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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6 13:33:40

㈠ 幫忙找個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 (98)265號文件

關於1999年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價格及有關政策的通知

(98)京房改辦字第265號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物價局、房地局,各委、辦、局房改辦,各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各部門、各單位房改辦: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成本價及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摟房取消標准價,一律實行成本價

城近郊區(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新建樓房的成本價為每建築平方米1485元。遠郊區縣新建樓房的成本價,由區縣房改辦會同區縣有關部門按規定測定,報市房改辦批准後執行。

按成本價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房價計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齡折扣、調節因素、裝修設備價、提前付款折扣計算等辦法, 均按(94)京房改辦字第05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其中,房價計算公式中的標准價高限按成本價的94%計,負擔價中的工齡折扣率為0.9%;現住房折扣率下調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為3.15%;封閉陽台按成本價的70%計算,未封閉陽台按成本價的50%計算;復式住宅的價格計算按(98)京房改辦字第17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其它有關政策

1、 西藏內調人員購房的,按京組通〖1997〗78號文件的規定,購房人憑市委組織部出具的證明增加購房優惠,夫婦一方屬內調的, 優惠5%,夫婦雙方同屬內調的,優惠10%。

2、教師購房的,按(96)京房改辦字第075號、(97)京房改辦字第057號文件的規定增加購房優惠, 夫婦一方是教師的,優惠5%,夫婦雙方是教師的,優惠10%。

3、各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規定的計價公式計算後,實際售價(不含提前付款折扣) 低於每建築平方米211元的(合陽台),均以211元計。 4、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調整為每建築平方米52元,交納方法仍按(94)京房改辦字第05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接《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京政發〖1992〗35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樓房過程中增加收費項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復的按1997年價格售房的單位,備案時間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規定的售房價格和折扣政策執行時間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門審批各單位售房方案的時間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物價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全軍房改辦

㈡ 關於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的問題

不是必須要給配偶。可以由
戶口本
上的其他家屬承租
需要戶口本上的
其他人員
簽字同意.戶口本上有成員未成年,需要他監護人的同意

㈢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這個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部分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依照《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累計受理居民申請13.4萬戶,其中廉租房2.6萬戶、經適房5.6萬戶、限價房5.2萬戶;累計審核通過備案10.8萬戶,其中廉租房2萬戶、經適房4.6萬戶、限價房4.2萬戶。

按規定,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委員徐志軍介紹說。

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也可按「三房」標準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輪候。市住保辦政策計劃處處長崔少飛介紹,取得了「三房」審核資格,實際上就是具備了公共租賃房的租賃資格。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決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禁止轉租、轉借或用於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繳納租金。有欺詐性行為的要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且5年內不能申請政策性住房。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准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設計劃,今年將收購建設50萬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樞紐等交通便利區域,以一、二居小戶型為主。

按規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租金

㈣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試點配租配售搖號儀式在北京電視台演播廳舉行。在公證員的全程監督下,經過6輪搖號,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參加搖號家庭中的207戶獲得了房源。
正是在這一天,《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它標志著宣武區的試點工作圓滿結束,亦標志著北京市將於10月份開始實行新的住房保障辦法。
關鍵詞一:條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須符合規定的標准。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需低於10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此外,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資產必須達到相關要求。辦法規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參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區陶然亭街道率先進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工作的政策,申請家庭准入標准由過去的「年收入6萬元以下」調整為分別按照每戶人口數的不同而制定的相應的收入、住房、資產標准。具體標准為上一年度1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2.27萬元,2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3.63萬元,3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4.53萬元,4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5.29萬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於6萬元。
關鍵詞二:審核
宣武區陶然亭住房保障試點提出了「市、區、街的三級審核」及「兩次公示」的審核程序,將審核過程變得更嚴,監督范圍擴得更廣,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認可。此前,位於崇文門東花市的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辦理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審核的地方。《辦法》頒布後,符合標準的申請家庭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辦法規定,申請過程將繼續推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程序。這意味著審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辦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按照試點工作的程序,初審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情況進行初審,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時進行的還有社區內公示,實現鄰里間的相互監督,特別是將對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復審則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並負責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媒體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建委。最終由市建委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備案並建檔。至今,宣武區陶然亭街道辦事處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已先後完成了3批共547戶經濟適用住房、18戶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的媒體公示。
對於弄虛作假,隱瞞收入和住房、資產狀況及偽造證明的申請人,將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責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出具虛**明的單位和個人,也將追究其責任。已騙購或擅自改變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的,將責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補足購房款。
關鍵詞三:管理
《辦法》頒布以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將由過去的開發商、買房人供需雙方直接買賣變成政府備案公開搖號配售,而只有獲得購房資格的保障住房申請家庭才能參加搖號選房。
新規定對過去5年內可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調整,明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一旦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將收回房屋或停止發放補貼。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進行檢查,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廉租房資格,停發租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對名額分配管理上,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輪候搖號配售。其中,劃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以上(含)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優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為例,他們其中17戶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戶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108戶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
關鍵詞四:保障
按規定,今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將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戶型調整意義重大,使經濟適用房告別了以往不限戶型套型的歷史,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經濟適用住房調整為基本保障住房這一概念的到位。
另據《北京住房建設規劃》,「十一五」期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約21萬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另外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規模約47萬至60萬平方米,約1萬套,還將通過租金補貼的形式,解決其他約6.7萬戶「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同時,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系統建設將在年底完成,3.83萬低保困難家庭將實現應保盡保。
目前,北京市、區、街鄉三級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構已基本建立,各街道、鄉鎮的資格審核窗口將於近期全面開放,開始受理市民申請。同時,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正在針對《辦法》積極制定住房保障對象准入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管理辦法和上市交易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將於近期陸續出台。

㈤ 《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方字[2001]102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改革加快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宅問題的指導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進一步深化企業住房制度改革,關繫到廣大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有利於盡快解決國有企業職工住房問題,理順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有利於逐步實現企業的主輔分離,把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職能從企業生產經營職能中分離出來,減輕企業辦社會負擔,實現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的社會化。各區縣、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本市企業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執行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反饋。
附件: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宅問題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宅問題的指導意見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經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以下簡稱《方案》),結合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內容
(一)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改革住房實物分配方式,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為理順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與現代化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服務;逐步實現企業的主輔分離,把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職能從企業生產經營職能中分離出來,減輕企業辦社會負擔,實現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的社會化。
(二)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則是:在《通知》和《方案》規定的統一政策和本意見指導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兼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利益,三者合理負擔。
(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內容是:積極穩妥地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按全市統一房改售房政策,加快自管公房向職工出售的步伐,盤活存量住房資產;結合職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推進自管租金改革,有條件的單位可在全市統一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礎讓,適當加快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實現公房租售比價合理化;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利用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房,按不低於建造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二、採取多種渠道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
(四)有條件的企業應按照《方案》規定的時間停止實物分配,逐步實行貨幣分配。企業應根據《方案》的精神和本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快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住房補貼制度。職工可利用工資積累、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自主購買商品房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五)有自用土地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規劃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則上按不低於建造成本價向本單位職工出售。
(六)鼓勵成立城市社會型住宅合作社,進行合作住房建設,按照住房建設成本向職工收取合作費用,解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的住房問題。
(七)通過危舊房改造,改善職工住房條件。
(八)盡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體系。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職工家庭且住房困難的,可申請實物配租或租金配租。
三、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九)企業單位停止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企業所處地段一套建築面積為60萬平方米的商品房的平均價格與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按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計算)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企業,可建立職工住房補貼制度。
(十)住房分配貨幣化對象為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均未以含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的職工。企業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狀況及經濟承受能力確定住房標准。住房未達標職工是指職工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未達到上述住房標準的職工。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如簡易樓、筒子樓、平房等)的職工,可經所在單位同意後,退出現住房視同無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按規定進行超標處理。
經職工所在單位同意,已按房改售房優惠價購買住房的職工,在補足市場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個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之差後,企業可按無房職工的標准向上述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十一)企業可選擇以下方式,對職工實行貨幣分配:
1、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即在現行住房公積金基礎上,提高住房公積金單位資助比例;
2、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
3、按月發放住房補貼;
4、老職工自實施一次性發放,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新職工按月發放;
5、企業對職工現有住房資產評估作價,住房價值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差額發放住房補貼;
6、其他方式。
(十二)企業住房貨幣分配的標准,可參照機關公務員住房補幣標准,並根據所處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商品房價格水平、單位可轉化資金、職工收入水平、單位可轉化資金、職工收入水平、職級等因素綜合確定。
(十三)企業發給職工的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財務處理方式按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京財經二[2001]22號)及《有關財務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經二[2001]161號)文件規定執行。
(十四)企業發給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計入個人賬戶,按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用於購買、建造、維修住房。職工賬戶資金余額在離退休時憑離退休證明辦理支取。
四、加強領導,保證企業房改工作順利實施
(十五)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是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點,房改、建設、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從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高度,提高對企業房改和住房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密切配合,共同作好企業房改和住房建設的服務,幫助企業解決進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難和問題。
(十六)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走群眾路線。企業住房分配化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核准程序報批後執行;批准後的方案抄送財政、稅務部門和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十七)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國有企業均應依照本意見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財政撥款單位除外),以及其他企業等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
(十八)本意見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按許可權范圍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和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十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求北京市關於公有住房在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後,才能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建設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租賃期限內,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09號文件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十一條第五款 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並新訂租賃合同。

㈦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的政策解讀

這是北京第5次修訂房屋租賃法規,在此之前,是2007版房屋租賃法規,市政府解釋稱:2007版房屋租賃法規實施後,出租房屋管理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如出租人擅自縮短租賃期限、提高租金標准;群租現象較為突出等,因此再次修規。
政府可以制定指導價,以防止房租盲目上漲
政策: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
解讀:租金上漲對於CPI的影響越來越大,而且也會影響到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此次提出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是一個很重要的信號,需要關注下一步出台的具體措施。
目前對於商品房銷售方面,政府採取了限價、限購等措施。對於租金的臨時干預,也不排除限租金價格的辦法。比如租金上漲如果超過一定幅度,政府發布租金指導價,根據指導價確定合理租金,引導租金定價合理,防止盲目上漲。不過他同時也認為,政府臨時干預,實際操作上會有一定的難度,「房屋租金是純市場的價格,體現供求關系。如果要限制租金,就會涉及出租人的利益,需要權衡。」
房客不同意房東不得提高租金
政策: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讀:最近一兩年的租金上漲很可能使得短期內一個月的租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租金上漲。舉例來說:在3月份甲乙雙方簽訂了月租金為2500元的租賃合同,但是2個月後租金如果上漲到2800元,剩餘10個月房主就可以多賺取3000元,完全可以抵消2500元的違約金。
他認為,在目前租金依然上漲的情況下,承租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最好要求增加部分違約金。
「現在房主不願意長租,主要還是租金上漲比較快,房主的預期較高。但租賃是雙方約定的合同關系,如何鼓勵和支持長租,還需要具體的措施。比如長租的話,稅費方面是否能夠優惠。」
首次鼓勵個人投資建公租房
政策: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通過建設、收購等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賃房。本市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房。
解讀:目前北京公租房相關的政策中,只是明確鼓勵國有企業、產業園區、社會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租房,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租房建設。但鼓勵個人投資建設公租房,此次還是首次提出。不過此次的《規定》中,並未明確個人投資建設公租房的方式。
此前,廣州等國內部分城市提出,鼓勵機構和個人將符合標準的存量住房,向公租房對象出租。相關專家也認為,目前北京市場上出租的房屋大約有200萬套,如果政府「收儲」這類房源用於公租房的出租,對於公租房將是很大的補充。
偉業我愛我家集團副總裁胡景暉介紹說,建議北京市可以利用市場上的閑散房源,合理規范出租,增加租賃市場的供應量。
房屋租賃將建「官辦中介」
政策: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信息系統,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房屋租賃市場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信用記錄等租賃信息服務。
解讀: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在海淀區試點了二手房交易服務平台,「鏈家地產」首席市場分析師張月認為,這意味著今後房屋租賃也將設置這樣一個「官辦平台」,發布房源信息,完成交易。這將從一定程度上解決租賃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同時由於租賃相對二手房交易要簡單得多,因此消費者獲得第一手信息更快,此外,官辦平台的出租信息准確真實,對於消費者來說,今後租房將更加高效、順暢和放心。
「這對目前的中介機構來說,將是個不小的沖擊。」張月表示,目前中介機構主要的租賃居間業務將隨之受到強烈的沖擊,利潤和操作空間必然被壓縮。將來中介機構必須體現出其在租賃服務和管理上的優勢,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務等,「比如中介會主動打掃清潔出租的房子,幫忙搬家等等。」
●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或縮短租期。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市和區、縣政府應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租房。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租房。
●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行政部門可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市場。
●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准。不得將陽台、地下儲藏室等作為卧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㈧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據該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准,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符合以上第(一)項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算。
符合以上規定第(二)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以上規定第(三)項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限執行。

㈨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經濟適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頒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讀:以下內容結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時期發布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文件,所摘出處見附件。實踐中以現實標准為准。
四、經濟適用房定義:
4.1.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 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六、保障方式:申請經濟適用房以家庭為單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七、監管方式: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八、相關條款釋義:
8.1.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房可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准,或以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採用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准;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8.4.1.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8.4.2.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租住房;

8.4.3.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8.4.4.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義: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8.5.2.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8.5.3.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8.6.配售戶型規定:
8.6.1.對無房家庭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騰退原房的,按無房戶標准配售;

8.6.2.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標準的面積需在產權證上注記;

8.6.4.重殘家庭、重大疾病人員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積按2人計算。

九、受助對象: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9.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9.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附表1:


9.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9.4.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十、申購、選房、出售程序:
10.1.1.申請:申請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10.1.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10.1.3.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
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10.1.4.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
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10.1.4.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10.1.4.4.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10.1.4.5.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10.1.4.6.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10.1.4.8.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10.1.4.9.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10.1.4.10.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0.2.1.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10.2.2.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10.3.1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10.4.1.公示:調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審和復審公示期限,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 住房初審公示和復審公示期限各為5天;廉租住房初審公示期限為10天,復審公示期限為5天。
10.5.1.備案:市建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10.6.申請相關規定:
10.6.1.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10.6.2.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排序。同一申請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後須重新提出申請。
10.6.3.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申請家庭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的,按全額配售面積標准配售;不騰退原房的,按差額面積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10.6.5.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後,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10.7.搖號配售:
10.7.1.經審核通過並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配售。
10.7.2.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10.7.3.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登記情況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公布。
10.7.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對登記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
10.7.5.搖號結果公布後,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明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選房排序單。
10.7.1.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並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
10.8.產權界定: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出售規定:
10.9.1.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10.9.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10.9.3.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10.9.4.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10.9.4.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4.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4.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 後續的購房人。
10.9.4.4.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後,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 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10.9.4.5.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5.1.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5.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5.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 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10.9.5.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10.9.5.5.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10.經濟適用房從擁有有限產權轉換到商品房產權規定:
10.10.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10.10.2.出售價格低於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10.10.3.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4.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5.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撤銷規定:
11.1.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11.1.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資產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11.1.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11.1.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後,應發放《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11.2.1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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