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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房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4 21:10:56

❶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政﹝2011﹞51號
縣、區內人民政府,容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❷ 保障性住房的法規規定

退出機制已經成為各地房管部門探索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個新方向。
201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規中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這一內容為租賃對象在適當條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國網2014年6月5日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舉行發布會。住建部總經濟師馮俊在會上表示,保障房退出(准入)機制的設計要有一定的寬容度,「退出機制並不是說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來的福利機制。針對收入提高後的退出機制設計一定要實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寬容度,要允許一定的收入增長,要有一定的穩定時期。」馮俊介紹,隨著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針對確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准入問題,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監管機制。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法制辦公布了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涉及55項內容。在2014年力爭完成的12項立法項目中,包括備受關注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控制吸煙條例(草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居住證管理辦法等。
《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擬規定,申請保障房不再審核收入情況,而以有無房產作為申請依據。同時,非京籍人群擬納入保障房申請范圍。

❸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口、代際關系等相適應,原則上3人以下(含3人)戶安排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建築面積65平方米以下住房,高層適當放寬5至10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鄉戶籍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區(村)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區(村)經初審公示後報街道(鄉鎮、辦事處)、縣區政府逐級審核公示。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單位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文件、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所在單位經初審公示後,連同《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匯總表》、對申請人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對入住人員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的擔保書和收入核定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報市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具體審核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由市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審核單位應當對申請人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市、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由市、縣住房保障機構按住房困難狀況、申請的時間、選擇的保障性住房位置和相應的戶型和房源情況,確定輪候順序。本市城鄉戶籍家庭與新就業無房人員、來銅務工人員、引進人才分別排隊輪候。
新增房源達到入住條件後,由市、縣住房保障機構依輪候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指定的營運機構簽訂《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3年。因就業地距離房源地遠等原因,聲明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可以繼續輪候。未按期簽訂合同的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水電氣、通訊、電視、電梯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參照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測算,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過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給予租金補貼。不同收入家庭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由住房城建部門會同統計、民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園區、企業投資籌集建設、面向園區和本企業職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組織審核、公示、配租,租金自主確定。配租情況應當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條 成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由營運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或專業管理機構承擔。物業管理服務機構在選聘物業服務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住戶。
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小區物業管理范圍。
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申請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❹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市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或不在本市就業和居住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退出的,經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查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保障性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採取虛假資料等方式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❺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准入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入保障性住房的供應范圍: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農村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自願放棄宅基地;
(三)新就業無房人員。應當持有大中專院校、職校畢業證書,自畢業時起未滿5年;在本市簽訂2年以上就業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無住房;
(四)來銅務工人員。應當在本市簽訂勞動合同並就業2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在本市無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集資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請前5年內轉讓自有住房、且超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住房困難條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將原住房轉讓造成家庭住房困難的除外。
第十七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房屋徵收范圍內無經濟能力回購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徵收人家庭;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徵收後,在本市內無其他住房的;
(四)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銅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
(五)放棄計劃生育政策指標,或家庭成員中有計劃生育後遺症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登記,仍按原規則輪候。
第十九條 市、縣(區)政府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並逐步擴大到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等群體。市政府每年確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別用於解決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縣、區政府投資,在鄉鎮居民點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轄區內具有本市農村戶籍、且自願放棄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開發區、園區、企業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轄區、企業內符合條件的人員供應。
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人員供應。

❻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承租家庭,在租住滿5年後,可以按政專府指導價購買保障性住房。屬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80%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測算公布。
第三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出售價格、付款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部房款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登記,權屬證書附記欄內標注「保障性住房」,享有有限產權。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向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建設單位付清房款滿5年後方可上市轉讓或者出租,上市時,應當按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住宅價格和購買價格之間差價的20%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全部產權。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園區、企業、機構投資者建設的成套保障性住房,5年後方可分戶出售,並執行本規定的出售價格和有關管理規定。

❼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規定

2012年,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切實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拓寬保障房資金來源渠道。
那麼,保障房資金來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資金來源一應該加大中央政策實施力度,確保資金的足額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設。
自我國實行土地招拍制度以來,土地出讓收入逐年攀升成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也是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所以地方政府對土地的依賴性很高,一些財政收入匱乏的城市表現更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財政劃撥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積極性,相關數據表明2010年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達到29109.94億元,扣除征地拆遷等補償成本性支出13395.6億元,土地出讓凈收益為15714.34億元,而其中用於住房保障的支出僅463.62億元,僅占土地出讓凈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於10%的資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規定目標顯然沒有達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設資金投入和運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資金來源二雖然中央財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並且幅度很大,但是國家撥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資金規模大,所以社會資金投資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不可或缺的力量。運用「創新的財政支持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緩。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成立專門的企業,負責建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足額安排資本金,利用國家政策引導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社會投資等籌集建設資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業出資」的方式吸引社會機構參與建設。
保障房資金來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種稅費上的,要想降低建設成本就要切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設成本,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繳政策,一律免繳土地出讓收入,落實營業稅、房產稅、契稅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保障房資金來源是保障房建設的基礎,只有不斷拓寬保障房資金來源,才能推動保障房的更快發展。
另外,明確保障房資金來源後,保障房資金運用管理也不容忽視,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以防資金滯留、擠占和挪用等發生。

❽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原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銅陵市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供應、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企業和其他機構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按政府指導價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經濟適用住房等。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供應,適應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異和保障需求,實行先租後售,租售並舉。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對縣(區)、開發區(園區)、企業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物價、民政、人社、稅務等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申請的受理、審核、復核、公示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管理、維護和運營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其他主體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其委託的機構負責管理和營運。

❾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試點配租配售搖號儀式在北京電視台演播廳舉行。在公證員的全程監督下,經過6輪搖號,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參加搖號家庭中的207戶獲得了房源。
正是在這一天,《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它標志著宣武區的試點工作圓滿結束,亦標志著北京市將於10月份開始實行新的住房保障辦法。
關鍵詞一:條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須符合規定的標准。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需低於10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此外,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資產必須達到相關要求。辦法規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參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區陶然亭街道率先進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工作的政策,申請家庭准入標准由過去的「年收入6萬元以下」調整為分別按照每戶人口數的不同而制定的相應的收入、住房、資產標准。具體標准為上一年度1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2.27萬元,2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3.63萬元,3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4.53萬元,4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5.29萬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於6萬元。
關鍵詞二:審核
宣武區陶然亭住房保障試點提出了「市、區、街的三級審核」及「兩次公示」的審核程序,將審核過程變得更嚴,監督范圍擴得更廣,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認可。此前,位於崇文門東花市的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辦理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審核的地方。《辦法》頒布後,符合標準的申請家庭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辦法規定,申請過程將繼續推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程序。這意味著審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辦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按照試點工作的程序,初審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情況進行初審,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時進行的還有社區內公示,實現鄰里間的相互監督,特別是將對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復審則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並負責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媒體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建委。最終由市建委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備案並建檔。至今,宣武區陶然亭街道辦事處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已先後完成了3批共547戶經濟適用住房、18戶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的媒體公示。
對於弄虛作假,隱瞞收入和住房、資產狀況及偽造證明的申請人,將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責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出具虛**明的單位和個人,也將追究其責任。已騙購或擅自改變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的,將責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補足購房款。
關鍵詞三:管理
《辦法》頒布以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將由過去的開發商、買房人供需雙方直接買賣變成政府備案公開搖號配售,而只有獲得購房資格的保障住房申請家庭才能參加搖號選房。
新規定對過去5年內可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調整,明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一旦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將收回房屋或停止發放補貼。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進行檢查,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廉租房資格,停發租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對名額分配管理上,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輪候搖號配售。其中,劃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以上(含)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優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為例,他們其中17戶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戶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108戶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
關鍵詞四:保障
按規定,今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將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戶型調整意義重大,使經濟適用房告別了以往不限戶型套型的歷史,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經濟適用住房調整為基本保障住房這一概念的到位。
另據《北京住房建設規劃》,「十一五」期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約21萬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另外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規模約47萬至60萬平方米,約1萬套,還將通過租金補貼的形式,解決其他約6.7萬戶「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同時,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系統建設將在年底完成,3.83萬低保困難家庭將實現應保盡保。
目前,北京市、區、街鄉三級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構已基本建立,各街道、鄉鎮的資格審核窗口將於近期全面開放,開始受理市民申請。同時,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正在針對《辦法》積極制定住房保障對象准入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管理辦法和上市交易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將於近期陸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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