對房地產業的動態監測和調控,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負責全市直管公房、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管理,承擔危房鑒定和私房落實政策工作。
(十一)牽頭審批廉租住房補貼發放計劃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項目;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銷售房源和回購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核准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負責核准廉租房對象的准入、退出條件;負責廉租房的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管理;牽頭組織建設廉租房。
(十二)負責指導旗縣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D. 呼和浩特市房管局怎麼招聘想去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班,該怎麼考呢
有公務員省考。公務員國考,還有各個單位的事業編招聘考試等途徑,但前提是該單位有招聘計劃,否則沒有職位不能報考
E. 呼和浩特市房產局網怎麼查網簽合同
呼和浩特市房產局網網簽合同查詢方法:
1,購房業主可以登錄「呼和浩特市房版產管理局公眾信息權網」 → 點擊「業務查詢」 → 點擊「預(銷)售合同查詢及密碼修改」 → 填寫「合同編號、證件號碼、購房人密碼」。
2, 在項目欄輸入樓盤名字。在找到自己房子的具體房號。如果體現綠色已售字樣。即為已經備案了。
3,直接咨詢房管局工作人員,把自己的名字和房號告知工作人員查詢。
F.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6個內設機構:
(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綜合、協調、指導工作;承擔黨的組織、宣傳和幹部管理日常工作;負責局黨委有關文件起草和會議的組織,落實局黨委會議決議、決定;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等工作,擬訂黨務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局行政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政務信息、文書檔案、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社會扶貧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政務、事務的督查;負責擬訂行政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作實績目標考核;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政策法規科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重大正大政策,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起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相關普法、法律咨詢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五)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組織編制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所屬單位財務工作。
(六)就業促進科(呼和浩特市農牧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事業保險政策,建立事業預警制度;擬訂事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增征繳規章、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事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研究農民工就業後的社會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事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指導市人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
(七)公務員錄用任免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管理與錄用、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政策規定;擬訂全市公務員登記、非領導職務任免等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分工,承擔市政府機關職位設置、分類和公務員職務任免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相關年度增韌控制計劃;負責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烤爐申報、調任(配)、登記、遴選、競爭上崗、辭職辭退等方面工作,承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查申報工作。
(八)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分工,擬訂市政府機關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承辦市政府獎勵和懲戒工作;承辦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工勤人員烤爐、調配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市直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人員烤爐、招聘、調任(配)、考核獎懲等人事管理事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職稱改革和組織指導評審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評定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審查申報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評定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執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擬訂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規定,負責全市有關部門(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申報和來市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推廣;參與制定引智專項經費的實用管理辦法,負責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報;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一)軍官專業安置科(市軍隊專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專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市軍隊專業幹部安置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市本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擬訂自主擇業軍隊專業幹部管理服務辦法;承擔市軍隊專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市軍轉服務中心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組織實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標准及發放辦法;負責編制全市機關事業高位年度工資總量計劃和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劃;負責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辦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工資審核工作。
(十三)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知道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質審核;指導監督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科(呼和浩特市反戰和諧勞動關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貫徹執行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全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的規范性意見,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知道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承擔市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
(十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市區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導、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指導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
(十六)人才開發科
擬訂全市人力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和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編制發布人才需求目錄,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牽頭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年度工作計劃、統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制度;負責留學人員回市安置和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工作;擬訂全市人才流動政策規定;指導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
(十七)養老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全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養老保險工作。
(十八)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農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被征地農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十九)醫療生育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核認定及管理辦法;監督、知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改革工作及各項方針政策的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工作。
(二十)工傷保險科
貫徹執行自治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醫務鑒定工作。
(二十一)審計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審計監督檢查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基金(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資金)管理的違紀案件;承擔局機關、所屬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監督工作。
(二十二)勞動檢查科
擬訂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檢查,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隊伍建設;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三)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
擬訂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十四)信息科
組織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要工作信息與情況通報;承擔局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指導各類資料庫統計分析匯總工作,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建設、各類資料庫建設和局屬單位信息化建設;指導局系統信息中心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工作。
(二十五)信訪科
負責受理、承辦涉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和政策咨詢工作;負責督查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訪信息與社情民意;承辦上級黨委、政府和領導交辦的群眾來信、來訪事宜。
(二十六)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
負責執行國家行政審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承辦行政服務事項和辦理事項必須的勘察、勘驗工作;組織需市和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有關會議論證、審核、審定事項的協調工作;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務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G. 呼和浩特公租房申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呢
呼和浩特抄申請公租房區分戶籍襲,具體如下:
一、本市戶籍申請人:
(一)申請人員條件:
1、年滿18周歲;
2、本市無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7倍(不超過3010元)。
4.低保戶:有承租能力者,未享受過廉租房。
二、非本市戶籍申請人:
(一)申請人員條件:
1.年滿18周歲;
2.本市無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7倍(不超過3010元)。
4.呼市居住兩年以上,工作相對穩定,達一年以上。
(7)呼和浩特住房與保障局擴展閱讀:
辦理材料:
一、本市戶籍:
1、公租房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家庭共同居住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3、收入證明;
4、婚姻證明;(已婚提供結婚證,未婚提供單身說明)
5、低保戶:低保證原件、公租房申請審批表。
二、非本市戶籍:
1.公租房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家庭共同居住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3.收入證明;
4.婚姻證明(已婚提供結婚證,未婚提供單身說明);
5. 呼市連續繳納社保兩年證明或公積金證明。
H. 怎麼查詢呼和浩特的公租房下來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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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呼和浩特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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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建及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培養、選拔、任用和實績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文書檔案、應急處理、後勤車輛、房地產市場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負責涉及房產事項的熱線受理工作。
(三)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申報工作。
(四)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制訂系統內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本系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計劃使用工作;負責財務統計和會計統計監督;負責督促、檢查系統內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審核;負責對房地產執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工作;負責房地產政策研究、法律咨詢及法規知識的學習普及工作。
(六)住宅與房地產業科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穩定住房價格及提高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住房建設工作和危房改造;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登記、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產權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的備案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備案;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審批備案;負責物業管理項目驗收;負責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承擔落實私房政策和危房鑒定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研究市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自治區、市廉租住房租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市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指導旗縣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住房公積金監管科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九)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
負責執行國家行政審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承辦行政服務事項和辦理事項必須的勘察、勘驗工作;組織需市和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有關會議論證、審核、審定事項的協調工作;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