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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可以扣住房補貼嗎

發布時間:2021-02-24 18:19:58

1. 我是外地人 在單位辭職後能拿走公積金和住房補貼

如果你離職以後將離開南京,而且不會再回南京,可以在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專的時候,讓單位出具以後
住房公積屬金
提取
銷戶
申請表,蓋上公章,然後持你的身份證就可以去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你的住房公積金提現銷戶手續,將住房公積金取出來

2. 離職人員是否可以結算住房補貼

地方性政策,各地可能存在差距,就北京而言,是沒有硬性規定房補怎麼發放的,如果你可以找到你單位有關房補的發放條件,而且你符合這個條件,但一直沒有享受這個待遇的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部門,來解除這個問題。

3. 辭職後原單位的住房補貼怎麼取

辭職後怎麼可能琮能拿到原單位給的住房補貼呢,按道理講,你已辭職,不再屬於該單位的員工,那麼原單位是沒有義務再替你繳納住戶金或是發給你補貼的。當然,若是當初簽定協議的時候明確表明在哪個期間段必須發放補貼金的,也是可以領取的。

4. 職工如果離職了就不發給住房補貼,對嗎

辦理離職才結束。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 員工辭職後公司以前給的補貼能扣回去了嗎

應該是不能的,除非是公司預支的款項。當然這個得看具體規定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

6. 主動離職的還能領取住房補貼嗎

我覺得還是要看單位的吧,我知道有的單位是比如你08年7月離職的,那08年1-6月份的住房補貼不給你的,在08年以前的還是給你的,我先生單位有人離職就是這樣的。

7. 辭職後還能領到單位的住房補貼嗎

辭職後怎麼可能琮能拿到原單位給的住房補貼呢,按道理講,你已辭職,不再屬於回該單位的員工,答那麼原單位是沒有義務再替你繳納住戶金或是發給你補貼的。當然,若是當初簽定協議的時候明確表明在哪個期間段必須發放補貼金的,也是可以領取的。

8. 我工作10幾年了,單位給我住房補貼在辭職時要退還嗎

勞動者辭職,無論工作多久,用人單位已發放的住房補貼都是不需要退還用人單位的。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貼,是為了激勵勞動者更好的工作,用人單位已收益,無再次收回的道理和法律依據。

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扣除勞動者工資或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 公司給予住房補貼生活補貼工齡補貼,我辭工了,公司要扣回去,公司算不算違法嗎

如果公司有相關規章制度明確此類補貼的發放辦法,並且提前告知勞動者,按規章制度扣回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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