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貴陽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築府辦發〔2013〕82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3日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實現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1〕109號)和《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築府發〔201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復核與退出管理及社區服務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機構(或房屋產權單位,下同)具體實施運營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和指導所轄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各級財政、民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商務、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及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做好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機構收取。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維護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實行統一物業服務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營、維護,綠地的養護、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衛生的維護及支付公用水電費等。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准由物價部門按審批許可權確定,並在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應一並交納。確定和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和物業服務費標准,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護為原則,綜合考慮房屋地段、類別、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等費用。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應繳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專戶。同級財政部門視上年度租金收入情況,按不超過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機構預撥保障性住房維修養護費用和運營管理費,該款項每半年撥付一次。政府指定機構應於每年3月、9月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於當年 4月、10月撥付。
第十條
審計部門或由審計部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於每年年終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開支范圍外的運營管理費和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進行清算。如確有不足,調整運營管理費、維修費用的標准及所佔比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後再行明確。
第三章 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經依法驗收達到入住條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指定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條 承租家庭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時,應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的申請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員應與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員一致。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准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完善入住家庭成員基本信息檔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帳,並根據家庭成員基本信息變化進行動態更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政府指定機構應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報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舉新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政府指定機構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所轄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政府指定機構。
(三)政府指定機構在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合同期限不變。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學等家庭原因申請在同套型調換配租住房地點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政府指定機構予以調整或調換。具體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指定機構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納入項目所在小區的統一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小區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員。
第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或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以下服務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戶入住情況,協助住戶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檔案;
(二)定期走訪住戶,及時處理住戶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理住戶違章搭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違規拆改房屋等行為;
(四)及時掌握擅自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五)受理住戶的房屋報修,負責房屋維修工作;並定期公布小區房屋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通過對小區現有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鄰里中心」、商業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等便民服務設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質;
(七)收繳房屋租金,並提供便捷化服務,實現房屋租金收取及繳納水、電、煤氣費用等「一站式服務」;
(八)其他日常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小區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質詢,並得到答復;
(二)對小區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了解小區日常維護、維修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者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由房屋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政府指定機構許可,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壞房屋結構。騰退房屋時,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不予補償。
第四章 復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年度復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納入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家庭應及時主動向所在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後,按相對應的保障標准和方式予以調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將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異動情況匯總,送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異動情況,調整保障標准或實施退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先行查詢住房保障資料庫,對已納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違規行為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制止,製作詢問筆錄。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指定機構應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保障家庭若出現惡意欠租、拒不騰退住房等行為且經3次通告無效的,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家庭若出現非法侵佔保障性住房且經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五章 社區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便於管理、利於服務、綜合利用的原則為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合理安排辦公服務場所。
第三十條 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提供與開展保障性住房小區服務管理相適應的經費、人員和設備保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積極建立與相關部門、房屋出租人及住戶的聯動機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小區就業困難人員情況設置公益性崗位,政府指定機構也可向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區生活困難人員可參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應設立由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及住戶代表共同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圍繞服務住戶、凝聚人心、優化管理、維護穩定的要求開展服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二)監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服務管理職責;
(三)通過小區內就業或結對幫扶就業等方式拓展就業渠道,積極開展「就業培訓進社區」,鼓勵和引導低收入家庭創業、就業,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並根據居民的需要,組織開展或者引進市場組織開展日間照顧、居家養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娛樂等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務;
(五)指導和幫助住房以棟為單位民主推選代表建立住戶自治委員會,實施住戶自治;
(六)協助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建立社區居民、組織信息庫,掌握居民、組織動態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過主動溝通、疏導思想、理順情緒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導承租人規范行為和自覺參與社區事務;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社區防範機制等服務管理機制,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幫助住戶自治委員會通過合理的創收措施多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確保住戶自治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及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復核工作,對保障家庭的異動情況進行處理,做好保障家庭隨機抽查;
(二)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家庭的收入審核工作,對小區失業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優撫對象進行社會救助、社會幫扶;
(三)公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保障家庭申請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協助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區安全防範機制和防範網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車輛購置情況進行核查;
(四)教育部門應積極支持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保障對象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近入學;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市政排污、路燈等配套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在規劃管理部門認定違法(違章)事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住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交繳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為保障家庭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住房公積金交繳情況進行核查;
(八)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積極為住房保障家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九)衛生、體育、供水、供電、通訊、燃氣、廣播電視等部門配合產權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相關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的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格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部門和人員在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失職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檔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投資者(含各類企業、園區、機構、個人等)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可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違反什麼法規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並沒有違反什麼規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權利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需統一填寫《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並且一旦不滿足入住條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並不會強制性進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動申請,一種極端情況,沒人申請或者沒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Ⅲ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啥區別
區別一、供應對象不同。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對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或者住房困難戶;而商品房購買的對象是所有自然人。
區別二、兩者建設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直接是由政府組織建設;而商品房則完全是按市場運作方式建設。
區別三、土地取得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性質為政府劃撥才能建造;而商品房的土地則是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區別四、兩者享受的政策不同。保障性住房在建設和銷售過程中,政府可以適當的減免部分費用;而商品房在買賣過程中則需要全額繳納所有的費用。
區別五、定價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房價主要是由政府定價然後再出售;而商品房的價格主要則由市場具體的情況而決定。而且一般商品房的價格要高於保障性住房的價格,這也是兩者最大的區別之一。
區別六、買賣要求不同。商品房在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以後可抵押可轉讓。而保障性住房盡管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抵押,但在轉讓時,必須在補繳相關費用後,方可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障性住房
網路-商品房
Ⅳ 關於住房保障工作演講稿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貫徹實施。
從邏輯上講,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應當先設計再建設,至少在建設之前應該有一個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原有設計被明顯放棄的情況下,卻始終缺乏長遠性的總體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宏觀審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社會政策的當務之急。
一、存在問題與原因分析
簡單觀照,近十幾年尤其是明確提出經濟體制轉型任務之後的十年,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曾經出現過一個比較明顯的變化過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就新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進行了闡述,指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以後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關於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文件中,又重申了這樣的觀點。但是,1998年開始,隨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官方文獻中「社會保障」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六部分」的說法不僅再也沒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現,實際上被完全放棄,而且代之以「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見中發[1998]10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後又進一步演化為「三條保障線」的說法。由於「三條保障線」被認為只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還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沒有就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發表過任何論述,所以,關於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問題,便被懸置起來。
由於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被長期懸置,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當混亂,不少保障項目定性不清、目標不準,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內涵交叉,經常混用;「三無」對象和「五保」供養實質是社會救助卻名之為社會福利;住房救助在實踐中演變成部分人新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的福利色彩十分濃厚;發行彩票被定義為彌補政府財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會福利產業化、老齡事業產業化口號等等。二、部門之間、制度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導致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性不強,支離破碎,甚至出現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某領導人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的情況。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三、非制度化特徵十分明顯。集中表現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保障制度難以落實;有些保障項目中政府、社會、家庭、個人責任不清,保障效果難以到位;政府職能錯位,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政府責任不明確,同時出現越位和缺位現象;資金籌措不規范,對地方財政的社會保障出資缺乏有效監督;發動社會力量不充分與過分依賴社會力量的情況並存。同時,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徵,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比如在解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的問題上,在解決拖欠公務人員工資的問題上等等。四、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明顯的結構性缺陷。比如所謂社會保障只覆蓋城市而不包括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夠重視,社會保險保障水平過高而保險層次單一,職業福利未納入政府視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諸闕如,社區保障作用被過分誇大,等等。五、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沒有形成一支從研究到操作的專業化隊伍。不少保障項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鋪墊,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論證(如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制度),對現有政策法規實行情況的評估難以進行,社會工作職稱體系難以建立,大學社會保障專業、學科設置不盡合理,等等。
簡要分析造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和框架性關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點:
首先,各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尚未達到應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在於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片面理解,在於重視經濟發展而輕視社會發展的認識,在於對西方福利國家教訓的懼怕,在於付諸實施的經濟轉型設計方案中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足夠重視,在於政府權利本位和公民義務本位而不是政府責任本位和公民權利本位的行政意識和行政習慣,也在於作為大國的中國任何問題都會有較大迴旋餘地的偏見。
其次,不少人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認識存在某些偏差、錯誤,甚至誤區。表現在具體實踐中,不少人用社會保險代替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有的人誤將應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當成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也有人用就業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觀點看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從而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受到了不應有的沖擊。
再次,有的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比如,有人認為,中國有社會互助的傳統,有仍然在發揮作用的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資金,所以絕對不會出現餓死人、凍死人的情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化、標准化管理沒有必要;有人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出現相對於經濟發展要滯後一個時期,所以再過幾年再抓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來得及;還有人認為,中國社會不公平的程度遠沒有達到可怕的程度,有學者甚至認為國際通用的吉尼系數可以擴大,所以強調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大驚小怪。
二、目標模式與制度設計
在對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之後,本文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和制度框架應當是:以「補救模式」為目標,以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以社會福利為補充。
以「補救模式」為目標,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社會、單位、家庭和個人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只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維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設計以不損害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為必要前提。按照「補救模式」的要求,無論在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還是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發揮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選擇這樣的社會保障目標模式,是與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國家財政能力、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就是把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維護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優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維持最低生存為目標,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貧困人口、災民、「三無」和「五保」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為重點,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災民緊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務制度、社會互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路為基本載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以社會救助為基礎構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既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也是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
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就是把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正常運行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已經建立並良好運行的根本標志,努力建立以維持溫飽水平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為主要內容,以多樣化、可選擇的補充保險為重要輔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社會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是社會保險制度廣闊的保障面所決定的,沒有這個網路作為屏障,政府的社會救助制度將不堪重負。而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維持溫飽的水平上,是「補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與中國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會福利為補充,就是把社會福利制度作為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為基礎,以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為基本內容的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此,由國家向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社會福利,是國家義不容辭的基本職責,但由於對這些群體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於社會保險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數已經成為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競爭人力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應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同時,在我國,還要大力發展以政府和社會支持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發展以提高社會競爭力為目的、由單位提供的職業福利,大力發展由政府、社會和社區居民共同提供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一種片面誇大社區福利重要性的現象,有的學者甚至不恰當地提出所謂「社區保障」的概念,並賦予社區保障以「第二安全網」的定位(竇玉沛等:《重構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探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應當指出:從理論上講,這種主張也許可以成立,但中國的城市社區目前還遠遠沒有成熟到可以承載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區自治是一句空話,社區服務、社區保障之類就永遠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續發展。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設計中,除了基本目標和保障項目之外,還應當包括三個體系:
(一)法規體系
主要應當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以《社會保障法》為根本,以《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為主要內容,以某些部門法為補充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二是由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分門別類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和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等30多個社會保障項目的法規;三是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准;四是對那些還難以上升成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政策。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完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需要從兩頭做起,一方面是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確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從具體做起,把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做法通過政策、標准和規章等固定下來,然後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
(二)管理體制
根據多年實踐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應當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和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這里,有幾個基本要點: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統一決策與統一操作於一身的社會保障部門,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統的、領導小組式的協調機構。至於統一設計、統一協調的任務,則應當交由《社會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組成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理由有三:一是從實際情況看,社會保障工作涉及的領域太多,而且相關保障工作在操作上與這些領域的具體管理活動緊密關聯。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是根本做不了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鑒定取證、調查核實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從行政組織的幅度適中原則看,把30多項社會保障項目統統劃歸一個政府部門去管理,將造成該部門的管理幅度過大、勢力過強,從而不利於整個政府組織的有序運行。三是從已有經驗看,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把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障工作集中到一個政府部門的先例。即使在我國,也從未出現過類似情況。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協調機構,是因為從實踐情況看,我國政府機構中的各種領導小組,往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辦事機構,而這個辦事機構所在的部門往往也就成為該項工作的實際決策部門,事實上仍然導致了眾多權力的過分集中,有時還成為這個強勢部門肆意干涉其他相關部門的合法依據,甚至加劇了部門之間的摩擦與扯皮。
其次,在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上,應當堅持部門分工協作的原則。具體講,就是在社會救助方面,明確以民政部門為牽頭單位,並負責救助水平的總體把關和具體的協調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交給民政部門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扶貧開發交給農業部門,把醫療救助交給衛生部門,把教育救助交給教育部門,把住房救助交給建設部門,把司法援助交給司法部門;在社會保險方面,明確以勞動保障部門為牽頭和協調單位,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繼續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等這些與衛生管理工作密切關聯的工作統統交給衛生部門去操作;在社會福利方面,則應當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總負其責,而把國有企業職工和各類企業的職業福利交給勞動保障部門去操作,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和民間組織的職業福利等交給民政部門,把各類公務人員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福利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福利交給人事部門。這樣分工,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工作在具體操作中與哪個部門關聯度最大,另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業務的傳統分工。
第三,從責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確區分國家、社會和家庭與個人的責任。所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的社會福利,無疑應當由政府負起從出資到組織落實的完全責任,盡管這些領域的保障工作並不排斥甚至提倡社會的積極參與,這是國家的職能所決定的。在社會保險方面,政府的責任主要是負責組織工作和部分出資,包括建章立制、組織落實和為基本社會保險所需資金負最後的「兜底」責任,社會和個人負有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當然,這里並不排斥在具體服務工作中的社會參與。在社會福利方面,國家的主要責任是建章立制、引導性地出資、政策扶持和管理監督,社會力量則是實現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過程中,必須堅持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是由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上的中央與地方分工決定的,是我國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稅管理體制所決定的,也是社會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和歷史、文化、習俗差異性較大的具體國情。
(三)服務體系
綜合現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及其運作情況,本文認為,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基本格局應當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服務為依託、家庭服務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就是國家舉辦、管理的社會救助服務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在服務水平、操作規范、硬體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示範、標準的作用。以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就是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主體,國家通過向他們購買服務來實現對社會保障對象的服務,通過政策扶持鼓勵他們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無償和低償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就是通過在社區修建一批社會保障服務的設施和網點、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務組織、形成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服務隊伍和廣泛動員社區單位參與社會保障服務,使社會保障服務形成網路。以家庭服務為基礎,就是堅持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基礎地位,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制度規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建設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過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為實現社會保障服務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會保障服務工作的效率,極大地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有利於把服務工作落實到家庭,落實到個人。
三、路徑選擇與政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面對上述任務,要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就需要選擇以法規建設構建總體框架、以探索實踐完善各項制度的基本路徑,大致要經過制度整合、探索實踐和完善法規三個步驟。
所謂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內,以「補救模式」為原則,以制定、出台《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務,是構築社會保障制度的項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溫飽水平為目標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為目標的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結構,理清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的基本內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間的關系,理清政府、社會、家庭、個人尤其是各級政府在各種社會保障項目中的職責分工、責任義務。在這個時期,許多微觀甚至中觀的問題有待於澄清,但經過近十幾年的摸索、實踐,宏觀的框架問題、目標問題、方式問題、責任問題等已經基本弄清,應該說立法的必要條件已經具備。當然,建制時期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十分准確,也一定存在諸多漏洞,很多條文的要求肯定會失之原則,失之籠統,但這樣的法規有總比沒有要好,尤其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缺乏總體設計的嚴重缺陷的情況之下。因此,通過立法構建、明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所謂探索實踐,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時間,結合現實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成就,在《社會保障法》等基本法規的原則和框架內大膽探索,以期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微觀、中觀乃至宏觀層次形成相對成熟的思想觀點和操作規范。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一是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彌補。要盡快理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關系,大力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積極穩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護理保險制度、補充社會保險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關鍵性、核心性的社會保障項目形成比較完善的制度。要優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並特別關注退役軍人社會福利制度和社區福利制度。三是對其他社會保障項目逐一進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制度規范。比如,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種補充社會保險,國有企業職工、各類公務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各種職業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等等方面的制度,都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所謂完善法規,就是在此前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對以前形成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進行修訂,對探索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種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和政策等進行全面審查、修訂和清理,為形成統一、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礎。
Ⅳ 保障性住房是什麼意思
保障性住來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源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
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
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
(5)保障性住房的宣傳工作的意見擴展閱讀
保障性住房的產生背景: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
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
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
產權。
Ⅵ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據該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准,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符合以上第(一)項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算。
符合以上規定第(二)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以上規定第(三)項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限執行。
Ⅶ 北京市最新保障房的相關政策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房管局): 為進一步簡化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決本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推動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並舉,以租為主」轉變,促進本市住房保障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批准,我市實行保障性住房統一申請、審核。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保障性住房統一申請、審核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填寫《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見附件),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京建法〔2011〕25號)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標准、審核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並獲得備案資格的家庭,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一)按照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備案的家庭,分配實行租售並舉,以租為主。先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時,按照屆時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進行配售資格核定並組織配售。 (二)鼓勵各區縣結合自身實際,加大工作創新力度,對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超過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採取擴大租金補貼范圍,由輪候家庭承租社會存量房源等方式解決。 (三)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實行前已備案的輪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進行保障,在輪候期間,可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其它方式解決過渡需求。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明確住房保障工作目標。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進一步摸清本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底數,按照「十二五」期間基本解決輪候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合理制定工作計劃和配租配售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二)加大房源建設力度,多種方式籌集房源。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在積極完成新建任務的基礎上,因地制宜,通過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三)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指導。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實相關工作,做好政策宣傳、答疑和指導,為申請家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9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4月11日
Ⅷ 如何申請保障性住房
近期,我市組織了第三批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選房活動,此次選房活動歷時天,共有1300多戶申請戶參加,參加選房的大多數市民都選中了自己滿意的房子,高興而歸。 這段時間以來,我們也陸續接到一些市民的來電、來郵,希望進一步了解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格條件和相關政策。為了讓廣大市民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相關政策規定,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市保障住房辦常務副主任林粟如、市國土房產局副局長郭俊勝,請他們就我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有關政策進行解答,並介紹了第三批社會保障性租賃房選房的有關情況。1、社會保障性住房有關政策解答者:市保障住房辦常務副主任林粟如記者問:我市已經率先在全國建立全覆蓋、分層次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體系,請你就我市保障不同對象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分類詳細介紹一下。林粟如:目前,我市已建立全覆蓋、分層次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體系,只要是住房困難家庭,只要有住房需求,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都可以在住房保障體系中找到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途徑。當然,這是要對號入座的,不同條件的申請家庭可選擇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也不一樣。我市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面向具有本市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可申請用於租賃的社會保障性租賃房、也可申請用於銷售的經濟適用房,這一類的申請家庭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和資產限制;另一類則是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統稱為非低收入家庭,這部分人群不屬於低收入家庭,不能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經濟適用房,但是根據規定只要是具有本市戶籍的無房戶都可以提出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且不受家庭收入及資產的限制,這部分房源只售不租。記者問:許多市民在咨詢中反映,我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名稱所對應的群體不太明確,能不能予以解釋?林粟如:我市自2006年啟動社會保障性住房工作以來,圍繞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已先後出台近20個政策、法規。由於社會保障性住房這項工作是我市在全國率先提出來的,沒有相關經驗可借鑒,因此,在政策制定之初,其保障范圍只限定在低收入群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可以承租也可以購買,承租的稱為社會保障性租賃房,購買的房源名稱定為社會保障性商品房。去年國務院出台的24號文件明確低收入家庭購買的保障性住房稱為經濟適用房,為了與國家政策一致,我市將原確定的40%及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稱為低收入家庭,將已出台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廈府辦【2006】277號)中的「社會保障性商品房」改按「經濟適用房」名稱組織實施,具體的操作辦法不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少非低收入家庭也希望其住房問題也納入我市的住房保障體系。市委、市政府從支持幫助該群體解決住房問題的角度出發,提出了適度保障的目標,並列入住房保障體系組織實施,該群體購買的房源名稱定為保障性商品房。至此,購買保障性住房分為兩類,一類是低收入群體購買的稱為經濟適用房,另一類是非低收入家庭購買的稱為保障性商品房。記者問:同樣是用於銷售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兩者之間有何區別?林粟如:一是保障性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都屬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產權,購房取得產權未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二是申請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資產限制,申請經濟適用房要申報家庭收入和資產。三是售價不同,保障性商品房定價為島內均價7000元/平方米、島外5000元/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島內均價為4100元/平方米、島外3100元/平方米。四是轉讓時,經濟適用房原購買價格與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的差價的90%向政府繳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僅需向政府繳交其差價的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導價由市政府定期制定發布。記者問:有的市民想更清楚地了解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准和售價,能不能通過本報再向市民作介紹?林粟如: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標准主要根據同地段的市場租金評估確定,政府對不同收入家庭分別給予90%、80%、70%的租金補助,同時給予低收入家庭40%、低保家庭80%的物業服務費補助,減輕低收入家庭的經濟負擔。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國家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因此,其售價主要包括控制性建造成本、區域平均征地拆遷成本等費用,我市的經濟適用房島內均價在4100元/平方米,島外均價在3100元/平方米。面向非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商品房因不屬於國家規定可享受優惠政策的范疇,其價格只能按照成本定價的原則確定,即由基準地價、建設成本及相關稅費構成,該價格沒有考慮市場因素,也不受商品房市場價格的影響,因此,價格相對固定。目前提供的保障性商品房島內均價約7000元/平方米,島外均價約5000元/平方米。記者問:不同對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條件不一樣,有什麼具體的要求?林粟如:我市每出台一項社會保障性住房政策,都會在相關媒體上刊登政策解答,或者是通過舉行大型的廣場咨詢活動進行面對面的解釋工作。相關的准入條件、申請程序等在各社區居委會都有公布,市民只要有疑問也可以通過電話:5106000、2098866(社會保障性租賃房)、2232624(經濟適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咨詢,或者是登錄 http://www.xmzfbz.gov.cn、 http://www.xmbzzf.gov.cn了解詳情。應廣大市民要求,下面就低收入家庭、非低收入家庭的准入條件再作一個介紹:1.低收入家庭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經濟適用房的准入條件(1)戶籍: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至少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其中申請經濟適用房家庭應具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本市戶籍);(2)住房: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不超過12平方米;(3)收入:3人及以下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5萬元,4-5人戶不高於6萬元,6人以上戶不高於7萬元;(4)資產: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申請人家庭資產不高於申請家庭年收入的4倍(即:3人及以下戶家庭資產不高於20萬元,4-5人戶不高於24萬元,6人以上戶不高於28萬元),申請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家庭資產不高於家庭年收入的6倍(即:3人及以下戶家庭資產不高於30萬元,4-5人戶不高於36萬元,6人以上戶不高於42萬元)。家庭資產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名下資產的總和,主要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等。2.非低收入家庭申請保障性商品房的准入條件(1)戶籍:申請家庭具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本市戶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戶籍滿三年; (2)住房:無房戶。(3)單身居民滿35周歲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2、第三批選房有關問題解答者:市國土房產局副局長郭俊勝記者問:社會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選房工作社會比較關注,請郭副局長介紹一下,為了確保本批次選房的公平,市國土房產局在程序上是如何考慮的?郭俊勝:我們將選房規則、各種房型的順序號碼以及房源的詳細情況包括坐落、朝向、結構、租金水平等信息,盡可能地向社會公開,目的在於讓廣大市民了解情況,讓社會各界有效監督。首先,市國土房產局根據房源情況制定選房規則,確定選房日程表。然後,通過新聞媒體告知市民選房規則以及房源數量和分布等相關情況,並通過廈門日報和廈門晚報公布參加本批次選房的申請人輪候號碼、具體的選房時間和地點。同時還通過居委會把選房通知書送達到每一位候選房申請人手中,確保他們能按時選房。為了讓申請人詳細了解本批次選房的情況,確保選房配租工作順利進行,公房管理中心又在人民會堂底層舉辦了大型選房咨詢活動,現場解答群眾的疑問,並印發了大量的相關宣傳資料供申請人選房時參考。同時,市民也可以通過保障性住房咨詢電話,了解本批次選房相關的情況。為了方便申請人實地看房,公房管理中心在各房源地點安排工作人員接待、引導申請人看房,向他們介紹房型、面積、租金以及小區的配套設施等相關情況。為了盡快解決申請人住房困難問題,在第一階段選房結束後,市國土房產局根據放棄本批次選房機會的申請人人數,按輪候號碼順序遞補,又組織了第二階段的選房,使房源盡快地交給申請人。記者問:聽說社會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選房有158戶放棄選房,能不能介紹這方面的情況?郭俊勝:在前兩批選房中,有一小部分申請人提出家中小孩准備中考、高考、老人病重需要照顧不方便搬家,但他們若放棄選房,輪候號碼就會作廢,住房問題又無法得到解決。根據這種情況,市國土房產局對這次選房操作規則作了相應的改進,允許申請人在本批次選房正式開始之前提出放棄本批次選房申請,保留輪候號碼,等待下批次再選房。這樣能使選房規則更人性化,同時也可以讓輪候號靠後的申請戶更早選房。對放棄選房多出來的房源,市國土房產局將根據可選房源的數量依次遞補相應房型的輪候號碼組織選房,直到本批次房源配租完畢。記者問:保障性住房工作萬眾矚目,你們在選房操作過程中是如何體現監督機制的?郭俊勝:從第一批次的選房工作開始,我們就在選房前期,對房源信息、申請人的輪候號碼、選房時間以及優先選房對象等相關信息通過市國土房產局網站和廈門日報等平面媒體進行公示,保證市民群眾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選房情況,接受市民群眾的監督。在選房過程中,邀請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市國土房產局紀檢監察室全程介入,進行監督檢查,充分體現了選房配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在選房現場設置大屏幕,利用公開透明的選房系統,使申請人隨時可見選房動態,把我們工作的每一個細節都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此外,在每日選房結束後,將選房結果、剩餘房源等相關信息在市國土房產局的網站和廈門日報、廈門晚報上公示,全面接受社會監督。記者問:聽說萬景公寓還有部分三房型房源,為什麼這次沒有安排選房?郭俊勝:首批申請的7639戶中所有三房型申請人均已在上一批選房中配租完畢。7639號之後的三房型申請人的資料還在審核當中。目前各區住房保障辦正在抓緊進行審核,待審核公示後,剩餘的三房型房源將在第一時間提供給申請人挑選。
Ⅸ 什麼叫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在對中低收人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兩限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政策性租賃以及廉租房。
完整的保障性住房運行機制包括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供應規劃體系、進退管理體系、支持保障體系和資金運作體系。
(9)保障性住房的宣傳工作的意見擴展閱讀:
保障性住房的區分
政府當然可以用市場化的方式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但並不等於凡是市場化的住房都成了社會保障陛住房。尤其凡是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疇,更不能認為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
劃撥土地上的住房,其土地的財產權利歸國家所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只擁有房屋的實體財產,但並不擁有土地的財產權利。而土地非出讓的劃撥則是政府的埋單部分或財產收入的轉移部分。這就是住房保障性質的最基本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