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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

發布時間:2021-02-26 12:54:11

⑴ 一周政策問答: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

一周政策問答: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面向本市戶籍無房職工和「新北京人」專項配租的公租房項目再次啟動!想要申請公租房或正在審核資格的朋友們,以下有關公租房的政策你是否了解呢?一起進入本周的一周政策問答吧!
1
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咨詢:
1.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申請程序是什麼?對京籍集體戶有什麼要求?
2.婚前已經一方簽了選房確認單,婚後到入住前還需要有哪些審核手續?
解答:
一、准入標准問題: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的規定公租房申請標准為: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政策對京籍集體戶籍家庭未作單獨要求。
二、申請程序: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申請家庭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由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材料初審、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無異議家庭,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復審,二次公示無異議家庭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2
申請公租房,婚姻狀況變更後還需再次審核么?
咨詢:
夫妻兩人婚前都是公租房候選人,婚後組成家庭,材料需要再次審核么?如果一方已經簽了合同但公租房還未正式配租入住,入住前還要再次審核么?審核哪些內容?
解答:
按照《關於開展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資格及管理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京住保[2010]16號)第六條規定「在家庭辦理廉租實物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前,對入住家庭基本情況再進行復核」。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審核按照原三房政策執行,執行上述政策。如您家庭在公租房入住前發生變化需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0]206號)文件第二條之規定:家庭增加或減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寫《申請核定表》,補充相關材料後按「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程序重新審核,原登記編號不變。
3
非本市戶口是否可申請公租房?
咨詢:
本人不是北京戶口,已經連續交稅滿5年。目前在亦庄工作,可以在亦庄申請公租房么?
解答:
為解決非京籍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我市針對非京籍人員申請公租房制定了以下相關政策措施:
一、2011年我市在《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准,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二、2012年至今,我市石景山、懷柔、通州等七區已出台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公租房具體文件規定,申請人可在區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查詢。
三、為深化住房供給側改革,解決「新北京人」住房需求,2017年4月我市在部分公租房項目中拿出了30%的房源開展配租試點。下一步,我市將逐步形成相應長效機制,努力解決符合條件的非京籍無房家庭住房需求。建議及時關注我市各區發布的公租房配租公告並結合自身情況申請搖號配租。
4
廉租房與公租房怎樣申請?有何條件?
咨詢:
怎樣申請公租、廉租住房?申請人需具備什麼條件?東、西城各區政策是否一樣?
解答:
自2013年4月19日起,本市開始實行保障房「四房合一」政策,即不再分類受理新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公租房申請,統一按照現行公租房標准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通過的家庭納入保障范圍,主要通過配租公租房解決住房困難。
關於公租房申請條件,目前本市公租房申請條件為: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具體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窗口咨詢申請辦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按照「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程序取得資格備案後,進入輪候期,輪候期間請關注本區住保部門網站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網站(http://www.bphc.com.cn)公租房配租公告信息。
5
公租房可以裝修么?
咨詢:
想用公租房結婚,請問可以裝修么?
解答:
為方便保障家庭入住,提高住房品質,我市公租房已推行全裝修成品交房,並且特別注重提升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適性,努力將保障性住房建設成為綠色保障性住房。根據《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3〕15號)有關規定,擅自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家庭保障資格,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按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⑵ 目前高層住宅使用的都是現澆樓板嗎

目前高層住宅不全是現澆樓板,北京推行住宅產業化,對保障房項目產業化率有明確要求,因此在高層住宅中推行預制樓板。
對於集中興建且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租房項目,鼓勵集設計、生產、施工、安裝於一體的大型全產業鏈集團企業按照工業化方式承建,嚴格執行《導則》、《關於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推進住宅產業化工作任務的通知》(京建發〔2012〕359號)(以下簡稱《通知》),實施裝配式裝修(本意見所指「裝配式裝修」是採用工業化生產的部品、部件進行現場裝配施工的裝修工法,是工業化建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推廣應用綠色節能環保技術,倡導使用綠色建材及符合相關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築材料,並形成一定數量的綠色保障性住房示範區。其他公租房項目應全面實施裝配式裝修,使用預制疊合樓板、預制樓梯、陽台板、空調板等預制構配件,按照《導則》實施綠色建築行動。鼓勵採用工業化程度較高的結構體系。 2、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新建項目除執行《導則》外,要大力推廣應用預制疊合樓板、預制樓梯、陽台板、空調板等預制構配件。 3、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其他類保障性住房應大力推廣應用預制疊合樓板、預制樓梯、陽台板、空調板等預制構配件;試點實施裝配式裝修

⑶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1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建設理念,優化規劃設計、統籌施工建造,全面提高回保障性住房答建設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應立足於保障性住房的全壽命期,包括規劃設計、施工建造,運營管理及最終拆除。
3應遵循因地制宜、被動優先、經濟適用、技術創新的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應充分考慮當地氣候條件和地域特點,注重建築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合理利用原有場地上的自然生態條件,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與破壞。
(2)被動優先:在規劃設計、施工建造中應優先採用被動式技術措施。
(3)經濟適用: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應選用適宜技術和部品,合理控制建設和運營管理成本。
(4)技術創新:採用標准化設計和工業化建造技術,推廣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健全技術集成體系和產業化部品體系。

⑷ 什麼樣的住宅是綠色住宅,綠色住宅有什麼特點

綠色住宅是基於人與自然持續共生原則和資源高效利用原則而設計建造的一種能使住宅內外物質能源系統良性循環,無廢、無污、能源實現一定程度自給的新型住宅模式。這種住宅最顯著的特徵就是親自然性,即在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建造、使用運行、維護管理、拆除改建等一切活動中都自始至終地做到管理自然,愛護自然,盡可能地把對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實現住區與環境的和諧共存。

所謂「綠色建築」的「綠色」,並不是指一般意義的立體綠化、屋頂花園,而是代表一種概念或象徵,指建築對環境無害,能充分利用環境自然資源,並且在不破壞環境基本生態平衡條件下建造的一種建築,又可稱為可持續發展建築、生態建築、回歸大自然建築、節能環保建築等。綠色建築的室內布局十分合理,盡量減少使用合成材料,充分利用陽光,節省能源,為居住者創造一種接近自然的感覺。

特徵綠色住宅除須具備傳統住宅遮風避雨、通風採光等基本功能外,還要具備協調環境,保護生態的特殊功能。因此,綠色住宅的建造應遵循生態學原理,體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規劃設計、營建方式、選材用料方面按區別於傳統住宅的特定要求進行。根據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正在研究制定的有關綠色生態住宅小區的技術導則,衡量綠色住宅的質量大致有以下幾條標准:
l、在生理生態方面有廣泛的開敞性;
2、採用的是無害、無污、可以自然降解的環保型建築材料;
3、按生態經濟開放式閉合循環的原理作無廢無污的生態工程設計;
4、有合理的立體綠化,能有利於保護,穩定周邊地域的生態;
5、利用了清潔能源,降解住宅運轉的能耗,提高自養水平;
6、富有生態文化及藝術內涵。
具體標准
中國國家建設部和質量監督檢疫檢驗總局發布的《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50378-2006首次在國標中對「綠色建築」進行了定義,還強調必須符合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以及室內環境採光、隔聲、通風以及空氣質量都須符合相關標准。
《標准》對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室內環境質量分別提出了要求,特別是在住宅建築標准中突出強調了有關室內環境的四項要求:採光、隔聲、通風、室內空氣質量都是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大指標中的從低到高又分為三個級別:控制項、一般項和優選項三類。按照一般項目,綠色建築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有1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的要求(國家標准《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范》中對於城市日照標准做如下要求:大寒日不小於2小時,冬至日不小於1小時。),當有4個及4個以上居住空間時,至少有2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廳)、書房、廚房設置外窗,房間的採光系數不低於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卧室、起居室(廳)、廚房設置外窗,窗地面積比不小於1/7。當一套住宅設有1個以上衛生間時,至少有一個衛生間設有外窗。
雜訊白天不大於45分貝
對建築圍護結構採取有效的隔聲、減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許雜訊級在關窗狀態下白天不大於45分貝,夜間不大於35分貝。樓板和分戶牆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小於45分貝,樓板的計權標准化撞擊聲聲壓級不大於70分貝。戶門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小於30分貝;外窗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小於25分貝,沿街時不小於30分貝。
住宅能夠自然通風
居住空間能自然通風,通風開口面積在夏熱冬暖和夏熱冬冷地區不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8%,在其他地區不小於5%。居住空間開窗能有良好的視野,且避免居住空間之間的視線干擾。當1套住宅設有2個及2個以上衛生間時,至少有1個衛生間設有外窗。設置通風換氣裝置或室內空氣質量監測裝置。
在通風的同時保證節能
設有採暖或空調系統(設備)的住宅,運行時用戶可根據需要對室溫進行調控。採用可調節外遮陽裝置,防止夏季太陽輻射透過窗戶玻璃直接進入室內。有條件的住宅建築卧室、起居室(廳)使用蓄能、調濕或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功能材料。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室內游離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氣污染物濃度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民用建築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規定。
綠地人均2㎡
比如節地與室外環境的要求,按照控制項目,綠化種植適應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的鄉土植物,選用少維護、耐候性強、病蟲害少,對人體無害的植物。住區的綠地率不低於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2㎡/人。採用無公害病蟲害防治技術,規范殺蟲劑、除草劑、化肥、農葯等化學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損害。栽種和移植的樹木成活率>90%,植物生長狀態良好。
節水率不低於8%
水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准,且水壓穩定、可靠。有完善的排水系統,採用建築自身優質雜排水、雜排水作為再生水源的,實施分質排水。採用節水器具和設備,節水率不低於8%。按照一般項目,採用非傳統水源時,非傳統水源利用率不小於10%。(非傳統水源指不同於傳統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垃圾分類回收率90%
有智能化系統定位正確,達到安全防範子系統、管理與設備監控子系統與信息網路子系統的基本配置。施工單位制定建築廢棄物管理計劃,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率達到30%以上。垃圾分類回收率(實行垃圾分類收集的住戶占總住戶數的比例)達90%。
相關政策
2012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十二五」建築節能專項規劃》,金融機構可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在購房貸款利率上給予適當優惠。《規劃》要求,加大綠色建築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預算類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力度,完善中央財政激勵政策體系,設立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築工程及集中示範城(區)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牆體材料革新、技術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標准不得少於中央財政補貼標准。
樣例
杭州打造首個綠色保障性住房,它位於丁橋鎮,名叫「郡楓綠園」,其中有經濟適用房1702戶,廉租房280戶。這些住宅具有多種節能設備,如節能反饋電梯、雨水收集系統、太陽能景觀燈等等。
在高層小區,電梯是非常耗電的。但他們使用的節能反饋電梯,就能利用電梯上下產生的勢能和動能,通過轉化後變成電能,提供給電梯內的通風和照明設備。
房子戶均50平方米,每戶的陽台上,都有一個2平方米的壁掛式太陽能熱水器;另外還有太陽能景觀燈,利用光伏發電,白天能將太陽能轉化為電能,儲存在蓄電池中,供晚上照明;中空玻璃和外牆保溫技術的運用,可以禦寒和隔熱,能常年讓室內外溫度差保持在相對較小的水平。
另外一項很有用處的是雨水收集系統,它能收集屋頂和地表的雨水,凈化過濾後可用於小區水景及綠化的澆灌,能節省不少自來水。

詳見網路--綠色住宅

⑸ 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強化目標責任。
要將綠色建築行動的目標任務科學分解到省級人民政府,將綠色建築行動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要把貫徹落實本行動方案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實行責任制和問責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予以通報表揚。
(二)加大政策激勵。
研究完善財政支持政策,繼續支持綠色建築及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綠色建材發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建築工業化、基礎能力建設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對達到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准二星級及以上的建築給予財政資金獎勵。財政部、稅務總局要研究制定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綠色建築,引導消費者購買綠色住宅。改進和完善對綠色建築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可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在購房貸款利率上給予適當優惠。國土資源部門要研究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在土地轉讓方面的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研究制定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要明確綠色建築的建設用地比例。
(三)完善標准體系。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完善建築節能標准,科學合理地提高標准要求。健全綠色建築評價標准體系,加快制(修)訂適合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建築的節能建築和綠色建築評價標准,2013年完成《綠色建築評價標准》的修訂工作,完善住宅、辦公樓、商場、賓館的評價標准,出台學校、醫院、機場、車站等公共建築的評價標准。盡快制(修)訂綠色建築相關工程建設、運營管理、能源管理體系等標准,編制綠色建築區域規劃技術導則和標准體系。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制定基於實際用能狀況,覆蓋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建築的建築能耗限額,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質檢等部門完善綠色建材標准體系,研究制定建築裝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標准,編制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相關標准規范。
(四)深化城鎮供熱體制改革。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質檢等部門要大力推行按熱量計量收費,督導各地區出台完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嚴格執行兩部制熱價。新建建築、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全部實行按熱量計量收費,推行採暖補貼「暗補」變「明補」。對實行分戶計量有難度的,研究採用按小區或樓宇供熱量計量收費。實施熱價與煤價、氣價聯動制度,對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熱補貼。加快供熱企業改革,推進供熱企業市場化經營,培育和規范供熱市場,理順熱源、管網、用戶的利益關系。
(五)嚴格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
在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等規劃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並嚴格落實綠色建設指標體系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規劃審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監管。對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增加綠色建築相關內容,未通過審查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時要加強監管,確保按圖施工。對自願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在項目立項時要標明綠色星級標准,建設單位應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明示建築節能、節水等性能指標。
(六)強化能力建設。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體系,提高統計的准確性和及時性。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體系建設,推行第三方評價,強化綠色建築評價監管機構能力建設,嚴格評價監管。要加強建築規劃、設計、施工、評價、運行等人員的培訓,將綠色建築知識作為相關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執業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綠色建築相關課程,加強相關學科建設。組織規劃設計單位、人員開展綠色建築規劃與設計競賽活動。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七)加強監督檢查。
將綠色建築行動執行情況納入國務院節能減排檢查和建設領域檢查內容,開展綠色建築行動專項督查,嚴肅查處違規建設高耗能建築、違反工程建設標准、建築材料不達標、不按規定公示性能指標、違反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等行為。
(八)開展宣傳教育。
採用多種形式積極宣傳綠色建築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進經驗,加強輿論監督,營造開展綠色建築行動的良好氛圍。將綠色建築行動作為全國節能宣傳周、科技活動周、城市節水宣傳周、全國低碳日、世界環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動的重要宣傳內容,提高公眾對綠色建築的認知度,倡導綠色消費理念,普及節約知識,引導公眾合理使用用能產品。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項任務落實。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綜合協調,指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相應的綠色建築行動實施方案,加強指導,明確責任,狠抓落實,推動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築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⑹ 誰有最新《雲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 50378-2014

新版《綠色建築評價標准》比2006年的版本「要求更嚴、內容更廣泛」。該標准在修訂過程中,總結了近年來我國綠色建築評價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開展了多項專題研究和試評,借鑒了有關國外先進標准經驗,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意見。修訂後的標准評價對象范圍得到擴展,評價階段更加明確,評價方法更加科學合理,評價指標體系更加完善,整體具有創新性。

在過去,綠色建築評價標准有六大指標。每個指標下,滿足一定的項數即可被評為一星級、二星級或三星級綠色建築。不過,在上述標準的試運行中,發現不少問題。而新的標准里則是採用打分的方式,總分達到45-50分是一星級,60分是二星級,80分是三星級。評審專家認為重要的就打8分、10分,有的雖然需要,但做起來容易,也不需要多少錢,就4分。這樣一來,不少過去被評為一星級的項目現在可能評不上,二星級可能降為一星級,三星級則降為二星級或者一星級。

2013年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發改委和住建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中,明確提出了「十二五」期間,完成新建綠色建築10億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鎮新建建築達到綠色建築標准要求的目標。新版《綠色建築評價標准》的實施順應了我國綠色建築發展的需要,對促進我國綠色建築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該標准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新標准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1.將標准適用范圍由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中的辦公建築、商場建築和旅館建築,擴展至各類民用建築。
2.評價分為設計評價和運行評價。
3.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在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 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行管理六類指標的基礎上,增加「施工管理」類評價指標。
4.整評價方法,對各評價指標評分,並以總得分率確定綠色建築等級。相應地,將舊 版標准中的一般項改為評分項,取消優選項。
5.增設加分項,鼓勵綠色建築技術、管理的創新和提高。
6.明確單體多功能綜合性建築的評價方式與等級確定方法。
7.修改部分評價條文,並為所有評分項和加分項條文分配評價分值。

其他已頒布的國家、行業或協會標准: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 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准》GB/T 50878-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綠色辦公建築評價標准》GB/T50908-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准》GB/T50640-2010
《綠色醫院建築評價標准》CSUS/ GBC 2-2011
《綠色校園評價標准》CSUS/GBC 04-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試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節能評價標准》JGJ/T307-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在編國家標准:

《綠色生態城區評價標准》
《綠色建築檢測技術標准》
《既有建築改造綠色評價標准》

相關地方標准:

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11T825-2011
天津市《天津市綠色建築評價標》DB/T29-204-2010
河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13(J)/T113-2010,J11753-2010
遼寧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21/T2017-2012
江蘇省《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GJ32/TJ76-2009
浙江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33/T1039-2007
福建省《福建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DBJ/T 13-118-2010,J11573-2010
江西省《江西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DB36/J001-2010,J11591-2010
山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T 14-082-2012,J11957-2011
河南省《河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41/T109-2011
湖北省《湖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試行)
湖南省《湖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13(J)/T113-2010
廣東省《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T 15-83-2011
海南省《海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46-024-2012)
四川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51/T009-2012
貴州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試行)DBJ52/T065-2013
雲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53/T-49-2013
陝西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實施細則》
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62/T25-3064-2013)
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45/T 567-2009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DB64/T954-2014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香港版)》CSUS/GBC 1-2010
台灣省2004年起實行綠色建築法制化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項目評價工作依據: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建科[2007]206號)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50378-2006)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建科[2007]205號)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建科[2008]113號)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運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號)
《綠色工業建築評價導則》(建科[2010]131號)

⑺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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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⑻ 安徽省綠色建築是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的

安徽省綠色建築是2013年9月24日時候開始執行的。

綠色建築是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開展綠色建築行動,對轉變城鄉建設模式,破解能源資源瓶頸約束,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把生態文明融入城鄉建設的全過程,樹立全壽命周期理念,切實轉變城鄉建設模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築舒適度,全面推進綠色建築行動,推動我省城鄉建設走上綠色、循環、低碳的科學發展軌道,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主要目標
「十二五」期間,全省新建綠色建築1000萬平方米以上,創建100個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和10個綠色生態示範城區。到2015年末,全省20%的城鎮新建建築按綠色建築標准設計建造,其中,合肥市達到30%。到2017年末,全省30%的城鎮新建建築按綠色建築標准設計建造。
三、重點任務
(一)進一步強化建築節能工作。
1.提升新建建築節能標准執行率。加強建築節能產品、技術市場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城鎮建築設計和施工階段建築節能標准執行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執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築節能標准。
2.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立完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作機制,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築未達到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按規定報送審查後開展節能改造。舊城區改造、市容整治、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既有建築抗震加固、圍護結構裝修和用能系統更新,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鼓勵採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公共建築節能改造。
3.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發展。推動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在適宜推廣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集中連片建設,加快推動美好鄉村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應當至少利用1種可再生能源。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的技術設計、建造和安裝。
4.加強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建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統計制度,建設公共建築和公共機構能耗資料庫及監測平台,完善公共建築和公共機構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制度。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強化建築用能系統監測數據傳輸管理。開展大型公共建築能耗限額管理試點,探索超限額用能用電差別化定價機制。加強建築施工過程能耗監管,完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統計工作,確保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築業單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10%。
(二)大力執行綠色建築標准。推動公共建築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准,其中公共機構建築和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以及單體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要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准。鼓勵各地保障性住房按綠色建築標准建設,自2014年起,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綠色建築標准設計、建造。積極引導房地產項目執行綠色建築標准,推動綠色住宅小區建設。
(三)積極推進綠色農房建設。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要加強農村村莊建設整體規劃管理,針對不同類型村鎮,編制農村住宅綠色建設和改造推廣圖集、村鎮綠色建築技術指南等,免費提供技術服務。大力推廣太陽能熱利用、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省柴節煤灶等農房節能技術,科學引導農房執行建築節能標准。
(四)深入開展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出台安徽省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技術導則,指導各地做好城鄉建設規劃與區域能源規劃的銜接,優化能源系統集成利用。加快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建設,建立包括綠色建築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收利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將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並落實到具體項目。
(五)加快推廣適宜技術。開展綠色建築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綠色建築技術路線。加快編制安徽省綠色建築技術指南和適宜技術推廣目錄,因地制宜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一體化、屋面(立體)綠化、自然採光、自然通風、遮陽、高效空調、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術。
(六)大力發展綠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結合當地氣候特點和資源稟賦,大力發展安全耐久、節能環保、施工便利的綠色建築材料。加快發展防火隔熱性能好的建築保溫體系和材料以及節能新型牆體材料,積極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制度,編制安徽省綠色建材產品目錄,強化綠色建材產品質量監督。
(七)推動建築工業化。加快建立建築工業化的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標准體系,積極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築體系,推進綠色施工。開展建築工業化綜合城市試點工作,努力提升建築工業化應用率,試點城市保障性住房應率先採用建築工業化方式建造。積極推行住宅全裝修,鼓勵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菜單式裝修,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產業化裝修相統一。
(八)嚴格建築拆除管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且在正常使用壽命內的建築。對違規拆除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研究制定建築拆除的相關管理制度。
(九)推進建築廢棄物循環利用。嚴格落實建築廢棄物處理責任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建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加強建築廢棄物的分類、破碎、篩分等技術研發,推廣利用建築廢棄物生產新型牆材產品。推行建築廢棄物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設區城市要因地制宜設立專門的建築廢棄物集中處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責任落實。省政府將綠色建築行動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各市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成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的綠色建築行動協調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全省綠色建築行動年度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強化對公共建築項目執行綠色建築標准情況的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強化綠色建築項目規劃設計及施工圖審查,嚴肅查處違反工程建設標准和建築材料不達標等行為。財政、稅務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綠色建築,引導消費者購買綠色住宅。各地要強化對綠色建築行動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二)加強政策扶持。省財政廳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綠色建築及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省國土資源廳要研究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在土地轉讓方面的政策。省科技廳要設立綠色建築科技發展專項,組織開展綠色建築科技研究,加快綠色建築研究、創新載體建設。改進和完善對綠色建築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對綠色建築的消費貸款利率可下浮0.5%、開發貸款利率可下浮1%。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對綠色建築行動實行獎補,制定城市配套費減免等政策,研究容積率獎勵等政策,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的建設用地比例。省有關部門在組織「黃山杯」、「魯班獎」、勘察設計獎、科技進步獎等評選時,對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項目應優先入選或優先推薦。
(三)強化能力建設。加快完善綠色建築設計、檢測、星級評價標准規范,制定綠色建築工程定額和造價標准,推進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及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開展能效測評及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計咨詢企業等開展綠色建築科研攻關,加強建築規劃、設計、施工、評價、運行等從業人員培訓,開展綠色建築規劃和設計方案競賽,組織綠色建築創新獎評選,加快提升城鄉生態規劃和綠色建築設計水平。
(四)推進示範引導。啟動一批綠色生態城區示範建設和綠色校園、綠色醫院、綠色辦公建築等示範項目,重點推進公共機構建築和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保障性住房等開展示範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綠色小城鎮示範建設,推進既有城區的綠色改造。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盡快制定相應的綠色建築行動工作方案,加強統籌協調,狠抓工作落實,推動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築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努力推進生態強省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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