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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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國住房改革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我認為現在住房改革制度存在以下的問題: 首先房價已經遠遠超出了廣大群眾的收入承受水平。世界各國的普遍情況是一個家庭用3-5年的收入就可以買到一套房,但是在北京,一對教授夫婦工作10年到20年也未必能買得起一套房子。
而住房價格極高的原因,肯定有政府的因素在內,我覺得這個問題承認也好,不承認也好,這是客觀存在的。政府出問題的原因在於缺乏監督,沒人給我們房子一個定價標准,老百姓自然買不起房了 在拆遷上問題上,政府只要看上了一片居民住宅,就肯定要動腦筋給拆掉。現在中央雖說了要跟老百姓商量,卻不是專門規劃的要跟老百姓商量。
住房問題也應考慮外來人口。這二十多年來,人均住房有了很大增長,可是這個數字是按照城市人口來統計的。一些流動人口是從小城市流進了大城市,加起來數量是相當大的,可是這部分人沒有被計入我們的統計口徑,這些人實實在在地正在城市工作,但是他們沒有住房。 我主張房地產要分而治之。要有商品房,包括商業用房和居住房,但是住宅商品房應該是少量的,絕大部分應該是由政府控制的住宅保障房。現在的情況是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很小。盡管今年開始變了,前幾天我看到一個數據說今年上半年投入經濟適用房的錢是過去八年的總和,這是非常喜人的事,但是必須反思我們過去八年都幹了些什麼。
從實際操作上講,凡是用來建設商品房的土地都可以招標,政府可以給這樣的土地定高價,凡是用來建設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房的土地應該賣低價,政府應該把這塊的利益讓給老百姓。
以上便是現在住房改革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建議我國應學習新加坡的經驗,成立專司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的建屋局,而不去縱容改革中的問題,讓矛盾越積越深。
C. 論述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執行中出現那些問題,並提出深化改革思路
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已經構築了一個以養老、失業、醫療三大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為骨架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雛形。然而,從目前的實施情況看,效果難盡人意。有資料表明,與社會保障制度相關的三個方面——政府,企業和個人,居然都沒能從現行制度中獲益。老百姓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心存疑慮,公眾最擔心的家庭和個人問題依次是:生病住院,下崗或失業,家庭經濟困難。
1、各保險項目中,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投入相對不足。個人和企業繳費相對較高,挫傷了城鎮和農村居民參保的積極性,挫傷了個體、私營業主為其僱工繳納失業和工傷保險金額的積極性,使得多種保險項目擴面工作難度大。
2、由於制度設計上的漏洞,社會保障在運行過程中是高成本低效率的。體現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上,是誤領、冒領養老金和失業救濟金的現象時有發生,體現在醫療保險上就是「一人參保,全家享受」的現象比比皆是,極大地損害了社會保障的運行效率。同樣,由於制度化水平低及地方財力困難,社會救濟體系還極為脆弱。 3、城鄉差別大。近年來的社會保障現狀顯示,在城鎮已經形成了城鎮居民的以養老、醫療、失業為主幹、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共同發展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以最低工資保障線、最低生活保障為標志的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框架,所有這些都大大提升了城鎮居民對市場經濟的適應程度。而審視農村,社會保障基本還處於沿用陳法,零星突破的狀態。
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思路是建立「城鄉有別、梯次發展、漸進統一」的社會保障模式。按照這一總體思路,鑒於當前社會保障的現狀,本文的觀點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採取積極措施,以完善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
1、確保資金投入,緩解社會保障基金的需求壓力。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支撐,沒有資金,社會保障就無法健康有效地運行,社會保障就會成為一紙空文。針對當前社會保障各項基金負債前行的現實狀況,筆者認為:首先,由中央財政直接投入和轉移支付的,應防止挪用,做到專款專用。國家還應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特別是加大對農村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助,這不僅牽涉到社會保障問題,同時還是社會公正問題。其次,還要積極推動政府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爭取通過立法,來保證政府的投入。此外,還應堅持和健全專項預算、專戶管理和規范的資金發放渠道和公開透明便於監督的發放環節,以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真正不折不扣地用在群眾身上。最後,還有賴於《社會保險法》的盡快出台,從而有效地加大基金的征繳力度,從源頭上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
2、建立多層次保險模式,實現養老、醫療保險的穩步擴面。在城鎮,針對非公有制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的現狀,可通過在降低繳費標準的同時,調低基礎養老金的待遇標准,實行「低門檻進入、低標准享受」的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從而調動以上各類人員的參保積極性,實現養老保險穩步擴面。此外,除了繼續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針對其它持城鎮戶口、符合法定年齡的城鎮人員尚未被完全納入醫保范圍的情況,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多種繳費方式、多種保障項目、政府適當補貼的各層次醫療保險模式,以適應不同群體的需求。在農村,基於當前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生產力狀況,由國家通過立法進行制度安排,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農村居民包括非務農人員進行養老保險補貼,個人合理繳費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模式,不但能穩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而且是切乎實際和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同時,建立「保大病、保住院」為主要特徵、保險費用由個人、中央政府、當地政府三方共同承擔的農村醫療保險模式,是擴大農村醫療保險覆蓋面的有效途逕。
3、創建制度化、規范化的社會救濟制度。社會救濟解決的是困難群眾,特別是某些弱勢群體的生活保障問題。針對當前社會救濟薄弱的社會現實,本人認為創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社會救濟制度勢在必行。首先,。除了應切實實施已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災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外,還應視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積極探索建立醫療、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來滿足人們生活的不同方面和需求的不同層次。其次,建立的各單項社會救濟制度必須做到互通、互聯、互補,從而構成一個有機的制度體系。最後,還應注意使這些社會救濟制度同國家的勞動、就業保險制度銜接好、配套好,從而編織成一張覆蓋廣、高效能的社會救助網路。
4、導入市場機制,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社會福利由國家和集體包辦;必然導致資金不足,福利機構少和服務水平低等問題,難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福利服務日益增長的需要,而導入市場機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廣泛動員社會力量興辦多形式、多層次的福利機構則能實現社會福利事業向著投資主體多元化、服務對象公眾化,運行機制市場化、服務方式多樣化、服務隊伍的專業化與志願者相結合的,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化和社會福利方向發展。首先,應加快推進國有福利事業單位改革,在國有福利事業單位進行人事、用工、分配三項制度改革,推行市場運作方式,實行法人實體化管理。其次,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加大對非公制社會福利機構的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促進民辦福利機構的發展。最後建立和完善民辦福利機構的評估監督機制,培養和發展社會福利領域的行業協會。
D. 深化中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來講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兩大類。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等。
社會救濟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農村五保供養(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制度。
此外,軍人優撫安置制度、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資工時制度、城鎮住房制度等也屬於廣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范疇。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與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適用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社會保障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和通過了300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卻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在國務院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極少有屬於專門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定,主要是由相關部委來制定。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所應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規范應由假定、處理和制裁構成,無法律責任、無制裁措施的法律規范,則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規范和強制功能。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
(三)社會保障的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也極為不夠。合法的籌資機制、穩定的保障機制、嚴格的管理機制、有效的運行機制、有力的監督機制都不夠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沒有與管理機構嚴格劃分開來,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保險基金的運營處於不安全狀態。另外由於我國許多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門規章或內部規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與宣傳,使能接觸到的人數相當有限,從而許多當局者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難以知曉,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知如何保護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一紙空文之現象泛濫。
(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30倍。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農村養老保險為例,1995年至1998年間是農村養老保險搞得最火熱的幾年,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參保人數急劇下降,這其中除了農保資金沒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級政府對農村社保工作不夠重視等因素外,主要是因為199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目前尚不具備普遍推廣農村養老保險的文件,導致農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還在於對農村和農民利益的忽視和輕視。但是,是不是農民沒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況且沒有我國農民的安居樂業和廣大農村地區的穩定,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也無法順利進行。因此,能起社會「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體制在我國廣大農村的建立勢在必行。
(五)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與國際接軌,在對外交流中不斷產生障礙與磨擦。我國已正式成為WTO的成員,我國的經濟發展將越來越與世界經濟相聯系,經濟全球化將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擴大了的市場經濟——經濟全球化則更應是法治經濟,如果在全世界范圍內無法形成相對穩定和權威較高的游戲規則〈條約、習慣、慣例等〉,則不能稱之為經濟全球化,當然WTO也沒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圍內將必然形成,只有這樣國際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方能順利實現。而我國過去的有關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會保障這一塊顯然處於空白狀態,這將不僅影響我國對外交流的順利進行,而且從長遠來看必將影響我國整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E. .簡述中國住房福利制度目前面臨的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電大網上作業)
目前,中國住房福利制度面臨很多問題,例如:政府對中下階層社會成回員的住房需求保答障不足;住房福利受益對象的選擇機制有待完善;住房福利的各項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福利功能有待發揮;住房福利在不同社會群體中的配給不公平現象突出,等等。
中國住房福利制度的未來發展,一是要明確政府在住房福利和市場化住房改革中的地位,二是完善受益對象的遴選和退出機制,三是改革現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其供給能力,四是鼓勵社會組織和民間團體自建住房,發展多層次住房福利體系。
F. 補100分,論述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執行中出現那些問題,並提出深化改革思路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實施了減免農業稅、種糧補貼、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一系列政策、舉措,不斷加大財政涉農資金投入,努力 破解和緩解「三農」難題,已取得初步 成效。農村教育、衛生、交通、水利等民生基礎設施得到了有效改善。農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思想意識明顯增強,積極建設和改變家鄉面貌的自覺行動已悄然形成。審計調查發現,由於「三農」工作具有復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的特點,黨的惠農政策、財政涉農資金在貫徹執行和分配、使用、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直接 影響了財政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國家農業農村政策效應的發揮。
一、財政涉農支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 一)財政涉農資金的投入總量不足,支出結構不合理
近幾年,財政涉農資金的總量逐年增加,但財政涉農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一直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徘徊,財政涉農資金投入增長幅度低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市、縣一級財政涉農資金投入不足,主要依賴中央或省級財政的投入。就我市縣級財政而言,一方面,受現行財政體制集中過高、返還滯後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地方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低度徘徊,可用財力相對較少的影響,使年初預算在保證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等剛性支出的情況下,無力安排建設性項目的支出。財政支出依然是「保吃飯、保運轉」的格局。市級財政也是如此,涉農資金投入主要依靠上級財政。經審計調查,蚌埠市本級 2005 年涉農資金支出總額 47759.43 萬元,其中本級財政安排 4210.08 萬元,占支出總額的 8.8% ,上級財政安排 43549.35 萬元,占支出總額的 91.2% ; 2006 年涉農資金支出總額 45882.42 萬元,其中本級財政安排 5241.42 萬元,占支出總額的 11.4% ,上級財政安排 40641 萬元,占支出總額的 88.6% 。
在財政涉農資金支出中,用於政府機構運行的事業費用(農業主管部門的人員經費)支出比重高並逐年增長;對生產性投入低而對非生產性投入高,具體為財政安排涉農支出主要用於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中,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的份額較高,農林水等部門科技三項費用占農業支出的比重下降。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中,用於大中型帶有社會性的水利建設比重較大,而農民可以直接收益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較小。
(二)財政支農方式不完善,配套投入方式需要改進
中央、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是以項目為載體的,並規定地方財政必須安排部分配套資金。目前,地方財政尤其是縣鄉財政十分困難, 對應予配套的農業專項資金難以按時足額到位。因此,為了應付檢查,有的採取虛假配套,有的「拆東牆補西牆」進行配套等等,造成整個項目資金總量不足,再加上上級財政資金有時不能及時撥付,從而 影響了項目工程的實施,致使部分工程項目不能按期完成,或只實施一部分,有的甚至偷工減料、削減項目建設內容,導致涉農資金和項目不能發揮應有的效益。
(三)涉農資金的分配、項目的確立缺乏規范性和科學性
一是資金分配缺乏比較規范的標准和依據, 存在「撒胡椒面」的現象。 財政支農資金實行分塊管理,存在部門分割的問題。 如農業基礎設施、科研、生產、流通等方面的財政資金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 不同渠道的投資在使用方向、實施范圍、建設內容、項目安排等方面有相當程度的重復和交叉; 同一類型項目由多個部門管理, 使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缺乏統籌整合和集中實施的效能,造成資金投入分散,難以形成集中資金辦大事的效果,影響到建設項目投資效果。
二是財政支農資金部分項目計劃安排不科學,與實際需要脫節。如安排一些低效種植、養殖業等項目,農民對這類項目興趣不大;有的項目從安排到生產實施周期較長,申報時項目市場看好,等到項目農產品生產出來,市場發生變化,產品已由供不應求到供求平衡甚至供過於求,導致虧損;農業、林業、養殖等送科技下鄉、培訓授課時間短、效果差,一些地方有關部門以此造假套取資金。
(四)財政支農資金使用分散,管理交叉、重復
由於行政管理體制的原因,涉農部門較多,部門職能存在交叉與重復,財政用於農業的資金由多個部門管理,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又有越位或缺位的問題,因而形成多個部門安排同一項目或多個部門都管理的情況。如在縣鄉公路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縣鄉公路資金既有財政安排的,也有部門安排的;上級財政安排的資金,既有通過上級部門安排的,也有通過本級財政安排的;通過上級部門安排的資金,又分省交通廳、省公路局安排等。
財政部門由於業務分工的不同,財政用於農業的資金也涉及多個科(室)管理,在實際工作中溝通不暢,同樣存在一個項目重復安排資金的問題。在涉農資金審計調查中,資金牽涉到農業、經建、綜合、開發辦、農稅局、教科文等多個職能科室 , 管理政出多門,環 節煩瑣,出現了 「上面多渠道投資,下面多渠道操作 , 看的管不到,管的看不到」 、「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 的現象, 致使資金相對分散,難以形成合力,直接影響了資金使用的實效性。
(五)部分地方涉農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
涉農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最終落實在基層,大部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文化相對落後,基層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政策素質較低,基礎工作較差,資金使用和管理普遍不規范。一是由於涉農資金具有無償性, 個別單位和主管部門領導 法律 意識淡薄,忽視國家專項資金的嚴肅性,只考慮自身利益、地方利益、小團體利益,擅自製定資金管理政策和辦法,隨意開口子,使涉農資金不能有效到位,項目不能得到完整有效實施,效益達不到預期目標。二是涉農資金在投入之初,始終強調的是項目的計劃管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由於過多的管理環節,導致互相掣肘,未按計劃進行管理;在撥付過程中, 一些地方存在以虛擬工程項目、虛列工程成本、虛報工作量,截留擠占挪用財政涉農資金的現象。
(六)部分涉農政策性補貼資金效果不明顯
近年來,國家對農戶的直接補貼項目日漸增多。如:水稻、小麥良種補貼,糧食直補、綜合補貼,柴油補貼,陽光工程補助等。補貼方式也不盡相同。我市小麥良種補貼實行「供種式」,即農業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委託中標供種公司集中采購良種,供種公司按市場價向農戶出售良種時,只收取財政補貼後的差價部分,只有購買使用小麥良種的農戶才能享受到補貼,不使用者不受惠,積極引導農民使用高產優質良種,效果很好。而糧食直接補貼和水稻良種補貼等實行的是「普惠式」,種植糧食和種植水稻的農戶都能享受到補貼,補貼資金發放採取「一卡通」方式,即通過郵政儲蓄、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將補貼資金直接存入農民「一卡通」存摺上。這樣的好處是補貼資金直接到戶,避免了截留、挪用甚至剋扣農民補貼資金的問題。我們在審計調查中發現,存入「一卡通」存摺的補貼資金,農民並沒有用於糧食生產,有不少農戶根本就沒有提取。問原因,說是錢太少,家離鎮子遠,到鎮信用社的車票,加上吃頓早飯,再買點菜錢就沒了,有的可能還要倒掏,所以還不如不提。致使這部分資金沒有按資金本來的用途使用或者沒用,國家的政策性涉農補貼資金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發揮很好效益。
(七)財政涉農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財政涉農資金不能做到規范使用,中央財政、省財政對財政涉農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及時掌握准確信息,即使發現不按原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甚至違規使用資金問題後,對違反規定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財政部門既負責項目立項審批、組織實施;又擔當監督職責,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體制上的問題一直不能很好地解決。地方有關監督部門在對涉農專項資金項目檢查中發現了問題也面臨上報難、處理難,因為地方往往以不能「損害地方利益」為借口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長了擠占、挪用等違規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不正之風。
二、幾點思考與建議
(一)推進財政涉農資金整合。 涉農資金整合並不是將各種渠道的資金簡單歸並,而是要通過整合,明確涉農資金的重點投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首先 要嚴格資金分配程序,資金項目的申請要按制度辦事,資金項目的選擇要進行必要的評估論證,資金項目的確定要集體研究,杜絕「人情項目」、「關系項目」,避免資金分配的隨意性。其次 應對現有農業項目、資金進行整合,相對集中。對於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農業投入,尤其是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資金投入,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統一安排,防止項目重復投資或投資過於分散,使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最大的效益。能夠歸並的支出事項建議由一個職能部門統一負責。要對各分管部門的職能和分工加以明確,以確保農業財政資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在農業和農村發展中的事權。
(二)完善財政涉農資金結構。 要改變當前基層財政涉農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的比重居高不下的現狀,深化農村機構改革,壓縮政府層級,減少財政供養人員,省出更多的財政資金重點增加對農業基礎建設、公共設施建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調整財政支農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重點培植一批有影響、能帶動一方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農村龍頭企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生產基地,培養一批種植、養殖名優品牌。
(三)提高財政涉農資金績效。 一是在投入機制上,要變國家單一投資為國家、地方、集體、個人共同投資,變零散投資為資金整合投入,集中力量辦大事。二是在工程建設上,要按基建程序施工,對所有工程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跟蹤監理制、項目施工責任追究制、項目資金報賬結算制、工程預決算審計制、實行專業隊伍建設和群眾治理相結合,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質量。三是在監督機制上,要吸收村民代表參與工程的建設、管理,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新聞宣傳部門的監督作用,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益。
(四)全程監控涉農資金項目。 一是在立項階段,做好涉農項目預算,進行事前控制,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規定,對涉農項目的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對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審查,組織專家論證、篩選,嚴把入口關;二是在執行階段,做好涉農項目的事中監督,財政與主管部門可委託中介機構跟蹤抽查項目實施情況,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防止財政資金流失與浪費。三是在竣工階段,做好涉農項目的檢查驗收,涉農項目完成後,要及時進行項目竣工的決算審計,根據審計結果核撥項目尾款,除國家、省、市的規定外,對於超出項目支出核算部分一律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承擔。
(五)規范財政涉農資金支出行為。 一要規范會計基礎工作,通過組織項目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會計知識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從而規范會計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二要堅持設置專帳核算,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三要嚴格開支報帳手續;各項支出要合理、合規、合法,原始憑證要合法、真實、有效,審批報帳手續要完備。
(六)關於如何發揮審計監督在涉農資金使用與管理中的作用。 一要跟蹤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政資金安全並提高效益。隨著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涉農資金的投入將不斷增加,占財政支出比例會繼續提高。審計工作應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加強對涉農資金的審計監督,並跟蹤財政支出的程序和效果,促進規范管理,強化監管機制,達到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目的。審計機關要加大水利項目、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環境、城鎮化建設、農村義務教育、文化衛生等農村公共事業建設資金的監督力度,跟蹤使用效益。要把監督關口前移,在事前選項、事中跟蹤等方面把好審計監督關,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二要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項目審計,注重財政涉農資金的效益。農業基礎建設是現代農業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圍繞新農村建設,國家將加大對用於農田水利、防護林體系、農業綜合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審計機關在服務農業、農村、農民工作中能否得到群眾的認可,關鍵在於涉農資金項目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審計機關要對新農村建設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進行跟蹤監督,確保投入資金用於農業基礎建設,防止資金被擠占挪用和損失浪費,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力做出努力。要堅持重大農業工程項目必審制,重點關注有無擅自降低建設標准、調整項目建設內容、以舊報新帳實不符、開發工程造價不真實、高估冒算工程建設資金等問題。三要加強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多種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促進黨的惠農政策落實到位。建設新農村,無論是在資金投入還是在政策扶持上,各級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措施,其根本出發點就是切實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使農民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審計機關要在維護農民利益的問題上敢於堅持原則,嚴格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依法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加強對扶貧救災、新型合作醫療、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生活補助、征地補償等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這些資金真正用到農民身上,從而把黨和國家的一系列惠農政策落到實處。四要轉變傳統觀念,創新審計思路與方法。 農業資金來源渠道多,資金性質復雜,資金運作方式是層層撥付、轉撥,如果僅僅停留在對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檢查上是不夠的,應當順著資金走向一查到底。這就要求審計機關要結合實際,上下配合,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審計機關對涉農資金在籌集、分配和使用各環節查清是否真實合法做出審計的基礎上,要利用專門的審計方法和依據一定的標准,還要對涉農專項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效益審計並做出綜合評價。重點揭露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資金流失等重大問題。通過效益審計提高涉農專項資金審計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要突破涉農資金審計就事論事,重審計處理處罰,輕揭露宏觀管理問題的思維定勢。對重大問題要深刻揭露,要在大量佔有審計資料的基礎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自下而上綜合分析制約和影響農村發展、農民增收方面的政策、制度缺陷,確實把存在問題的原因,從宏觀、微觀方面分析透徹,從加強宏觀管理,完善政策、法規,促進改革,提高效率的角度,提出針對性強、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以引起各級領導重視,進入領導決策,發揮審計監督的建設性作用。突出信息挖掘,充分利用好既有的審計資料,對每個分散的涉農資金審計項目材料必須進行收集、整理、提煉,從中歸納帶有傾向性、普遍性、苗頭性的問題,及時上報有一定深度的綜合性信息或專報,提出高層次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宏觀決策提供服務。
G. 當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住房保障制抄度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適用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購買對象界定不準,涵蓋面過廣
2、投資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銳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4、政策不夠清晰,執行過程中屢被異化, 容易產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敗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廉租房的對象不夠廣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穩定、規范的資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資金問題得不到解決
3、圍繞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滯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不廣,融資渠道狹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3、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缺乏,處罰力度不夠
H. 分析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革思路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在社會的利益分化、階層分化的現實條件下的社會各階層、各利益群體合法的基本的生活權利。瑞典國情與我國大不相同,我們不可能建立一個瑞典式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瑞典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1、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同時也出現了明顯貧富差距,以及地區與城鄉發展失衡的局面,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對這種日益突出的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進行應有的調節。瑞典利用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並制定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實現了消滅貧富差距的目標。
2、近年來,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擴大,成為我國經濟建設的支柱力量,這意味著越來越多的就業人口分布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健全就業、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制度,強調統籌兼顧、協調好各種利益關系,並要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我們應該借鑒瑞典的做法,把私營企業主對職員的社會保險和醫療及養老保障問題劃歸到企業社會責任范疇,承擔起社會保障繳款的責任。這樣可以很大程度地減輕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負擔。
3、瑞典的工會組織在社會保障制度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的工會組織也是代表廣大勞動者利益的,應該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別是在改善勞動環境,加強生產安全和健康方面,向政府和企業主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這樣能夠有效地降低生產環境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從而減少和避免對勞動者造成工傷和健康威脅的情況發生。
4、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與完善管理體制有機地結合起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初見成效,養老保險保障,醫療保險保障,非農勞動者的工傷保障,面向鄉村數千萬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等各項福利事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距離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還相差甚遠。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有一套相互協調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執行。我們可以參考瑞典的做法,中央政府對各社會保障項目的建設提出目標要求,由中央和地方社會保障部門對保障基金和分配進行有序的管理、監督和執行。
5、我國正在著力完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資金籌集、救助標准測算、評估依據、實施程序等是落實這一保障制度的重要環節。資金籌集可以借鑒瑞典做法,以企業主的繳款為主,以勞動者的繳款和國家的支持為輔,再通過實行基金化管理產生的回報,組成保障資金的來源;採取與個人工資收入掛鉤的方法對救助標准進行測算和評估。
I. 社會保障制度現狀 問題 改革方向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在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直接關繫到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繫到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穩定發展的大局。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健全,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備,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產生直接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三)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平衡器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還不夠寬;(二)社會保障基金籌措困難;(三)多頭管理、體制分散 ;(四)失業保險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五)人口老齡化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都產生影響 ; (六)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強,急待出台社會保障法。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一)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三)繼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實工作,全面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
社會保障包括了以下幾個必備要素:
第一,依法建立。即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則,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來確立社會保障制度,法制規范是社會保障制度賴以建立的客觀基礎與依據。
第二,突出以人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國民生活、增進國民福利為宗旨,包括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
第三,具有經濟福利性。即從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來看,因有政府、僱主與社會各界的參與和分擔責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於所費。
第四,屬於社會化行為。即由官方機構或社會團體來承擔社會保障的實施人物,而非供給者與受益方的直接對應行為。
從層次上劃分,社會保障可以分為如下三個層次:
經濟保障。即從經濟上保障國民的生活,它通過現金給付或援助的方式來實現,解決的是國民遭遇生活困難時的經濟來源問題。
服務保障。即適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變化,通過提供服務的方式來滿足國民對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的需求。如安老服務、康復服務、兒童服務等。
精神保障。除了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需求外,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還離不開相應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組成部分。
因此,現代社會保障還日益承擔著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責任。當然,精神保障屬於文化、倫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從而屬於更高層次的保障。盡管在實踐中,難以將精神保障作為特定的制度安排來加以建設,但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踐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確實需要尊重並滿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