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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住房與城鄉行政

發布時間:2021-02-27 02:15:37

① 貴州省城市房屋折遷管理辦法【省 人民政府63令】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黔府令[2002] 63 號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或構築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
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後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現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託拆遷。
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並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
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方案,並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後,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
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後,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後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並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
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准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准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築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徵得被拆遷人同意後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准: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准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採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基礎上增加500%。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未到規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並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准,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② 貴州省省級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位置

貴州省省級公積金管理部門為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網址:http://www.gzjs.gov.cn/webSite/main/index.aspx。

地址:貴陽市紫林庵延安西路2號。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咨詢論證工作;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省城鄉規劃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含縣城)總體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以及其他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含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參加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審核並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指導城鄉規劃設計市場工作。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准和地方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編制、審核和推廣工程建設標准通用設計圖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頒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工程勞動定額等省級標准;擬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指導全省各地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擬訂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合同價、竣工結算價等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七)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房屋拆遷、住宅產業化、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

(八)負責全省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下同)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機構、建築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九)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負責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合同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規范;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建設的責任。擬訂村鎮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和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評審認定及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全省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五)負責編制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綜合管理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制定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設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和注冊登記管理等工作;指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

(十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八)承擔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鏈接:http://ke..com/view/9502798.htm。

③ 黔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承租人有哪些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④ 貴州省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

貴州省的特種人員查詢在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⑤ 貴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省廳發[2001]61號文,關於增量補貼

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通知)
築委廳字〔2001〕101號
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提高職工住房增量補貼標準的
通 知

⑥ 關於貴州省棚戶區改造有哪些優惠政策

黔建保發〔2010〕281號

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座談會議精神,切實改善我省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居民尤其是國有困難企業棚戶區職工住房條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
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供水、排污等生活設施不健全,災害隱患大,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群眾要求改造的呼聲強烈。實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有利於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提高生活質量,改善生活環境;有利於順利推進企業破產改制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住房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高黨和政府的威信,增強人民群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利於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集約利用土地,加快城鎮化進程;有利於帶動投資,促進居民消費,推進平安社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按照國家和省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決策和部署,積極開展本地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切實解決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困難。
二、明確工作責任
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棚戶區改造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履行職責。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明確部門責任,落實具體措施,切實做到政策到位、規劃到位、資金到位、供地到位、監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確保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編制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做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棚戶區改造成功經驗。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以及省有關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協助所屬國有企業做好棚戶區職工住房情況的摸底調查和項目申報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助各地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審批(核准、備案)和項目申報工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財稅支持政策,協助各地做好棚戶區改造資金籌集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和協助各地積極落實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供應工作。國有工礦企業要做好棚戶區改造的拆遷、安置、建設等工作,依法落實建設用地,積極籌集資金,切實加強項目的組織實施。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扎實推動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落實優惠政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指導,提供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對國有困難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給予積極幫助和支持。
(一)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並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應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項目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要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嚴禁將已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房等開發建設。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就近安置為主;對異地建設的,盡可能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齊全的區域。
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不影響其他規劃控制指標和居住區設計規范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容積率的指標審批。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住宅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設施。
(二)多渠道籌集資金。採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企業支持、群眾自籌、市場開發等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儲備及基礎資料的收集上報工作,積極爭取國家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省級人民政府可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資金支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實加大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安排資金用於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項目。要加大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廉租住房出售力度,切實緩解棚戶區改造資金壓力。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執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本金佔20%的規定。
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根據項目特點合理確定信貸條件,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項目在信貸資金規模上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擔保機制或給予貸款貼息,引導信貸資金投入。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棚戶區困難家庭提高購房能力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業務,簡化貸款手續。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籌集資金實施棚戶區改造。鼓勵國有工礦企業採取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式改造棚戶區。企業在棚戶區改造中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所得收益,按現行土地出讓收入分成體制,分級次繳庫,並專項用於企業所在地的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居民要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所建住房產權按出資比例共有。
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三)加大稅費政策的支持力度。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新建安置住房中,依法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的安置房源,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四)完善安置補償和產權政策。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涉及的被拆遷人和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的保障標准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可採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等多種形式安置,由被拆遷人自願選擇。實行產權調換和實物安置的,對私有產權房屋(已購房改房視同為私有產權房屋)原則上按拆補平衡,結算面積差價方式實施。對公有產權房屋,原則上按房改政策予以回遷安置。房屋安置面積超過原有面積但在規定標准內部分,可按照房屋建築成本價購買,超過規定標准部分可按市場價購買。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無力按照棚戶區改造拆遷政策取得安置住房房屋產權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確認為公有產權,通過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優先安排,待其家庭收入提高後可再行購買,並依據出資比例辦理共有產權或完全產權。棚戶區改造中享受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以及新建的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房屋安置面積的規定標准和具體安置補償方案由各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要結合棚戶區改造,將城市和國有工礦企業中符合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群眾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在廉租住房供應不足時,確保租賃補貼及時發放到位。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總體要求。以建設和諧貴州、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目的,力爭從2010年開始,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特別要加快困難企業棚戶區改造,使棚戶區群眾的居住條件明顯改善。要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結合起來,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切實解決我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二)妥善做好棚戶區改造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銜接工作。將解決群眾住房困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統籌考慮。尤其是國有工礦企業可利用自有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建房、修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在切實緩解職工住房困難的同時,可通過租房、售房回收的資金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存量補貼的歷史欠賬問題,使之在租、售過程中通過核銷方式逐步解決。
(三)加強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要加強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的管理。各渠道籌集的棚戶區改造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並依據來源和用途分賬核算,確保各項資金的使用安全。特別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中新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出售資金的管理,確保回收資金良性循環,有效投入棚戶區改造。可將中央和省級下撥的廉租住房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與棚戶區改造資金統籌使用。
(四)切實做好項目審批、設計服務和質量管理。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要切實保證新建住宅的功能和質量,保證合理的使用壽命。要指導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困難企業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以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為重點,優化住宅設計,既滿足近期安置的需要,又兼顧遠期居民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的需要。要嚴格按照法定建設程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依法開展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規劃、審批(核准、備案)、招標、設計、施工、監理、質監、驗收等工作,吸引和鼓勵有實力的施工單位參與建設。要認真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通過組織巡查小組、建立工程質量評比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質量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棚戶區改造中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節能省地環保要求,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有關住房質量、建築節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加強物業管理。棚戶區改造新建安置小區要實行物業管理,可以由國有工礦企業組織,企業或物業管理公司實施,也可由居住地居民實行「自助式」物業管理。為保證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正常運行,可將新建小區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建築所得經營收益,作為住宅區管理維護費用的補充資金。
(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涉及面廣,拆遷、安置中的利益矛盾較多。各地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補償標准、安置地點、新房分配、舊房房屋評估與裝修補償等要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和民主的程序推進,維護廣大群眾的知情權。要加強新聞輿論引導,取得棚戶區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這一民生工程公開、公正、公平的實施。
五、強化監督檢查
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棚戶區改造中的各種問題,堅決制止棚戶區改造中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州、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分別於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半年工作進展情況、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及土地供應開發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各級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環節的監督。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正在實施的國有林區、墾區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的,繼續按現有政策推進,並享受與城市和工礦棚戶區改造相同的稅費、土地供應、產權辦理等相關政策。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⑦ 貴入黔備案如何辦理 需要哪些資料

省外建築施工企業辦理入黔分支機構備案資料目錄:(一)《貴州省省外施工監理企業分支機構備案表》(原件、一式四份)(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親自來辦理的,應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分支機構負責人來辦理的,應提供企業法人委託書(原件);(三)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出省設立分支機構備案介紹信、企業近兩年建築市場行為評價情況證明(包括: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無質量安全事故情況證明、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情況證明和無合同欺詐行為證明等)(原件);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信用等級證明;(原件)(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副本,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原件核對)(五)健全的組織機構框圖、質量管理體系(「三標一體化」認證書)、檔案管理制度及各部門制度;(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六)與企業資質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清單;(復印件及原件核對)(七)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貴州省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同法規培訓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八)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職稱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九)建造師:建造師注冊證書及職業印章、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貴州省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同法規培訓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十)技術人員:職稱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十一)施工員:上崗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十二)質檢員:上崗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十三)安全員:上崗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貴州省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合格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十四)分支機構辦公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辦公場所房屋為租賃的,租賃期限應不少於1年;(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十五)與分支機構注冊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或協議;詳情咨詢: 或登陸:

⑧ 房屋建築入黔備案企業在什麼網站能查到

省外建築施工企業辦理入黔分支機構備案資料目錄:
(一)《貴州省省外施工監理企業分支機構備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親自來辦理的,應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原件核對)分支機構負責人來辦理的,應提供企業法人委託書(原件);
(三)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出省設立分支機構備案介紹信、企業近兩年建築市場行為評價情況證明(包括: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無質量安全事故情況證明、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情況證明和無合同欺詐行為證明等)(原件);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信用等級證明;(原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副本,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五)健全的組織機構框圖、質量管理體系(「三標一體化」認證書)、檔案管理制度及各部門制度;(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六)與企業資質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清單;(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七)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貴州省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同法規培訓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八)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職稱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九)建造師:建造師注冊證書及職業印章、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貴州省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同法規培訓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十)技術人員:職稱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十一)施工員:上崗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十二)質檢員:上崗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十三)安全員:上崗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貴州省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合格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十四)分支機構辦公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辦公場所房屋為租賃的,租賃期限應不少於1年;(復印件及原件核對)
(十五)與分支機構注冊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或協議;詳情咨詢: 或登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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