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住房租賃治安管理規定

住房租賃治安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5 23:28:52

『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租賃當事人、居住使用人違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原第三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刪去原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後,重新公布。

『貳』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條約

註:本篇法規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 實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訂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根據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根據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市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區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暫住人員的戶口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劃生育、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區公安機關、計劃生育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租住人員信息登記、戶口申報、計劃生育管理及稅費征管等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第六條 住宅出租屋管理實行《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和《計劃生育責任書》制度。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於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有關當事人應於變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等手續。
在辦理租賃合同(住宅)登記或者備案時,應核查出租人與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承租人為暫住人員的,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對未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和無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的,應登記在冊並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應做好對租住人員的信息採集、統計和反饋工作。

第八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租賃合同後,頒發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是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效證件。

第九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根據市場變動的實際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

第十條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對前款房屋出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清理、拆除。有人員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賃行為的,由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住宅出租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條件;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四)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入住的當天將其基本情況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並在3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入住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現出租屋治安隱患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六)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七)對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動予以協助,出租人委託他人協助的,應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賃住宅房屋時,必須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其他入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於當天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三)必須於入住3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暫住證件,並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性質,利用出租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傳銷或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七)禁止利用出租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八)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出租屋的租賃行為是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在出租屋綜合管理工作中,發現承租人未辦理戶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發現無照經營的,應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反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計劃生育部門;發現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應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出租屋內其他違法情形的,通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證明。申請人以出租屋為居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監督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公安機關發現有未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的,應及時通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計劃生育部門。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等經濟組織以租賃房屋為營業地址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未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通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並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年審。

第十六條 房屋權利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合夥等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相應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以及將房屋提供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無償使用等變相租賃行為,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納入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業出租屋附帶有員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按住宅出租屋管理,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業主將房屋出租的,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後,應於10日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稅務部門委託代征有關房屋租賃稅項的,發現有偷稅、漏稅、抗稅等情形的,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出租屋租住人員的計劃生育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員會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中介組織受委託代辦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的,應承擔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房屋中介組織必須依法進行經營活動,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20%的罰款,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在出租屋內發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未如實填寫信息或未及時變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在出租屋內發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租屋業主或其委託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絕、逃避、抗拒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的合法檢查、管理行為的,管理機關除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外,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當事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礙公務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出租房屋,未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管理有關手續的,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故意阻撓、妨礙開展出租屋綜合管理工作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中介組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收繳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不按規定協助其他管理機關進行管理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實施日期:1997年08月06日 (地方法規)

『叄』 房東不按規定辦理租賃備案,怎麼辦

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和住建局舉報。

一、向當地派出所舉報

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第九條規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9條的規定可以讓出租人付出經濟上的損失,所以這一招最有效。

二、向當地住建局舉報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是二條第二款規定:

出租人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拓展資料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肆』 出租房屋需要去派出所備案嗎

租房登記備來案從租賃合自同生效角度不需要,但是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規定,應當備案。

備案登記只是起到管理的作用,對流動人口進行,防止一些作案人員在市區內不易被發現的情況。但出租方會後面會定期繳納稅款。雙方簽訂的房租租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是有效的,受國家法律保護。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伍』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陸』 出租房消防安全規定是怎樣的

依北京市為例: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准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准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6)住房租賃治安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條規定:

1、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於居住的住宅建築、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2、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方、承租方應當共同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以合約的形式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出租方責任

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的出租房屋,並告知承租方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承租方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

4、集中出租形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應當以原設計的居住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居住使用人數達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方應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明確一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培訓。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5、承租方責任

承租方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護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應當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常識和承租房屋的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6、屬地管理責任

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

(五)對初起火災採取有效的處置措施。

7、禁止行為

嚴禁下列行為:

(一)將違法建設或者其它依法依規不得出租的房屋用於出租;

(二)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功能結構;

(三)生產、經營、儲存和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絲;

(七)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八)電動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停放或充電。

『柒』 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對租賃雙方的合同進行監證,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

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7)住房租賃治安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租房注意事項:

一、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簽訂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謂「質優價廉」的房屋招徠看房客戶。投訴案例中就出現過廣告中假稱傢具家電設施轉讓,卻在合同中不加註明,以至消費者購房與看房不實。

二、訂立霸王合同,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一消費者投訴稱,某中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無論是否經過其介紹,只要消費者與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簽訂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費。這些條款是不合法的。

三、違規操作,使消費者利益受損。有的中介公司介紹給消費者的房屋屬於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續的房屋,致使購房戶無法辦理手續;有的房屋沒有產權證無法購買,但中介公司為賺取中介費,卻對購房者說不用辦理手續,法律上這樣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

『捌』 請問租房需要到派出所登記備案嗎

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規定,應當登記。

備案派出所為該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地址可自行查詢。專屬

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

(8)住房租賃治安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4、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參考資料: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玖』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費。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所注銷住宿登記。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執罰單位和受罰人。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閱讀全文

與住房租賃治安管理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