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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住房與建設廳

發布時間:2020-11-27 07:44:26

A.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廳屬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總站(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標准設計辦公室

B. 寧夏廉租房申請條件

凡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准線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請廉租住房 為規范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結合寧夏實際,於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規范、操作性強、適用於全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該方式規定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嚴格准入條件 《辦法》明確,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准線以下的,家庭成員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齡超過75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已租賃單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申請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規范申請核准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街道、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居委會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並在社區內公示10日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住房保障部門,由住房保障部門就住房狀況提出審核意見,並轉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審核。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的條件,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實行輪候分配製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依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確定輪候排序批次,選房配租,並將分配結果分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和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市、縣 (市)住房保障部門與選定廉租住房的申請人簽訂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即無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員主要勞動力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區域內的,在輪候分房時優先安排。 實行減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標准由各地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傷殘等級在1-6級的,長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承租人的贍養人、撫(扶)養人死亡或者正在監獄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者成員突發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減收租金,具體標准由各市縣自行確定。 建立退出管理機制 承租廉租住房後,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當地住房保障規定標准,擁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連續6個月未繳納租金,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廉租住房,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租住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既不按市場價繳納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 寧夏怎樣申請廉租房條件

凡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准線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請廉租住房
為規范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結合寧夏實際,於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規范、操作性強、適用於全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該方式規定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嚴格准入條件

《辦法》明確,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准線以下的,家庭成員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齡超過75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已租賃單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申請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規范申請核准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街道、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居委會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並在社區內公示10日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住房保障部門,由住房保障部門就住房狀況提出審核意見,並轉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審核。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的條件,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實行輪候分配製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依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確定輪候排序批次,選房配租,並將分配結果分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和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市、縣 (市)住房保障部門與選定廉租住房的申請人簽訂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即無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員主要勞動力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區域內的,在輪候分房時優先安排。

實行減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標准由各地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傷殘等級在1-6級的,長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承租人的贍養人、撫(扶)養人死亡或者正在監獄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者成員突發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減收租金,具體標准由各市縣自行確定。

建立退出管理機制

承租廉租住房後,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當地住房保障規定標准,擁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連續6個月未繳納租金,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廉租住房,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租住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既不按市場價繳納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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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寧夏2019年二級建造師報考費用是多少

根據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2019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可知,寧夏2019年二級造價工程師報名費用為: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兩個科目每人每科51元,《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每人每科70元。
網上自動審核通過的老考生繳費時間為2019年1月28日9:00至3月24日24:00;現場審核確認的新考生繳費時間為2019年2月25日9:00至3月24日24:00。
望採納,謝謝!

E.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審報三級施工建築企業資質需要哪些方面的資料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2、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3、申報企業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窗口,同時將人員數據上報窗口(詳見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辦事窗口」→相關資料→寧夏建設工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
4、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5、施工總承包特級、壹級和專業承包壹級資質(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初審,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築業企業資質,經有關部門評審,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施工總承包貳、叄級和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以及專業承包貳、叄級資質,經有關部門初審後,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具體三級資質標准如下:
1、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5項中的3項以上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6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
(3)單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l 5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5)單項建安合同額5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建築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企業具有的三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10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6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7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4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希望能幫到你!呵呵

F. 寧夏銀川所有廳級單位都有哪些

水利廳、民政廳、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國家安全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商務廳、文化廳、衛生廳、審計廳、監察廳

G. 寧夏省廉租房的申請條件

凡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准線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請廉租住房
為規范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結合寧夏實際,於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規范、操作性強、適用於全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該方式規定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嚴格准入條件

《辦法》明確,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准線以下的,家庭成員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齡超過75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已租賃單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申請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規范申請核准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街道、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居委會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並在社區內公示10日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住房保障部門,由住房保障部門就住房狀況提出審核意見,並轉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審核。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的條件,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實行輪候分配製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依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確定輪候排序批次,選房配租,並將分配結果分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和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市、縣 (市)住房保障部門與選定廉租住房的申請人簽訂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即無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員主要勞動力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區域內的,在輪候分房時優先安排。

實行減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標准由各地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傷殘等級在1-6級的,長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承租人的贍養人、撫(扶)養人死亡或者正在監獄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者成員突發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減收租金,具體標准由各市縣自行確定。

建立退出管理機制

承租廉租住房後,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當地住房保障規定標准,擁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連續6個月未繳納租金,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廉租住房,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租住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既不按市場價繳納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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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寧夏建設廳有哪些下屬單位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一、職責調整(一)將原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二)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四)加強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和管理。(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六)加強推進城市化進程工作,加快沿黃城市帶建設。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戰略規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並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准並監督管理。(五)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八)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國家級、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申報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九)承擔規劃村鎮建設、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工作。(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十一)承擔城鎮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工作。(二)人事與老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四)計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息統計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五)住房保障處(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承擔區直統建住房政策的擬訂和配售管理工作。(六)規劃設計處(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進行監督;負責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查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市、縣區域城鎮發展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承擔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七)科技與標準定額處(自治區建設工程抗震辦公室)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承擔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自治區工程建設標准、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指導市縣做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加固工作。(八)房地產管理處擬訂住房建設的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九)建築管理處監督執行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准;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十)城市建設處研究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十一)村鎮建設處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和重點鎮建設工作。(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編制6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五、其他事項(一)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二)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輕紡工業局負責裝飾材料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擬訂裝飾材料發展規劃、標准並監督實施,不再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工作;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市場准入監管工作,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三)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全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六、附則(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I.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電工證,我的證怎麼年審呀

到建設廳復審。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需辦理換證手續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由持證人本人或其現在的聘用單位按《關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准備操作資格證書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訓考核站提出申請。延期復核合格的,更換新的操作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逾期不辦理換證手續的,原證書有效期過期後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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