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丹東市公產房如何過戶
公產房過戶
一、掛牌流程:
承租人領取《同戶籍家庭成員同意置換證明》,返回簽預約驗房時間版,同時提交:
A、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身份證、戶口本、置換申請、同意置換證明,
如有拆改須提交拆改證明;
B、繳租證明津房置換入戶驗房,同時置換單網上核批確定回購價格同意回購簽《公有住房使用權回購協議》達不成回購意向,津房置換與承租人簽訂《公有住房使用權委託代理轉讓合同》,同時確定接待看房時間。並提交:燃氣、暖氣、有線電視、一戶一權表等附屬設施的使用證及不欠費證明。
二、收費標准:
1、合格去向:
同戶籍2年以上的親屬在兩年之內購買別的房屋。
購買二手房則須提供產權證原件、契稅完稅票;
購買商品房則須提供商品房合同原件、房款發票及契稅完稅票;
購買公產房則須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過戶費票;
過戶費=建築面積6元/m2
2、不合格去向:沒有上述條件者為不合格去向
過戶費=評估價2%50元(評估費)建築面積6元/m2
㈡ 丹東有沒有公租房或兼租房
可以關注當地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公租房或廉租房專的消息。
公租屬房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廉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㈢ 《丹東市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管理規定》不合理怎麼辦
建議咨詢當地律師看能否尋求合理維權方案,也可嘗試在「民心網」投訴反映情況。
㈣ 丹東市公積金貸款買公有住房可以嗎
不可以的,公積金只能購買一二手房的時候使用公積金貸款
㈤ 請問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是否已經廢止還新發布有嗎替代法律是什麼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已被建設部於2001年10月26日頒布的《《關於廢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廢止
㈥ 關於遼寧丹東市公產房的問題:在丹東買公產房靠譜么都有哪些弊端產權是可以想買就買回的過戶的問題
1、沒有土地證,城市規劃到這里要求拆遷時賠付比較低;2、不能上市交易,生活的變化不是完全能夠掌控的,現在你是自住,並不代表以後你不會換房;3、配套設施相對比成熟的城市社區不夠完善。
㈦ 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有哪些規定
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權與因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的房屋普通使用權有著以下不同的區別。
第一,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存續具有永續性。公有住房使用權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屆滿後自然續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還可以申請繼續承租公有住房。這樣,承租人對公有住房就獲得了永久性的佔有和使用權,這與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賃是明顯不同的。
第二,公有住房使用權因其租金遠低於市場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價值性。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統一規定,公有住房人繳納的公有住房租金基本只用於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房管部門並不從公有住房租金中經營獲利。這與一般的私有住房租賃存在本質不同。
第三,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取得需要支付對價,遇徵收時可以獲得補償。公有住房雖然租金低,但其最初取得使用權卻需要支付其他對價,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或是因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實物工資的一部分分配給承租人,或是公有住房政策改革後,由承租人通過市場置換(使用權有償轉讓)等途徑從前手承租人處出資購得。公有住房雖名義上屬於公有,但其絕大部分價值構成卻應歸承租人享有。當公有住房遇徵收時,按照有關徵收政策,被徵收公有住房補償金額的大部分應給予公有住房承租人。
第四,公有住房使用權可轉化為完全所有權。按照現行公有住房政策,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只需支付很小的價款,即可購得公有住房所有權。該購房資格只有承租人才具有,非承租人不能以如此低廉的價格購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權。
第五,公有住房使用權具有實質上的可處分性。按照現行的公有住房政策,承租人在向房管部門備案後不僅可以將公有住房以市場價格對外轉租,而且承租人還可以通過置換的方式以市場價格將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上述區別說明,公有住房使用權具有迥異於一般私有房屋租賃使用權的性質,其所具有的永續性、支配性、可轉讓性等特徵,使其在性質上更接近於物權而非債權。雖然公有住房使用權實質上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徵,但由於我國《物權法》沒有將其規定為法定的用益物權種類,受物權法定原則的制約,將公有住房使用權界定為用益物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難以獲得法理上的有力支撐。鑒於此,應將公有住房使用權界定為一種高度物權化了的特殊債權。[上述內容來源於奚曉明、韓延斌、王林清著:《房地產糾紛裁判思路與規范指引》(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15-917頁]
信息來源:大眾家園網
㈧ 公有住房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法發〔1996〕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麼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徵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九、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准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㈨ 2019年丹東有公租房嗎申請條件和時間在什麼時候
有的。每復年申請的具體時間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新聞媒體和丹東房產交易網公告,屆時申請人可查詢。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內提出申請。公租房申請條件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低於戶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4、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你若符合條件,現在就可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㈩ 丹東廉租房政策
日前,我市發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和退出辦法,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遼政發〔2007〕3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和《丹東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丹政發【2007】17號)的規定,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及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第五條 採取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家庭現有住房使用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補貼標准及家庭人口確定。現階段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6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標准為7元/月。
第六條 採取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保障家庭的人口配租相應面積的住房。保障家庭原有住房必須騰退出來,由政府作為廉租住房使用。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丹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等證明家庭收入情況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等證明家庭住房狀況的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審核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丹東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辦事窗口;
(二)市房產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市房產局;
(四)市房產局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市房產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訴。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按下列程序辦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手續或參加實物配租搖號:
(一)實行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市房產局與其簽訂租賃補貼協議,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經市房產局同意,保障家庭與出租方訂立房屋租賃協議並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後,市房產局將相關材料轉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支付租賃補貼;
(二)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產局採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實物配租對象及配租順序。房產局與確定的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後配租廉租住房。通過搖號未獲得本輪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選擇申請租賃補貼保障方式,或輪候參加下一次實物配租搖號。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退回實物配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因家庭人口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條 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而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已獲得實物配租住房的,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房租。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