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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26 10:12:41

㈠ 我們物業負責,還是業主負責,或是提取住房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准回後實施答。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公共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㈡ 房屋維修基金和物業費有什麼區別

一,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二,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㈢ 房屋維修是不是屬於物業公司的管理范圍

不屬於。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3)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㈣ 物業房屋維修和返修管理規定有用嗎,是哪裡制i定的

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房屋的修繕管理。 公有住宅向個人出售後的維修養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修繕,是指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拆改、翻修和維護。 本規定所稱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產權證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自管房單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城市房屋的修繕,應當根據地區和季節的特點,與抗震加固、白蟻防治、抗洪、防風、防霉等相結合。 對於文物保護建築,古建築和優秀近代建築等有保護價值房屋的修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工業建築、公共建築的修繕,還應當參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修繕的法規、標准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城市房屋修繕的長期規劃和近期計劃,並督促實施; (二)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房屋修繕定額的編制、修訂,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指導並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實房屋修繕資金; (五)負責房屋修繕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 (六)組織房屋修繕業務、技術的培訓和房屋修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七)依法調解和處理有關房屋修繕的爭議和糾紛。 第八條自管房單位的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由其主管部門制定。其房屋修繕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章房屋修繕責任 第九條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其所有人依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條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依法約定修繕責任。 第十一條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損壞的,由其行為人負責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在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產權已經轉移給建設單位的危險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繕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負有房屋修繕責任的人(以下簡稱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損情況,發現損壞及時修繕;在暴風、雨、雪等季節,應當做好預防工作,發現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 在房屋修繕時,該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礙房屋的修繕。 第十四條對於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不及時修繕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礙,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排險解危的強制措施。排險解危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房屋修繕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房屋修繕長期規劃和近期計劃,應當規定規劃或者計劃期內改善房屋完損狀況和使用條件的總目標及實施步驟。 房屋修繕近期計劃應當納入當地的城市建設計劃,進行資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自管房單位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年度房屋修繕計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房屋結構類型; (二)修繕面積; (三)修繕分類; (四)修繕費用; (五)計劃期內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條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和自管房單位應當對年度房屋修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統計,並報送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房屋修繕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房屋修繕資金的安排應當與下列要求相適應: (一)保證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險房屋; (三)具備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況下改善住房條件。 第十九條直管公房修繕資金的籌措,可以通過下列途徑: (一)房租收入中應當用於房屋修繕的部分; (二)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適當劃撥; (三)本系統多種經營收入的部分盈餘; (四)法規和政策允許用於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單位自管房的修繕資金,由單位自行解決。 第二十一條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決。用於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籌集修繕資金確有困難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房屋修繕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於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繕工程的分類,按照《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執行。 第二十三條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應當先進行查勘設計,並嚴格按照設計組織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後,由房屋管理部門或者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組織質量檢驗評定。凡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房屋修繕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章房屋修繕定額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制度,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實行歸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修繕工程定額,應當做到項目設置恰當,結構合理,平均先進,簡明適用,並考慮下列因素。 (一)施工場地和修、用並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補與原有結構的結合; (三)舊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組織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進行測定,為修訂定額積累資料。 第八章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實行歸口管理。 第三十條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登記,並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接修繕任務。 已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單位,凡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可以不另行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准等級手續。 第三十一條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應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房屋修繕的規定、標准和服務紀律,保證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修繕房屋,造成房屋嚴重損壞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 (二)無故阻礙房屋修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無證或者越級承擔房屋修繕任務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五)房屋修繕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具體處罰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建制鎮的房屋修繕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適用於本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㈤ 小區下水道堵塞維修應該是物業負責還是業主負責

1、這樣的情況應該由侵權人來負責,物業對其負有責任也可以要求物業承擔責任。

2、可以先找物業,具體是誰的原因需要具體查詢。

3、根據《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中物協[2004]1號裡面條款所規定:小區內公共雨污水管必須定期檢查、疏通、清理。

4、按照規定:小區要有24小時熱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5)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㈥ 物管費與住房維修基金是什麼關系

沒有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物業管理費
是幫你管理小區收取的費用,
住房維修基金
是為了以後住房出現公共維修時的支出用的。

㈦ 物業管理費和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有什麼區別


房屋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區別:



1、錢財歸屬不同



在辦理房產證之前,購房者就需要一次性繳納清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暫時存放於業主委員會,但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就會由房管局代為保管。無論放在哪,這筆錢都是屬於業主的,業主有權使用。而房屋的物業費是物業公司



按月收取的,錢屬於物業公司,業主在享受物業公司服務的同時,有義務按時繳納物業費。



2、使用流程不同



業主在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時候,需要向業主委員會申請,還需要徵求三分之二業主的同意,並且審批手續相當復雜。說具體一點,某棟樓的本體維修基金只能用於某棟樓,使用時必須徵得業主委員會或者是本棟樓三分之二業主的同意。而且物業費的使用由物業公司決定的,當然日常小區公共區位需要修補的,只需要向物業管理登記處登記,由物業公司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補修即可。



3、使用范圍不同



房屋維修基金的適用范圍一般是用於屋面防水、電梯大修、外牆等大規模維修,日常維修不準動用,一般質量合格的房子幾乎15~20年都用不著。而物業費一般用於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及維護費用等,屬於日常維修費用。

㈧ 維修基金費和物業管理費有什麼區別

物業基金費是用於以後的公告服務建設的預支付費用,物業管理費是享受了之前的物業服務應支付的費用。

㈨ 房屋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區別

一,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內(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容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二,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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