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有住房能否買賣和辦理房產證
公有住房在原則上銷售後成為了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無法辦理房產證。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於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通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入市場出售:
(1)以低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
(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3)所有權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權糾紛的;
(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
(9)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此外,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做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② 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有哪些規定
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權與因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的房屋普通使用權有著以下不同的區別。
第一,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存續具有永續性。公有住房使用權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屆滿後自然續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還可以申請繼續承租公有住房。這樣,承租人對公有住房就獲得了永久性的佔有和使用權,這與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賃是明顯不同的。
第二,公有住房使用權因其租金遠低於市場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價值性。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統一規定,公有住房人繳納的公有住房租金基本只用於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房管部門並不從公有住房租金中經營獲利。這與一般的私有住房租賃存在本質不同。
第三,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取得需要支付對價,遇徵收時可以獲得補償。公有住房雖然租金低,但其最初取得使用權卻需要支付其他對價,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或是因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實物工資的一部分分配給承租人,或是公有住房政策改革後,由承租人通過市場置換(使用權有償轉讓)等途徑從前手承租人處出資購得。公有住房雖名義上屬於公有,但其絕大部分價值構成卻應歸承租人享有。當公有住房遇徵收時,按照有關徵收政策,被徵收公有住房補償金額的大部分應給予公有住房承租人。
第四,公有住房使用權可轉化為完全所有權。按照現行公有住房政策,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只需支付很小的價款,即可購得公有住房所有權。該購房資格只有承租人才具有,非承租人不能以如此低廉的價格購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權。
第五,公有住房使用權具有實質上的可處分性。按照現行的公有住房政策,承租人在向房管部門備案後不僅可以將公有住房以市場價格對外轉租,而且承租人還可以通過置換的方式以市場價格將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上述區別說明,公有住房使用權具有迥異於一般私有房屋租賃使用權的性質,其所具有的永續性、支配性、可轉讓性等特徵,使其在性質上更接近於物權而非債權。雖然公有住房使用權實質上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徵,但由於我國《物權法》沒有將其規定為法定的用益物權種類,受物權法定原則的制約,將公有住房使用權界定為用益物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難以獲得法理上的有力支撐。鑒於此,應將公有住房使用權界定為一種高度物權化了的特殊債權。[上述內容來源於奚曉明、韓延斌、王林清著:《房地產糾紛裁判思路與規范指引》(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15-917頁]
信息來源:大眾家園網
③ 哪位美女帥哥有《大同鐵路分局公有住房出售實施細則》,多謝了
你好,發文單位:鐵道部
文號:鐵政策[1995]71號
發布日期:1995-5-17
執行日期:1995-5-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條為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步伐,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權明確的鐵路住房,除被認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鐵路職工出售。
下列房屋不宜向職工出售:影響鐵路建設發展規劃的住房;列入城市改造規劃的住房;危險房屋;違章建築;臨街宜改造為商業用房的住房;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和有紀念意義的住房;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條凡以自住為目的,符合本單位規定的購房條件的鐵路職工均可購買鐵路公有住房。職工購買鐵路公有住房要堅持自願原則。新建的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要先售後租,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四條出售鐵路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和成本價。目前以成本價售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實行標准價,並逐步向成本價過渡。
第五條成本價的構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房小我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7項因素。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最長不超過30年;經過大修和設備更新的舊房,應按規定評估定價。
第六條標准價按負擔價和抵交價之和測定。一套56平方米建築面積新房的負擔價,1994年應為所在城市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雙職工年平均工資按本單位或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2計算。抵交價按雙職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值的80%計算。
舊房的負擔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負擔價成新折扣(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應按規定評估定價。舊房的抵交價可根據使用年限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能低於新房抵交價的80%。
標准價一年一定,新房負擔價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倍數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達到3.5倍,加快標准價向成本價的過渡。
第七條按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職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面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准執行,超過標準的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
第八條職工按規定的住房標准購買鐵路公有住房,可按政策給予以下折扣。
1.現住房折扣。鐵路職工在本單位購買已承租自住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不超過負擔價5%的折扣。現住房折扣要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2.工齡折扣。對購房職工在建立住房公積金以前的工作年限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計算。離退休職工購買房屋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九條職工購買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對一次付清購房款的職工,可給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
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和低於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付款的部分要按照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
分期付款應藉助金融機構解決,一般不應由職工單位負擔。要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資金,積極爭取委託指定辦理鐵路住房公積金存貸業務的專業銀行,向購房職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貸款。
第十條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十二條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准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如原售房單位已撤銷,上一級鐵路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鐵路公有住房的出售凈收入,應堅持「資金自循環」原則,按住房產權關系納入鐵路住房周轉金,用於鐵路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第十四條要堅持先評估、後出售的原則,出售公有住房應由售房單位委託有資格的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參與評估。要嚴格遵守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售房價格標准,嚴禁低價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部屬各單位制定的售房實施辦法應徵求所在地省級房改辦意見後,報部審批。各鐵路分局及同級公司制定的售房實施辦法需報上一級機構審批。並報部核備。
第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後,才能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七條要逐級建立售房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糾正售房中的偏差。對不執行國家和部的有關規定,低價售房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現任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1995年1月1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辦法進行規范。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重,重新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十九條各單位原實行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標准價、最低限價及其它優惠辦法一律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④ 公有住房出售後,物權屬誰物業管理費用由誰承擔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那麼細,但是可以從其他方面推理出來
單位幫職工承擔物業費是內屬於職工福利容,福利是屬於想發就發,不想發就可以停的,所以單位完全有權利這么做。另外從住房所有權的轉移上看,單位停止支付物業費也是合理的,房子已經不是你的了,那麼假如單位繼續支付物業費的話就相當於給非本單位人員發福利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
⑤ 山西省的房補怎麼補
你好,這樣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省直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搞好省直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核定、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住房補貼單位職責
第二條
省直機關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職責: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單位、個人住房檔案。
(1)實行住房補貼前,各單位要組織專人,對本單位職工購買、租住住房及外單位職工購買、租住本單位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查,並將《單位住房狀況登記表》和檔案資料微機軟盤報省級機關房改辦。
(2)單位住房檔案內容包括:單位自建住房、單位購買的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情況以及居住戶的詳細資料。
(3)個人住房檔案內容包括:職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證號、職務(職稱)、參加工作時間、離退休時間、工齡、工資收入、工作簡歷、夫妻雙方現住房情況等。
2.審核、匯總和編制年度單位職工申請的住房補貼計劃。
第三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負責省直機關住房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批。
第四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省直機關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統籌安排住房補貼資金,編制審批省直機關住房年度補貼支出預算,辦理撥付手續。
第六條
房改配套銀行按照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要求,負責辦理職工住房專項補貼的開戶、存儲、結算等金融業務,按時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交割憑證,抄送報表。
第三章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
第七條
住房補貼資金按照國家、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省財政部門和各單位共同籌集。
第八條
下列資金納入省財政城市住房基金,專項用於補助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財政和省計委原有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的劃轉,省財政每年480萬元,省計委每年3000萬元,該項資金由省財政會同省計委組織劃轉。
2.省直機關直管公房和統建宿捨出售收入按規定提留維修資金後的資金。
3.預算外政府調控資金每年1 000萬元劃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售房款,除按規定提留維修基金後的余額,根據補貼。資金需求量由省財政會同省級機關房改辦研究劃轉。
5.省級財政新增預算。
6.政府規定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
下列資金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1.留存單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單位原有住房折舊費;
4.預算外資金中按規定核定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條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從單位住房基金、單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在相關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補貼資金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住房補貼的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序,遵循職工個人申請,單位核算匯總上報審批原則。
第十二條
由職工個人填寫省級機關房改辦制發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表》(無房職工和住房不達標戶職工分別填寫)一式五份,單位留存三份,省級機關房改辦、省財政廳綜合處各存一份。
第十三條
單位對申請住房補貼的職工所報材料進行調查、審核,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
單位簽署意見後,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住房補貼材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省級機關房改辦。
第十五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對申請住房補貼的職工工齡、工資、職務(職稱)、補貼面積標准、購租房情況、補貼資金量進行核實審批。審批結果,各單位要再次張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補貼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工齡、職務(職稱)、現住房情況、資金籌集等條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補貼發放計劃。
第十七條
省財政住房補貼資金補助的原則是:全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全額補助;差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補助。具體補助數額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來源合理負擔。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將審核匯總的下年度的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算,報送省財政部門和省級機關房改辦。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機關房改辦審核後的補貼資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補貼發放計劃、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算批復下達。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需作調整,按上述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九條
省財政補貼單位的住房補貼按資金供給情況和需求量直接撥入省級機關住房補貼資金專戶,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分解記入享受住房補貼的職工個人名下。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必須分列記帳。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住房補貼的部分也相應轉入職工個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住房補貼遵循專戶儲存、中心管理、財政監督的原則,按照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補貼資金的存款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經省財政部門批准,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住房補貼資金專戶,專項核算補貼資金的收支活動。
第二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轉正定級的次月起開設職工住房補貼專戶。
第二十四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編制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二月底前編制上年度的財務收支決算,報省財政部門審批。
第七章住房補貼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項用於購買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償還職工購房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條
職工購買住房時,需提供售房單位銀行帳戶、購房合同、所在單位證明,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二十七條
職工修建住房時,需憑所在單位證明,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二十八條
職工租賃商品房時,需憑房屋租賃證及所在單位證明,每半年辦理一次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時,需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三十條
方案出台前已離退休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到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補貼資金發至本人。
第三十一條
職工離退休、調離本省、出國定居時,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補貼資金申請,單位在辦妥職工離退休或調離手續後,於次月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本人可一次提取,並由單位將已計發的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三十二條
由外地調入省直機關工作的職工,已享受住房補貼的,應將原單位住房情況和發放的住房補貼資料交調入單位,報省級機關房改辦審批後由調入單位繼續發放。
第三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辭職、離職、被辭退、除名)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重新參加工作的,新工作單位如為實施住房補貼的單位,應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發至離退休為止。未重新參加工作的,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取得。
第三十五條
在省直機關內部調動的職工,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補貼轉移手續。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其已發放的住房補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由新工作單位繼續發放。
第三十六條
領取住房補貼的單身職工結婚時,如對方已購買公有住房並達標的,單位應從領取結婚證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有一方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已領取住房補貼資金的一方所在單位應從集資申請批准之日起,停發住房補貼並收回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本息總額。
第八章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
為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有如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外,還應追繳已計發的住房補貼。
1.未如實申報職工住房情況,提供虛假證明。
2.未如實申報單位售房收入、未達標或無房職工人數和職工個人工資收入、職務(職稱)。
3.隱瞞現住房情況和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
第三十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補貼的單位,要追回被騙取的該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並停止向該單位撥付住房補貼資金。
第四十條
對隱瞞住房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住房補貼資金的個人,以騙取補貼資金的三倍予以處罰,並由單位負責上繳財政。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級機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制定,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機關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⑥ 山西省榆次區晉中市城區公有住房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嗎
如果產權房的西城區,房屋管理局,帶上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走一個交易計劃就行了!
如果是使用權,建議來問去的房子,那裡的房子,現在是執行什麼樣的政策!
⑦ 公有住房能否買賣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於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通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入市場出售:
(1)以低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
(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3)所有權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權糾紛的;
(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
(9)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此外,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做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⑧ 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後如何進行權屬登記
國務院國發[1994]43號《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中規定,職工購買住房,都要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時要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准價購買的住房應註明產權比例。所以,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後的權屬登記發證是確定公有房屋購買者享有合法權益的保證。 1、憑證出售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以下簡稱售房單位),必須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權證》,尚未登記確權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權不清或有爭議,應當暫緩出售,待確權發證後再行出售;已登記確權尚未發證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優先發證,憑證出售。 2、申請權屬登記。 (1)購房人按規定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從付款之日起(以開具發票日期為准)三個月內憑有關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由購房人簽章領證。 (2)購房人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同時提交抵押貸款協議(或合同),並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在 《房屋所有權證》上填注設定他項權利摘要,另發《他項權利證》,交抵押權人存執。 3、發證與權證登記。 (1)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經登記核實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注記:「房改出售的成本價房,總價款:XX元。」 (2)職工以標准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經登記核實後,也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部分產權)」,注記:「房改出售的標准價房,總價款:XX元,售房單位:XXXX,產權比例為:XX(個人),XX(單位)。」 (3)上述兩款的「總價款」,是指實際售價與購得建築面積的乘積,不是指按規定折扣後的實際付款額。 (4)以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限定進入市場的時間,以簽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住房,產權來源為「房改售房」。 (6)數人出資購房並要求核發《房屋共有權證》的,經登記核實後,可發給權利人《房屋共有權證》,並根據投資比例,注記每人所佔份額。 4、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的,應採取有效步驟按本規定予以更正與規范。房改售房的權屬登記發證工作,只能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任何部門(或單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製與頒發證明房屋權屬關系,帶有確權性質的任何證書。已經頒發的,由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宣布無效;頒發部門(或單位)應立即停止這一行為,限期將已頒發證書收回、銷毀;重新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和領證。 5、對於住房投資體制改革以來,所建造的各類房屋產權的確認,如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單位補貼房、解困房等,原則上應以建房時所訂立的協議(或合同)中所規定的產權劃分條款為准。產梳劃分條款訂立不明確的,應由當事人再行協商,補簽協議予以明確,按補簽協議劃分產權。今後,各類建房協議(或合同)凡涉及產權劃分的,都應明確規定建成後的產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