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失效日期
以你列明的時間來看,並未過期,建議咨詢當地律師,以便了解在實踐中具體問題是怎麼操作的.有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回事,在實踐中操作又是另外一回事.
② 天津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1、不能
2、最高貸到總房款的80%
3、5年以內,包括5年年利率3.33%,5年以上3.87%
③ 天津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8條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一)在樓板、陽台、露台、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二)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三)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經批准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四)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築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採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純帶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虛褲碼用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差哪,經加固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於房屋修繕,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後,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並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託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准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並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託人,並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採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並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並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設備、工具和材料,待改正後予以返還。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④ 天津住宅的寬厚比必須滿足《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嗎
你試想一下,天津的規劃設計不滿足《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那還需要規范存在做什麼。原則上,有地方規范的必須遵循地方規范,沒有地方規范的應當遵循國家規范。
⑤ 新《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7月1日起實施
估計也是一步步來,他們還沒有接到通知或者是還沒有開會呢吧,等等吧,估計不會故意為難你的
⑥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全文哪裡有
【標 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容分類】房產管理 【頒布日期】2008-9-25
【實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號】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團公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產總公司,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72號),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補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聲明書見附件)後,可以申請過戶。
還有個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聲明書》,你可以自己下載。
希望這個對你有幫助。
⑦ 天津市公租房相關政策 有知道的請詳解一下
一、什麼是公共租賃住房?
答: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滿足過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經濟、適用原則進行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答:(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請,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
(三)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什麼規定嗎?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准入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家庭的范圍和數量。目前,根據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情況,各區房管局暫時只受理符合「三種補貼」條件家庭的申請。
四、取得「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如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答:取得「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補貼資格證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到發放資格證明的區房管局,填寫《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換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以下簡稱《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
區房管局對「三種補貼」資格證明有效的,且尚未領取租房補貼或房屋租賃備案到期後未再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認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開具《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房屋租賃備案期限以申請人領取租房補貼時最新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記載的期限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補貼人口認定,由區房管局在《申請審核表》上填寫。
《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上標注可供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標注的項目出租完畢或通知單開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單自行廢止。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何規定?
答: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持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房。
目前,本市推出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有2個,分別是秋麗家園和秋怡家園。
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戶型標準是什麼?
答:家庭人口為2人(含)以下的,租賃一室戶型房屋;家庭人口為3人(含)以上的,租賃二室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戶型房屋。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租賃標准按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政策執行。
七、持有《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的申請人如何辦理租房手續?
答:(一)登記選房。持有《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參加公開搖號、選房。
(二)繳存保證金。申請人在選定住房後到指定銀行繳存租房保證金。
(三)簽約入住。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供熱合同等,交納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
八、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房順序有沒有先後?
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依申請家庭住房困難情況分階段選房。經營單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類、再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最後其他符合條件類」次序組織選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能夠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類別的申請家庭中優先選房。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確定和調整的?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照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准結合同等地級、同類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參照項目所在區域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按照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確定。
租賃期內,可根據屆時管理部門核定的租金標准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續租期間租金按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
十、能使用租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嗎?
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申請人可與補貼發放單位簽訂《委託代扣租房補貼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租房補貼交納租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家庭,可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簽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住房公積金交納租金。
十一、申請人繳存租房保證金的標準是多少?
答: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不繳存租房保證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繳存;未取得「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准繳存。
繳存的租房保證金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抵扣欠繳租金和違約賠償,一次性結清本息。
十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還應承擔哪些費用?
答: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除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房屋租金外,還須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十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能否申請其他住房保障?
答: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種補貼」條件、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按屆時政策提出申請租房補貼或購買保障性住房。
十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動對繼續承租有何影響?
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應在所購住房交付使用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購買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成員接受贈與或繼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辦理房屋接受贈與或繼承手續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答: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十六、哪些情形視為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
答:以下四種情形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已簽訂租賃合同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十七、承租期間什麼情況下租賃合同解除?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同時承租家庭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三)欠繳租金累計滿3個月的;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十八、對申請人弄虛作假將如何處理?
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一經發現,如實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照規定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對已取得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要予以取消,騙取的補貼要予以追繳,禁止申請人及其配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收回住房。
十九、相關單位咨詢電話
天津市國土資源 23316187和房屋管理局 23394500和平區房管局 23329370河西區房管局 28138773河東區房管局 84122032南開區房管局 27228633河北區房管局 26293509紅橋區房管局 87724222東麗區房管局 84375958津南區房管局 28395643西青區房管局 27916803北辰區房管局 2639373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3148200和平區公積金管理部 23148252河東區公積金管理部 60891500河西區公積金管理部 23262055南開區公積金管理部 27413007河北區公積金管理部 24457395紅橋區公積金管理部 87729935東麗區公積金管理部 24966285西青區公積金管理部 27917755津南區公積金管理部 28397065北辰區公積金管理部 26912491
⑧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的發布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版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新建權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2〕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⑨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是法律嗎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宗教團體等所有,通過福利方式分配給職工,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標準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和使用權置換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權的過戶、分戶和並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請人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
第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五條規定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第八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新的承租人的,產權人可以依法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戶籍的其他親屬,出具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放棄承租權、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也可以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第十條 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原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經公證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協議書;
(七)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同意過戶協議書(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僅有一人的,提交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請過戶的,提交兄弟姐妹關系公證書、具結書和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公告。
第十一條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為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相關義務的保證書。
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由該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申請過戶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應當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該公有住房居住,對上述承諾聲明進行公證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十二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辦理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同戶籍的,提交親屬關系公證書。
第十四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申請分戶。
申請分戶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計租面積不得小於9平方米。
第十五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分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協議;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得配偶、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五)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六)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公有住房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等業務的,應當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
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協議書;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應當到現場查勘。
市內六區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申請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